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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協議書4篇

經銷協議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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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銷協議書4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_________產品的_________地區銷售達成如下協議:

a.甲方責任

1.提供合格之_________產品給乙方經銷,並提供一切產品之市場準入手續給乙方。

2.保證乙方貨款到帳2日內發出貨品(需提前訂貨),並保證產品長期供應。

3.給乙方三個月試營期,如試營不理想,試營期滿後可退回剩餘貨品。長期合作甲方對產品實行三月內包換,一年保修,長年維修(不包括:人為損壞、私自拆裝、外觀損傷、附件不全)。

4.提供對乙方業務人員專業培訓,提供產品廣告樣板,提供促銷品支持。

5.絕對執行同級經銷商平等之價格體系以保障乙方的經濟利益。

6.發展水平相當之經銷商隊伍,防止不良經銷商侵犯乙方正常權益。

7.保證誠實和忠誠的合作態度,和乙方建立良好合作,以達到雙贏的結局。

8.一切營銷政策對所有經銷商都採取公平的態度。

b.乙方責任

1.保證按照預定的市場推廣計劃全力開拓本地市場(乙方制定,雙方認可)。

2.保證不超過協議約定之經營範圍。

3.絕對執行甲方當地市場最低市場限價,為______元/套。

4.及時將當地市場信息反饋給甲方,以便雙方協作做好當地市場。

5.嚴格執行《經銷商客户服務條款》(附件)以保障產品用户的合理權益。

6.保證以誠實、忠誠的合作態度和甲方進行合作。

c.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有效。

d.雙方須嚴格執行本協議條款,如果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負擔。

e.發生協議執行糾紛由甲方所在地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決執行。

f.此協議附《經銷商客户服務條款》。

g.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經銷合作協議書範本經銷協議書(2) | 返回目錄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本協議是經雙方認真磋商同意簽訂,是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XX年中大汽車《經銷網點管理辦法》及《市場管理辦法》在自願、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的真實意願。本協議明確規定了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總則

為有效體現市場化運作,保障雙方共同利益,體現協議嚴肅性,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1. 經銷合作模式

1.1 中大汽車經銷商按合作性質可分為區域獨家經銷商和區域經銷商兩類,區域獨家經銷商是指認同甲方關於其代理區域銷售總指標計劃並有能力和自願買斷經營的經銷商,獨家經銷商須向甲方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區域經銷商是指在其代理區域能夠達到一定銷量的經銷商,其年度銷量計劃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不須向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

1.2 中大汽車經銷商,享有甲方給予的以下支持: a,優價樣車及巡展支持; b,區域性市場保護支持;c,技術培訓與專職營銷人員維護支持;d,特價庫存資源優先供應支持;e,區域性品牌廣告支持;f,批量訂單按揭支持;g年度計劃完成獎勵支持。

2. 乙方對甲方經銷合作模式的選擇為:

a □ 區域獨家經銷商,履約保證金 □ 10萬(省級)、□ 5萬(地市級) b □ 區域經銷商,不須交納履約保證金。

3. 授權區域:

3.1 甲方授權乙方經銷中大品牌系列客車,授權區域為:______省(市)_________地區。

3.2乙方承諾在授權區域內,嚴格遵守中大汽車《網絡管理辦法》及《市場管理辦法》自覺維護中大品牌形象,並按照要求製作中大汽車vi標識;

4. 產品銷售計劃: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計

數量

5. 管理

5.1 乙方必須具備成為甲方經銷商的資格條件,服從甲方的統籌管理。

5.2 能夠支付定單20%定金能力,與當地金融、保險、運管、旅遊等部門有良好的社會關係。

5.3 三名以上具備汽車專業技術知識的銷售人員。

第二條.買賣通則

1. 產品定購

1.1 乙方購買甲方車輛時,雙方應另行簽訂“中大汽車銷售有限公

司買賣合同”,確定所購車型、價款、交付等具體事宜;

1.2 乙方定購的產品,在生產過程中,不允許變動配置,特殊情況一定要變動配置,甲方將視生產難、易度收取一定費用並順延交貨期後予變更。

2. 經銷價格

2.1 經銷價格:為甲方產品售於乙方時確定的代理經銷價格,按甲方公佈的當期《中大汽車經銷商價格表》執行。

2.2 銷售價格:為經銷商出賣甲方產品時確定的價格,應介於當期《中大汽車經銷商價格表》中市場售價和最低銷價之間,超過代理經銷價簽訂的合同,合同總價與代理經銷總價之間差額部分由乙方提供服務費發票。

2.3 乙方銷售甲方產品的價格應在甲方確定的範圍內進行,乙方超出甲方確定的價格範圍銷售產品,必須首先得到甲方的書面許可。

2.4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方有權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調整價格,並將價格調整狀況及時通知乙方。

3.貨款支付

3.1 乙方購買甲方車輛,應於簽訂買賣合同時支付合同總價20%的

定金,剩餘貨款提車時一次性付清。

3.2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履行。

4. 產品交付、驗收、運輸費用

4.1 乙方所購車輛的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生產所在地。

4.2 乙方人員代表乙方提車時,應向甲方提交付款憑證、提車證明(接車委託書、單位介紹信等身份證明)等書面資料,否則,甲方有權不予交付車輛。甲方在確認乙方提車人員身份證明、所購車輛貨款已付清後,為乙方辦理提車事宜,並開具增值税發票。

4.3 乙方自提車當時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對車輛的內、外觀質量,配置等按合同約定逐一驗收,如存在問題,及時向品保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提車手續辦理完畢之時,視為甲方已交付乙方合格車輛。

4.4 甲乙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乙方辦理提車手續後,甲方代為送車,送車費用以及車輛臨時牌照費、保險費、臨時養路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4.5 乙方提車人員應當按照甲方提車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經檢查驗收車輛合格後在車輛驗收單上籤。

第三條.返利與獎勵約定

1.返利約定

1.1 乙方每次購車時只需要按代理經銷價向甲方付清購車款即可,

乙方出售甲方產品高出代理經銷價的部分可視同甲方對乙方的返利。

1.2 甲方在對乙方上述返利的同時計提季度返利,季度返利為代理

經銷價的2%,(6米系列車型單台季度返利為500元)在乙方季度銷售計劃完成後,一次性向乙方兑現。(沒完成季度銷售計劃的不計提季度返利)

2. 年度獎勵約定:

對於年度計劃完成率達100%以上經銷商,甲方將在年度經銷商大會上予隆重表彰並給予年度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頒佈)

第四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 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1 應設置專門的機構,並保證有專營人員銷售甲方汽車產品;

1.2 應具備滿足甲方產品銷售必須的辦公條件、專用展場及分銷渠道;

1.3 若不具備甲方產品維修服務能力,應與當地甲方的特約服務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和溝通,為用户提供滿意的服務;

1.4 應主動積極開展甲方產品的宣傳和促銷活動,與甲方建立良好戰略同盟關係,有效開拓地方市場;

1.5 應遵守甲方營銷政策中的各項規定,規範運作,不得擾亂甲方市場價格體系或者跨區域銷售;

1.6 乙方不得隨意在甲方出廠產品上加減配置,由此而引起的產品故障糾紛,由乙方負全責;

1.7 乙方有義務協助用户辦理地方上牌事宜,甲方負責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1.8 乙方可以在授權區域發展二級網絡或設立分銷點,各二級網點和分銷點也應遵守甲方關於市場的管理規定,若有違反,責任由乙方承擔;

1.9 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企業及產品聲譽,如發現任何侵犯甲方的工業產權或有損甲方利益的非法行為,都應及時向甲方報告,並盡最大努力協助甲方消除不良影響;

1.10 乙方每月5日,應當以《工作月報》形式向甲方通報其上月銷售情況、市場行情、用户反饋意見以及本區域內同行業其他供應商所提供商品的車型、配置、價格及銷售情況以及區域市場的基本情況;

1.11 甲方有對其市場調查要求的,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將調查情況及時、真實、全面地回覆甲方;

1.12 乙方在定購車輛的同時,應將與客户簽訂的銷售合同傳真甲方備案,售出車輛的三日內,應將用户檔案如實填報傳真給甲方;

1.13 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市場管理人員與售後服務人員從事市場開拓及售後服務工作;

1.14 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住所地或經營場所及經營範圍發生變動以及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

1.15 乙方應對本協議履行期間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及業務規劃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提供、翻印或複製,否則,應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

1.16 乙方為標識和宣傳銷售甲方產品可使用甲方的商標、商號或其他任何標誌,但不得將其中任何一項許可他人使用,若發現甲方的商標、商號或標誌被他人侵犯時,應立即告知甲方;

1.17 本協議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及時將甲方提供的所有資料歸還甲方。

2.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2.1 依據乙方定單按期向乙方提供合格產品;

2.2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產品,應符合國家客車技術質量標準,各種相關資料齊全;

2.3 努力維護區域市場價格的穩定,最大限度保證乙方利益。

2.4 嚴格按雙方協議中所明確的返利及獎勵約定向乙方兑現,並對甲方給予乙方的支持承諾及時到位;

2.5 根據乙方需要,及時對乙方專營人員進行技術培訓並提供培訓資料;

2.6 及時向乙方提供營銷政策及調整通知等相關文件及附件;

2.7 甲方安排專職人員協助乙方做好市場開拓、商務洽談、服務及其它維護性工作,並對乙方提供客户信息資源保密;

2.8 向乙方及時提供有關甲方產品的廣告宣傳資料樣本及促銷需要的相關禮品,積極協助乙方的批量公關業務;

2.9 對乙方提報的信息、報告、及投訴及時處理並反擴

第五條 廣告宣傳

1. 甲方按照乙方的規模及地區等級有計劃的無償提供經銷產品的有關宣傳資料,乙方應協助甲方在本協議指定經銷區域內所做的任何廣告及宣傳活動。

2. 乙方可自行對所經銷的甲方產品進行宣傳促銷活動,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所有廣告宣傳的文稿、圖樣、文案等須先經甲方審核,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3. 乙方必須在辦公場所製作並安裝符合甲方ci視覺規範的門頭,甲方將根據網點形象建設標準按銷量給予形象建設補助。

4. 乙方必須自行配置可以播放甲方所提供宣傳光碟的音像設備和擺放甲方宣傳品的場地。

5. 應乙方要求或根據銷售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樣車,乙方應按照樣車價格向甲方付款,視為乙方購車,在車輛完整無缺退還甲方後退款,樣車在乙方處存放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和積極銷售。

第六條 車輛維修與用户投訴處理

1. 依據甲方的保修規定,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或甲方特約維修服務站為用户提供維修、保養等服務。

2. 對於乙方所購車輛,甲方將按照車輛維修的“三包”規定等,負責客車的售後服務工作。但乙方或產品最終用户未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手續,或者未按照車輛使用要求進行操作、使用與保養除外。

3. 乙方必須積極維護甲方及其產品的信譽並保證為產品的最終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務。

4. 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應將最終用户對產品意見或投訴立即通知甲方,同時作好必要的先期事件處理,並協助甲方做好善後工作。

第七條 其它約定

1. 甲方有單方制定、修改、解釋營銷政策的權利,營銷政策的變更和調整由甲方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 甲方不允許其業務員向乙方借款,凡發生借款的,均屬個人行為,

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 乙方與甲方所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必須是加蓋甲方公章後,同時交足20%定金後方能生效,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3. 對本協議的變更,須雙方一致同意並簽署書面文件,雙方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的任何正式通知,均應以掛號信或傳真方式進行。

5.未盡事項,雙方可協商一致形成本協議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致的,按補充協議執行。

第八條 協議終止和解除

1. 本協議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1.1 雙方協商同意

1.2 本協議在生效後30天內未能履行。

2. 出現下列情況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2.1 乙方在協議期內連續三個月沒有完成計劃銷量50%的。

2.2 乙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規定,且在甲方通知整改期限內未整改到位的。

2.3 乙方存在經營欺詐行為並影響甲方利益的。

3. 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3.1 本協議終止後,不影響雙方根據本協議已產生的權利及義務。

3.2 本協議終止後,雙方在本協議中止之日30天內,結清雙方往來帳務等相關事項。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1. 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均應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解決。

2. 如爭議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協議生效及期限

1. 本協議從雙方代表籤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協議履行期限自XX年_____月_____日 起至XX年_____月_____日止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開 户 行: 開 户 行:

帳號: 帳號:

税號: 税號:

簽定日期 XX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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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加盟經銷“ikoto-bossxx”品牌專賣店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作為甲方“ikoto-bossxx”品牌加盟店在施市區經營,期限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獨立經營,自負盈虧。

乙方系甲方之經銷商,經銷商品僅限於“ikoto-bossxx”品牌之貨品;乙方自行辦理經營的一切手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乙方與任何第三人之間的一切債權債務均與甲方無關。

二、管理支持

1、乙方年銷售額應達到萬元。自簽定本協議起,乙方有三月考核期,平均每月銷售額應達到萬元,考核期沒有達標甲方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2、乙方不得在其專賣店內銷售非甲方生產的產品,否則甲方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

3、乙方須遵循款到發貨原則,因款項遲到導致發貨延誤,甲方不負責任。

4、在徵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不得跨區經營,否則甲方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5、甲方保證產品出廠質量,運輸乙方自負。

6、甲方為乙方優惠提供廣告宣傳品,有專人負責乙方專賣店相關事務。

7、在本協議簽定後天內,乙方要按標準完成“ikoto-bossxx”專賣店裝修。

8、乙方變更經營地址或增加專賣店,須得到甲方書面認可,否則不享受本協議及其相關協議的權利。

四、貨品、數量和質量

1、貨品名稱:“ikoto-bossxx”品牌系列產品。

2、製造商及產地:若甲方無特別明示,本協議項下的貨物,均為甲方之北京生產的貨物。

3、品種、型號、規格、數量雙方以書面形式另行約定。

4、質量標準:以國標為標準。

五、貨物瑕疵

1、乙方對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質量有異議須在提貨或貨到後3天內提出,逾期則視為乙方對貨物無異議。對乙方在約定時間內提出的異議,甲方應及時處理。

2、乙方運輸、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的產品質量下降或貨物損壞責任由乙方自負,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異議。

3、乙方與第三方之間約定的貨物的質量標準及其處理方法,如超越甲方向乙方承諾的標準,則由乙方負責,除非該質量標準及其處理方法已在協議中有規定之。

六、貨物的價格和貨款結算辦法

1、貨物的價格以甲方的價目表為準。

2、甲方有權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隨時對價格作調整。

3、貨款結算辦法:款到發貨。因乙方貨款未到導致甲方發貨遲延,責任由乙方自負。

七、雙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義務:

(1)甲方保證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按時、按質、按量供貨給乙方。若貨物的質量和數量之瑕疵或短缺確定為甲方的責任,甲方應予以及時處理和解決。

(2)甲方必須善盡職責,遵照本協議第三條之規定,對乙方進行完善的店面管理支援。

2、乙方義務:

(1)本協議簽訂生效起天內,乙方要按標準完成“ikoto-bossxx”專賣店裝修。

(2)乙方年銷售額應達到萬元。本協議生效起前三個月為考核期,乙方平均月銷售額應達到萬元,考核期銷售額未能達標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

(3)乙方不得在專賣店內銷售非甲方生產的貨物,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

(4)在徵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不得跨區經營,否則甲方有權單解除協議。

(5)乙方變更經營地址或增加專賣店須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否則不享受本協議及相關協議的權利。

(6)本協議簽訂後,乙方需向甲方指定的帳户匯款元作為定金,甲方樣品發貨時該定金即轉為貨款。

3、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均為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負全部賠償責任。

八、協議的終止

本協議期滿即終止。如雙方同意可再行協商並續簽協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訂立協議的優先權。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終止協議,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支付相應的費用,並給予對方合理的經濟補償,可提前終止協議。擅自終止協議即為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

九、其他

1、貨物運輸由乙方自理,甲方可代辦,但有關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

2、本協議如需修改或補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雙方往來的有關訂單、單證、傳真、電子郵件等具有與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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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筒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在嚴守信譽和商業道德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則,共同發展“佳德”品牌系列廚衞產品,就乙方經銷甲方“佳德”品牌系列產品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授權乙方在 市 區 縣 開設 (專賣店、專櫃或專區等)銷售甲方的“佳德”品牌系列產品。

2、本協議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至本協議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是否終止合作,若繼續合作,另行簽訂協議書,協議內容依照當時協商確定;若終止合作,本協議到期將自動失效。

3、乙方每次應在訂單確認後的 天內,以現金或轉賬等方式全額支付貨款,經甲方確認無誤後安排發貨。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條件支付貨款,甲方有權把約定的發貨期順延。

4、乙方應按照甲方在本協議附件1《價格表》中所示價格銷售“佳德”品牌系列產品,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5、乙方如需進行促銷等活動,需臨時變動價格時,必須在變動價格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向甲方申請,並得到甲方書面同意方可調整價格。

6、甲方提供乙方高質量的“佳德”品牌系列產品。 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甲方及時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開市場資料,對乙方開展的市場推廣活動予以支持,並對乙方市場推廣活動的具體實施保留監督權。

7、依據業務推廣計劃和地方運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產品、技術培訓,幫助乙方迅速掌握產品性能和銷售技巧,使乙方的銷售工作迅速展開。

8、甲方根據市場情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經銷商研討會等活動;定期為乙方提供相關產品宣傳資料及樣品。

9、甲方有權對經銷商政策進行調整,有權對“佳德”品牌系列產品的產品類別、內容和相應價格進行調整,甲方進行這類調整時,須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緊急情況時,甲方可立即調整,而無須提前告知乙方。對於在價格調整前已確認的銷售定單,其單價將不予調整。

9、甲方產品價格有變動時應向乙方提供最新產品報價單。

10、乙方在與甲方合作過程中存在商業不道德行為,違反甲方的信譽和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為給客户和(或)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11、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必要的技術培訓;定期參加甲方的市場活動、促銷活動和相關培訓。

12、乙方應按照甲方擬訂的價格規定銷售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壞甲方的價格政策,不可以低價傾銷。

13、乙方不得與甲方的其他經銷商之間進行惡性競爭或者其它不正當競爭。更不可蓄意詆譭其他經銷商的名聲。如有關不當行為最終導致用户終止採購、取消合同或轉用其他品牌產品時,甲方有權立即取消本協議。

14、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和本協議延長期間和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承諾不向與甲方構成商業競爭關係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有關甲方業務、技術等一切相關信息或資料,否則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5、乙方不得自行仿製甲方產品或進購、銷售該產品的假冒偽劣商品,一經發現將立即取消其經銷資格,同時追究乙方經濟責任。

16、乙方有權利就市場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議,在經營中,乙方應與甲方定期溝通,協商解決銷售中的瓶頸問題。

17、乙方在經銷區域發現甲方的產品或其它權益受到不法侵犯,應及時通知甲方。

18、協議終止後,乙方無權繼續使用甲方的任何資料包括商標、商號及其它相關標誌,否則乙方應承擔造成的相應後果。

19、如果本協議終止,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 天內歸還除了為銷售現存甲方產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務文件、目錄、廣告材料、技術資料及樣品等所有材料。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甲方有關的客户詳細名單及相應報告,以便保證向客户提供持續性的服務。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乙方將無條件保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20、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以及結束後 年內,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簽訂和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業祕密。商業祕密包括本合作範圍內的所有有形的或無形的、標明為祕密的商業計劃、客户方資料、技術、產品和其他作為該方商業祕密的信息。

21、銷售量是乙方在經銷過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協議期內完成規定的銷售額 萬元,每完成 萬元的銷售額,甲方承諾退還乙方保證金 萬元。完成年度銷售額,甲方按銷售額的1%的比例給予獎勵。超出銷售額外按1.5%的比例給予獎勵。

8.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對經銷商進行業績考評。

8.4、對銷售業績不能達到約定數額的經銷商,甲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取消其區域經銷資格或另行設立區域經銷。

九、違約條款

9.1、本協議自雙方籤蓋章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如一方違反本協議或本協議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以下保護措施:

(1)提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要求對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3)中止協議並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

(4)雙方就爭議部分不能協商解決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9.2、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者,在接到守約方發來的違約通知後 天內仍未實際履約者,守約方可無條件終止本協議關係,並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以解決糾紛。

9.3、甲乙雙方因任何一方違約而遭受任何損失,違約方均應賠償對方損失。

9.4、因甲方承諾客户條款協議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訴造成名譽損失的,乙方有權保留起訴權並要求甲方賠償。若客户要求賠償的由甲方負責。

9.5、未得到甲方承諾,乙方承諾客户條款協議受到客户追訴或造成甲方名譽損失的,若客户要求賠償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9.6、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延遲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任何一方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説明理由,同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未及時通知對方或未採取相應措施而導致對方損失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失部分違約方應負責賠償。

9.7、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方實際過錯程度,分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十、免責條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任何一方無須負任何責任。聲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 天內告知另一方,並隨附經有關部門確認的不可抗力書面證明,且應儘可能減少不可抗力所產生的不利影響。

10.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變更、自然災害、戰爭、軍事行動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協議雙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該事件應不可預見,或雖然可以預見,但通過合理努力無法阻止或避免其發生,且這類事件發生於本協議籤之後,並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

10.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條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不應被認為構成違約: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該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2)雙方應立即相互協商以找出合理解決辦法並應盡所有合理的努力盡可能地減小不可抗力的後果。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 天內,該方應書面通知對方, 解釋其為什麼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並且其履行本協議的期限應延長,延長期應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十一、爭議解決:

11.1本協議的簽署、效力、解釋和執行以及本爭議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因本協議的簽署、效力、解釋和執行發生的爭議,應首先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調解解決。

11.3、任何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互諒的精神協商加以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如果爭議在一方送交書面要求開始協商的通知後 天內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

(1)仲裁應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按照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 (2)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雙方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員另行裁定,否則仲裁的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11.4、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仲裁庭仲裁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其剩餘的相關權利,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

十二、協議的變更:

12.1、甲乙雙方在協議執行期內,如果由於市場發生變化或其它不可預見的原因,需要對本協議有關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產品類別、價格等)進行調整,提出修改的一方應提前至少 天通知另一方,並提供調整解釋説明。

12.2、雙方如果對上述事宜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可協商終止協議。 12.3、本協議經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方可變更。雙方另行簽訂的補充合同與本協議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協議的終止

13.1、本協議於下列任一情形出現時即終止: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2)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的。

(3)乙方因違約、資格考核未達標而被甲方取消經銷商資格的。 (4)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失,如被撤消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進行重組、名稱變更、分立或與第三方合併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履行或違反依據本協議所應承擔的義務,經另一方給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義務或不予採取補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據本協議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協議繼續履行沒有必要,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

(6)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沒有必要,雙方均可要求解除協議。

13.2、協議解除後,雙方依據本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但一方在協議解除前應履行的義務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協議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協議解除事由的一方應賠償因協議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13.3、本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本協議項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終止日前已產生的義務或權利。

十四、其它

14.1、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或書面函件必須以中文寫成,並以傳真、e-mail、專人送達(包括特快專遞)或掛號郵件的形式發送。

14.2、若通知及函件以傳真形式送達,則應以傳真傳送記錄所顯示的確切時間為準;若以電子郵件形式送達,則電子郵件進入收件一方指定的電子郵件系統的時間即視為送達;若以專人送交形式送達(包括特快專遞),按收件一方簽收的時間為準;若以掛號郵件形式送達,以郵局所出具的收據為憑,自寄件時間起五個營業日為準。

14.3、本協議底部所註明的地址,電話,傳真如有變更,任何一方應及時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相關通知無法送達所導致的後果由責任方承擔。

14.4、本協議構成雙方之間完整協議,取代先前關於本協議的所有討論、協商及協議。

14.5、本協議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雙方另行簽定的附件或備忘錄補充,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6、經雙方簽署的本協議及附件的傳真件具有與本協議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14.7、本協議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響協議剩餘部分條款的效力。 14.8、本協議的標題僅起標識作用,不應影響本協議或任何部分的解釋。 14.9、本協議以中文本為基準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籤蓋章後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籤: 代表籤: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協議期限

2.1本協議自雙方籤蓋章後生效。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將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或文協議。

聯繫方式: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 郵政編碼 :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e-mail: e-mail:

收件人: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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