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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經紀房屋租賃合同(通用3篇)

房地產公司經紀房屋租賃合同(通用3篇)

房地產公司經紀房屋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承租方:

房地產公司經紀房屋租賃合同(通用3篇)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出租方代理人:承租方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中介服務方:

工商註冊號:

備案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房地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州市有關規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宗租賃房產狀況:

1、房屋位置:甲方房產座落於福州市區

2、建築面積:平方米,租賃用途:

3、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雙方議定該房產的租金為: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支付方式:[現金支付]、[轉帳支付]

開户行:户名:賬號

付款時間為:公曆每個月日前支付

4、租賃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個月時間

5、配套及附屬:

1)、配套:

2)、家電:

3)、傢俱:

4)、其他:

5)、固定裝修:甲方明確固定裝修指構成該房屋裝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地板面、牆體、壁櫥、鐵門、門、門把、門窗、防盜網、水龍頭、嵌入式排氣扇、燈具、發光體、廚衞設施等,此等固定裝修經拆除將破壞設施的完整性。

乙方租賃期滿,應保證配套及附屬設施的完整性並歸還業主。

第二條、委託中介事項:

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託,就甲、乙雙方租賃房產一事,提供中介服務;

第三條、中介及代理行為的承諾:

1、丙方的服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合法的經營資格;

3、丙方保證誠信服務,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

第四條、中介服務範圍:選擇下列第項服務。

1、為甲、乙雙方提供房產政策及法律諮詢服務;

2、向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協助雙方簽訂本合同並促成交易成功;

3、協助甲、乙雙方完成房屋及房產配套設施的交接;

4、其他。

第五條、中介服務段落:

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自接受甲、乙雙方委託時起到甲、乙雙方達成本協議之日起結束;

第六條、中介服務佣金:

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丙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甲、乙雙方收取中介服務佣金。

1、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務佣金為萬仟佰拾元。

2、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務佣金為萬仟佰拾元。

第七條、當事人配合與保密:

對交易過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或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時,甲、乙雙方對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祕密也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八條、中介權益説明:

甲、乙一方或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且丙方無過錯,甲、乙雙方仍應全額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務佣金。

第九條、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時,應出示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國家相關資格證明;

2、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的委託,據實介紹房地產信息及房地產交易價格;

3、丙方對甲、乙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實並出具收件清單,對甲方提供的信息進行現場勘察和到相關部門查驗;

4、丙方應配合乙方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狀況,並如實告知房屋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5、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房地產租賃業務所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應收取的各項税費及其他費用;

6、丙方應配合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

7、在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當積極告知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及瑕疵。

第十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房地產租賃信息,並保證該房屋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房屋出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甲方保證房屋產權明晰,並在簽訂合同時向丙方提供下列資料:

身份證複印件;

房屋權屬證書;

土地使用權證;

其它相關資料:。

3、甲方應配合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並告知房屋有無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不得隱瞞;

4、甲方向乙方收取萬仟佰拾元,作為有關費用,如水、電、電信、物業等等的押金,待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時,甲、乙雙方結清一切費用後,由甲方返還乙方;

5、除甲、乙方另有約定之外,甲方應當履行房屋維修義務,以確保房屋正常使用;甲方未及時進行房屋維修,乙方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如出售該房產,應提前日書面告知乙方,在同等的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甲方如抵押該房產,應書面告知乙方。

第十一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查閲租賃房屋的是否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規定,如各類批文、許可證、權屬證明等文件;

2、乙方有權知曉房屋是否權力受限制相關情況;

3、房地產租賃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房地產整體或支解分割進行轉租、轉讓、轉借、抵押;

4、房地產租賃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其他形式的改造,經甲方同意的裝修或改造,在租賃期屆滿後,可根據甲方的要求或修復原樣歸還或保持裝修、改造後的狀況進行交接,不得擅自毀損;

5、乙方應當按約定及時交納租金,否則每拖欠一日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逾期日不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6、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暫住證等相關證件,搞好計劃生育和防火防盜等相關事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各類違法活動;

7、乙方按約定按時交納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等相關費用;若個月內未繳清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8、租賃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續租權。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本合同簽訂後,甲、乙、丙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否則屬違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賠償損失的,還應賠償守約方相關損失;

2、甲方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如果丙方在促成交易過程中有提供虛假信息或誤導等等過錯的,由此而造成甲、乙方經濟損失,由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丙方作為中介及代理服務方應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協會行規為準則為委託方提供誠信服務的義務,若因丙方服務不當行為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需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應提前日書面告知對方,並支付違約金;

5、丙方有責任督促甲乙雙方嚴格遵守本協議的所有條款,保障甲乙雙方的交易安全,並協助甲乙雙方辦理該房產租賃登記手續及房、款交接手續,因丙方原因給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丙方做相應賠償。

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改變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責,但當事人應當履行及時告知義務。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項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生效條款: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議未規定的事項,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本合同和補充協議共頁,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其它事項:

甲方:乙房: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聯繫地址:

郵編:郵編:

丙方:

簽約代表:

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聯繫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公司經紀房屋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出租與承租坐落於北京市區街座層室(該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該房屋

1.該房屋建築面積(含共有共用面積、分攤面積)為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面積(含共有共用面積)平方米。

2.該房屋應包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規定的設備、設施及甲方提供的裝修、傢俱,該房屋平面圖、裝修、傢俱及房屋狀況見本租約附件一。

第二條 租賃用途

乙方同意只將該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確需改變該房屋用途,應提前一個月徵得甲方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1.起租日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起租日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甲方於起租日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賃期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租賃期為年,自起租日起計算。

3.續租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約自動終止。乙方如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約。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元,即(大寫)幣萬仟佰拾角分;

2.租金支付方式為.

第五條 税費

如因該房屋租賃而發生下列税費,由雙方分別按以下約定承擔:

1.印花税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2.因辦理該房屋租賃登記而發生的房屋登記費、房屋租賃手續費和房屋租賃憑證工本費等費用由甲乙雙方按有關部門規定各自承擔。

第六條 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實際使用量依《物業管理公約》規定繳納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燃氣費、電話費,乙方須在收到繳費通知單後__________日內繳付。

2.乙方並同意向該房屋的物業管理部門按其所簽訂的有關協議支付物業管理費。

第七條 付款方法

乙方依本租約將應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設施使用費保證金、管理費保證金及其他所有費用、開支均以幣種存入甲方書面指定的賬户。乙方須遵守甲方有關該賬户的所有書面指令。

甲方指定銀行為: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

第八條 保證金

1.租金保證金(押租)

本租約簽訂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相當於月租金的押租,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

2.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的保證金

本租約簽訂時,乙方並須向甲方支付元作為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的保證金。

3.上述保證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賃期滿,倘若乙方違反本租約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根據本租約規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證金,並於扣除次日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權在扣除相應數額後,將租賃保證金餘額退還乙方;保證金不足時,甲方將書面通知乙方要求補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 5日內應將款項匯至甲方指定賬户。

第九條 房屋維修

1.租賃期內,甲方須保持該房屋包括主體結構、排水系統、各種管道、電線、電纜及其他各種設施均處於完好、清潔及可供使用的狀態。

2.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動該房屋內部結構、設計,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絕發出此同意除外。

3.乙方須對其本人、家屬、朋友、訪客對該房屋或設施造成的損害負責。

4.租賃期滿後,如乙方決定不購買該房屋,乙方應按其接收時的狀態將該房屋交還給甲方,正常損耗除外。

第十條 電話線路及電訊費用

1.甲方將提供條電話線路並負責所有安裝費用。

2.乙方須準時繳付電話或其他電訊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保證、權利與義務

甲方保證:

1.甲方保證其為該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證該房屋的出租已獲必要的政府批准;

3.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利及相應土地使用權未受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任何限制;

4.甲方保證該房屋如為共有房屋,則該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

5.甲方保證該房屋不存在權屬爭議;

6.甲方保證該房屋符合安全標準及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甲方權利:

1.甲方可在租賃期滿以前3個月內,陪同意欲承租該房屋的人員,在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房屋內進行察看;

2.乙方同意在乙方違反本租約的情況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權而屆時無需另行通知,即可由物業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斷該房屋的水、電、煤氣、熱力、電話供應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違約行為,賠償相應的損失;

3.若本租約期滿或提前終止與解除後5日內,乙方仍未將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財產和自置設備、物品搬出該房屋,則作乙方放棄權利處理,屆時甲方(或甲方授權的代理人)有權委派人員將乙方的上述財產與物品予以處理,並無需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4.甲方有權授權代理人並由甲方授權的代理人代為交付該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賦予的其他權利。

甲方義務:

1.甲方應依據租約規定期限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2.甲方負責於本租約簽訂後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登記;

3.甲方將依據本租約規定及法律規定繳納其作為該房屋出租人應繳付的税費;

4.該房屋的自然損壞應由甲方負責修復,但乙方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如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則修繕責任由乙方承擔;

5.甲方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該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乙方同意。

第十二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本租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租金;

2.乙方如發現該房屋及設施有任何損壞或險情,須及時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或險情擴大,並予以積極配合;

3.乙方未明確續租或購買該房屋的情況下,乙方應允許甲方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內在適當時間,並提前通知的條件下帶有承租、購買意向的人蔘觀該房屋;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轉租或與他人互換使用或共同使用該房屋;

5.乙方應按本租約規定正當使用及妥善保管該房屋及有關設施;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裝、改建、加建供排水設備、電線、水管、燃氣管或安裝任何設備、裝置以致需要額外的電線、燃氣總管道、水管,也不得於該房屋內安置、堆放、懸掛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該房屋的承重限度。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

1.如甲方不能保證該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適租性而引致乙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擾或行政處罰等損失概由甲方承擔。

2.如甲方逾期天仍不能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解除本租約或要求將起租日順延相應天數。在乙方選擇解除本租約的情況下,甲方須於收到乙方的書面通知後日內將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及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計)返還給乙方,並將所收定金雙倍返還乙方作為甲方違約金。

3.如甲方未能對該房屋及其附着物進行定期檢查或因甲方延誤該房屋維修而致使該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甲方應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4.如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該房屋,無論自用或者轉租,均按違約處理,違約金相當於個月租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額的 ‰向乙方加收違約金。如乙方逾期20日仍未繳納前述違約金,或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則除按本租約規定向甲方補交保證金及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本租約。

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應負責的其他人的過錯造成了該房屋或設施的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或維修至甲方滿意的程度。

3.乙方自行轉讓該房屋,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轉借或與他人互換使用該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歸甲方所有外,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個月租金的違約金,甲方有權解除本租約。

4.乙方違反本租約規定的其他義務且經兩次書面通知後未糾正,甲方即有權解除本租約或從乙方支付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欠付租金、費用)。在甲方因乙方違約而解除本租約時,甲方應將所收乙方款項扣除乙方應支付的租金、費用、賠償、違約金(按個月租金計)後在本租約解除後日內返還給乙方,如乙方所支付的保證金尚不足彌補甲方應收取的款項,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第十四條 轉讓與轉租

1.該房屋所有權在租賃期限內發生轉讓、繼承的,該房屋受讓人或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本租約的規定;

2.乙方在租賃期限內可以將該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該轉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於本租約規定的租金標準;

4.轉租契約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租約規定的終止日期,但甲方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轉租契約生效後,乙方享有並承擔轉租契約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乙方仍應履行本租約規定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6.轉租期間,如本租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則轉租契約也隨之相應地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與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或者終止本租約: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租約不能繼續履行的;

3.因政府房屋租賃政策或法律規定必須終止的。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本租約並收回該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1.將該房屋擅自轉讓、轉租、轉借或擅自與他人調換使用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3.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故意損壞該房屋的。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由於地震、颱風、暴雨、大火、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約或不能按本租約約定的條件履行本租約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傳真方式通知另一方,並在 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本租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該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本租約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議決定是否解除本租約,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約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租約。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本租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租約而發生的或與本租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以友好協商的方法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均應自動履行,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指定方承擔。

第十九條 其他

1.本租約項下通知除另有規定外均須以書面通知方式進行。通知可以傳真、郵寄、面交方式送達本租約之首所列雙方地址。如以傳真方式送達,則以傳真發出的時間為送達時間;如以面交方式送達,則以接收方收到的時間為送達時間;如以郵寄(包括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則以寄出後 5日為送達時間。

2.本租約以中文為準,任何外文譯本僅供參考。

3.本租約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本租約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及其代理人各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一份。

有關各方簽章: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房地產公司經紀房屋租賃合同 篇3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出租與承租坐落於北京市區街座層室(該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該房屋

1.該房屋建築面積(含共有共用面積、分攤面積)為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面積(含共有共用面積)平方米。

2.該房屋應包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規定的設備、設施及甲方提供的裝修、傢俱,該房屋平面圖、裝修、傢俱及房屋狀況見本租約附件一。

第二條租賃用途

乙方同意只將該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確需改變該房屋用途,應提前一個月徵得甲方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條租賃期限

1.起租日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起租日為年月日,甲方於起租日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賃期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租賃期為年,自起租日起計算。

3.續租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約自動終止。乙方如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約。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元,即(大寫)幣萬仟佰拾角分;

2.租金支付方式為.

第五條税費

如因該房屋租賃而發生下列税費,由雙方分別按以下約定承擔:

1.印花税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2.因辦理該房屋租賃登記而發生的房屋登記費、房屋租賃手續費和房屋租賃憑證工本費等費用由甲乙雙方按有關部門規定各自承擔。

第六條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實際使用量依《物業管理公約》規定繳納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燃氣費、電話費,乙方須在收到繳費通知單後10日內繳付。

2.乙方並同意向該房屋的物業管理部門按其所簽訂的有關協議支付物業管理費。

第七條付款方法

乙方依本租約將應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設施使用費保證金、管理費保證金及其他所有費用、開支均以幣種存入甲方書面指定的賬户。乙方須遵守甲方有關該賬户的所有書面指令。

甲方指定銀行為:

開户行:

賬號:

户名:

第八條保證金

1.租金保證金(押租)

本租約簽訂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相當於月租金的押租,計人民幣元。

2.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的保證金

本租約簽訂時,乙方並須向甲方支付元作為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的保證金。

3.上述保證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賃期滿,倘若乙方違反本租約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根據本租約規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證金,並於扣除次日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權在扣除相應數額後,將租賃保證金餘額退還乙方;保證金不足時,甲方將書面通知乙方要求補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內應將款項匯至甲方指定賬户。

第九條房屋維修

1.租賃期內,甲方須保持該房屋包括主體結構、排水系統、各種管道、電線、電纜及其他各種設施均處於完好、清潔及可供使用的狀態。

2.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動該房屋內部結構、設計,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絕發出此同意除外。

3.乙方須對其本人、家屬、朋友、訪客對該房屋或設施造成的損害負責。

4.租賃期滿後,如乙方決定不購買該房屋,乙方應按其接收時的狀態將該房屋交還給甲方,正常損耗除外。

第十條電話線路及電訊費用

1.甲方將提供條電話線路並負責所有安裝費用。

2.乙方須準時繳付電話/或其他電訊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甲方保證、權利與義務

甲方保證:

1.甲方保證其為該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證該房屋的出租已獲必要的政府批准;

3.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利及相應土地使用權未受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任何限制;

4.甲方保證該房屋如為共有房屋,則該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

5.甲方保證該房屋不存在權屬爭議;

6.甲方保證該房屋符合安全標準及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7.甲方保證該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雖已作抵押,但該房屋出租已經抵押權人同意。

甲方權利:

1.甲方可在租賃期滿以前3個月內,陪同意欲承租該房屋的人員,在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房屋內進行察看;

2.乙方同意在乙方違反本租約的情況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權而屆時無需另行通知,即可由物業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斷該房屋的水、電、煤氣、熱力、電話供應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違約行為,賠償相應的損失;

3.若本租約期滿或提前終止與解除後5日內,乙方仍未將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財產和自置設備、物品搬出該房屋,則作乙方放棄權利處理,屆時甲方(或甲方授權的代理人)有權委派人員將乙方的上述財產與物品予以處理,並無需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4.甲方有權授權代理人並由甲方授權的代理人代為交付該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賦予的其他權利。

甲方義務:

1.甲方應依據租約規定期限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2.甲方負責於本租約簽訂後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登記;

3.甲方將依據本租約規定及法律規定繳納其作為該房屋出租人應繳付的税費;

4.該房屋的自然損壞應由甲方負責修復,但乙方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如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則修繕責任由乙方承擔;

5.甲方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該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乙方同意。

第十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本租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租金;

2.乙方如發現該房屋及設施有任何損壞或險情,須及時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或險情擴大,並予以積極配合;

3.乙方未明確續租或購買該房屋的情況下,乙方應允許甲方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內在適當時間,並提前通知的條件下帶有承租、購買意向的人蔘觀該房屋;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轉租或與他人互換使用或共同使用該房屋;

5.乙方應按本租約規定正當使用及妥善保管該房屋及有關設施;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裝、改建、加建供排水設備、電線、水管、燃氣管或安裝任何設備、裝置以致需要額外的電線、燃氣總管道、水管,也不得於該房屋內安置、堆放、懸掛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該房屋的承重限度。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

1.如甲方不能保證該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適租性而引致乙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擾或行政處罰等損失概由甲方承擔。

2.如甲方逾期天仍不能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解除本租約或要求將起租日順延相應天數。在乙方選擇解除本租約的情況下,甲方須於收到乙方的書面通知後日內將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及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計)返還給乙方,並將所收定金雙倍返還乙方作為甲方違約金。

3.如甲方未能對該房屋及其附着物進行定期檢查或因甲方延誤該房屋維修而致使該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甲方應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4.如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該房屋,無論自用或者轉租,均按違約處理,違約金相當於個月租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額的1‰向乙方加收違約金。如乙方逾期20日仍未繳納前述違約金,或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則除按本租約規定向甲方補交保證金及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本租約。

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應負責的其他人的過錯造成了該房屋或設施的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或維修至甲方滿意的程度。

3.乙方自行轉讓該房屋,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轉借或與他人互換使用該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歸甲方所有外,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個月租金的違約金,甲方有權解除本租約。

4.乙方違反本租約規定的其他義務且經兩次書面通知後未糾正,甲方即有權解除本租約或從乙方支付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欠付租金、費用)。在甲方因乙方違約而解除本租約時,甲方應將所收乙方款項扣除乙方應支付的租金、費用、賠償、違約金(按個月租金計)後在本租約解除後日內返還給乙方,如乙方所支付的保證金尚不足彌補甲方應收取的款項,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第十四條轉讓與轉租

1.該房屋所有權在租賃期限內發生轉讓、繼承的,該房屋受讓人或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本租約的規定;

2.乙方在租賃期限內可以將該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該轉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於本租約規定的租金標準;

4.轉租契約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租約規定的終止日期,但甲方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轉租契約生效後,乙方享有並承擔轉租契約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乙方仍應履行本租約規定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6.轉租期間,如本租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則轉租契約也隨之相應地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十五條契約變更與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或者終止本租約: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租約不能繼續履行的;

3.因政府房屋租賃政策或法律規定必須終止的。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本租約並收回該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1.將該房屋擅自轉讓、轉租、轉借或擅自與他人調換使用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3.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故意損壞該房屋的。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由於地震、颱風、暴雨、大火、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約或不能按本租約約定的條件履行本租約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傳真方式通知另一方,並在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本租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該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本租約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議決定是否解除本租約,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約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租約。

第十七條適用法律

本租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租約而發生的或與本租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以友好協商的方法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均應自動履行,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指定方承擔。

第十九條其他

1.本租約項下通知除另有規定外均須以書面通知方式進行。通知可以傳真、郵寄、面交方式送達本租約之首所列雙方地址。如以傳真方式送達,則以傳真發出的時間為送達時間;如以面交方式送達,則以接收方收到的時間為送達時間;如以郵寄(包括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則以寄出後15日為送達時間。

2.本租約以中文為準,任何外文譯本僅供參考。

3.本租約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本租約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及其代理人各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一份。

有關各方簽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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