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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製品經營安全承諾書

乳製品經營安全承諾書

乳製品經營安全承諾書

乳製品經營安全承諾書

根據《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要求,承諾如下:

1、主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嚴格按照“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或“乳製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許可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2、建立進貨查驗制度,購入乳製品時,索取供應商相關證照,驗明乳製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核實銷售乳製品的生產企業、經營單位、檢驗報告、發票等方面的信息,不購入無法驗證真偽的產品,確保購入產品來源正規、渠道可靠,可以實現準確溯源;發現虛假票證的,立即向工商部門(舉報電話:12315)報告。

嚴格執行“一票通”和進貨台賬制度,對浙江省內的供應商(生產企業直供除外)要索取並保存工商部門統一格式、項目內容填寫齊全的“一票通”票據。對浙江省外的供應商(或浙江省內生產企業直供的)要如實記錄乳製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

乳製品的批發經營者、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批發零售經營者,嚴格執行食品安全電子監管制度(安裝並使用浙江省工商局統一開發的電子監管軟件),出具並保存工商部門統一格式、項目內容填寫齊全的“一票通”票據。

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3、乳製品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所銷售乳製品的質量。銷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製品的,應當配備冷藏設備或者採取冷藏措施。

4、禁止購進、銷售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籤或者標籤殘缺不清的乳製品。禁止購進、銷售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製品。

5、乳製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6、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髮育的乳製品,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製品,並記錄追回情況。

乳製品銷售者自行發現其銷售的乳製品有前款規定情況的,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部門,通知乳製品生產企業。

7、積極完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生產經營記錄、檢驗檢測、停開業報告、產品召回和質量安全自查自糾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從業人員質量安全培訓,進一步提高守法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質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8、乳製品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履行不合格乳製品的更換、退貨等義務。

乳製品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後,屬於乳製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的責任的,銷售者可以向乳製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追償。

9、確認承諾不存有、不經營問題乳粉;嚴格自律,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嚴格落實企業內部乳品質量管理責任,規範乳品質量市場準入行為,切實把好乳品進貨關,不進、不存、不銷問題乳粉。

注:本承諾書一式二份,承諾人留存一份、交工商部門留存備查一份。

經營者名稱:

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SP330782

承諾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標籤: 承諾書 乳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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