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介紹信(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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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介紹信 篇1
( )第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暫行規定》的規定,現指派我所 律師前往你處會見 案的在押犯 ,請予以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專用介紹信 篇2
[ ]第 號 看守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指派我所律師前往你所會見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請予支持。
特此函告
黑龍江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本介紹信有效期截至 年 月 日止)
專用介紹信 篇3
【 】光時會見函第 號 看守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現指派我所 律師前往你處會見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請予安排為謝。
特此函告。
四川光時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注:委託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填親屬關係)。本介紹信僅為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向看守所、羈押場所提交所用)
專用介紹信 篇4
[ ]第 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現指派我所 律師前往你處會見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請予支持。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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