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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保候審申請書(精選3篇)

個人取保候審申請書(精選3篇)

個人取保候審申請書 篇1

(注:本範本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在捕後偵查階段由律師代為提起取保候審申請時使用。)

個人取保候審申請書(精選3篇)

申請人:

被申請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朝陽區看守所。)

申請事項:懇請貴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事實與理由:

律師事務所接受家屬委託,指派本人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律師,為其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

通過詢問委託人,會見犯罪嫌疑人,並結合法律規定和北京市近期頒佈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性質輕微,又是從犯,且系在《關於限令犯罪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的,因此,懇請貴局詳細審查上述情節,對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一、在《通告》規定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根據《通告》精神應當從寬處理。

20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頒佈了20xx年第4號《關於限令犯罪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條限令“各類犯罪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於20xx年7月18日向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自願置於警方控制之下,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符合《通告》關於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條明確規定,“在期限內自動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二、懇請貴局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

由於本案目前處於偵查階段,本人沒有查閲案件,因此,不便於對本案實體問題發表觀點。但,本人作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提請貴局關注以下兩個問題:

1、即便被認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屬於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假如被定罪的話,羈押狀態將嚴重製約法院對其“從犯”和“自首”兩大法定從寬量刑情節的適用,使得承受本不應當承受的刑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由於種種原因,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期限會對法院判決結果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懇請貴院對採取非羈押的強制措施,以使得其從犯和自首的量刑情節在定罪的情況下能夠得以充分體現。

綜上所述,主動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追訴犯罪的客觀表現,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偵查機關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責任的主觀願望。所涉案件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就本案具體情況,符合《刑訴法》第51條規定的“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條件。

因此,貴局變更強制措施,對採取取保候審,既是對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恪守,又是對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實貫徹執行。

特此申請,望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申請律師:

個人取保候審申請書 篇2

申請人: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繫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申請取保候審。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_______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羈押。根據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_________)的要求,本人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請取保候審。理由如下:

一、…………

二、…………

三、…………

………………

綜上所述,_______雖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對其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另其願意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的規定,特為其提出申請,請予批准。

此致

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_______律師事務所(章)

_______年___月__日

個人取保候審申請書 篇3

(注:本範本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在捕後偵查階段由律師代為提起取保候審申請時使用。)

申請人:

被申請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朝陽區看守所。)

申請事項:懇請貴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事實與理由:

律師事務所接受家屬委託,指派本人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律師,為其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

通過詢問委託人,會見犯罪嫌疑人,並結合法律規定和北京市近期頒佈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性質輕微,又是從犯,且系在《關於限令犯罪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的,因此,懇請貴局詳細審查上述情節,對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一、在《通告》規定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根據《通告》精神應當從寬處理。

2019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頒佈了2019年第4號《關於限令犯罪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條限令“各類犯罪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於2019年7月18日向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自願置於警方控制之下,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符合《通告》關於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條明確規定,“在期限內自動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二、懇請貴局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

由於本案目前處於偵查階段,本人沒有查閲案件,因此,不便於對本案實體問題發表觀點。但,本人作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提請貴局關注以下兩個問題:

1、即便被認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屬於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假如被定罪的話,羈押狀態將嚴重製約法院對其“從犯”和“自首”兩大法定從寬量刑情節的適用,使得承受本不應當承受的刑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由於種種原因,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期限會對法院判決結果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懇請貴院對採取非羈押的強制措施,以使得其從犯和自首的量刑情節在定罪的情況下能夠得以充分體現。

綜上所述,主動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追訴犯罪的客觀表現,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偵查機關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責任的主觀願望。所涉案件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就本案具體情況,符合《刑訴法》第51條規定的“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條件。

因此,貴局變更強制措施,對採取取保候審,既是對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恪守,又是對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實貫徹執行。

特此申請,望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申請律師: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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