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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長期)(精選4篇)

生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長期)(精選4篇)

生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長期)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生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長期)(精選4篇)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豬場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豬場坐落地址位於(見附圖紅線範圍內),建築面積平方米,甲方並保證該豬場與第三方無爭議,甲方原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為_     年,自_    _   年      月      日至_         年月      日      止。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豬場,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豬場的,則應於租賃期滿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租金數額、結算方式及繳納期限

1、租金每年為元人民幣(大寫)

2、租金繳納時間:

第一年租金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交清,如乙方到時違約而不租賃甲方豬場,該租金作為違約金歸甲方所有。

以後每年租金在當年12月底前一次性交清。直至本協議結束為止。

3、租金的繳納以轉賬方式支付,甲方需開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租賃財產

1、租賃期間,所有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乙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自願將豬場內原有設備免費給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設備損壞,其維修由乙方自行解決。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

3、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養豬需要添置新設備及修繕原有豬舍。

4、租賃到期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處置租賃期間乙方添置的新設備。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租賃期間甲方將租賃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者,應書面告知乙方。所有權轉移後,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3、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豬場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為本協議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雙方義務

1、甲方在20__年月日前將豬場交於乙方租賃使用,交付前甲方同意將豬場現有大小豬隻全部出售完畢。

2、租賃期間水電費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繳納(合同生效之前的費用由甲方負責繳納)乙方若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由乙方繳納。

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在租賃期間養殖場中可能出現的治安、環保等問題。

4、甲方應儘可能協助乙方爭取相關的優惠政策,所得政府優惠政策(含補貼)歸乙方所有。

5、租賃財產由甲方負責保險,凡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租賃物損失,按保險公司受理範圍賠償,但應確定非乙方責任所致,乙方免除責任。

6、乙方在租賃期間應保證原場區綠化面貌,做好租賃物整體和局部的衞生整潔工作

7、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豬場作為乙方養豬使用,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條、違約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處以萬元的違約金,於違約後15日內付清,並終止協議。

第八條、其他

1、因政府政策或環保要求對豬場實行關、停、並、轉時,政府對豬隻、場內設施、設備

2、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豬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終止協議,甲方退還乙方未到期的租金。

3、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生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長期)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由於甲方另有發展,無精力、人力經營管理養豬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現將________養豬場(場地)出租給乙方。為了滿足乙方發展生產的需要,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簽訂本租賃協議:

1.甲方同意將位於________的養豬場出租給乙方,用於生豬飼養及銷售,乙方若需改變用途須經甲方同意;

2.租賃期限為肆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賃期滿,乙方如果希望續租,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3.該租賃物為包括生豬飼養棚,平房(辦公及宿舍),年租金總計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貳個月支付。合同簽訂第二年開始,租金每年遞增10%;同時,甲方提供適量空地場所作為乙方生產、生活使用。

4.乙方生產經營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積極配合甲方協調好周邊兄弟單位及羣眾的公共關係。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養殖生產所需的水、電供乙方使用;租賃期內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6.甲方應配合乙方,努力爭取養殖場母豬、肥豬、小豬等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給乙方(飼養方)。

7.租賃期間,若遇政府徵用土地,由甲、乙雙方出面向相關政府部門協商理賠事宜,屬於豬苗、生豬搬遷、養殖等補償金應補償給乙方;屬於甲方投資項目及建築物、水、電、設施等賠償應補償給甲方。

8.租賃期間,乙方在該場地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注意安全,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9.租賃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乙方有權將投資的可移動的設施自行處理,固定建築物歸甲方所有。

10.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均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否則,違約一方須賠償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的200%.

11.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商定執行,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出租協議作廢,以本合同為準)。

1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所屬村委會壹份,主管部報村壹份。

甲方:乙方: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生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長期) 篇3

甲方:

法人:

乙方:

由於甲方另有發展,無精力、人力經營管理養豬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現將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場出租給乙方。為了滿足乙方發展生產的需要,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簽訂本租賃協議:

1.甲方同意將位於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場出租給乙方,用於生豬飼養及銷售,乙方若需改變用途須經甲方同意;

2.租賃期限為肆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賃期滿,乙方如果希望續租,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3.該租賃物為包括生豬飼養棚,平房,年租金總計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貳個月支付。合同簽訂第二年開始,租金每年遞增10%;同時,甲方提供適量空地場所作為乙方生產、生活使用。

4.乙方生產經營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積極配合甲方協調好周邊兄弟單位及羣眾的公共關係。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養殖生產所需的水、電供乙方使用;租賃期內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6.甲方應配合乙方,努力爭取養殖場母豬、肥豬、小豬等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給乙方。

7.租賃期間,若遇政府徵用土地,由甲、乙雙方出面向相關政府部門協商理賠事宜,屬於豬苗、生豬搬遷、養殖等補償金應補償給乙方;屬於甲方投資項目及建築物、水、電、設施等賠償應補償給甲方。

8.租賃期間,乙方在該場地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注意安全,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9.租賃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乙方有權將投資的可移動的設施自行處理,固定建築物歸甲方所有。

10.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均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否則,違約一方須賠償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的200%.

11.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商定執行,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1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所屬村委會壹份,主管部報存壹份。

甲方: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專業合作社

乙方:

甲方法人:聯繫電話:

乙方法人:聯繫電話:

生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長期) 篇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着自願、互利的原則,就養殖場租賃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租的養殖場座落於 ,面積約10畝。

第二條:租期XX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第三條:租金為第一年壹拾貳萬元,第二年、第三年按市場行情調整租金。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以現金方式交清當年租金,以甲方收條蓋章為據。

第四條:租賃期間養殖場發生的水、電、氣、電視收看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條: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以合理防範措施,保護租賃期間內房屋及資產設施、設備等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場地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改造後的房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拆除,若乙方造成租賃房屋毀損,應當負責恢復原狀。

第六條: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場地作為養殖生豬,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本合同轉讓若未經甲方同意無效。

第七條:乙方在租期內,母豬若出現死亡、遺失等由乙方按1:1的比例賠付甲方同等重量的母豬,兩年後乙方在本場選留後備母豬進行更新換代,合同終止時能繁母豬數量不得少於現圈存能繁母豬數量;公豬若出現死亡、遺失等由乙方賠付杜洛克同等重量公豬一頭。

第八條:租金用途:每年租金必須首先償還貸款及利息,其次用於按入股額退還股金,不得自行分紅、座支抵扣任何費用,否則本合同無效。

第九條:租賃期間乙方必須保證安全生產,若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鑑於養殖行業特殊,乙方必須全面遵守國家環保法和養殖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若因乙方原因被相關部門處罰,乙方自行全額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租賃期間,房屋維修、設備維護等費用乙方自理。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合同終止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是否終止合同。合同期滿,若乙方繼續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十三條:若租賃期間如遇政府徵地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造成養殖場不能繼續出租的,按實際使用日期結算租金。若甲方出售該養殖場,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或協商所養當批育肥豬至出欄為止。

第十四條:租賃合同期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歸還屬於甲方的資產、設施設備和經營管理權,否則甲方有權採取相應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十五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是有同等效力。若本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相關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叁份,叁方各執一份。經過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附:資產設備移交清單壹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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