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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需要取保候審的,應當由其本人、近親屬、法定代理人或委託律師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明確採取保證金或保證人的方式取保以及取保的理由,下面梳理了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供大家參考借鑑。

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一

(注:本範本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在捕後偵查階段由律師代為提起取保候審申請時使用。)

申請人:

被申請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朝陽區看守所。)

申請事項:懇請貴局對犯罪嫌疑人XXX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事實與理由:

律師事務所接受家屬委託,指派本人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師,為其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

通過詢問委託人,會見犯罪嫌疑人XXX,並結合法律規定和北京市近期頒佈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認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質輕微,又是從犯,且系在《關於限令犯罪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的,因此,懇請貴局詳細審查上述情節,對XXX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一、XXX在《通告》規定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根據《通告》精神應當從寬處理。

2019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頒佈了2019年第4號《關於限令犯罪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條限令“各類犯罪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於2019年7月18日向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自願置於警方控制之下,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符合《通告》關於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條明確規定,“在期限內自動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二、懇請貴局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

由於本案目前處於偵查階段,本人沒有查閲案件,因此,不便於對本案實體問題發表觀點。但,本人作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提請貴局關注以下兩個問題:

1、XXX即便被認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屬於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假如XXX被定罪的話,羈押狀態將嚴重製約法院對其“從犯”和“自首”兩大法定從寬量刑情節的適用,使得XXX承受本不應當承受的刑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由於種種原因,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期限會對法院判決結果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懇請貴院對XXX採取非羈押的強制措施,以使得其從犯和自首的量刑情節在定罪的情況下能夠得以充分體現。

綜上所述,XXX主動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追訴犯罪的客觀表現,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偵查機關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責任的主觀願望。XXX所涉案件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就本案具體情況,XXX符合《刑訴法》第51條規定的“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條件。

因此,貴局變更強制措施,對XXX採取取保候審,既是對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恪守,又是對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實貫徹執行。

特此申請,望予批准!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請律師:

申請日期:

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二

申請人:王X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北城區XX小區南樓東單XX室。系犯罪嫌疑人胡××之妻。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xxx,男,XX歲,工作單位:xxx有限公司。

申請事項:為犯罪嫌疑人胡××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犯罪嫌疑人胡××因涉嫌XX罪一案,於2019年11月×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X縣看守所。申請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現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其保證方式是交納若干保證金。取保候審的具體理由如下:

1、對胡××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本人認為,胡××平時表現良好,並在XX市有固定的住處,隨時可以訊問,目前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2、胡××身患乙肝需要治療,家有老人需要照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本人認為,胡××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檢查出乙肝大小三陽,在家時經常出現肝臟疼痛難忍的現象,並且家中父母已達80多歲高齡,需要胡××回家照顧。故依法可對胡××採用取保候審的辦法。

綜上,對嫌疑人胡××採取取保候審,既不會妨礙本案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不會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有利於其治療疾病,有利於社會、家庭的和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規定的條件,故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懇請予以批准。

此致

XX縣公安局

申請人:胡××的妻子

王XX

【延伸閲讀】

律師偵查階段申請取保候審

案件偵查階段的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將其從羈押場所釋放,但保證傳訊時及時到場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偵查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是嫌疑人親屬的最大期盼,也是最能體現律師工作成果之一。儘管我國司法實踐中偵查階段取保候審案例較少,但作為律師必須將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作為這一階段重要工作來做,這是作為律師職業的基本要求。

《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五種條件只有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不致對社會危害;3、嚴重疾病;4、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5、羈押超過法定期限。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可能無罪理由,並不是取保候審條件之一;因此不應該在陳述實體上無罪來作為申請取保候審的理由,實踐中許多嫌疑人親屬甚至律師也在做徒勞之力。一般情況下後兩種理由偵查機關會主動變更強制措施,所以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主要在前三種理由上下功夫。

取保候審難是我國的實際狀況,律師應窮盡一切辦法,探尋事實、闡述法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期能成功説服偵查機關將嫌疑人取保候審。因此律師的申請取保候審書質量非常關鍵,另外;律師在做偵查機關的工作中也體現着律師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在偵查機關7日內作出不同意答覆後,律師有權知道不同意理由,並可以提出複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律師受當事人委託,給予當事人的信任和期盼,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下窮盡所能為當事人説話,這是律師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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