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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案例及分析

安全教育案例及分析

安全和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在各行各業都重視安全問題的今天,安全教育也必將引起各界的足夠的重視。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教育案例及分析,供大家分享。

安全教育案例及分析
安全教育案例及分析一

每一個人都離不開社會,離不開社會交往活動。校園在適應教書育人的同時,也在進行校園社會化的改革,更多更便捷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進入了校園、師資的社會化和人才培養模式的開放等辦學理念的改變,使得中學生與社會的聯繫變得越來越密切,中學生的學習、社會生活的頻度、廣度和內容也在不斷增加,這些變化必然帶來了中學生在社會交往活動中不安全因素的增多,即社交安全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一些同學缺乏社會經驗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思想比較單純,只記得“世界充滿了愛”,忘記了世界的多樣性和複雜性,忘記了美與醜、正義和邪惡並存,輕易地相信別人,輕率的結交朋友;還有的同學在交往中不是以平等、互諒、互信的原則去處理日常生活和學習中發生的問題,往往是用感情代替理智,這些都很容易發生人身和財物不安全問題,“善良的動機”換來的是不幸的結局。也有不少同學由於缺乏必要的社會安全知識,不能夠很好地把握自己,有的同學上當受騙,負出了沉痛乃至血的代價;有的同學因為一些瑣事處理不好,結果同學之間反目成仇;更有甚者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給個人、家庭、社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以04、05、20xx年為例)根據不完全統計20xx年全國中國小幼兒園案件、事故共計148起,非正常死亡人數231人,傷病4655人,失蹤37人。

20xx年全國上報中國小幼兒園案件、事故共計41起,非正常死亡人數178人,傷病1089人。

20xx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各類安全事故中,事故災難(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佔59%;社會安全事故(鬥毆、校園傷害、自殺、住宅火災)佔31%;自然災害(洪水、龍捲風、地震、冰雹、暴雨、塌方)佔10%。其中,溺水佔31.25%,交通事故佔19.64%,鬥毆佔10.71%,校園傷害佔14.29%,中毒佔2.68%,學生踩踏事故佔1.79%,自殺佔5.36%,房屋倒塌佔0.89%,自然災害佔9.82%,其他意外事故佔3.57%。 中國小安全事故的特徵

1、校園安全事故多發地區;

2、低年級學生更容易發生安全事故;

3、校園傷害事故增多;

4、節假日是事故多發期;

5、事故多發地點主要集中在上下學路上、江河水庫和學校及周邊;

6、學生安全意識淡薄是多數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案例:一國小五年級學生龐某説下午的課不上了,去河裏游泳.樑某書包也不拿了,隨龐某來到河邊.幾個猛子紮下去之後,樑某發現龐某不見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來來回回走了幾回,沒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龐某的媽媽見兒子放學後一直沒蹤影,趕緊打電話給學校,學校説不在.最後找回樑某查清真相,學校和家長才知道

不好了,立即動員學生,家長,老師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幾裏的地方找到龐某屍體.

20xx年6月27日晚23時左右,某校校衞隊接到學生報告:“七號樓男生宿舍裏刀子捅人了”。現場瞭解,學生錢某,性格內向、老老實實,平時喜歡獨來獨往。對同學的不理解和受到的委屈他一直是忍氣吞聲。事後,錢某因此受到應有的懲罰。

提示:在人際交往中,應遵循平等、嚴以律已,寬以待人的基本原則。一旦遇到自己不能處理或威脅到個人財產、人身安全的情況,應該及時向老師和學校保衞部門報告,以便得到及時處置,不要如同“啞巴吃黃連”一樣地悶在心中而不講,更不可以擅自尋求私了渠道,這樣可能會產生更大的損失和傷害。另外,同學之間應該相互關心,在平時的交往中如果發現同學有異常的行為表現時,也應該及時向老師和學校保衞部門報告,這樣可以及時有效地避免意外事件的發生。

20xx年4月11日,瀘州市某公安幹部管理學院421房的學生亂扔煙頭,引燃地板夾層內可燃材料造成火災,燒燬建築房屋1102平方米及部分學生用品、教學儀器,直接經濟損失97.65萬元。

同年3月10日夜,某校學生郝某某在計算機室上機時吸煙,將未熄滅的煙頭倒入門後裝有廢紙屑的塑料紙簍裏後離開,約半小時煙頭引燃廢紙、書櫃等物,燒燬天花板、三個櫃子、二台計算機等物,價值數千元。

同年2月26日上午9時25分,某校學生李某某在宿舍違章使用

“電熱器”,約9時30分離開宿舍時未拔掉電源,致使“電熱器”過熱,電線短路引起火災。

20xx年4月5日,一學校中學八年級年級學生開展學雷鋒活動,活動結束後,學生和老師返回。八年級(1)班女生劉彩琴等七名女學生自行到惠陽市陳江鎮黃沙水庫劉彩琴親戚家的果園遊玩。七名女生與船伕共八人不顧生命安全,擠在一條小船朝半形小島劃去,小船離岸十多米時,船頭進水下沉,船上八人全部落水。救起時由於溺水時間過長已經死亡。

20xx年11月14日清晨,山西省長治市沁源縣二中組織八年級、九年級兩個年級的學生在公路上跑操,在學生返校途中,一輛東風帶掛貨車由於司機疲勞駕駛,直接撞向跑操學生隊伍,釀成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20名學生和1名教師死亡,18名學生受傷。

20xx年5月19日,安徽省太湖縣一精神病患者闖入彌陀鎮河口希望國小砍傷5名三年級學生。

5月24日,河南省鄧州市汲灘鎮一村民闖入羅營國小,砍死、砍傷學生各1名,並劫持學生15名。

6月15日晚,河南省開封縣學生因口角糾集社會青年闖入學校發生鬥毆,致使3名學生死亡,4人受傷。

6月10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竹溪縣豐溪鎮中心校9名學生搭乘一輛貨車回家,貨車行駛途中翻下山坡,造成7名學生死亡,2人受傷。

20xx年6月18日中午,陝西省寶雞市陳倉區周原鎮王家村國小

3名四年級學生在該區千河鎮黃家崖村採石場一挖沙水坑戲水時,不慎溺水身亡。

6月18日下午4時左右,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興隆鄉灃惠國中3名學生到灃河邊玩耍,兩人不慎墜入河中溺水身亡。

6月18日傍晚,安徽省安慶市後方初級中學一年級4名男生在學校附近一水塘游泳時不慎溺水身亡。

20xx年2月13日,長治匯豐學校學生白聖英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將一行人撞傷,致該行人經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xx年5月14日,水村中學九年級學生郭晉波(男,14歲)未戴安全頭盔無證駕駛他人無牌摩托車後帶本校九年級學生楊李豔(女,14歲)、田敏(男,14歲)三人越過路中雙黃實線駛入路左,與迎面公交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三人死亡。(生命永遠留在l4歲)

5月20日18時許,次營中學學生張晉鋒(男,16歲,次營鎮黃甲村人)未戴安全頭盔無證駕駛其父購買的無牌摩托車在南次營村西的公路上與路上行人王李兵相撞,造成王李兵受傷後經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23時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20xx年12月20日中午14時許,烏魯木齊市65中國小部門口發生一起惡性傷害師生事件,犯罪嫌疑人手持半米長砍刀,向師生亂砍,6名師生被砍,2名學生當場死亡,1名教師及3名學生受傷。歹徒被羣眾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是該校學生家長,有一對兒女在該校讀書。案發前一年,其小女兒因偷錢被教師批評,課後被同在此校的哥哥殺死。犯罪嫌疑人的小女兒在醫院停屍一年後,醫院向其索要

8萬元管理費,因對社會不滿,產生報復學校的心理,在學校中午放學後,實施了上述犯罪行為。

20xx年5月19日,安徽省太湖縣一精神病患者闖入彌陀鎮河口希望國小砍傷5名三年級學生。

5月24日,河南省鄧州市汲灘鎮一村民闖入羅營國小,砍死、砍傷學生各1名,並劫持學生15名。

6月15日晚,河南省開封縣學生因口角糾集社會青年闖入學校鬥毆,致使3名學生死亡,4人受傷。5月8日一名罪犯闖入河南鞏義一民辦幼兒園大班教室,用汽油潑向師生,點燃後將教室門拉住,不讓師生出教室,造成3名兒童死亡,1名教師、11名兒童燒傷。 11月18日週六晚8:30,江西都昌縣土塘中學發生學生擁擠踩踏事故,造名6學生死亡,39名學生受傷。

20xx年1月4日下午5時,湖南省祁陽縣八寶鎮一所民辦幼兒園租用校車在送幼兒回家途中翻入路邊水渠,車上6名幼兒和該幼兒園園長及司機同時落水身亡。

20xx年4月2日,內蒙古呼倫貝爾市農場學校宿舍因學生停電後使用蠟燭照明,不慎引發火災,2名學生死亡(女)。

如何增強防範意識

一、心 理 健 康

心理健康,是指一種持續的心理狀態,主體在這種狀態下能作出良好的適應,並能充分發揮其身心的潛能。近年來,學生因心理問題導致自殺、精神病的案例呈愈來愈多、逐年增加的趨勢,必須引起我

們的高度重視。

導致大學生中出現心理問題的主要因素有:

①、學習壓力(新生不適應環境、學習的動力不足或動機過強、考試焦慮或怯場);

②、人際交往(自卑、孤僻、嫉妒、社交恐懼、猜疑、報復)③、特困生;

安全提示:

①、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②、適應學校的環境和學習的節奏,做一個快樂的讀書人;

④、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圈;

⑤、培育成熟、開朗、健康的心態。

二、交 通 安 全

交通事故是近代社會發展的產物,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道路交通是人、車路有機結合的一個系統,其中任何一個因素出現不協調現象,都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安全提示:如何防範交通事故?

①、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樹立交通安全意識;

②、切莫錯誤地認為校內無事,要樹立交通安全觀念,時時提高警惕; ③、熟悉校內路線地形,記住易出事故地段;

④、走路留神,見到各種車輛提前避讓。

⑤、騎車、駕車要慢速行駛,複雜地段要緩緩而行,必要時下車推行; ⑥、不騎車帶人、不騎和不乘坐車況不良的車輛。

三、遵 紀 守 法

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中學生更應當成為自覺遵紀守法的模範。“紀”是校紀校規,“法”是法律。

①、自覺培養遵紀守法的意識,加強修養,提高全面素質;

②、嚴於律己,寬以待人;

③、塑造健全的自我意識,注意不良情緒的調節;

④、樹立正確的需要觀、價值觀;

⑤、正確對待遇到的挫折。

綜上所述,這些活生生的案例,警示我們:學生的安全,是學生自己、學生家長、學校和社會各界都應引起非常重視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只靠學校的管理是不夠的,廣大同學應有主人翁的意識,不斷增強自身的自我防範能力,清醒認識到社會的複雜性,與學校、社會一起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對壞人壞事、行為不檢的人員要敢於制止,及時舉報,不能有事不關己的想法,那樣是幫助了壞人,助長了歪風邪氣,説不定那一天受害的就是你自己。我們的職責是保障師生員工的安全,讓我們攜起手來,努力來加強校園安全網絡的建設,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校園安全環境。

安全教育案例及分析二

今天的安全話題結束後,幼兒都爭先恐後的跑過來告訴我他們知道的一些有危險的事情。

涵涵:老師,水龍頭不關也是很危險的,不關的話到時候水很多很多,房子裏面都是水,這是很危險的!

輝輝:我上次在電視上看到有一家煤氣漏氣了,他們都不知道,結果一家人都中毒了,110都來了!

苗苗:上次我還看到又一個小朋友在家裏玩火結果把他們家的房子都給燒掉了!

分析:每天早上我們都會在開心一刻時間開展安全方面的談話,如煤氣漏氣了怎麼辦,遇到陌生人敲門怎麼辦,在外面和大人走失了怎麼辦等等。幼兒對於這方面的問題平時接觸的也比較的多,在家裏也經常會聽到成人將這方面的事情,如:不能將手插到電源的插孔裏,不能碰很熱的水,不能亂吃東西等等。通過電視媒體幼兒也能夠了解相關的事故,知道一些有存在危險隱患的事情,從中也能夠提高幼兒的安全防範意識,認識到不注意預防危險的後果嚴重性。因此幼兒有關安全方面的經驗相對來説還是比較多的,説的慾望也很高。

措施:在幼兒園工作中,幼兒的安全問題成為保教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讓做好幼兒園安全工作保證幼兒的安全是我們值得深思的一個問題。除了平時向幼兒進行一些有關安全方面的教育,我們還應該注意些什麼呢?

一、培養幼兒的安全及自我保護意識

現在的幼兒大部分都是生活在成人的保護傘下,對於危險的意識越來越淡薄,不能夠較好的區分什麼是安全什麼是危險。如果孩子沒有較好的安全意識,相信父母與教師再嚴密的保護也不能保證幼兒能夠萬無一失。可見培養幼兒的安全及自我保護意識是多麼的重要。那麼應如何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呢?

首先,可通過各種有趣的遊戲讓幼兒掌握一些關於安全的基礎信息,如記住自己、父母、老師的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以及所在幼兒園的名稱;懂得保護身體各部分器官;能夠熟練運用各種求救電話等。

其次要讓幼兒掌握一些簡單的安全技巧。在幼兒成長過程中,安全的責任要

逐步從大人手中轉交到孩子自己手中,我們再細心也無法預見到孩子可能面臨的危險,而且即使預見到危險,也並不意味着能代替孩子避開危險,所以安全教育中最好的辦法是讓幼兒掌握一些避開、應對危險的技巧和方法。如生活中的火和電,是我們每天打交道的危險品,對幼兒來説是永遠的誘惑。如果我們費很大力氣讓幼兒遠離它們,不如在適當的時候讓幼兒學會正確的操作來控制和利用它們。

二、創設良好生活環境,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利用環境進行教育也是我們不能忽視的一種教育手段。因為環境可對幼兒進行生動、直觀、形象而又綜合性的教育。如:在幼兒園的所有電器插座旁,可以貼上幼兒自制的安全標誌,時刻提醒幼兒注意安全。在每天的晨間談話中,將自我保護的內容編成小故事講給小朋友聽。同時還應創設良好的心理環境,以民主、平等的態度對待幼兒,體諒和容忍幼兒的所作所為甚至過失行為,給幼兒以安全感和信任感。

平時,都是我們擔負起幼兒安全的責任,總是告訴他們“當心!這樣做危險!”久而久之,孩子們在生活上有了依賴心理——自己從不關心自己的安全問題。殊不知,我們再細心,也無法預見孩子們有可能遭遇的危險,所以,最有效的方法是在日常生活中讓孩子掌握一些基本的生活技巧,積累避開應對危險的技巧和方法,把良好的生活習慣與自我保護教育是緊密結合起來。例如:正確有序的穿衣服能保護身體,鞋帶系得牢固可避免跌倒摔傷,熱湯熱水吹一吹再喝能避免燙傷,吃魚把魚刺挑乾淨能免受咽刺之痛,吃飯不嘻笑打鬧可避免氣管進異物。

三、引導幼兒找出身邊的隱患

孩子畢竟是孩子,我們不可能保證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遵從教導,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調動幼兒的主動性、積極性,讓他們親自參與到安全教育之中。如讓幼兒親自找一找身邊(室內、室外)哪些地方易出危險,怎樣想辦法消除這些危險隱患。我們一起來設計標誌,並把它們貼到適當的位置上。如:“小心觸電”的標誌貼在了活動室的電源插座旁;“當心滑倒”的標誌掛在了易摔跟頭的廁所台階旁等等。

通過這一系列活動,相信“安全”兩個字已深深印在幼兒的心裏,無需老師再過多提醒。

四、利用生動地生活和遊戲活動,增強幼兒處理應急情況的能力

幼兒總會遇到某些應急情況。缺乏社會生活鍛鍊的機會是幼兒不會正確應對危險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們可設計一些角色扮演、情境模擬或實景演習來幫助幼兒掌握一些躲避、處理危險的簡單方法,學會獨立處理問題。如有些幼兒經常流鼻血,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幼兒會驚惶失措地跑來向我求助,這時老師便可抓住這絕好時機,向他們演示正確的處理方法:先把頭向後仰,用乾淨的軟紙或藥棉堵住鼻孔,再用冷水敷腦門,安靜待一會,不要亂動。孩子們圍在老師身邊親眼目睹事情的處理經過,以後再有幼兒流鼻血時,他們自己便能處理的很好了。又如教育幼兒“不玩尖利的東西”,可設計“手指劃破了”這一活動,通過觀看圖片,讓幼兒討論“手指為什麼會劃破?手受傷了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哪些不方便?手受傷後該怎麼辦?”然後讓幼兒實踐操作,學會正確使用剪刀、遊戲棒等尖利物的方法。又如,教育幼兒“感到不舒服,主動對老師説”,可設計活動“生病以後”。通過觀看情景表演,讓幼兒明白如身體的某個部位不舒服一定要及時告訴成人,以免耽誤病情。遊戲是幼兒最喜歡的活動,將自我保護的學習內容融入遊戲之中,能使幼兒在輕鬆、愉快的氣氛中鞏固生活技能。

在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過程中,我深有感觸:把安全的責任交到孩子手裏吧!讓孩子自己撐起安全的保護傘,大家一起來營造一片安全、健康的生活空間!

安全教育案例及分析三

【案情】小張與小陳是某校的學生。20xx年 11月 17日下午,學校的體育老師同時給兩個班級的學生上體育鍛煉課,安排學生進行地滾球練習。在練習過程中,小張與被小陳發生相撞。招致小張眼、臉部受傷。該傷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頓,構成輕傷;小張外傷後能複視,但損傷己達10級傷殘程度。

小張稱:自己按照學校體育老師的要求上體育鍛煉課進行地滾球練習時,與小陳發生相撞,導致受傷,且傷害程度達10級傷殘,認為是學校安排課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嚴謹,小陳練習動作不準確所導致,故小陳應對他的受傷負責。學校辯稱:學校教師系按綱施教,該教學大綱已經教育局審核批准,而事故發生在瞬間,難以預料,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之處,且對原告無監護之責,故不同意賠償。小陳辯稱:他是按照體育老師的佈置要求進行地滾球練習,並非有意衝撞小張,對事故的發生無過錯之處,故不同意賠償;但鑑於實際情況,願給予原告經濟補償人民幣2O00元。

【評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也就是:學校的責任問題和事故的性質問題。

1.學校的責任問題

學校與在校學生之間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是處理本案的一個重要問題,由此可以確定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遭受傷害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雖無有關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之書面協議,但從學校接受的對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來看,以社會一般觀念考察,學校也應盡到一般善良人應注意之義務,不能以其無事先約定而可以免除過錯責任。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學校保護”一章中明確規定“學校„„應當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該法將防止人身安全事故作為學校之責任,因而學校對於在校的未成年學生具有保護、照顧、管理的職責是毫無疑義的。但是,學校對學生應盡到保護、照顧、管理之責,並不意味着學校成為學生的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監護人只能是父母等親屬,學校不在其列。監護權是一種身份權,學校不具有法定的監護人身份,不能成為法定的甚至是“推定的”監護人。一同時’,學生進入學校學習、生活的期間,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監護責任轉移給學校,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見》第十條的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照顧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二是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其進行民事活動;三是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因此很顯然,在通常情況下,學校不可能承擔起所有的監護職責,監護權也不可能全部自動地轉移給學校。。學校承擔的職責是獨立的責任。”委託監護應有協議存在,家長送子女進校接受教育並不構成委託監護協議。因此,學校對學生不能承擔監護的責任。

2.事故的性質與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從本案來看,根據查明的事實,小張之傷害是在上體育鍛煉課期間,按照老師的佈置要求進行運動練習過程中與其他學生髮生了相撞事故所致。就小張而言,學生依老師的要求進行體育鍛煉,不存在過錯的情況;反過來,就小陳而言也是同理。因為他們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主觀的認識對事物發展過程中的判斷能力本身就不健全,因此在體育運動過程中,要求他們完全預知授課內容有無危險,並根據老師要求進行而沒有偏差,顯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保證其每次運動都不發生事故,我們又怎能苛求學生呢?那麼老師有無過錯呢?應該講也是沒有的,因為該老師的授課,是按照教育局審核批准的教學大綱而進行,並無偏差或越軌之舉;與此同時,整個事故是在片刻瞬間發生的,故要求老師及時採取措施,保證避免等也是不切實際的要求。所以此事故的發生屬意外事件,三方均沒有過錯。判斷學校有無過錯時,我們要避免不從個案的具體情況分析,而是認為學生只要在學校發生了事故,學校就應承擔過錯責任。此種認識與實踐,是與過錯責任原則相悖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案既是意外事件,當事人都無過錯在此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標籤: 案例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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