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租賃商議合同(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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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1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提供用車信息服務,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定本協議。
一、服務形式:
乙方提供車輛和司機,將甲方人員按時接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具體安排如下:
1.行程
甲方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用車行程和車輛型號,乙方及時備妥車輛。
2.車輛
2.1車輛技術等級為一級;
2.2車型:
3.司機:乙方司機應持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具有駕駛員資格。
4.聯繫方式
4.1甲方聯繫方式:
(聯繫人: )
通訊地址:
4.2乙方24小時聯繫電話:
(聯繫人:)
二、費用及支付:
1(視車型不同而協商價格)。以上收費為北京市市內商務用車價格,每天8小時,100公里之價格。如有旅遊及長途用車,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權適當調整車輛及價格。
2.甲方支付乙方服務費為每月1號和15號兩次,該費用含停車費、油費、司機、保險費用;
三、保險:
乙方負責合約期間甲方人員乘車時的人身意外保險。
四、責任:
1.乙方負責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2.除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無法履約外,違約方應當對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3.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五、爭議解決:
如發生不能協商解決的問題,雙方可向承租方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
出租方: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日期:
日期:
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2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户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户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為保證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權益,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達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租賃車輛名稱型號及牌號見附近一,車輛狀況見附近二
第二條:租賃期限及租金交納詳見附近一
第三條:出租方的權力和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車輛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
4、如車輛屬於非承租方使用不當所產生的無法投入正常行駛時,出租方可承租方免費提供臨時替換車輛。
5、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6、不承擔租賃車輛租賃期內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後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7、國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四條:承租方的權力及義務
1、租賃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Υ章、肇事、Υ法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2、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證、身份證、户口本、營業執照、企業代碼等證明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內容的真實性。
3、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它費用。
4、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5、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示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它物。
6、協助出租方按規定定期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和維修保養。
7、協助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及車輛證件。
8、保證租賃車輛由合同登記的駕駛駕駛。
9、如需續租車輛,需提前24小時到出租方輸續租手續。
10、輛牌照及有關證件,如有遺失,應承擔補費用及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賃費用。
11、應按合同規定的還車時間、地點,按時歸還承租車輛,且車況與《車輛檢驗交接單》登記無出入。若出現刮、蹭、劃痕等現象或證件不全,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用其它相應的費用。
12、嚴禁承租車輛用於教練車使用;嚴禁用租賃車輛參加競賽;嚴禁裝載易燃、易爆、腐蝕性及在車中留下刺激性氣ζ的物品。
13、不得使用承租車輛進行Υ法、犯罪活動。
14、嚴禁利用承租車輛從事客、貨營運;且因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
15、押金不得用於衝抵租金。
16、承租方還車時需交納交通Υ章押金1000元,一個月後查詢無交通Υ章記退還。
第五條:車輛保險
1、出租方為承租車提供的保險祥見隨車保險卡。承租方自願買其它險種,費用由承租方自理。
2、車輛在租賃期內如發生交通保險事故,承租方應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門和出租方。
3、承租方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必須送達甲方指定的修理廠定損及維修。
4、承租方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事故定損費用,屬於保險公司賠付範Χ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屬於保險責任免賠或其它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要支付此事故總維修費用(以保險公司評估為準)30%的車輛損失加速折舊費;車輛事故、修理期間,租金照付。
第六條:Υ約責任
1、凡Υ反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條款內容的行為,均視Υ約。
2、Υ約金數額為車輛租賃押金。
3、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δ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30%向出租方支付Υ約金。
4、承擔方逾期交納租金,逾期一日,還需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
第七條:擔保條款
擔保方(人)自願為承租方租賃車輛提供擔保,就承租方履行本汽車租賃合同及附件承擔連帶責任,並保證所提供擔保資料內容真實有效。
第八條:合同效力及附件
1、本合同各自方簽字後生效,簽字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租人須知》、《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檢驗交接單》等作為本合同的織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經協商δ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一、《汽車租賃登記表》
附件二、《車輛檢驗交接單》
附件三、《承租人須知》
出租方: 承租方: 擔保方:
電話: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地址: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蓋章: 蓋章: 蓋章:
簽定日期:年月日
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4
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賃車輛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租賃車輛檢驗報告》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和《汽車租賃結算單》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後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在車輛租賃期限結束後拖欠還車。
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賃車輛於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齊全的車輛。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及客户信譽實施監控。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於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時段擁有所租賃車輛的使用權。
2、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貨車租賃合同範本貨車租賃合同範本
3、在租賃合同書籤署之日足額交納抵押金並以現金方式全額繳納租金;如使用銀行信用卡消費,
則需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應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
4、自行承擔租賃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
5、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6、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7、承租方必須承擔由於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8、協助出租方在租賃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抵押條款
1、承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籤署之日根據出租方關於押金的規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後,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餘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駕駛人員,承租方不用交納押金。
六、保險條款
1、出租方已就租賃車輛提供相應保險,詳見《汽車租賃登記表》。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
證明手續,且承租車輛符合《汽車租賃登記表》中規定的由出租方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時,停止計算租賃費用。承租人在承租
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
(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的車輛租金的40%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於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於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30%,
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負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並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
七、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
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20%的違約金。承租方應按雙方簽定的還車時間及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交還一日,除繼續計收
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每提前交還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後退還該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經濟損失,均包括租金損失,租金損失賠償標準按《汽車租賃登記表》所列租金標準計算。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租賃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之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或由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檢驗報告》、《汽車租賃結算單》及《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蓋 章: 蓋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5
汽車租賃合同
出 租 方: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承 租 方:
地 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一、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 牌汽車 壹 輛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於 承租方進行經營、管理事務 。承租方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方司機負責。
三、承租主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出租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方自負,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方不付給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
四、租用期定為 2年 ,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年為人民幣11800元 ,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年結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實際月份結算。
六、所用燃料、日常費用由承租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出 租 方:____________(簽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 租 方:____________(簽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6
出租方: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
一、租用車輛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租用登記表》和《車輛交接單》
二、租用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租用登記表》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後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用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連續拖欠應付款超過3日。
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用車輛於租用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出租方應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抵押金之後,將所租用車輛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帳或收到現金之日為準。
5.提供車輛應當適用,行駛證、養路費齊全有效。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自主選擇欲租車輛。
2.於租用合同規定的租用時段擁有所租用車輛的使用權。
3.對租用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4.按期如數交納租金、抵押金。
5.自行承擔租用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路橋通過費用。
6.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7.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承租方必須承擔由於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9.協助出租方在租用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押金條款
1.承租方應於租用合同書籤署之日根據出租方關於押金的規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 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於租用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後,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餘押金歸還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險條款
.出租方已就租用車輛提供相應保險,詳見《汽車租用登記表》)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它險種,出租方可代辦手續,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且承租車輛符合《汽車租用登記表》中規定的由出租方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時,停止計算租用費用。承租人在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的車輛租金的40%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於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於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 年。
八、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用金額總數xx年,本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對承租方的每次租用均負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擔保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之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由當地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租用登記表》、《車輛交接單》、《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汽車租用合同書》補充協議
為進一步明確承租方租車去外埠(外埠係指成都以外的地區、下同)應遵循的權利與義務,出租方與承租方在《汽車租用合同書》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去外埠的客户,在客户交納相關費用後,為客户提供合同、有效的證件,並在租用登記表中確切著名客户離開成都的起止日期及客户的大致去向。
2.長途附加費指因車在外地發生事故、故障及其他問題後處理費用將相應提高而收取的額外附加費。按外出里程不同,收費標準如下:
距成都市區里程 普通客户收費 會員收費
公里以內 元天 元天
公里 元天 元天
公里以上 年檢證、税訖證、養路費證,並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4.租賃服務
4.1 出租方同意,其為非獨佔、且非排他地向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
4.2 車輛發生故障時,出租方應免費提供救援服務及維修。
4.3 若因非承租方的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承租方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保養、年檢、故障、事故等)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承租方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
5.車輛保險和理賠
5.1 出租方應自付費用按如下規定為車輛投保,並保證在租賃期內下述保險均持續有效:
(a) 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車輛購置價;
(b) 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c) 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為車輛購置價;
(d) 車上(座位)責任險:保險金額為每個座位__________萬元;
(e) 玻璃單獨破碎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
5.2 在租賃期限內,若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由出租方自行處理解決。
6.租金
6.1 每月租金中包含有__________公里的汽油費以及司機的固定勞務費。
6.2 在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同時,出租方應向承租方開具合法有效的商業發票。
6.3 主合同提前解除時,出租方應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6.4 除了租金和司機的勞務費外,承租方無須再承擔出租方及其司機的任何税費或責任。
7.出租方的義務
除前述規定外,出租方還應履行如下義務:
7.1 出租方應確保承租方在租賃期內排他的佔有車輛,並保證車輛的行駛性能和各項內置設施處於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乾淨,無異味。
7.2 在租賃期內,出租方應對車輛及隨車證件、備件負擔保管義務。
7.3 在租賃期內,非因承租方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7.4 未經承租方事先書面許可,出租方不得更換其委派的司機,也不得轉讓或轉委託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給第三人。
7.5 在承租方佔有車輛後,非因承租方的原因,該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或者發生其他並非承租方過錯而引發的事件,使得承租方無法為本合同的目的而繼續使用車輛,承租方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8.承租方的義務
8.1 承租方不得利用車輛從事商業運輸,體育比賽,以及非法活動。
8.2 承租方須按時支付租金和司機的勞務費。
8.3 承租方應當尊重司機,不得迫使司機從事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
9.司機的委派和義務
9.1 車輛的司機由出租方委派。出租方委派的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須具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9.2 出租方派遣的司機應當安全駕駛,確保承租方的乘坐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9.3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承租方有權要求立即更換司機:
(a) 不遵守或不能完成承租方的工作要求;
(b) 無論何種原因,一個月內連續缺勤3天或一個月內缺勤4天的;
(c) 違反承租方的人事勞動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上下班,服飾,禮節等方面的規定;
(d) 患有傳染病或其他不適於駕駛車輛的疾病的。
9.4 司機在履行本合同的駕駛服務時,因其過失而給承租方造成的損失,出租方應當負擔。
10.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和終止
10.1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人籤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為一年。在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和條件的前提下,本合同於租賃期的最後一日終止。若本合同期限屆滿後,仍有未履行完畢的車輛交接單,則本合同期限順延至該車輛交接單期限屆滿之時。
10.2 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a) 承租方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將車輛用於盈利性載人運輸的;
(b) 承租方利用車輛進行非法活動;
(c) 承租方擅自在車輛上設定抵押或轉讓車輛的。
10.3 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a) 出租方破產、解散、或喪失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資格;
(b) 出租方違法本合同第9.3條的規定,且承租方已更換過兩次司機;
(c) 出租方違法本合同第7.5條的規定,且承租方已更換過兩次車輛;
(d) 如出租方因其它原因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且在承租方將該違約書面通知出
租方後 5天內未予糾正;
(e) 除前述規定以外,如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賃期內的任何時候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
出租方可解除本合同。
10.4 在本合同終止或提前解除時,除終止或提前解除前已有權取得的索賠、租金和賠償外,任何一方須被免除其在本合同下的相應義務。
10.5 雙方同意,本合同無論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出租方無權就本合同的剩餘期限要求承租方支付任何進一步的付款、租金、或賠償。
11.聲明和保證
出租方陳述並保證:
11.1 其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能力,其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簽署本合同;
11 .2 其是所出租車輛的唯一合法權利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證明文件。同時,該車輛不存在任何意義上將影響承租方根據本合同使用該車輛的任何抵押與任何其他權利限制;
11 .3 其簽訂、履行本合同不構成對第三方的違約或對第三方任何權利的侵犯,亦不會使承租方對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12 承租方陳述並保證:
1.2.1 其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能力,其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簽署本合同;
1.2.2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租賃車輛,遵守中國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
12.保密
2. 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條款的任何內容以及本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及其關聯方的任何信息。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後,本條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3. 其他
3. 本合同的解釋、執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2 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3.3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籤並蓋章後生效。
3.4 本合同的附件為:附件a《車輛交接單》、附件b《保險單憑證》。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雙方書面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和內容,不得擅自修改。
3.5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但本合同的其餘條款仍然有效並且有約束力。
3.6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 授權代表人:____
職務: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
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為規範我市汽車租憑企業的管理,完善我公司租賃汽車的規章制度,依照國家的有關法規和制度,經甲乙雙方同意,在不改變乙方汽車產權的前提下,雙方簽訂合同如下:
一、乙方自願將貴 車,車型 顏色 掛靠甲方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由甲方統一管理,統一安排調派,統一墊付各項需交納的規費。建立單車收支賬目,每月底由甲方向乙方公佈,賬目實行一月結算制。
二、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按照甲方規定辦理一切參營手續,強制保足車損險、車上人員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額特約險種為確保安全必須安裝GPS定位儀(未安裝GPS者如遇不可估計的事件與本公司無任何關係)服從甲方對車輛技術狀況保養進監督,保證車輛完好率和出勤率。
三、甲方將按照該車營業收入的15%提取管理服務費,並從每月營運收入中提扣。如乙方車輛需要委託甲方維修保養時,維修保養的費用月底從乙方營運收入中扣除,另外車輛租賃過程中有違章或超速的每月從乙方每輛車中扣出30元,追繳交通違章處理費。
四、如乙方需要用車,必須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管理調派。如乙方未提前告知甲方自己擅自動用車輛或私自將車輛租給他人,責任由乙方自己負責,並按照該車日租金的三倍提取管理費。
五、甲方安排發放的車輛租賃費用收不回的,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追回,待甲方追回後再向乙方結算。
六、乙方車輛在掛靠期間,車輛的維護保養、年檢、年審由乙方負責辦理,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非正常磨損,因甲方未檢查到位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七、乙方車輛在租賃過程中,由於車況和機件原因造成承擔人的途中救急,一般情況由乙方自行解決,特殊情況可委託甲方處理,但急救途中往返車費、過橋過路費、油費、材料費、工時費,食宿費均由乙方承擔。
八、乙方車輛在租賃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和其它不可估計事件,甲方有責任按照租賃合同協助乙方處理,但不承擔經濟責任。
九、甲方安排發放的車輛在租賃過程中被盜、被騙、被劫的按照租賃合同處理。由甲方報告公安機關偵破,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60%,乙方承擔40%,車輛無法找回的,按二手車計算,雙方各承擔50%。
十、為解決乙方車輛事故的後顧之憂,由甲方在乙方營業收入中提取5%的風險金或乙方在每月結算時,扣100元作為風險基金,該款建立專用賬户,用於乙方車輛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理。
十一、乙方自行負責辦理車輛的租賃保險業務,如因未辦理,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和其它不可估計事件,保險公司拒賠,與本公司無任何關係。
十二、該合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損失,雙方均不得承擔任何責任。
十三、本合同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自行轉户。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8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租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車輛
甲方租用乙方普通桑塔納轎車一輛,載人數為4人(不含司機),車輛由乙方當事人全面負責。
二、出車時間及費用
每週一三五為規定出車時間;特殊情況,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出車期間,每天租金為100元,以實際出車天數計算,每月結算一次。
三、雙方權利與義務
1、出車事宜,由甲方負責統一合理調度安排,甲方需避免司機疲勞駕駛。
2、乙方須遵守出車時間,按法定上下班時間準時到辦公室待令派遣。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依照協商結果執行。
3、乙方須遵守甲方的用車管理制度,服從文祕室安排調度;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4、乙方的車輛維修費、燃料費等一切費用自負;單程超過100公里的,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5、發生,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任何關係。
6、甲方應按月結算租金並足額兑現。
7、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協議期內違約,違約方都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20__年9月1日起生效, 至20__年9月1日止。協議到期後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續簽租車協議。
六、協議文本
本協議一式二份, 甲方、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章時生效,並具法律責任。
承租方: (簽章) 出租方: (簽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9
出租方:——————租賃有限公司
承租方:——————-公司
一、租賃車輛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租賃車輛檢驗報告》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和《汽車租賃結算單》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後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在車輛租賃期限結束後拖欠還車。
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賃車輛於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齊全的車輛。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及客户信譽實施監控。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於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時段擁有所租賃車輛的使用權。
2、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3、在租賃合同書籤署之日足額交納抵押金並以現金方式全額繳納租金;如使用銀行信用卡消費,則需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應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
4、自行承擔租賃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
5、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6、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7、承租方必須承擔由於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8、協助出租方在租賃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抵押條款
1、承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籤署之日根據出租方關於押金的規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後,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餘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駕駛人員,承租方不用交納押金。
六、保險條款
1、出租方已就租賃車輛提供相應保險,詳見《汽車租賃登記表》。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且承租車輛符合《汽車租賃登記表》中規定的由出租方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時,停止計算租賃費用。承租人在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的車輛租金的40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於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於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負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並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
七、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20的違約金。承租方應按雙方簽定的還車時間及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交還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每提前交還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後退還該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經濟損失,均包括租金損失,租金損失賠償標準按《汽車租賃登記表》所列租金標準計算。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租賃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之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由————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檢驗報告》、《汽車租賃結算單》及《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籤蓋章後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蓋章:蓋章: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10
出租方: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
一、租用車輛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租用登記表》和《車輛交接單》
二、租用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租用登記表》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後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用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連續拖欠應付款超過3日。
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用車輛於租用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出租方應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抵押金之後,將所租用車輛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帳或收到現金之日為準。
5.提供車輛應當適用,行駛證、養路費齊全有效。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自主選擇欲租車輛。
2.於租用合同規定的租用時段擁有所租用車輛的使用權。
3.對租用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4.按期如數交納租金、抵押金。
5.自行承擔租用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路橋通過費用。
6.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7.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承租方必須承擔由於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9.協助出租方在租用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押金條款
1.承租方應於租用合同書籤署之日根據出租方關於押金的規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於租用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後,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餘押金歸還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險條款
1.出租方已就租用車輛提供相應保險,詳見《汽車租用登記表》)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它險種,出租方可代辦手續,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且承租車輛符合《汽車租用登記表》中規定的由出租方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時,停止計算租用費用。承租人在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的車輛租金的40%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於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於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2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負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並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
七、擔保條款
保證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義務負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從保證人簽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滿後兩年。
八、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用金額總數20%的違約金。承租方應按雙方簽定的還車時間及時交還租用車輛,每逾期交還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每提前交還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後退還該日租金。本合同所指經濟損失,均包括租金損失,租金損失賠償標準按《汽車租用登記表》所列租金標準計算。
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11
車輛租賃合同範本(簡單版)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出租人將___輛___車租給承租人使用,車號分別是: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為___年,自 ____年 ____月____ 日起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止。
三、租金每車每月為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負責。
四、承租人租用的汽車只用於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人司機負責。
五、承租人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車輛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金。因出租人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人自負,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人不負擔不能使用期間的租金,出租人應承擔每日租金等額的違約金。
六、違約責任。出租人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未運輸期限租金額賠償承租人。承租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七、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
八、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出租人:(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
拓展
問:企業簽訂無償的車輛租賃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税?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__〕106號) 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税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__〕106號)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税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税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税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税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因此,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無償提供車輛租賃,應視同提供應税服務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銷售額後進行税款繳納。
車輛租賃商議合同 篇1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原則,就車輛租賃及服務事項達成如下合同內容:
第一條:甲方根據乙方要求,將車輛租給乙方。 該車的牌照號為: .
第二條:租賃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甲方應自合同生效起當日內向乙方交付租賃車輛,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條:總租金共計人民幣 元 。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經甲方催告後在一月內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車輛。
第五條:乙方取得租賃車輛後,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歸甲方,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該租賃車輛。
第六條:租賃期內,乙方應負責租賃車輛的維修義務。
第七條:租賃期內,乙方佔用、使用租賃車輛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乙方因經營車輛需僱傭的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等)在僱傭期間,如發生交通肇事,工傷事故,造成僱傭人員傷、殘、死亡等,一切經濟賠償均由乙方全額負擔,甲方不付任何經濟賠償責任。
第八條: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買賣、轉讓、抵押、出租租賃車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租賃期內,如乙方買賣、轉讓、出租租賃車輛,必須經甲方同意,如果轉讓出租租賃車輛,乙方必須向甲方足額繳納三年服務管理費。
第九條:甲方代為乙方辦理各種税費手續等,代為辦理車輛二級維護等服務,甲方可以派員協助乙方處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糾紛案件,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總租金及甲方代為墊付的税費,在乙方還完後,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歸乙方。 第十一條:乙方不得避開甲方私自辦理行車證、照以及各種車規費手續,否則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其它危害後果者,其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十二條:乙方人員及車輛必須遵章守法,依法經營,否則,其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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