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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

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黃xx,女,1969年9月14日生,住xx縣響石鎮新河街21號。聯繫電話:150824xxxx

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

被申請人:xx縣中醫院。住址:xx縣康復中路

法定代表人:張xx 聯繫電話:0832-391xxxx 13990xxxx

被申請人:xx市第一人民醫院。住址:xx市沱中路31號。

法定代表人:李xx 聯繫電話:0832-210xxx

申請事項:請求省醫學會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申請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醫療糾紛一案,經xx市醫學會於xx年9月14日作出xx醫鑑[xx]05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結論為本病例屬三級甲等醫療事故,xx市第一人民醫院負輕微責任。申請人不服xx市醫學會的鑑定結論,理由如下:

鑑定書的“分析意見”成因不清,自相矛盾,鑑定結論不能令人信服。本醫療事故應由xx市第一人民醫院和xx縣中醫院對該醫療事故承擔連帶完全責任。

一:申請人對鑑定書“分析意見”的第一項“xx縣中醫院於xx年3月對病員黃xx患急性腸梗阻的診療過程,由於xx縣中醫院不能提供當時的完整的病歷資料,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有異議,而是xx縣中醫院根本沒有提供黃xx第一次住院腸梗阻造瘻手術的病歷資料,造成不能對xx年3月黃xx患急性腸梗阻住院,xx縣中醫院違反醫療常規對黃xx做造瘻手術進行醫療事故鑑定。xx市醫學會鑑定書中的爭議要點:“患方xx縣中醫院第1次手術處置不當行造瘻術”錯誤,黃xx一直主張的是xx縣中醫院違反醫療常規對其做造瘻手術是醫療事故。

xx年3月黃xx患急性腸梗阻住院,xx縣中醫就應該要黃xx禁食和禁服藥物,應該為黃xx進行胃腸減壓和肛管排氣,xx縣中醫院沒采取上述措施,在不該做造瘻術的情況下為黃xx做造瘻術,也沒對黃xx做病理檢查。相反xx縣中醫院是讓黃xx口服嗎丁啉和幾大瓶甘露醇,氯化鈉,造成黃xx病情加重,違反醫療常規對黃xx做造瘻手術。

二:申請人對鑑定書“分析意見”的第二項前半部分“xx年9月黃xx第二次手術,由於xx市第一人民醫院快速石臘切片的病理報告將病人炎性組織誤診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響了手術醫生對病人的預後判斷,從而放棄了糞瘻閉合的最佳手術時機”,沒有異議。但是對後半部“xx縣中醫院出院醫囑“門診隨訪”,而患者沒提供門診隨訪記錄,與疾病的延誤也存在因果關係。由於十年前醫療技術限制及快速冰凍切片檢查的侷限性。而xx市第一人民醫院快速石臘切片診斷結果與病人黃xx的損害後果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負輕微責任”,有異議,現從以下幾方面論證。

1:xx市醫學會認定了“xx市第一人民醫院快速石臘切片的病理報告將病人炎性組織誤診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響了手術醫生對病人的預後判斷,從而放異了糞瘻閉合的最佳手術時機”,就應得出與病人黃xx的損害後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負完全責任的結論,怎麼能説成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負輕微責任呢?可謂xx市醫學會成因不清,自相矛盾,偏袒醫院。

2:申請人黃xx認為“十年前醫療技術限制及快速冰凍切片檢查的侷限性”,不是本病例醫療事故的原因,不能作為醫方將黃xx誤診為低分化腺癌的其它因素,除非醫方能證明xx年黃xx的快速冰凍切片的病理分析在當時的技術能力下,就只能診斷為低分化腺癌,否則xx市第一人民醫院“低分化腺癌” 的誤診就是本病例醫療事故的唯一原因。

就如xx市第一人民醫院在第一次鑑定會上引用《手術中病理診斷圖鑑》總論“…..冰凍切片準確率多報告為94%一97%”來説明其沒有責任一樣,申請人認為《手術中病理診斷圖鑑》是學者編書的觀點,它不是國家權威部門衞生部的文件,所以不具有公信力。退一步説就算《手術中病理診斷圖鑑》的這種説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做為患者黃xx是不懂醫學的,黃xx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黃xx看到的是病理診斷報告上清晰的五個字“低分化腺癌”,那麼作為醫院,當時院方就應該在病理診斷報告上註明其低分化腺癌準確率為94%一97%,以及快速冰凍切片檢查有侷限性,並建議複查和做其它檢查(比如做腫瘤系列檢查、ct鋪助檢查及建議到上級醫院檢查)以確診,xx縣中醫院同樣沒有建議黃xx複查和做其它檢查以確診,而僅僅根據xx市第一人民醫院錯誤的病理診斷報告,也就認定黃xx是低分化腺癌,終止了黃xx的腸道貫通手術(見xx縣中醫院黃xx腸道貫通術的病歷),所以這不是醫方能減輕責任的理由,其責任主體是xx市第一人民醫院和xx縣中醫院,兩家醫院對該醫療事故應承擔連帶完全責任。

3:xx市醫學會以“xx縣中醫院出院醫囑“門診隨訪”,而患者沒提供門診隨訪記錄,與疾病的延誤也存在因果關係”就更為荒謬可笑。

首先:xx縣中醫院出院醫囑“門診隨訪”,這是放在申請人黃xx病歷中的,而病歷在醫院保存,申請人黃xx根本就不知道醫生醫囑上有“門診隨訪”。在xx縣中醫院認為黃xx是低分化腺癌而放棄了對其做腸道貫通手術時,申請人黃xx也只有相信醫院,認為自已是低分化腺癌,出院後就一直在家等死,故xx市醫學會不能歸結於黃xx沒提供門診隨訪記錄,與疾病的延誤存在因果關係。

其次:申請人黃xx門診隨訪不隨訪與本病例的醫療事故沒有因果關係,更談不上與疾病的延誤存在因果關係。如果説醫方在黃xx出院時明確告訴:“黃xx疑似低分化腺癌,門診隨訪,定期複查或到上級醫院檢查”,而黃xx又沒門診隨訪,定期複查或到上級醫院檢查,黃xx的主要責任無可厚非,遺憾的是xx市第一人民醫院病理診斷報告上清晰的五個字是低分化腺癌,xx縣中醫院黃xx腸道貫通術的病歷也確診黃xx為低分化腺癌,黃xx出院後就算門診隨訪也改變不了xx市第一人民醫院將黃xx的冰凍切片病理分析報告為低分化腺癌的事實。門診隨訪是要出費的,只有傻子和有錢人才會在明知自已是惡性癌症後仍然向醫院丟錢,對於廣大羣眾和農村人,沒有人會在知道自已是惡性癌症的情況下還向醫院丟錢,黃xx可是個沒有經濟能力的農村婦女,在醫方明確告之自已是低分化腺癌後就只有在家等死,怎麼會還去醫院門診隨訪向醫院丟錢。

縱觀全國各級醫院在病人出院時都有門診隨訪的醫囑,就如餐廳吃飯的客人走時,服務員都會有“歡迎下次光臨”的禮節性的口頭禪以招攬顧客回頭消費,如果醫院都用了這句簡單的“門診隨訪”招攬顧客回頭消費的口頭禪就能免責,那麼醫院就不會發生醫療事故,就是醫方因過錯把人醫死了也可以叫死者門診隨訪,死者不來門診隨訪就是死者自已責任。

其三:xx縣中醫院出院醫囑上的“門診隨訪”,概念不清,無具體醫囑內容,門診隨訪什麼是不清楚的,黃xx看到的是xx市第一人民醫院病理診斷報告和xx縣中醫院醫囑上 “低分化腺癌”的診斷結果,她就只能理解為:“門診隨訪”就是拿錢去做放化療,黃xx果真去“門診隨訪”做了放化療,那麼給黃xx帶來的是什麼樣的後果,在此我就不多説,從這一層講,黃xx沒“門診隨訪” 既避免了對自身造成更大的損害,同時也避免了醫院因此造成的更大損害後果,可xx市醫學會卻認為是黃xx沒“門診隨訪”就是她的過錯,實乃荒謬。

其四:病人在醫院住院治療是一種醫療合同,該合同始於病人住進醫院時,終於病人出院止,合同履行完後該合同對任何一方的行為都沒有約束力,也就是説本病例當合同履行完後,黃xx出院,醫方的醫療事故就已形成,它不以任何事情發生而改變,談不上黃xx門診隨不隨訪的問題。

當黃xx得知她是低分化腺癌時就如一個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死囚,在等待隨時執行死刑。黃xx忍受着死亡的恐懼和威脅,終日以淚洗面,生活在恐懼和焦慮當中,惶惶不可終日,其精神上受到的打擊是難以想像的。一個被誤診為惡性癌症的30歲的農村婦女,她以超人的毅力,十年來提着屎袋,聞着惡臭,不能感受正常人排便的暢快,忍受了十年死亡的恐懼和威脅,不能過一個正常人應有的充滿希望和快樂的生活,十年,人生有多少個十年,又有多少個青春十年,醫方的誤診,阻止了對黃xx腸道貫通手術,黃xx喪失了最佳腸貫通時期,造成黃xx現在要做腸道貫通手術幾乎不可能(見黃xxxx年在xx二院做腸道貫通手術的病歷),可是xx醫學會卻做出荒唐的結論“醫方負輕微責任”。

綜上所述:xx市醫學會認定“xx年9月黃xx第二次手術,由於xx市第一人民醫院快速石臘切片的病理報告將病人炎性組織誤診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響了手術醫生對病人的預後判斷,從而放棄了糞瘻閉合的最佳手術時機”這足以説明本病例完全是醫方的誤診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而xx市醫學會卻以“xx縣中醫院出院醫囑“門診隨訪”,而患者沒提供門診隨訪記錄,與疾病的延誤也存在因果關係。由於十年前醫療技術限制及快速冰凍切片檢查的侷限性。得出xx市第一人民醫院快速石臘切片診斷結果與病人黃xx的損害後果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負輕微責任”,的自相矛盾的荒謬結論沒有科學依據,總之這些都不是該醫療事故的其他因素,本醫療事故的直接唯一原因就是:xx市第一人民醫院錯誤的病理診斷報告“低分化腺癌”是病人黃xx的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xx縣中醫院沒有建議黃xx複查和做其它檢查以確診,而僅僅根據xx市第一人民醫院錯誤的病理診斷報告,也就認定黃xx是低分化腺癌,終止了黃xx的腸道貫通手術也是病人黃xx的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懇請省醫學會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再次作出公正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四川省醫學會 申請人:黃xx

xx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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