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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實習週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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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 王老師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願意去省高院實習。因為我老早就和王老師提起過想趁暑假去法院實習一下,豐富一下自己的實踐經驗。所以我一口答應了。

等到週一早上,我趕到省高院聯繫了楊法官,才知道我將在立案庭實習,不過省高院的立案庭不比下面法院的立案庭,在這裏每天接觸的都是些再審案件,相對於一二審法院的立案庭,這些再審案件顯得更有難度,對於鍛鍊自己的能力還是非常有幫助的。

楊法官原來和我是校友,他是漆導的博士生,我暗歎這次的實習將會和以前的數次實習有很大不同,能夠跟着博士學,好比天天跟着碩導學習,必定能夠學到不少東西,事實也驗證了這點。

楊法官還不僅僅讓我多多從案件本身來進行學習,還儘量讓我能夠接觸社會現實,儘量早日融入社會。所以每當有出去應酬,他也是帶上我,短短一週,已經和他出去應酬了兩次,雖然這在理想圖景下,法官應酬多,將會是許多理想型學者攻擊的靶子,但是對於將要從事司法實務的人士來説,對於腳踏實地的現實主義者來説,這都是一個人,尤其是法律實務工作者必定要接觸和實踐的事項。

總之,通過一個星期的實習,自己總結出來,實習對我來説要能夠在四個層面上進行全方位的學習,才可能真正實現本次實習的目標:

首先,就是法理層面上。法學理論是一切規範和制度的基石,沒有穩固的法理基礎,妄想把自己裝扮成成功的實務者,是不可能的。在高院,很多法官都是擁有博士學位的,與他們交談的過程中,也能夠深深感受到法學理論的重要性,任何規範和制度層面的爭議要想得到最終的解決,都需要回歸到法理層面。雖然自己在近一年的碩士學習中,學習了不少理論知識,但是對於宏大的法學理論體系來説,這隻能算作滄海一粟,在高院實習,趁着能夠和這麼多博士天天接觸的機會,不能放鬆對理論的學習,要有機會爭取和這裏的老師一起發表點東西。

其次,就是規範層面上。按照韋伯的形式合理性學説,他認為法官就如一台自動售貨機,投入案件材料,吐出來的就是一個判決。形式合理性運用到法學上,就是主張嚴格的罪刑法定(當然,對於罪刑法定,張明楷主張形式與實質相結合的罪刑法定,個人覺得這和主張嚴格的罪刑法定的形式合理性有些許不同),因此對於法規本身的理解與掌握,將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技能。畢竟任何案件的處理,都最終要有規範層面上的依據,亦即有法可依。這就要求我對於法條的掌握上也不能夠放鬆,畢竟到目前為止,對於純粹的法條學習我自覺還是很不夠的,要算有,也只是在去年暑假準備司法考試的那一段時間。

最後,就是社交關係的處理上。上面已經提到所謂法律的實踐性不僅指對於法規的實踐操作上,更重要(中國尤甚)的是人際關係的操作上。在中國這個人情社會中,撇開人際關係處理來談法律實際操作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並不是表明我不向往發達國家那種良好、公正的司法環境,而是確實作為置身於中國這種大環境下的一員,離開中國實際空談理想那註定只能夠是“寂寞的歡愉”、註定只能是屬於自己的“烏托邦”。這一週,在這方面最令我感覺深刻的就是高院黃老師對我説:“對於你們這些學生來説,切記一句話,有時候最大的知道就是最大的不知道,最大的不知道也許就是最大的知道”。也許,對於學生來説,書本上的知識可能比他們稍微多一些,這是“最大的知道”,但是對於社會萬象卻是“最大的不知道”,在這裏我並不是説這些高院老師都對書本知識知之不多,就如我剛才説的,很多法官都是博士,這位黃老師他早年畢業於中南政法學院,相信真正的法學理論造詣並不比一些在校生差。但是,這也足以表明,對於社會萬象的瞭解對於在校生走向社會、融入社會有多麼重要的作用。還記得,四月份去常德幫別人立案,當時的懵懂無知還歷歷在目,那次在法院立案庭面對工作人員的訴訟收費要求(商標侵權糾紛,按照訴訟費收費標準,應該在500-1000之間,但是那個工作人員兩個案子要了2019元),我感覺毫無辦法,還是通過他人的“幫忙”才收了1200。所以對於自己來説要想真正能夠融入社會,需要學習的還真是太多了。

總而言之,這次省高院的實習將會是我自己預定計劃中最後一次法檢系統內的實習了,(按照自己一年一個台階往上走的目標,今後去最高院實習是沒有什麼可能了),所以現在唯有應該做的就是每天盡心盡力地去學,這也不枉自己這些年來的努力,畢竟轉變自己的時候已經不遠了!

標籤: 週記 省高院 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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