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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城租賃合同

電腦城租賃合同

出租方:dg市dfl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合同編號:

電腦城租賃合同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鋪位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租賃達州電腦城商用場地事宜,特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其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達州市達州電腦城的 號商鋪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實際利用率為建築面積的50%。僅供乙方用於經營 (乙方經營的產品不允許超過本合同約定的範圍)。

二、租賃期限

1、租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2、開業後免租期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但免租期內只免月租金,每月的綜合管理費須隨同租金一起繳付。

3、合同有效期滿時,在合同期滿60天前雙方可商定續約與否,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約的權利,如乙方在合同期滿60天前沒有與甲方續約,則視為乙方自動放棄該權利。

三、租金標準及付租方式

1. 本合同約定商鋪的租金按乙方租賃鋪位的建築面積計算,本合同約定鋪位的租金單價為每平方米每月 佰 拾 元整。

2. 本合同約定商用場地的月租金為人民幣 仟 佰 拾 元整(¥ ),月管理費為人民幣 仟 佰 拾 元整(¥ )。

3. 如果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場地小於或大於本合同約定的鋪位面積,則甲、乙雙方經實測,按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實際商鋪面積乘以2得出商鋪建築面積,結合本合同約定的租金單價,重新計算本合同約定商鋪的月租金和月管理費。

4. 乙方在簽訂合同時,繳納 月租金和 月綜合管理費作為合同履約保證金,共計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5. 乙方必須在簽定本合同時交納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個月的租金及綜合管理費總額的50%,共計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在xx年3月20日之前交納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個月的租金及綜合管理費總額的50%,共計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6. 乙方必須按以上約定繳清租金及綜合管理費,乙方逾期未能按本合同以上要求全額交納有關費用,甲方有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收回該商鋪並重新租賃給第三方,甲方並有權沒收乙方交付的前期款項,以作為彌補甲方被延誤租賃商鋪的損失。

四、乙方憑有效營業執照、法人委託書、本人身份證、暫住證等證明資料辦理租用商鋪手續。

五、履約保證金

1. 為確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乙方須在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相當於 個月租金和綜合管理費的履約保證金。

2. 本合同終止時,在乙方將無人佔據的該商用場地交還給甲方並退出租賃場地後,乙方應在二十天內結清與其他達州電腦城的商户之間的帳務,在三十天內尚不能結清與其他達州電腦城的商户之間的帳務,則甲方有權直接用合同履約保證金支付乙方在達州電腦城經營期間所欠的帳款,不足部分由債主繼續追索。

3. 倘若因乙方拖欠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給甲方的款項或損壞甲方設施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在履約保證金內扣除逾期支付的金額或扣除相當於甲方所承受的全部損失或損害的金額,若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上述金額,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不足數額,並要求乙方重新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或補交合同履約保證金的差額部分。

4. 本合同終止時,在乙方將無人佔據的該商用場地交還給甲方並退出租賃場地後,經扣除按本合同約定乙方應支付的費用後,甲方應於三十五天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六、其它費用

1. 商鋪的電費未包括在綜合管理費內,需由乙方另行支付。

2. 按照甲方出具的發票或收據,在乙方收到付款通知7天內需向達州電腦城支付乙方使用該商用場地而發生的相應的電費等相關費用。

3. 乙方因使用該商用場地及在內進行業務經營而依法繳納的任何費税。

七、出租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商場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

2. 甲方有權在一個合同期結束後,根據市場運作情況重新統一調整市場鋪櫃租賃價格。甲方有權並有義務在電腦城開業前後舉辦一系列推廣活動,甲方對活動規則和用語擁有解釋權。

3. 甲方有權根據市場整體佈局,對乙方租用的位置和編號進行調整改動,如乙方不能服從安排,可以退租,甲方退還乙方剩餘租期的租金和押金並補償乙方折舊後的裝修損失,不作其他任何賠償。

4. 因乙方違約而合同終止,則甲方有權單方收回該鋪櫃。如乙方不交回鋪櫃的鎖匙或不搬走在該鋪櫃內的東西,導致甲方無法對外正常租賃該鋪位,則甲方有權安排達州電腦城的市場管理人員及保安人員會同三個以上的商户作證進入該商鋪內,將乙方存在該商鋪內的物品清點搬走,並有權拍賣該清點過的物品用以抵償乙方所欠租金和其它相關費用。

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不予退還乙方已交的履約保證金(押金):

(1)欺行霸市、打架鬥毆或故意損壞公共設施,損害市場形象的,被甲方責令限期改正而不從的。

(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擅自改變商鋪結構和擅自改變該商鋪合同約定的經營內容和使用性質。

(3)擅自轉租、轉讓櫃枱或利用櫃枱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4)逾期繳納租金或管理費或水電費達20天。

(5)違反紀律和有關管理制度,對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見經三次催告而拖不執行者。

(6)自本商場開業之日起,乙方逾期7天不進場經營或經營期間本合同約定商鋪中壹個月內無人經營達15天或連續達7天者。

(7)因乙方的過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甲方收回該商用場地。

八、承租方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經營範圍內所從事的合法經營活動不受甲方干預。

2. 乙方不得利用該商鋪從事非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也不得超出本合同約定的經營範圍。

3. 不得擅自改變商鋪結構和使用用途。

4. 該商用場地的公共區域隸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公共區域擺放貨物或佔道經營。

5. 乙方必須愛護商鋪及設備。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商鋪及設備,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市場經營方面的管理規章制度。做到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

7.乙方配合甲方集中統一廣告宣傳,按建築面積分攤相應的廣告費用。

九、 開業時間暫定於公曆xx年 月 日(甲方有權根據甲方及中心廣場的具體工程進度調整準確開業日期)。

十、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合同雙方一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雙方應努力合作減少損失。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動失效。

十一、本合同如發生糾紛或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並按照本合同約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索賠。

十三、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其它補充事項

甲方:dg市dfl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電話: 緊急情況下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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