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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和解簡單協議書(通用3篇)

一次性和解簡單協議書(通用3篇)

一次性和解簡單協議書 篇1

當事人:馮,男,46歲,漢族,雨廠坪鎮嵇家山村方塘組村民,授權代理人:王自華,郎舅關係。

一次性和解簡單協議書(通用3篇)

當事人:章,男,70歲,漢族,雨廠坪鎮嵇家山村方塘組村民。 糾紛簡要情況:20xx年1月30日下午,馮在自己曬穀場前方一空地種樹,鄰居章認為該地不能種,於是兩人發生口角,後發展至鬥毆,造成章輕傷(以司法鑑定為準)。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馮向章一次性支付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及其它補嘗金合計人民幣大寫貳萬陸仟元整(小寫:26000元),從此章不得以此事件的任何理由在以後提出民事賠償等其它主張;

2、章對馮傷害行為予以諒解,並向相關部門出具《諒解書》,請求相關部門寬大處理,免除刑事處罰;

3、支付的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及其它補嘗金在馮免除處罰並完全獲得自由後一次性全額支付給對方,該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及其它補嘗金先由雨廠坪鎮嵇家山村村民委員會代為保管並開出收據,待上述條件達到後在人民調解員的監督下交付章,並由章出具收據;

4、雙方應以此為戒,經協調解決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相威脅並無故挑起事端,否則造事方承擔全部責任;

5、原馮正術菜用土收回集體,只作公益事業用地,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侵佔或霸佔。

上述協議條款雙方嚴格遵守,不得更改!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當事人: 當事人:

調解員:

中間人:

(調解委員會章)

20xx年xx月xx日

一次性和解簡單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20xx年3月31日20時許,許與侯等人在鐵邊城鎮街道一食堂吃飯喝酒,酒後侯將許毆打致傷。許在吳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兩個月,後經甲乙雙方協商,現就民事賠償達成如下協議:

1.由侯一次性賠償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壹拾捌萬伍仟元(185000.00)。

2.付款方式:許住院期間,侯已付兩萬伍仟元,下欠十六萬元於和解時當即一次付清。

3.鑑於甲乙雙方是親戚關係,許對侯表示諒解並不追究其他任何責任。

以上和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和解協議於20xx年6月1日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和解參與人簽字:

時間:

一次性和解簡單協議書 篇3

甲方(賠償義務人)地址: 代表人:

乙方(賠償權利人)地址: 代表人:

證明人:地址:

鑑於:

20xx年1月18 日中午1:30分左右,甲方因放火燒殘渣,致使乙方杉木苗遭受損失,為了妥善解決相關事宜,彌補乙方遭受到的損失,現甲方拿出自己山林向乙方進山林對換及補種賠償。經過甲、乙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關於山林的對換和補種問題:

1、造成乙方的杉木苗損失,分為大、小兩片林地,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大杉木苗林地,由甲方拿出自己的山林向乙方進行山林對換賠償。

2、小杉木苗林地,由甲方在乙方原來的.土地上補種新杉木苗,並且由甲方撫育三年保證新苗的存活後交給乙方撫育和使用。

3、另外對換後甲方拿出乙方被燒壞的三顆大杉木苗給乙方任挑選一顆作為額外補償。

第二條 關於山林對換後的土地使用權問題:

1、甲、乙雙方對換的後的山林及土地使用權,由原來村委分配的使用者,變更為現在對換後的使用者所有,也就是變更後的甲方和乙方。

2、甲、乙雙方變更後的土地使用權是終生使用,不得任何一方反悔。

三條 關於山林對換後的位置所在地:

1、甲方:a處:上抵乙方水田角方路、下抵引水溝、左抵乙方水田角站巖、右抵乙方水田角站巖,b處:上抵乙方田外坎站巖、下抵甲方斜坡交界、左抵乙方水田外坎站巖、右抵乙方大路口站巖。

2、乙方:東抵龐先林家山林斜坡交界、南抵龐先林家水田圍牆、西抵王發靜家山林盤路,北抵吳天學家山林方路。

第四條 其他

1、自簽訂協議書之日起,甲、乙雙方不得已任何藉口為理由反悔。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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