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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廢棄石材廠用地租賃合同(通用3篇)

原廢棄石材廠用地租賃合同(通用3篇)

原廢棄石材廠用地租賃合同 篇1

甲方(村):

原廢棄石材廠用地租賃合同(通用3篇)

乙方(投資方):

為發展村級經濟,盤活原廢棄石材廠用地,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甲方將 村石材廠租賃給乙方 公司,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在甲方原廢棄石材廠租賃地約 畝,臨時建設 公司,具體面積按實際佔地為準。

2、乙方每年付給甲方租地費每畝 元,第一次進場建設時預付三年租金 元,三年後,年租金每年 月 日前付給甲方。具體面積及租金按實際情況據實結算。

3、乙方租地期暫定為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地期滿後,乙方需繼續租用,甲方優先繼續租給乙方使用,每畝租價另行協商,若乙方租期滿,乙方不願意繼續租地,乙方可撤走建設物,也可協商轉讓給甲方。

4、乙方在租地期內,甲方必須提供乙方施工、經營的優良環境,甲方保證乙方施工順利進行,甲方派一名村幹部專門在施工現場協調關係,並保證不能影響乙方工期。

5、乙方必須按國家安全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建設臨時廠房,安全必須嚴格管理,施工、經營生產安全由乙方負全責。

6、甲方負責協調電通、路通、水通,其建設費用由乙方負責(一個月時間完成電通、路通、水通)。

7、施工平場由乙方自行負責施工,甲方派員協助,周邊村民協商由甲方負責,不得影響乙方正常安全生產,堅持維護施工順利進行。場地平整後,臨時建設用工優先甲方。

8、甲方必須提供臨時用地國家規定正常所有手續證照。

9、乙方廠區整體施工完成後,進入正常生產作業時,如有外來人員及村民來廠區鬧事或干擾正常生產,甲方應負責協調並解決。

10、本協議一式四份,簽字後生效,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村):

乙方(投資方);

村民代表:

年 月 日

原廢棄石材廠用地租賃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現甲方決定將自己養殖場內4棟共計16棚羊舍無償供乙方飼養羊子使用,現將具體事宜協商如下:

一、租賃時間:租期為一年,從20xx年9月14日開始。

二、地點:甲方養殖場內。

三、甲方無償提供給乙方住房4間、庫房2間、飼養羊子的圈舍4棟以及現有的機械設備。使用前雙方進行核對及財產登記,如在使用過程中有損壞,乙方應及時維修。

四、乙方在一月內飼養羊子須在600只以上,甲方提供自己青貯草及收秋後提供100畝玉米秸稈供乙方飼養羊子之用。玉米秸稈的拉運由乙方自己負責,在飼餵的過程中要遵循適量餵養的原則,不得浪費。

五、為保證養殖區內所有羊子的健康,乙方所購進的羊子進廠前必須嚴格消毒並接種相關疫苗,如因乙方的羊子出現傳染疫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都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六、乙方負責打掃自己生活區及養殖區的環境衞生,有義務配合甲方的各類檢查工作

七、乙方在場區內及廠區外因交通、機械、水、電等因素所造成的事故,導致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都由乙方自己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羊子、飼料、機械設備等失盜)。

八、為防止財產損壞行為及其它違約行為的發生,乙方須在進廠前交押金6000元人民幣,如有違約行為發生,甲方有權扣除該押金;如無違約行為則在乙方離場時予以退還。

九、乙方飼養時間須在一年以上,以上條款才予以成立,否則視為違約。

此協議從20xx年9月14日開始實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廢棄石材廠用地租賃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

乙方: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同意將位於__________屯的土地租賃給乙方使用,雙方具體協商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土地面積,面積位置在村北大道東一塊土地,共10000平方米。

二、租賃時間為40年。即自20__年5月1日起至2044年5月1日止,交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合同簽定之日起全部一次性付清。

三、土地租賃費按每平方米6元計算,總額為陸萬元整。如果乙方改變用途,需要辦理各種手續,甲反出手續乙方承擔費用。

四、土地租賃期間,可自由的選擇經營項目,但不影響東面耕地,乙方所經營的項目必須向國家交税(必須在本鎮交納)。

五、租賃期內,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變動不會影響此協議的執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影響協議的執行,否則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造成方負責全部責任,乙方在經營期內可同他人聯營,可轉租他人經營,但租賃期不超過協議期限。

六、租賃期滿後,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此合同自行作廢,不發生法律效益,若乙方需繼續租賃,甲方優先於乙方,如不租乙方投入的資產甲乙雙方按國家法律處理。

七、其他未盡事益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以上協議在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後果由造成方負責。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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