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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航合同

拖航合同

1.合同簽訂日期和地點

拖航合同

2.拖輪船東/營業地

3.租船人/營業地

4.被拖物(名稱和類型)

5.總噸位/排水量

6.最大長度/最大寬度和拖航吃水(前後吃水)

7.船期和登記

8.登記船東

9.船級社

10.保賠責任承保人

11.被拖物概況

12.被拖物上貨物和/壓載和/或其他財產的詳細情況

13.拖輪(船名和類型)

14.船期和登記地

15.總噸位

16.船級社

17.保賠責任承保人

18.額定系柱拖力(如有)

19.指示馬力

20.良好天氣及海況時預計燃油平均日耗量

(a)拖帶被拖物全速拖航時

(b)不拖帶被拖物全速航行時

21.絞車和主要拖航索具

22.服務性質(條款1)

23.計劃航線(條款17)

24.起拖地(條款7)

25.目的地(條款8)

26.起拖地免費時間(條款2(g))

27.目的地免費時間(條款2(g))

28.通知(起拖地)(條款(c))

(a)最初起拖通知(從/到)

(b)最初起拖通知(提前通知天數/起拖期限)

(c)最終起拖期限通知(提前通知天數/起拖期限)

(d)最終起拖期限和日期通知(提前通知天數)

(e)通知應發至

29.延滯費(條款2(g))

(a)在港費率

(b)航行費率

30.由誰提供被拖物隨船船員(註明提供的人數) (條款9)

31.如由拖輪船東提供被拖物隨船船員,註明租船人對每人每天應付金額。

32.拖航總承包價(註明每一期付款時間)

(a)拖航總承包價

(b)簽訂合同時應付金額

(c)起拖時應付金額

(d)拖航經過時應付金額

(e)抵目的地時應付金額

33.總承包價和有關款項的支付(註明貨幣、支付方式、地點及銀行帳號)

34.任何款項到期後的年利率(註明從到期後多少天起算)(條款5)

35.保證金(註明金額、由誰提供、何時提供)(供選擇使用)(條款6)

36.拖輪燃油現價(註明燃料種類)(條款2(e))

37.取消合同日期,如經商定(條款16(e))

38.取消合同費(條款16)

39.附加條款數

由第2欄中所指定的一方(下稱拖輪船東)和第3欄中指定的一方(下稱租船人)雙方商定,拖輪船東應根據由第一部分及經過商定並載在第39欄中的附加條款和第二部分所組成的本合同條款和條件,盡最大努力完成本合同所規定的拖航和其他服務。一旦條款和條件之間互有牴觸,則第一部分的條款及經過商定的附加條件應優先於第二部分條款,但僅限於該牴觸部分,而不涉及其他內容。本合同英文印刷條款應優先於中文印刷條款。

簽字(拖輪船東)______________ 簽字(租船人)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條款)

1.被拖物

'被拖物'指拖輪船東同意為其提供第22欄中的服務並在第一部分載明的不論何種性質的任何船舶、艦筏或物體包括其所裝載的任何物品。

2.價格和支付條件

(a)租船人應付給拖輪船東第32欄中所規定的金額(以下稱'承包價')

(b)承包價應按第32和33欄的規定支付。

(c)根據本合同應支付給拖輪船東的承包價和一切其他款項均無任何回扣、抵銷、留置、索賠或反索賠,不論拖輪和/或被拖物滅失與否,承包價中每一期付款均應在第32欄規定到期之日,全部和不可取消地為拖輪船東所得,所有其他款項則均應全部和不可取消地由拖輪船東按天取得。

(d)租船人的一切付款都應按第33欄指定的貨幣支付到該欄指定的銀行帳號。

(e)如果拖輪船東實際支付的每公噸燃油的平均價格與第36欄所列的金額不同,則租船人或拖輪船東應根據航行期間所消耗的燃油按每公噸的差價補給對方。上述平均價格應是拖輪船東 在航行前最後的加油港口、航行中的加油港口以及完成航次後的第一個港口所購油量實際支付的每公噸燃油的平均價格。拖輪的航海日誌應是燃油消耗量的原始證據。

(f)根據本合同應付的任何延遲費一經出具發票為拖輪船東所得時,應即支付給拖輪船東。

(g)第26和27欄中所規定的免費時間應用於被拖物到達目的地接拖和接拖以及與此有關的其他目的。免費時間應從拖輪到達起拖地的引航站或拖輪和被拖物到達目的港引航站或錨地,或者到達上述地點外的通常等待水域時起計算。如果超過免費時間,則在拖輪和被拖物駛離起拖港或拖輪解脱後駛離目的港之前的時間,應按第29欄所列非率支付延滯費。

3.附加費和額外費用

(a)租船人須指定在起拖地、目的港、中途停靠港或避難港的代理人,並根據需要向其提交足夠的備用金。

(b)租船人須承擔並支付到期應付的下列費用:

(1)所有港口費、引航費、港務費和運河費,以及應向拖輪和被拖物雙方徵收的類似性質的所有其他費用。

(2)所有税收(拖輪船東在其主要營業地點的所在國及拖輪船籍通常支付的除外)、印花税,或者與本合同或根據本合同應付的承包價或者其他款項有關的,或與根據本合同進行的服務的付款有關的其他税收,任何海關或貨物税,以及在辦理許可證或執照等方面應付的費用和税收。

(3)拖輪船長認為需要的或者港口或有關當局指定的輔助拖輪的服務費用。

(4)被拖物拖航準備工作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被拖物起錨、或照料、解纜的全部費用)。

(5)被拖物的保險費應由租船人單獨負責。

(c)租船人應付的所有税款及費用須直接支付給應得方。如果此項税款或費用實際上已由拖輪船東或已代表拖輪船東支付(儘管拖輪船東在任何情況下無代表租船人支付上述費用的義務),租船人都應在拖輪船東提交發票時即按照實際費用開支補償給拖輪船東。

4.戰爭險伸縮條款

承包價以本合同簽訂時對實際計劃航次投保的適用於拖輪船東的所有戰爭險保險費為基礎計算。

如果拖輪船東由於履行本合同的職責而導致以後實際費用的增加或減少,則租船人或拖輪船東須根據情況將戰爭危險、充公、剝奪或困陷保險費用的增減金額補給另一主。

5.利息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款項到期未付,須按照第34欄的規定對所有上述款項計付利息,直至拖輪船東收到款項為止。

6.保證金

如經拖輪船東要求,租船人應在第35欄所列的形式、數額、時間和地點提交使拖輪船東滿意的保證金,作為其及時履行合同的保證,一旦租船人完成其在本合同中財務上的全部職責,該項保證金應即退還給保證人。(本條款選擇,僅在填寫了第35欄後適用)

7.起拖地/通知

(a)被拖物須在第24欄訂明的起拖地交付給拖輪船東。

(b)起拖港的準確地點應是拖輪可以安全及易於進入、操作和使拖輪同被拖物安全駛離,並應是按照當地或者其他規定、要求或法規能使拖輪獲准啟拖的地點,同時還必須取得拖輪船東的認可。對此,拖輪船東不應無故拒絕。

(c)(1)被拖物須在第28欄(a)項規定的日期內(下稱最初起拖期限)做好自起拖地起航的準備。

(2)租船人須按照第28欄的規定,給予拖輪船東有關最初起拖通知(第28欄(b)),最終起拖期限通知(第28欄(c))和最終起拖時間和日期通知(第28欄(d))。

(3)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被拖物交付給拖輪船東時須具備有全部證書及其他證件。

(d)如果租船人沒有嚴格按照第7款(c)項的規定,則起拖日期應被認為是最初起拖期限的最後一天,或是最終起拖期限的最後一天(以早者為準),該日期應對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延滯費和其他支付的款項所帶來的一切後果具有約束力。

8.目的地

(a)租船人或其正式授權的代表須在第25欄規定的目的地立即接收被拖物。

(b)目的地的準確地點應可使拖輪和被拖物安全及易於進入、操作和使拖輪安全駛離,並應是按照當地或者其他規定、要求或法規,能使 拖輪獲准交付被拖物的地點,同時還必須徵得拖輪船東的認可。對此,拖輪船東不應無故拒絕。

9.隨船船員

(a)如果拖輪船東在被拖物上配置隨船船員,此項船員極其對工作的適應能力應由拖輪船東判定,這些人員的所有費用由拖輪船東負擔。

(b)如果被拖物商店人員由租船人配置,則此項人員的所有費用由租船人負責。這些人員應始終聽從拖輪船長的指揮,但不應視為拖輪船東的僱員或代理人。

(c)租船人應遵照拖輪/被拖物船旗國及拖輪將要通過或進入其水域的國家的法律和規章的規定,為隨船船員提供合適的食宿、淡水、救生裝備和一切必需品,其費用由租船人單方負擔,租船人提供的隨船船員須能説、懂英語或其他共同語言。

10.拖航設備及被拖物上索具的使用

(a)拖輪船東同意為執行合同中規定的拖航和其他服務免費向租船人提供拖輪上通常攜帶的所有拖纜、龍鬚鏈和其他拖航用具,被拖物要按照拖輪船東選定的方法連接。

(b)拖輪船東在執行本合同所規定的拖航或其他服務期間,可自行決定免費合理使用被拖物上的索具、動力、錨、錨鏈、無線電、通訊和航海設備以及一切其他屬具。

11.許可證和證書

(a)租船人須免費向拖輪船東提供拖輪和被拖物為承擔及完成合同航次所需的一切執照、授權書和許可證以及被拖物在計劃航程中進入或離開一切掛靠港或避難港所需的證書。

(b)由於租船人未執行本條款,使拖輪船東蒙受的任何損失或費用須由租船人補償給拖輪船東,在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誤期間,須按第29欄規定的拖輪延滯費率額外補償給拖輪船東。

12.被拖物的適拖性

(a)在拖航開始時,租船人須克盡職責,以保證被拖物在各方面都適於從起拖地拖到目的地。

(b)租船人保證在拖輪到達起拖地時被拖物須合適地整理準備就緒以便拖帶,並配好拖航所需型號的信號、航行燈及其他燈具。

(c)在拖輪到達起拖地時,租船人須向拖輪船東或拖輪船長提交一份由公認的驗船公司或驗船機構簽發的無條件適航説明書,拖輪船東在自行決定認為被拖物已在各方面整理準備就緒,適合並備妥待拖之前,沒有執行拖航的義務,但拖輪船東不應無故不予認可。

(d)拖輪船東對被拖物的檢驗不應構成被拖物的狀況的認可,或被視為放棄對租船人提供上述保證的要求。

13.拖輪的適航行

拖輪船東須克盡職責在起拖地提供處於適航狀態的拖輪,並在所有方面作好拖航的準備,但拖輪船東不作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

14.拖輪的替換

無論拖航或其他服務開始與否,拖輪船東隨時有權以其他合適馬力的拖輪替換任何拖輪(包括兩艘拖輪替換一艘拖輪,或一艘拖輪替換兩艘或多艘拖輪)。拖輪船東有權僱用屬於其他拖輪船東的拖輪執行本合同中計劃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拖航或者其他業務,但替換拖輪的主要規格須經租船人事先認可。對此,租船人不應無故拒絕。

15.救助

(a)在拖航過程中,如果被拖物與拖輪脱離,拖輪須提供一切合理服務重新接纜,並完成本合同規定的任務,而不得索取任何救助費用。

(b)在任何時候如果拖輪船東或拖輪船長認為有必要或可行,代表拖輪或被拖物或它們兩者尋求或接受其他船舶或者其他人的救助時,租船人在此認可並保證拖輪船東或其正式授權的工作人員或代理人包括拖輪船長,有租船人的實權,在任何合理的條件下,代表被拖物接受上述救助服務。

16.取消和撤消

(a)租船人可在起拖地拖航開始以前的任何時候,在支付第38欄所規定取消合同費後取消本合同。如果該項取消實行時 拖輪正在駛往起拖地途中,或已經到達起拖地或其附近,則租船人除支付取消合同費外,還應支付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額外費用。

(b)不是由於拖輪船東及其工作人員或代理人的過失,拖航作業在起拖地啟航以後及到達目的地之前因故終止,拖輪船東有權獲得(如果已經支付,有權保留)按照第32欄規定支付的一切款項,發生的延滯費和根據本合同應付的任何其他費用,上述費用是因違反本合同船東有權對其所受損害提出索賠之外的費用。

(c)在不損害拖輪船東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補償的情況下,拖輪船東可將被拖物留在租船人能取回的地點,並根據以下一種或多種原因有權獲得總承包費減去拖輪船東節省的費用後的餘額以及按照本合同應付的一切其他費用。

(1)在起拖地的延誤(拖輪引起的延誤除外)連續天數合計超過21天。

(2)在掛靠港/地或避難港/地的延誤(拖輪引起的延誤除外)連續天數合計超過21天。

(3)根據第35欄要求提交的保證金,在拖輪船東要求後連續7天內沒有提交。

(4)到達目的地後連續7天內,租船人沒有接收被拖物。

(5)根據本合同應付的任何款項在到期之日後連續7天內沒有支付。

(d)在決定如前所述撤銷本合同之前,如果可行,拖輪船東應在48小時前(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日除外)將撤銷的意向通知租用人。

(e)如果拖輪遲至第37欄指定的日期午夜尚未準備就緒啟航,租船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有權對拖輪船東故意違約所造成的延滯損失提出索賠。如果拖輪船東預計拖輪將不能準備就緒,應立即用電傳、電報或其他書面形式將拖輪預計準備就緒日期通知租船人,並詢問租船人是否選擇取消本合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拖輪船東通知48小時內作出此項取消合同的決定。否則,拖輪船東通知中所定日期後的第三天應被視為根據本合同重新商定的起拖日期。

17.必要的饒航或減速航行

(a)在執行本合同拖航或其他服務期間,由於拖輪船東或拖輪船長合理認為:

(1)被拖物不適拖,或

(2)被拖物不能在拖輪船東原定的航速下拖航,或

(3)拖索需要重新調整,或

(4)為了保證航行的安全和能使被拖物拖到目的地,需對被拖物進行修理,改裝或增加設備,或

(5)由於實際或預報的氣象情況,而不宜冒險採取其他做法,或

由於拖輪船東或拖輪船長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充分和正當的理由,或是由於租船人造成或要求的任何延誤,拖輪掛靠港口或地點,或尋求避風處所、或被留置、或饒離第23攔規定的原航線或者減速航行,本合同應保持全部有效。拖輪船東有權按第29欄規定的相應延滯費率向租船人收取停留在這些港口、地點的全部時間和拖輪如不發生該項減速航行或繞航在海上多耗費的全部時間的額外補償費用。

(b)拖輪有權隨時為了救助人命或財產而赴援遇難船舶,或為了加油、修理、補充供應品或者送傷病員上岸而停靠任何港口或地點。但如在拖航過程中,則拖輪應先將被拖物留在安全地點,在此期間本合同仍保持完全有效。

(c)拖輪在起航、到達航線、掛靠港、中止、目的港、交接、徵用或任何其他方面,有遵守拖輪或被拖船旗國政府或有關部門的任何命令和指示的自由權,或遵照作為或聲稱作為由該政府或委員會指定的有關部門授權工作的人員或根據拖輪戰爭保險條款有權作出該項命令和指示的人員所作出的命令和指示。如果因為和遵照該項命令或指示作過或未作任何事情,都不被認為是繞航,根據該項命令或指示進行交付即被認為是完成了本合同,從而應將承包費及一切其他款項付給拖輪船東。

(d)無論何種原因由拖輪或拖輪船長造成的任何繞航,雖然在合同的條款中沒有明確的准許,但都不應構成對本合同的違反,而且雖有此項繞航,本合同仍應保持全部有效。

18.責任

1.(a)在本合同的拖航或其他服務期間,由於下列人員的傷亡而引起的對租船人裁定應負的任何責任或經過合理調解的索賠,拖輪船東應給租船人以補償:

(1)拖輪的船長和船員以及拖輪船東的任何其他工作人員或代理人

(2)由拖輪船東提供的隨船船員或拖輪船東派到被拖物上的其他人員

(3)拖輪上不是作為租船人的工作人員或代理人的其他人員或是代表租船人或根據租船人的要求而上船的其他人員。

(b)在本合同的拖航或其他服務期間由於下列人員的傷亡而引起的對拖輪船東裁定應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經過合理調解的索賠,租船人應給拖輪船東以補償:

(1)被拖物的船長和船員以及租船人的任何其他工作人員或代理人

(2)在被拖物上從事任何工作的其他人員,但拖輪船東依照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派到被拖物上的隨船船員或任何其他人員除外。

2.(a)不論是否由於租船人、其工作人員或代理人違反合同,疏忽或任何其他過失而發生以下情況,均由拖輪船東單獨承擔責任,並對租船人、其工作人員或代理人無任何追索權:

(1)無論何種原因對拖輪或拖輪上任何財物造成或使其遭受的任何性質的滅失或損壞;

(2)由於與拖輪接觸或由於拖輪形成的障礙對第三方或其財物造成的或使其遭受的任何性質的滅失或損害;

(3)由於以上(1)(2)項的滅失或損害而使拖輪船東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性質的滅失或損害;

(4)有關對殘骸的清除或有關拖輪的移位、照明或設標的費用,或有關預防或清除拖輪造成的污染所產生的一切責任。

對由於上述滅失或損害所引起對租船人裁定的對第三方應負的任何責任或經過合理調解的第三方對租船人的任何索賠,拖輪船東應給租船人以補償,但在任何情況下拖輪船東都不對由於任何原因造成拖輪或拖輪上財產的滅失或損害而使租船人或被拖物遭受的任何滅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b)不論是否由於拖輪船東、其工作人員或代理人違反合同、疏忽或任何過失而發生以下情況,均由租船人單獨承擔責任,並對船東、其工作人員或代理人無任何追索權:

(1)無論何種原因對被拖物造成或使其遭受的任何性質的滅失或損害;

(2)由於與被拖物接觸或由於被拖物形成的障礙對第三方或其財物造成的或使其遭受的任何性質的滅失或損害;

(3)由於以上(1)(2)項的滅失或損害而使拖租船人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性質的滅失或損害;

(4)有關對殘骸的清除或有關被拖物的移位、照明或設標的費用,或有關預防或清除拖輪造成的污染所產生的一切責任。

對由於上述滅失或損害所引起對拖輪船東裁定的對第三方應負的任何責任或經過合理調解的第三方對拖輪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應給拖輪船東以補償,但在任何情況下租船人都不對由於任何原因造成被拖物的滅失或損害而使拖輪船東或拖輪遭受的任何滅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3.除了第11.12.13和16款的規定外,拖輪船東和租船人均不對另一方由於任何原因所導致的利潤損害、使用損失、生產損失或任何其他間接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4.儘管本合同有任何相反的條款,拖輪船東仍享有現行的法律中可適用的法令或條例所給予船東或租船船東的一切責任限制和豁免的權益,不論本合同簽署的形式如何,該權益均同樣適用。

19.喜瑪拉雅條款

本合同或任何適用的法令規章給予或規定的有利於拖輪船東或租船人的全部例外、豁免、辯護、免除、責任限制、賠償、優惠和條件,應同樣適用和有利於拖輪或被拖物的光船租船人、分包人、經營人、船長、高級船員及船員;也適用和有利於拖輪或被拖物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與拖輪或被拖物在同一管理下的所有法人團體以及這些團體的全部董事、高級職員、工作人員和代理人;也適用和有利於作為拖輪或拖輪船東或租船人的工作人員、代理人和分包人為他們或代表他們執行本合同範圍的服務的一切有關方。拖輪船東或租船人應被視為充作所有上述人員、實體和船舶的代理人或委託人,並代表他們的利益,但目的僅限於為了該項利益擴大給上述人員、實體和船舶。

20.戰爭和其他障礙

(a)如果由於任何敵對行為;戰爭或內亂;恐怖行為;公敵行為;帝王、統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暴動;暴亂或內亂;動亂;自然災害;時疫;檢疫;冰封;勞工糾紛;勞動妨礙;罷工;停工歇業;封港;依法扣押被拖物以及拖輪船東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致使拖輪或被拖物或兩者安全而無不合理延誤地離或試圖離開起拖地後任何中途掛靠或避難的任何港口或地點,或者到達、進入或試圖到達或進入被拖物之目的港一交付被拖物而後離開成為不可能、不安全或商業上不可行時,拖輪可將被拖物或其中一部分留在起拖地或租船人可以重新得到的其他任何港口或地點,在這種情況下應被視為拖輪船東 已經正當履行了本合同,因此任何未付款項和由於在該地交付被拖物的額外費用和給拖輪船東帶來的任何看管費,都應由租船人支付。

(b)如果執行本合同或在駛往起拖地的航程中,在通常的事態情況下,需在拖輪和/或被拖物通過或靠近某一區域,而該區域在本合同簽訂以後有或似有由於戰爭,恐怖行動,誘陷船舶,內戰,公敵行為,帝王,統治者或人民的扣留及管制,暴動,暴亂或民變,或動亂 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威脅而受到封鎖,限制通行或產生危險時,則:

(1)如果拖輪在駛往起拖地途中尚未進入該區域,或已進入該區域後受困,租船人須按第29欄規定的費率對所造成的延誤支付每天的延滯費。如果延誤超過14天,雙方都有權以電傳、電報或其他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已產生的責任外,任何一方不對另一方承擔進一步的責任,但拖輪船東無須向租船人退還已付的任何款項,而且其他一切應付的金額仍須付給。

(2)如果拖輪和被拖物在駛往目的地途中執行拖航或其他服務期間沒有進入上述區域,為了等待上述區域暢通和/或安全和/由於行駛較長航線以便安全地避開或通過上述區域因而延長了拖航時間時,租船人須按第29攔規定的延滯費率支付每天的延滯費。

(3)如果拖輪和被拖物在駛往目的地執行拖航或其他服務期間陷入上述區域,租船人須按第29欄規定的延滯費率對所導致的延誤支付每天的延滯費。但如果延誤超過14天,雙方都有權以電傳、電報或其他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已產生的責任,任何一方不對另一方承擔進一步的責任,但拖輪船東無須向租船人退還已付的任何款項,而且其他一切應付的金額仍須照付。

21.留置權

在無損於拖輪船東可有的對物或對人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對根據本合同應得的任何款項,拖輪船東本人或其工作人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員均有權利對被拖物執行留置權,併為了行使上述留置權,有對被拖物進行佔有和/或扣留的權利。同時,凡由於拖輪船東或代表拖輪船東執行,或試圖準備執行上述留置權而發生的無論何種原因引起的任何性質的全部合理的開支,租船人都須付給拖輪船東,拖輪船東並有權按第29欄規定的延滯費率對拖輪由此產生的合理延誤向租船人收取延滯費。

22.授權依據

在簽訂本合同或經租船人明示或默示的要求根據本合同提供拖航以外的任何服務時,如果租船人不是第四欄所指被拖物的所有人,該租船人即應明確表示他已被授權並代表被拖物的所有人根據每項和所有這些條件簽訂了本合同,並且同意租船人和被拖物所有人對這些條件負連帶責任。

23.一般原則

(a)無論何種原因使本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條款、條件或規定或其任何部分被裁定為無效時,其餘條款、條件或規定的效力不受影響,並保持全部有效。

(b)除非上下文中有其他要求,本合同中的單數應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c)拖輪船東給予租船人的任何時間延長或對訂在本合同內的有關時限的任何寬延都不得視為拖輪船東放棄根據本合同對有關租船人不遵守時限所具有的權利。

24.訴訟時效

除了本合同第18款的責任條款外,由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或者根據本合同執行的任何拖航或其他服務所引起的任何索賠,須在被拖物交付後,或由於任何原因在拖航或其他服務終止後六個月內以電傳、電報或其他書面方式提出,訴訟則須在訴因最初發生一年內提出。如果未按照上述任一條件進行,則該項索賠和一切權利應被完全取消和失效。

25.法律和管轄權

本合同根據中國海商法 (1993.7)解釋並受其管轄。由於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或者根據本合同執行的服務所引起的任何爭執或分歧,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任何訴訟不得在任何其他國家或管轄區內提出,但任何一方為取得另一方所擁有的任何船舶或財產的依法扣押或其他類似的賠償,都有在上述船舶或財產可能被找到的任何國家或管轄區域提出對物訴訟的自由。

標籤: 拖航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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