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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賠償協議書範本

貨物賠償協議書範本

【貨物賠償協議書範本】

貨物賠償協議書範本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 電話:

20xx年2月25日早晨,乙方為甲方運貨,在重慶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車,將甲方貨物損壞,給甲方造成 人民幣的損失,現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過失程度經雙方充分協商後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賠償甲方貨物損失費 人民幣。

二、乙方以給甲方運貨的方式抵扣甲方貨物損失費,甲方將扣除每次運輸費用的40%,直至扣完為止;若到五月底還未扣完,乙方將以現金的方式支付剩餘的費用給甲方。

三、乙方履行賠償義務後,甲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且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表示完全滿意。

六、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按手印後生效,雙方代表人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相關閲讀:運輸貨物合同損失賠償】

1、違約金

違約金就是在一方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這是合同違約責任最常見的形式。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我國原《經濟合同法》規定了法定違約金,即發生違約時,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新《合同法》規定違約金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取消了法定違約金,這是合理的。因為合同的內容是千百萬化的,違約金由立法者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由當事人約定一方違約時,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有助於充分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

第二,違約金的數額是事先確定的。違約金的數額由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確定,當一方違約時,非違約方可以按照違約金條款迅速得到補償。

第三,違約金是違約後的補救措施。當一方違約時,違約金條款才能生效。沒有違約發生,違約金條款就不生效。所以,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違約時的一種補救措施。

第四,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説違約金的數額要與損失賠償額相當,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補償性。

正是違約金有以上的特點,我國《合同法》規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不能並存。當違約方承擔違約金責任之後,就不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當違約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之後,就不再承擔違約金責任。

在鐵路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逾期運到,承運人應當支付違約金。

2、實際損失

發生運輸貨物損害賠償時,首先要確定貨物的實際損失,然後才能決定具體的賠償責任。確定貨物實際損失的原則是:以貨物的實際價值為基礎,加上該批貨物的必要支出的費用。實際價值通常是指貨物的市場價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損失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又不能確定的,以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實際價值。這裏出現三種方式:

第一,約定。約定優先。約定的方式通常是託運人聲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同意後按聲明價值運輸,也就保價運輸。託運人聲明的價值,就應當認定為貨物的實際價值。

第二,交易習慣。一般而言,是指託運人購買或者銷售貨物的證明,比如,發票、銷售憑證等。託運人能夠提供此類證明的,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否定的,應當認定為貨物的實際價值。

第三,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這個價格實際上包含了銷售利潤。當然有的情況下可能出現到達地的價格低於發出地的價格,但仍應以到達地為準。

在鐵路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損失通常有以下四種情況:即全部滅失、部分滅失、全部損壞、部分損壞四種情況。

第一,貨物全部滅失,其實際損失就是貨物的實際價值,加上運輸費用。

第二,貨物部分滅失,其實際損失就是貨物滅失部分的實際價值,加上這部分價值的運輸費用。

第三,貨物的全部損壞,相當於全部滅失,但是有的貨物損壞,還有殘值,這時貨物的實際損失就是實際價值減除殘值的剩餘。例如,一批貨物價值10 萬元,損壞後,處理殘值還有1萬元,則實際損失的價值就是9萬元加上全部運費。當然有的貨物損壞,不僅沒有殘值,甚至處理該批貨物還要花費一筆費用,則貨物實際損失就應當包括貨物損失實際價值加上處理殘貨的費用。

第四,貨物部分損壞,則損失的計算是損壞部分的修復費用,如果不能修復的,則應按部分滅失處理。修復費用是實際損失的範圍。

3、間接損失

間接損失是否屬於貨運合同損失範圍,在實踐中有爭議。間接損失包括三種情況:(1)因貨物發生損壞,託運人不能履行下一合同而產生的違約金的損失;(2)因貨物運輸的遲延履行,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因待料停工而造成的損失;(3)因貨物滅失而導致託運人解除合同引起的可得利益的損失。

承運人對間接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其理由是:貨運合同是承運人提供勞務行為的合同,承運人付出勞動,收取運費是貨運合同的核心。由於承運貨物的多樣性,貨物價值不同,對可得利益的賠償往往難以有準確的定性,物價值很高,但重量輕;有的是輕泡貨物,承運人按重量收取運費,

4、賠償額的確定

在確定承運人對貨物實際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後,需要明確具體的賠償額。對於託運人的貨物損失,承運人的賠償原則是:保價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額;未保價的,按照限額賠償。⑦在具體應用時應注意:

(1)部分損失時的賠償額的確定。

在貨物部分損失,確定承運人賠償額時有兩種計算方法:第一種是以全部貨物的重量乘以限額,第二種是以損壞部分的貨物重量乘以限額得出實際賠償額,這兩者是不同的。

假定一批重量為20噸、價值20萬元的貨物發生部分滅失,其損失為5噸價值為5萬元,如果該批貨物的限額賠償的標準為每噸3000元,則:

按第一種方式計算,承運人應賠償的最高限額=貨物全部重量乘以限額(元/噸)=20x3000=60000元,由於損失在賠償限額範圍內,因此承運人應當賠償 5萬元;

按第二種方式計算,承運人賠償最高限額=損失部分的重量乘以限額(元/噸)=5x3000元=15000元,承運人只能按此賠償損失。

不同的理解差距是顯而易見的。在實踐中,不少託運人要求承運人按貨物總重量乘以限額計算賠償額。而承運人則認為應以損失部分的重量計算賠償。

對此,我們認為,限額賠償的計算方式應以第二種理解較為合適。

(2)保價運輸的賠償額

保價運輸與一般運輸的不同點在於,託運人要聲明貨物的價值,聲明的價值是承運人承擔責任的最高價。因此,從本質上講,保價運輸是以貨物的實際價值作為運輸的內容,已經把貨物貨幣化了。與以重量承運不同,計算運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除了基本運費還要加上保價費用。

保價運輸的貨物發生損失,也需要計算損失額。如果貨物全部滅失,就是聲明價值為損失額;如果是部分滅失,則要按照這部分的貨物價值計算損失額;如果貨物發生部分損壞,則修復費用是損失額。

在損失額確定後,保價賠償的原則應當是:全部滅失的,按聲明價值賠償,即全額賠償;部分滅失的,按比例賠償。

託運人聲明價值低於貨物實際價值的,首先應計算出損失額,如果全部損失的,按聲明價值賠償;部分損失的,按損失部分與全部貨物的比例乘以聲明價值賠償。

假定:一批貨物實際價值為20萬元,貨物重量XX公斤,託運人聲明價值為10萬元。損壞部分的重量為1000公斤,則託運人實際能夠得到的賠償額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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