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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個人行為承諾書(通用3篇)

教師個人行為承諾書(通用3篇)

教師個人行為承諾書 篇1

為了積極響應學校組織開展的“廉潔文化進校園”教育活動,不斷提高自身職業道德素養,進一步規範廉潔從教行為,以德修己,以德育人,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適應新形勢下教育發展的要求,依法執教,廉潔從教,爭做師德楷模,塑造教師隊伍的良好形象,特作出如下承諾:

教師個人行為承諾書(通用3篇)

1、依法執教,愛崗敬業,熱愛學生,嚴謹治學,團結協作,尊重家長,廉潔從教,為人師表。

2、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不參與賭博、封建迷信、色情或邪教活動。

3、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愛崗敬業,教書育人。認真做好教學工作,不敷衍塞責,無故停課、缺課、擅離職守或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不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4、熱愛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評價和對待每一位學生,不侮辱、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公開排列學生的考試名次,不單純以學生的學習成績來評價學生。在課堂活動、評語撰寫、家庭訪問等教育教學中,對學生作客觀、全面和公正的評價。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學生,對學習有困難的學生無償輔導,不搞有償家教。

5、嚴謹治學,自覺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樹立終身學習的思想,與時俱進,不斷更新知識、更新觀念,增強創新意識,改進教育教學方法,努力掌握現代教育方法和教學手段,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和教科研水平。

6、尊重同事,團結合作,正確對待競爭,維護其他教師在學生中的威信,不詆譭其他教師,不做有損害學校榮譽和不利於同志團結的言行。

7、尊重家長,主動與學生家長溝通聯繫,定期進行家訪,認真聽取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與配合,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有機結合,不訓斥、指責學生家長。不把自己應承擔的教育責任轉交給家長。

8、發揚奉獻精神,堅守高尚情操,廉潔從教,不搞有償家教,不從事第二職業,不接受學生家長的宴請、禮品和禮金,不要求學生家長為自己或親友辦私事,不向學生、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不自立名目亂收費,亂罰款,不向學生推銷商品或強迫學生購買規定書目以外的學習資料。

教師個人行為承諾書 篇2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努力踐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落實教育局有關規範辦學行為的指示,進一步規範自身工作行為,做到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做人民滿意教師。我鄭重承諾如下: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教育事業,依法執教,文明執教。

2、甘心愛護學校,珍惜個人和學校榮譽,服從學校工作分工,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斷促進專業發展。

3、同事之間互相尊重、信任,講團結、顧大局、重合作,樹立文明新風尚。

4、嚴格執行課程方案,依照教學分工、日課表和教學進度上好每一節課,不擅自調課,不空堂,不趕超教學進度和提前結束課程,保證正常教學秩序

5、精心備課,認真上課,努力提高課堂教學效率。上課期間,將手機關閉或調到振動狀態,不接打手機、收發信息。

6、尊重學生人格,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在編排座位、課堂提問、評優獎先、參加活動等方面,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不歧視、侮辱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7、無償幫助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補缺補差。

8、不組織學生統一徵訂教輔資料,不要求學生到指定書店購買指定的教輔教材。

9、尊重學生家長,熱情接待來訪家長,不批評、責備家長,不得向家長索要財物,不輕易接受家長宴請。

以上承諾本人保證做到。

教師個人行為承諾書 篇3

為樹立山東律師事務所良好社會形象,更好地為社會和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我鄭重承諾:

一、忠於憲法、法律,嚴格執行律師法;堅持執業為民,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委託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監督。

二、自覺接受行政監督、行業監督、羣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嚴格自律,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遵守律師事務所規章制度,遵守律師服務職責、收費標準、辦案程序和服務規範。

三、不私自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不私自向委託人收取代理費、不額外收取報酬、財物或可能產生的其他利益,不在律師事務所正常業務收費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託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給予的額外報酬或者報酬性質的實物禮品。

四、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職責,不無故拒絕辯護或代理。根據委託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分析後,應向委託人提出預見性、分析性的結論意見,不向委託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虛假承諾。

五、不泄露在辦案過程中得悉的委託人的隱私、祕密和委託人不願公開的其他事實和材料;不得在委託人未同意的情況下超越委託權限或者利用委託關係從事與委託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不得在未徵得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接受對方當事人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委託。

六、不得在明知委託人的動機和行為是非法的或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仍然接受委託為其提供幫助;不得無原則遷就委託人的個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託人的不正當要求,或者授意委託人規避法律,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七、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規定,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律師應當尊重法庭、仲裁庭,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律師不能當庭評論審判人員、仲裁人員。

八、不採用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偽造證據等手段影響和妨礙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糾紛案件的裁決和處理;不誘使委託人、證人和其他在訴訟和仲裁活動中製造、提供偽證,作虛假陳述或者改變、毀壞、隱藏證據。

九、不向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仲裁人員或者其他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託人向上述人員行賄;不攜帶刑事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遞傳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十、以上條款本人保證遵守執行,如做不到按《律師法》及本所有關處罰制度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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