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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複議申請書(通用6篇)

裁定複議申請書(通用6篇)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1

複議人(被執行人):彭漢銘,男,1959年7月30日生,漢族,無職業,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區1號4棟1-4-1號。

裁定複議申請書(通用6篇)

申請執行人:任素華,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漢族,物業,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號。

被執行人(複議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漢族,住柳州市紅陽路雲嶺區111號。

被執行人:覃少華,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漢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燈台區水南路84號金桃園1棟1單元201室。

複議申請人(異議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20xx)南執異字第14號執行裁定書特申請異議,請求中級法院依法撤銷該裁定結論,支持複議申請人的 異議成立,其具體的異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位於柳州市柳邕路二區1號4棟1-4-1號的房產是複議人生活所必需最後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產,法院強制執行行為,剝奪了其合法居住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懇請中級人民法院 依法審查複議的事實和理由,撤銷原裁定結論,糾正執行法院的違法行為,以示公正。

此致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

年 月 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魏德清,男,生於1970年12月12日,漢族,個體户,住湖北鄖縣青曲鎮青曲村3組。

申請人:萬秀麗,女,生於1969年12月8日,漢族,農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魏德清之妻。

被申請人:陳西強,男,生於1963年1月19日,漢族,建築個體户,住鄖縣鄖縣青曲鎮店子河村2組。

申請人於20xx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貴院(20xx)鄂鄖縣民一初字第02712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21萬元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該裁定程序違法,被申請人陳西強事實上沒有提供任何擔保。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9條對不動產查封作出了具體規定:“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據此規定,該裁定查封了被申請人陳西強提供的其子陳俊名下坐落於十堰市張灣區紅衞街辦秦家巷92號11棟2-5-2住房一套作為擔保,但並沒有向房產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更沒有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也沒有對該房屋進行評估,此房屋到底是一萬元還是價值壹拾萬元,是否與凍結申請人21萬元的存款價值相同,沒有任何依據。因此,事實上被申請人根本就沒有提供任何擔保,程序嚴重違法。

二、此款是申請人全家的保命錢,且本案採取保全措施沒有任何必要。

本案的事實是:於20xx年3月,湖北鄖縣青曲鎮楊家溝村村民龔士華建房,將建房工程承包給本鎮店子河建房老闆陳緒強,陳緒強又聘請陳緒武在該工地幹活,在20xx年3月31日上午上一樓預製板時,由於吊預製板的吊杆機支架從木橋上脱落,使預製板落地摔斷,並導致陳緒武受傷。

該預製板從答辯人處購買是事實,但屬於建築商違章操作,也沒有其他支撐防護的情況下使預製板掉下才發生事故,與預製板的質量沒有任何因果關係。是僱主應當承擔的承擔責任,法院也判決讓建房老闆陳緒強承擔賠償責任。可建房老闆陳緒強躲避賠償責任,把所有財產轉移,使法院無法執行。因此陳緒武便到北京shàngfǎng(www.),為了杜絕陳緒武shàngfǎng,該裁定竟私自推翻原判決做出錯誤的決定,將申請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申請人家中有80多歲的父母,且體弱多病,常年卧病在牀,一月的醫療費就需幾千元。法院將申請人的存款全部凍結,等於掐住了申請人一家的喉嚨,是要只申請人一家於死地的。而且申請人的兒子在部隊服役,聽説法院如此執法後傷心欲絕,使其不能安心保家衞國,此裁定嚴重擾亂軍心。

再者,被申請人陳西強作為僱主應當對僱員承擔賠償責任,可法院雖然判決了,但其轉移財產拒絕執行,是不能向申請人追索的。該裁定事實上是“未審先判”嚴重違法,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產品質量責任一案,法院不應採取保全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複議,懇請貴院依法審理,解除對申請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鄖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八月三十一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路基工程12標項目經理部

負責人:

施工所在地: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

住所:

申請人收到貴院()六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七十萬元保證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

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採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覆》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四〕二十九號《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二〕二十二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均應當嚴格執行。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並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履約保證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提出的一個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但是該法並未對其含義、性質和作用做出解釋。

推測立法本意及考諸工程實踐,創設履約保證金的目的,主要在於促使中標方充分履行契約義務。具體而言,它有如下幾方面的作用:一、確保招標人權益。可藉由交納履約保證金來認定中標人有足夠的履約誠意,如果中標人出現違約情況時,招標人可獲得相應補償;二、督促中標人履約。如中標人慾撤出工程,必須要考慮到保證金遭沒收的風險,故可通過收取履約保證金來有效抑制中標人不履行工程的行為;三、保障農民工工資。在發生中標人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時,可用保證金解決這一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認定履約保證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債務的措施,而與債的法定擔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設工程過程中,無論是發包方(招標人)收取承包方(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還是總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約保證金,皆為行業慣例,且本質一樣,都是為了履約擔保。

因此,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如交納方沒有違約,則返之,若交納方出現違約,則歸收取的一方,道理就這麼簡單。如果把履約保證金理解為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歸交納的一方所有,則該款在性質上就形同借貸,起不到擔保的作用,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也有悖於創設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證金歸屬

申請人和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並按行業慣例收取了履約保證金180萬元。由於其不具備施工能力,嚴重違約,自行提出退場要求。此時申請人沒收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的條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儘管如此,申請人依然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兩次將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據為憑。

四、結論

從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從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從保證金歸屬中可以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一、財產保全範圍應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三、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

四、根據行業慣例和合同約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

五、履約保證金已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綜上所述,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與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應採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納到申請人的保證金效力已定,屬申請人所有;事實上申請人已於XX年1月16日全額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請人已無法協助法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複議,退請貴院依法審理,解除對申請人的保全措施和協助執行義務。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蓋章)

X年X月XX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蓋章)

X年X月XX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6

申請人:浙江中富建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號

委託代理人:高嶽鬆 本公司項目經理

委託代理人:鄒鑄仁 江西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於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執字第150-1號《執行裁定書》,不能接受該裁定書:解除被執行人江西易思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思傑公司)位於南昌市高新區京東大道399號萬年青科技園內的已完成結構封頂的在建廠房的查封的決定,依法提出異議,南昌中院在舉行聽證之後於11月7日製發(20xx)洪中執異字第27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駁回裁定);駁回申請人異議,申請人不服,現提出複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 駁回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其一、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傑公司所籤執行和解《協議書》第一條約定:易思傑公司應於20xx年8月31號支付最後一筆40萬元給申請人,而易思傑公司自己在聽證會上當庭承認其最後一筆40萬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帳户,可見易思傑公司已明顯違約。為此,異議人於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執行局送交恢復原判決強制執行申請書。現駁回裁定對易思傑公司明顯違約的事實不予認定,所以該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其二、駁回裁定書認定,“易思傑公司支付最後一筆款項的義務和申請人出具工程款不足部分國家正式發票的義務,應為同時履行的對等義務”與事實不符,是在迴避易思傑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實的基礎上,對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傑公司所籤執行和解《協議書》的曲解,所以該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其三、根據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傑公司所籤執行和解《協議書》第二條第1款約定:申請人有權要求易思傑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項,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決內容執行。申請人在易思傑公司未按協議付款後不僅沒有義務向其出具發票,而且有權要求恢復執行原判決的內容。申請人也按約行使了要求恢復原判決執行權利。所以,駁回裁定認定申請人未同時履行出具發票義務是錯誤的。

二、 駁回裁定駁回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駁回裁定駁回申請人解除查封異議的理由是認定:“申請人履行沒有與易思傑公司付款同時出具發票的義務”,不僅是無視雙方執行和解協議對付款期限的明確約定,而且無視易思傑公司的最後一筆付款已明顯逾期違約的事實,是強加於人的徑行裁判,還具有以執代審之嫌。所以駁回申請人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認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查封是《民訴法》為切實保障生效判決內容的實現和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申請人在易思傑公司沒有按期償付拖欠款項的情況下,當然不能同意解除對易思傑公司在建廠房的查封。對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異議於法有據,現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駁回申請人的異議,是明顯偏向於易思傑公司,同時也是在放縱或助長不守誠信的逾期違約的行為,所以,申請人不能接受,現向貴院申請對駁回裁定予以複議,撤銷南昌中院的錯誤裁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異議人:

浙江中富建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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