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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租賃合同承諾書(精選3篇)

機關租賃合同承諾書(精選3篇)

機關租賃合同承諾書 篇1

編號:___________

機關租賃合同承諾書(精選3篇)

中央國家機關車輛定點租賃合同

供應商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標包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王力達

乙方:

地址: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就中央國家機關20__-20__年度公務車輛租賃服務採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經項目評標委員會評定,確定為中標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國家機關20__-20__年度公務車輛租賃服務採購項目招標文件》的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合同如下:

1.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達成的協議,即由雙方簽訂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採購服務”是指本合同約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為用户提供汽車租賃,包括各類短期或中長期的汽車租賃、包車服務及配套的服務支持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約定在乙方採購汽車租賃或包車客運服務的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在京及京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1.6“附件”是指與本合同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對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文件、圖紙、音像製品等資料。

1.7“招標文件”是指《中央國家機關20__-20__年度公務車輛租賃服務採購項目招標文件》。

2.適用範圍

2.1本合同條款僅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20__-20__年度公務車輛租賃服務採購項目招標文件。

3.合同的組成

3.1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1.1本合同條款

3.1.2招標文件澄清及招標文件

3.1.3投標文件澄清及投標文件

3.1.4中標通知書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關文件

3.2上述文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但甲、乙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4.定點承諾

4.1.租賃業務開展範圍

4.1.1甲方確定乙方為20__-20__年度中央國家機關車輛定點租賃企業。乙方可以在其租賃業務合法開展的城市或地區,承接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在京及京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汽車租賃及包車服務業務。

4.1.2乙方應按照租賃或包車服務發生地有關政府規定的《汽車租賃合同》範本和《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範》、包車客運相關法律法規與用户簽署相關服務合同,合同可服務範圍及標準不應低於本框架協議約定要求。

4.2.租賃或包車服務價格

4.2.1用户進行汽車租賃或包車服務時,乙方應以投標承諾的價格優惠率為優惠服務的下限,按照用户需求的方式,通過直接報價、電子反拍、線下詢價等方式,提供具體的租賃價格,提供相應的服務。甲方將在中央政府採購網上公示乙方的中標優惠率及對應時期的市場價。如乙方根據市場經營情況調整租賃費用標準,應按投標報價承諾的優惠相應調整租賃價格,並在用户平台維護租賃價格信息。

4.3.費用結算

4.3.1車輛租賃服務結束後,乙方在中央政府採購網上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汽車租賃驗收單》,打印並經用户簽字確認,乙方據此直接與用户結算,併為用户開具合法的汽車租賃或包車客運專用發票。

4.4.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4.1甲方有權按照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的要求和《中央國家機關定點採購工作規程》、招標文件、本合同、乙方的投標文件等文件文本對乙方承諾和實際提供的服務以及車輛租賃服務業務系統維護、操作等與本項目相關的事項進行日常考核、監督檢查和管理;並建立退出遞補機制,退出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第5條“違約責任”和第11條“合同的終止”中的內容,退出的乙方名額將按中標備選供應商排名,複核後遞補入圍。

4.4.3甲方有權對乙方承諾的協議價格、服務承諾等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對乙方的市場價格以暗訪等形式收集數據,作為對乙方履約情況監督考核的依據,據此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或者作為考核評分依據。

4.4.4如用户對乙方提供的服務質量等問題向甲方投訴,甲方有權進行核查,如情況屬實可要求乙方及時消除影響、彌補損失。

4.4.5甲方有權在其網站及其他媒體上公佈對乙方考核、監督檢查及乙方履行協議的情況。乙方的考核結果,可以作為下一期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採購項目招標的評分參考依據。

4.4.6甲方通過車輛租賃查詢系統對乙方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租賃服務業績自動統計,可以作為下一期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採購項目招標的評分參考依據。

4.4.7甲方對用户拖欠乙方汽車租賃費用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4.4.8甲方有義務向乙方確認合格的用户名錄。乙方據此認定甲方車輛租賃合格用户,並履行本合同。

4.4.9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綜合業務系統,用以實現網上公告、信息展示與披露、電子反拍、供應商抽選、查詢檢索、統計分析等功能,並負責該系統的管理與更新完善。

4.4.10甲方負責協調乙方與用户在租賃業務開展中的關係與矛盾,與有關部門一起解決和處理汽車租賃和包車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4.4.11對乙方業務開展和履行合同情況,甲方有權在中央政府採購網或其他媒體上公佈。

4.5.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5.1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及用户提出的汽車租賃業務範圍內的服務和乙方承諾以外的其它要求。對用户提出超出協議規定服務範圍和虛開發票的要求,乙方有權拒絕;用户不能出示有效證明,證明其在協議服務範圍之內的,乙方有權拒絕向其提供協議價格的服務。

2.乙方有權對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車輛租賃過程中的不正當要求和違規行為進行投訴,並要求有關部門做出處理。

3.乙方取得中標通知書並簽署框架協議後,即獲得為用户提供車輛租賃服務的資格。乙方根據用户的要求,向用户提供投標文件承諾服務範圍內的相關車輛租賃服務,其他服務應不低於《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和《北京市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範》相關條款。屬於包車服務的業務不應低於北京市關於包車客運的相關服務規範和要求。乙方在京外地區開展汽車租賃的,服務要求應滿足所在城市或地區的行業管理規範及相關要求。

4.5.2乙方的義務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合法經營,自覺維護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標承諾,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優先服務用户,確保服務質量,圓滿完成車輛租賃服務工作。

乙方應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甲方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定點採購工作規程》、招標文件、本合同、乙方的《投標文件》及承諾提供的價格、設備設施、服務質量及服務能力進行的綜合考核評定、監督檢查和管理,嚴格履行《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採購服務承諾書》。

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在特定時間內對社會舉辦的優惠活動,用户有權參加其優惠活動並享受其優惠政策;乙方的設施設備、服務質量等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得因價格優惠而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

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承諾的優惠率為最低優惠率,中標價格為最高限價,用户可與乙方進行議價;如果乙方下調市場價格,則乙方應按照投標承諾的優惠率及時下調政府採購價格,否則視為“超過協議規定價格收費”。

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按投標文件承諾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險種及保額為用户承租的車輛投保,並承擔全部保險費用;用户承租的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乙方負責索賠事宜,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按投標文件承諾自行承擔風險的險種及保額為用户承租的車輛提供保險服務;用户承租的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乙方按承諾自行承擔風險的險種及保額承擔賠償及相應法律責任。

乙方同意甲方建立的退出遞補機制,退出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第四條“違約責任”和第七條“協議的終止”中的內容,退出的乙方名額將按中標備選供應商排名,複核後遞補入圍。

乙方接受並積極參與用户使用直接詢價、電子反拍競價、供應商抽選競價以及單獨採購方式採購車輛租賃服務的活動。

乙方應嚴格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將被記錄並作為考核及監督檢查評分的依據。由於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所造成的不利影響由乙方承擔。

按時參加甲方舉辦的培訓及召開的會議;

按甲方的要求填報並更新維護相關信息和資料;

配備專人負責協議採購相關事宜,按要求填報及更新相關信息,保證聯繫人、聯繫電話等信息真實齊全;

按要求登錄車輛租賃查詢系統維護數據,打印“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服務電子驗收單”,經雙方確認後作為用户入賬依據。乙方應保存好協議有效期內所有結算單據及合同,甲方有權對結算單據及合同進行檢查並作為考核評分的依據;

按照甲方規定的《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服務電子反拍競價規則》參與競價活動,報價真實有效,杜絕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惡意競爭;按用户需求參與供應商抽選並按規定參與報價。

向用户提供等額的正式發票;

乙方財務部門具備公務卡結算的能力;

為用户建立用户檔案並及時進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户服務制度等內部管理機制並嚴格執行;

不做向用户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甲方組織的日常考核、監督檢查和管理;

告知用户乙方承諾為政府採購租賃車輛提供的保險承擔方式、險種及保額,並應在與用户簽訂的合同中寫明,告知方式以甲方的要求為準。

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做好車輛租賃查詢系統上相關信息的維護工作,包括經營門店基本信息;待租車輛情況;新增車輛申報;單位名稱變更;變更證書;更新圖片;及時變更聯繫人、聯繫電話、預訂電話等。

經營門店信息和已租待租車輛情況要求至少每月維護一次,如果逾期未予維護更新,將被記錄並作為綜合考核評定及監督檢查評分的依據;

乙方的名稱、地址等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知甲方並按照甲方要求報送相關材料由甲方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及時變更單位名稱所造成的不利影響由乙方承擔;

乙方應保證車輛租賃查詢系統中所有可以上傳圖片的項目中上傳了真實齊全的圖片,若發現未能保證圖片的真實齊全或未及時更新圖片將被記錄並作為綜合考核評定及監督檢查評分的依據;

乙方應保證車輛租賃系統中各經營門店聯繫人、聯繫電話、預訂電話真實有效,若發現未能及時修改聯繫人、聯繫電話、預訂電話,出現不能聯繫到乙方的情況所造成的影響由乙方承擔,並將被記錄並作為綜合考核評定及監督檢查評分的依據。

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保證各項設備、設施完好,具備履行協議的能力。如乙方設備、設施發生足以影響服務能力的重大變化,應在變化發生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協議。

5.違約責任

5.1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對方的實際損失。乙方違約行為給用户造成經濟損失的,用户有權按實際經濟損失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5.2乙方違反協議約定,出現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經調查屬實,給予書面警告並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內暫停其車輛租賃定點服務資格,整改期滿後乙方向甲方書面申請恢復資格,甲方檢查合格後予以恢復,拒不整改的取消車輛租賃定點服務資格。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無正當理由拒絕按協議承諾服務用户的;

超過協議規定價格收費的;

提供虛假髮票、保險單的;

使用無汽車租賃及包車客運業務資質的車輛提供政府採購服務的;

實際出租車輛與租賃合同、結算明細單中填寫車輛不符;

未按《投標人保險及風險承擔承諾書》中的承諾執行的;

被用户投訴並經甲方查證屬實的;

不履行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服務的;

不積極配合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和甲方綜合考核評定、監督檢查及管理的;

違反協議規定的其他事項。

5.3.乙方與用户簽訂的租賃合同中,乙方的義務不得低於本協議中約定的義務以及乙方在投標文件中的承諾,否則相應的條款無效,乙方相應的義務以本協議為準;

5.4.如乙方承諾向保險公司投保,但實際協議履行過程中並未向保險公司投保,致使發生保險事故後無法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則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5.乙方違約情節特別嚴重的,甲方上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採購監管部門可依法對其採取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於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程度的説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6.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的協議。

7.履約保證金

7.1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有關規定,各定點採購業務中標供應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5萬元整。本期特予以優惠,乙方無須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

8.保密條款

8.1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中另一方的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8.2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祕密成為公眾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釋

9.1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9.2本合同標題僅供查閲方便,並非對本合同的詮釋或解釋,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9.3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0.爭議的解決

10.1在執行本合同中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端,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甲乙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0.2除另有裁決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

10.3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繼續執行。

11.合同的終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一年。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終止。

11.2協議期內乙方不得擅自終止協議,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乙方因故需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終止。

11.3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本協議正常履行完畢;

甲乙雙方協商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乙方不履行協議條款,造成無法執行協議,協商又不能解決的,乙方賠償損失後,協議終止。

11.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發生任何以下一種情況,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取消乙方車輛租賃定點服務資格,對於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被用户投訴違約情節特別嚴重的;

在實地抽查中發現重大違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用户利益或政府採購形象的;

乙方各項本應作拒絕投標處理的情形在本協議簽訂後被甲方發現的;

乙方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向甲方申報,已不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的;

乙方未能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被相關部門處理並經甲方核實後認定的;被行業管理部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乙方未執行網上競價成交結果的;

發生事故後,乙方未能按照《投標人保險及風險承擔承諾書》中的承諾為用户進行理賠的。

11.5出現本協議“5、違約責任”中“取消車輛租賃定點服務資格”情況的。

12.法律適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3.權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其他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條款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被確認為無效或無法履行,且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條款繼續有效;同時,合同各方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對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進行調整,使其依法成為有效條款,並儘量符合本合同所體現的原則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因中國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條款相沖突、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甲乙雙方應儘快修改本合同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的條款。

13.4如關於車輛租賃服務採購的政策調整,本協議相關內容將隨之相應變化,屆時將以補充通知形式在中央政府採購網予以公佈並通知到乙方。

14.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14.1合同書寫應用中文。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應以中文書寫。

14.2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5.通知

15.1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訊聯絡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如果採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則應在發送後由對方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視為送達。

15.2甲乙雙方發出的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覆均應發至以下通訊地址,付款或收款應使用以下賬號,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或賬號,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通訊地址和賬號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變更方不履行通知義務,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甲方: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

聯繫人:吳瑞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衚衕9號院421室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及賬號:民生銀行北京東單支行

乙方:

聯繫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及賬號:

15.3上述發出通知、回覆的費用由發出方承擔。

16.合同修改

16.1對於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合同修改書,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協議。

16.2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説明,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並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後,即開始生效。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財政部備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合同的組成部分

18.1本合同文本

18.2中標通知書

18.3投標文件

18.4招標文件

18.5協議補充條款或説明

18.6本合同相關附件

19.合同附件

19.1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服務承諾書

19.2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服務驗收單

甲方: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傳真:傳真:

電話:電話:

協議簽訂日期:年月日協議簽訂日期:年月日

機關租賃合同承諾書 篇2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_____,男,漢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__________、王__________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______________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牆,並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説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説,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於地面的一堵牆。

2、按照之前所説,由於______________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牆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牆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係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並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後,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説的“鐵欄杆窗户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並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______________的正式管理範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係,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於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__________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機關租賃合同承諾書 篇3

________________擔保有限公司:

本公司因業務之需要,擬向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行申請貸款,用於企業流動資金。為規範貸款手續、防範信貸風險之必要,按銀行信貸管理的要求,需要有第三方保證人為此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故此,特向貴公司提出委託擔保申請,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萬元,期限_____月。隨同本申請一併提交的相關資料供貴公司擔保決策時參考和審核,並隨時歡迎貴公司派員前來進行擔保調查。貸款承諾書。

本公司在此鄭重承諾:

(一)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二)如尚需其它資料,本公司將在協助貴公司項目經理擔保調查時提供;

(三)無論貴公司決策結果是否同意為我公司提供擔保,所提供的一切資料除特別申明外,一律留存貴公司存檔,不必退回。

此致!

申請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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