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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寶典之 “主持人”概念科學界定

主持寶典之 “主持人”概念科學界定

如果我們僅僅停留在對“節目主持人”基本特徵的把握上,還不能理解“節目主持人”的全部含義,這需要以定義的方式給“節目主持人”作個界定。所謂定義,“是以簡短的形式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也就是説,在概念內涵與定義之間,有個邏輯演繹的過程,即有一個對某一特定概念內涵進行形式邏輯定義推演的過程。邏輯學認為,最常用、最普通的概念內涵邏輯演繹方法,也就是形式邏輯的定義公式:被定義項=屬+種差。

主持寶典之 “主持人”概念科學界定

所謂被定義項,是指限定被定義概念的範疇。我們要探討的節目主持人,特指在電視節目中的各類主持人。至於其他媒體出現的諸如舞台報幕員、司儀,以及音像製品中的串聯人、報刊專欄的主持人等等,則不在我們研究之列。

所謂“屬”,就是找出被定義概念的最鄰近的屬概念。比如顏色是紅、綠、藍等色彩最鄰近的屬。

節目主持人首先是作為電視傳播過程中的“最後一棒”,或者“出鏡人物”而為人們熟知的。與它鄰近的概念如播音員、現場報道的記者、走向“前台”的編輯、各類出場嘉賓等,顯然統歸於一個屬概念,即“出鏡傳播者”。

我們把節目主持人的“屬”確定為“出鏡傳播者”,那麼研究“種差”的任務就是確定被定義概念與同一屬概念之下的諸種概念所含屬性的差別,也就是要找到節目主持人與其他節目中的出鏡傳播者的區別:

(1)電視劇及廣告表演或在某些節目中扮演“王律師”、“金龜子”等身份的出鏡傳播者,以扮演一種虛構的角色,不是以真實的個人身份來演播,個別節目(如電視廣告)雖然使用了真實身份,但並沒有起到“主導”節目進程的作用;

(2)播音員,一般只是儘可能忠實地在節目中“還原”他人採編的信息。美國學者海德在《廣播電視概論》中説:“作為一名播音員,最難對付的工作之一是以有效的方式朗讀他人撰寫的稿件。在以撰寫為起點,聽眾為終點的傳播紐帶中,你起的是橋樑作用,你的職責是把作者的思想忠實地傳遞給聽眾。”現已達成共識的是:播音員主要從事節目信息的播音工作,不需要在所傳信息中顯示個性特徵和對所傳信息進行個性化的加工。播音員的個性表現為播音風格,主要體現在“還原”作者主旨的範圍內。播音員一般只對稿件內容的播音準確性負責,並不在整個節目中起主導作用;

(3)電視節目中的司儀和報幕員,總體來説都是舉行典禮(大會)或文藝演出時,報告順序進度的人。他們可以有多種身份。即使是電視節目中那些具有個性化的司儀或報幕員,對整台節目來説,一般也僅是節目的“旁觀者”,而並不是節目整體的“參與者”。司儀或報幕員並不在節目主體中體現出“我”的形象,也不在節目中占主導地位;

(4)現場報道的記者(編輯等),一般來説要儘可能忠實地“再現”現場,而且一般也只是在整體節目中的某一局部偶爾出現,並不在“這一”節目中起主導作用,也不對節目整體信息進行具有個性化的加工;

(5)各類節目特邀嘉賓,他們一般只是以真實個人身份客串出現在某一次或幾次節目的整體或者某一局部中,但在“這一個”或“這一次”節目所傳遞整體信息中並不總是或者並不是進行着“我”的加工,也並不總是或並不是能夠主導節目的出鏡傳播者。

節目主持人的“種差”就是在上述的比較中顯現出來的。

基於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節目主持人是在廣播電視節目中,以真實身份與受眾進行平等交流並主導節目進程的出鏡(聲音)傳播者。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界定,首先是因為我們迄今為止對節目主持人的認識幾乎全部來自現代電子媒體的啟萌。如果沒有現代電子媒體的發明,便沒有當代意義的節目主持人。因此,把節目主持人限定為“廣播電視節目中”的“出鏡(聲音)傳播者”角色,既是為研究課題方便,也便於解決實際問題。作為社會文化活動中的司儀、報幕員、報刊專欄主持人應作另案研究。

其次,“以真實身份”又把節目主持人這一“傳播者”進一步具象化,使他區分於其他傳播者。

再次,“與受眾進行平等交流並主導節目進程”則是強調“種差”的特質。同樣要出鏡(聲音),但節目主持人與播音員、現場報道員又有不同:“平等交流”意味着他應當以談話體言語行為為主,模擬人際交流的語境;而“主導節目進程”則要求他應當貫徹欄目組的意圖,在演播階段駕馭節奏、掌握進程。而不像報道員那樣只對局部報道負責。

這一定義突出了節目主持人的工作職責,即他是“出鏡(聲音)傳播者”。因此,他只是節目演播階段的主人和協調人,對節目按計劃推進起主導和調控作用,是節目主旨、內容、效果的執行者和實現者。雖不要求節目主持人一定做到“採編播合一”、參與節目製作全過程,但他應當瞭解節目演播的各個環節,對節目演進、轉換了如指掌,必要時的即興發揮起到拾遺補缺或錦上添花的作用,這樣才能把欄目組的智慧在最終呈現階段發揮得淋漓盡致。節目主持人在節目最後成形階段所承擔的承上啟下,與觀眾面對面交流的任務,是節目製作的關鍵一環,他是這一環節的駕馭者,起着舉足輕重的主導作用。

有人對“真實身份”的提法持有異議。一種意見認為實踐中確有一些節目是扮演角色主持的,不一定限定為真實身份。筆者認為,隨着主持人節目的發展,應當允許多種類型的主持人存在,以使電視節目更加絢麗多彩。但扮演角色串聯節目一般是按規定情節進行小品式的表演,屬於戲劇表演模式,與主持人所需的主持表演有着本質區別,而且角色的虛構性,很難使觀眾產生真實的交流感,這些只是節目主持人在某類節目中的特例。這種特例只是在節目中片斷式地、遊戲式地存在,觀眾對這種短暫地隱匿“真實身份”心領神會;況且,主持人這種“齣戲入戲”的角色轉換也是在體現“節目意圖”,就像崔永元在《電影傳奇》中的表現一樣,他的進進出出、時隱時現的雙重角色已為觀眾所認可,既不會造成錯覺,也不會改變其“真實身份”的總體定位。作為特例,可以不在定義中涉及。

另一種意見認為,生活中的我(自我)與節目中的我(非我)是有區別的,不能混為一談。筆者以為,“我”應該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角色。主持人應當根據社會(包括媒體意志、特定節目的要求、觀眾的期待等等)對他約定的各種行為規範來決定自己的行為方式,這不僅需要有意識地調節自己的行為,使之符合社會的要求,還需要保持和強化個性特徵,顯示出個性魅力——做到“自我”與“非我”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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