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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協議書(精選7篇)

供用電協議書(精選7篇)

供用電協議書 篇1

供電方:

供用電協議書(精選7篇)

用電方:

為明確供電方和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點、用電類別

1、用電地點:

2、用電類別:

二、供電方式、供電容量

1、供電電壓:三相交流50Hz、380V電源

2、供電容量:100kVA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電方按規定事先通知停電,用電方需配合最新用電協議書範本最新用電協議書範本。

3、用電方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範圍,否則用電方必須積極採取措施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作為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的依據。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產權分界處,安裝的是電度表。

3、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需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並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在用電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後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淘寶精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籤章。

5、供電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並按規定週期委託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處理。

6、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後15個工作日內,可向相關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實行單一制電度電價。工商業及其它用户中受電變壓器容量在100kVA或用電設備裝接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用户,實行兩部制電價。受電變壓器容量或用電設備裝接容量小於100千伏安的實行單一電度電價,條件具備的也可實行兩部制電價。

(3)基本電價按最大需量計費的用户,按協議確定值計收基本電費,如果用户實際最大需量超過核定值5%,超過5%部分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據用電需求情況,提前申請變更下一個月的協議最大需量,需供電方審批,但用電方申請變更協議最大需量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六個月。

(4)低於變壓器容量的40%時,則按變壓器容量的40%核定最大需量值。按最大需量計收基本電費的用户,申請暫停用電必須是全部容量的暫停。

(5)計價方式:電費計算執行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算,電度電費按電度電價計算。

(6)單一電度電費按月計收:用户每月實際用電量*電度電價,收費標準按照相關文件執行最新用電協議書範本最新用電協議書範本。

(7)基本電費按月計收:用户的最大需量*基本電價,基本電價參考目前廣東省珠三角地區的計收標準:按最大需量計收的基本電價為32元/kW/月。

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用電方可按自身情況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電方書面提出申請,調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額,供電方在5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答覆(超過個5工作日末予答覆的,視作同意),若供電方書面答覆同意則按新限額計算。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在每月定期抄表,並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

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3、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協議第九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後的剩餘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5、供電方向用電方收取電力設備保護費及開户費共8萬元,本協議簽訂後一次性付清。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與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處(即供電方所接配電箱與電度計費表),支持物屬供電方。分界點電源側(即電度計費表前)的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即電度計費表後,除供電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之外)的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用電設施,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改動者,事後應在2小時內通知對方。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電方需給予方便。用電方人員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的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時,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等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工作,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電方需予配合。供電方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用電方應向其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3、用電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電方申請,並經審核同意後,才能實施。

4、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户、並户、銷户、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户)時,需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電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地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户銀行、帳號、税務登記號應於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2)用電方願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最新用電協議書範本最新用電協議書範本。如有違反,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電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電方違反約定事項第七章第5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電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電方損失也將由用電方承擔。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超出供電容量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維修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3、如因大修或計劃檢修停止向用電方供電,供電方應提前一天通知用電方,線路故障及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由於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並給其造成損失的,用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5、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自行限電,必要時供電方有權中止供電,由此造成的設備維修費用,由用電方承擔。

6、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1、供電、用電雙方在本協議簽約生效後,供電方即依本協議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協議生效後,供電方即依本協議向用電方供電。

十一、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本協議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3、本協議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協議的文書、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 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電協議或供電合同自行終止。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副本一式四份,供電方執三份,用電方執一份。

4、本協議的簽約地為:

供電方:(公章) 用電方:(公章)

供電方法人代表:(蓋章) 用電方法人代表:(蓋章)

供電方授權代理人: 用電方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供用電協議書 篇2

甲方:北京翔鯤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密雲水庫調蓄工程施工第六標段項目部(以下稱甲方)

乙方:(以下稱乙方)

為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安全和管理,使現場臨時供電系統在額定容量下,運行在最佳狀態,各種機電保護裝置得到有效的維護和保養,使之發揮應有的保護功能,杜絕各類用電事故的發生。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用電的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用電管理,乙方在進場時和投入使用前,應會同甲方進行檢查驗收,並經雙方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使用過程中如遇危及系統運行的設備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報告甲方備案,故障未徹底排出前,不得通電試運行。

三、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電源,接電源時,必須按甲方指定位置接線,不得私拉亂接。

四、甲方有權檢查施工區的用電安全,對乙方有私拉亂接、違章和嚴重違章現象下達書面隱患通知單(應雙方簽字),並限期整改,到期不改且無正當理由拖延者,甲方有權停止乙方用電。

五、在乙方施工中如發生任何意外,一切安全責任都由乙方全部承擔,與甲方無關。

六、用電量以計量電錶為準,雙方確認後計量結算。電價按每度2元收費計算,供電終止後15日內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全部電費。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負責人(簽字):

日期:

乙方;

負責人(簽字):

日期:

供用電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為明確雙方職責,現立協議如下:

1、甲方同意公交站台就近接用路燈電源。乙方在每次接電作業前應事先告知我處路燈所,並在路燈所專業人員現場監督指導下進行。為確保人身安全和路燈正常運行,路燈電源至公交站台的主線路應採用VV-3_6電纜,電纜護套管採用厚聚乙烯,在人行道位置埋深0.5m;在車行道採用鍍鋅鋼管,深埋0.7m;明管敷設的供電線路必須用塑料軟管護套。乙方必須在路燈電源接出端安裝與供電負荷相匹配的塑殼漏電保護開關。公交站台須設置獨立的接地體進行接入。

2、甲方若發現乙方有違規操作,不按本協議規定的內容操作、擅自接入任何其他無關的電器設備時等違規行為時,通知乙方進行限期整改,若在一定期限內不整改的有權終止供電。

3、乙方責任範圍為甲方電源接出點始至接入設備,在接電、安裝及今後使用過程中,乙方必須做好用電安全等涉及安全的工作;做到每月不少於兩次的安全巡檢制度,並做好文字台賬供甲方及相關管理單位檢查。若發生安全事故,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因乙方用電不慎而造成操作人員、行人、以及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

4、乙方設備所產生的電費由電力部門收取,接受電業監察部門檢查。

5、若路燈電纜的負荷較重,或遇特殊天氣、自然災害(暴雨、洪澇等)等影響路燈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甲方可無條件地切斷電源。

公交站台接用電存在安全隱患的,乙方須及時做好安全處置,否則,由此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概由乙方負責。

6、本協議一式叁份(一年一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

7、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__年12月份。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供用電協議書 篇4

甲方:荊州寧泰投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沙市區紅門路23號

乙方: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公司

住所地:沙市區江津西路283號

根據乙方建設需要,甲方為了支持電信事業的發展,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用電方基站所在地:沙市區紅門路23號飛騰數碼廣場

二、基站用電期限:自20__年元月1號起至設備拆除為止。

三、用電方每年需交付伍仟圓整(5000元整)人民幣為設備用電電費,供電方需要向用電方提供相應票據。

四、用電安全責任

1、屬用電方產權的用電設施,應由用電方負責維護,並由用電方承擔因用電引起的所有安全責任;

2、供電方必須充分保證用電,用電方應裝有可靠的保護裝置,遇有故障時能迅速切斷電源,因用電方故障或超協議容量用電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用電方負責;

3、用電方不得向外轉供電,否則供電方有權終止對用電方供電,並且因此帶來的後果由用電方負責。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於20__年1月1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聯繫人: 聯繫人:

電話: 電話:

年月日 年月日

供用電協議書 篇5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五原縣供電機構,有完善的電網系統。乙方為五原縣招商引資的牲豬屠宰企業,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共同達成如下供、用電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1、乙方受電地點:五原縣榮豐工業園區

2、乙方受電容量:三相變流500千伏安,新增變壓器一台最新用電協議書範本最新用電協議書範本。

3、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28日起至企業生產終止。

4、乙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均應向甲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

5、乙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甲方應根據用乙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停止用電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申請,同時應將電費結清。

6、乙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甲方可不供電。

7、乙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乙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甲方報告。

8、甲方對乙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乙方共同做好對乙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9、乙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甲方應督促、檢查、幫助乙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10、乙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新技術措施,推廣有效的節約經驗。

11、甲方和乙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最新用電協議書範本合同範本。

12、甲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乙方應按甲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13、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供用電協議書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室內分佈系統在甲方 用電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供電單位及聯繫方式:

1、供電單位:

2、聯繫方式:

3、供電地址: (市、區、縣、路、號、樓宇名稱、豎井位置)

二、電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電費標準: 元/度。

2、其他: 乙方自行新裝電錶,該電錶起始讀數為零

3、支付方式:

(1)乙方所發生的電費由甲方向供電部門統一交納。

(2)乙方電費支付時間:每季度支付一次

雙方根據電錶讀數,據實結算。

三、雙方約定:

1、上述第二項第1款中的電費標準隨政府電力部門的公示價格進行調整,該調整發生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2、乙方按照上述第二項第3款中規定的時間向甲方交納電費最新用電協議書範本最新用電協議書範本。

3、在乙方按時向甲方支付電費的前提下,甲方應確保乙方基站的正常供電,不得隨意停電。特殊情況下需停電預計在3小時以上時,甲方必須提前通知乙方,並由乙方為基站機房準備其他應急供電設備。

4、結算電費時,甲方提供電費往來收據,以及加蓋公章的電費發票複印件。

5、甲方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手段給予乙方人員財物、回扣、手續費以及乙方人員不應得的其它各種利益

6、乙方人員不得借婚、喪、嫁娶、過生日等事宜,接收甲方的變相送禮。不得接受甲方的吃喝、娛樂、洗浴、旅遊等各種消費招待。

四、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納電費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逾期支付電費數額的千分之三。

2、由於甲方的過錯或責任導致設備停電超過8小時,(電力部門正常檢修停電除外)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賠償,此時乙方有權拒絕向甲方支付部分或全部電費。六、其他:

1、本協議一式陸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電協議書 篇7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供電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用電方)

根據乙方通信基站設備用電需求,同時保證___的正常營運秩序,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的供電和用電,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後達成以下協議:

一、用電地址、性質、容量

1、用電地址:

2、用電行業類別:聯通通信;

3、用電類別:動力用電;

4、負荷時間特性:連續性負荷;

5、用電容量:用電人共個受電點,受電設備總容量8kw,

二、供電方式

供電人向用電人提供負荷國家標準的電源,採用單電源單迴路供電。

由甲方經電纜向乙方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100KVA;

三、供用電設施設備產權分界和維護管理責任

1、經甲、乙雙方確認,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設在甲方向乙方供電開關處,產權分界點電源側(包括開關)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

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用電人分管的'供用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機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乙方(聯繫電話:);

3、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觸電損害、財產損壞等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照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基準劃分,由事故發生所在設施的產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責任人不承擔因受害方、第三方或對方過錯造成的事故而引發的法律責任;

四、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甲方按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乙方供電;

2、乙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諧波源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負荷國家標準,否則甲方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甲方應向乙方連續供電,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供電設施計劃檢修或臨時檢修;

(2)在危及機場正常運行時而採取的有序供電;

(3)乙方逾期未交電費、違約金,經催繳仍未交付的;

(4)乙方違約用電、竊電和危害供用電安全行為的;

(5)乙方受電裝臵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的;

(6)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的緊急避險行為。

五、用電計量、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乙方應在產權分界點處安裝用電計量裝臵,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電價:計費單價以當地電力部門的單價及機場內部的實際情況結合後的單價執行(電費按1.3元/千瓦時計取)。如遇供電局電價調整,甲方在接供電局通知15日內通知乙方,並在供電局電價變動當月對乙方電價進行調整;

3、甲方每半年抄表計量,安裝用電計量裝臵的記錄向乙方發收繳費通知單收取電費,乙方轉賬繳費;

六、其他約定事項

1、在甲方需對乙方供電電源側設備進行維護維修需停電時,應通知乙方(聯繫電話:);

2、若乙方逾期(一月內)不繳納電費,甲方有權停止電力供應並計收未交電費的滯納金,每超一天按5%收取滯納金。待費用結清後恢復電力供應。

3、乙方應對其用電設備安全負責,甲方不承擔因乙方設備不安全引起的任何損壞和損害的責任;

4、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到期前2個月內,如甲、乙雙方都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可不再重新簽訂,本協議繼續有效;

5、本協議為甲乙雙方簽訂的《通信基站站址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7、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叁份,效力均等。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

開户行:

賬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

開户行:

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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