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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養殖場場地租賃合同(精選3篇)

肉牛養殖場場地租賃合同(精選3篇)

肉牛養殖場場地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

肉牛養殖場場地租賃合同(精選3篇)

承租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牛場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牛場坐落地址位於,建築面積平方米,甲方並保證該牛場與第三方無爭議,甲方原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牛場,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牛場的,則應於租賃期滿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租金數額、結算方式及繳納期限

1、租金每年為元人民幣。

2、租金繳納時間:

第一年租金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如乙方到時違約而不租賃甲方牛場,該租金作為違約金歸甲方所有。以後每年租金在當年____月底前一次性交清。直至本合同結束為止。

3、租金的繳納以轉賬方式支付,甲方需開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租賃財產

1、租賃期間,所有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乙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將牛場交給乙方後,自願將牛場內原有設備免費給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設備損壞,其維修由乙方自行解決。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

3、甲方將牛場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養牛需要添置新設備及修繕原有牛舍。

4、租賃到期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處置租賃期間乙方添置的新設備。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租賃期間甲方將租賃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者,應書面告知乙方。所有權轉移後,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3、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牛場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雙方義務

1、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牛場交於乙方租賃使用,交付前甲方同意將牛場現有大小牛隻全部出售完畢。

2、租賃期間水電費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繳納。乙方若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由乙方繳納。

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在租賃期間養殖場中可能出現的治安、環保等問題。

4、甲方應儘可能協助乙方爭取相關的優惠政策,所得政府優惠政策歸乙方所有。

5、租賃財產由甲方負責保險,凡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租賃物損失,按保險公司受理範圍賠償,但應確定非乙方責任所致,乙方免除責任。

6、乙方在租賃期間應保證原場區綠化面貌,做好租賃物整體和局部的衞生整潔工作

7、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牛場作為乙方養牛使用,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條、違約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反本合同,處以萬元的違約金,於違約後____日內付清,並終止合同。

第八條、其他

1、因政府政策或環保要求對牛場實行關、停、並、轉時,政府對牛隻、場內設施、設備

2、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牛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退還乙方未到期的租金。

3、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肉牛養殖場場地租賃合同 篇2

為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實現農民增收方式的根本轉變,使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經村“兩委”會和村民代表大會研究決定,擬調整當前產業結構,大力發展肉牛養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土地的種類、面積、位臵

甲方將 地 畝(大寫 )承包給乙方從事肉牛養殖,該土地位於 (四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二、土地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價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合同雙方約定,承包費以現金方式支付,每 年一交承包費;在合同簽訂當日,乙方保證將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包費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元/畝/年,合計 元(大寫 )。

2、合同雙方約定,該承包地從發包起始期算起,5年進行一次評估,參照評估價格和合同價格,對價格上下浮動在10%以內的,合同內容保持不變;對價格上下浮動超過10%的,甲方有權重新定價並變更合同有關價格方面的內容,乙方拒絕變更視為合同自行解除。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承包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土地,進行下一輪承包。

2、規劃、組織承包地內的道路、林木、電力、農田水利等公共設施的建設,並監督乙方合理使用。

義務

1、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生產經營權,協調乙方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相關單位的執法、檢查等活動,幫助調解乙方與其它承包户之間發生的地邊、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

2、在承包期內若遇到國家徵用,甲方應退還乙方剩餘年限承包費,青苗補償費歸乙方,土地補償費和安臵補助費歸甲方,清表費視地面附着物所有權而定。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在受讓的土地上,可在承包地內建設牛舍、飼養員宿舍、配料間、圍牆等相關養殖設施,在承包期內可以出租、流轉給第三者從事肉牛養殖。

2、承包地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承包。

義務

1、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按照合同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按時足額將承包費交付給甲方。

2、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土地進行有效保護,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如賣土等),乙方自行承擔責任,並給予相應土地市場價值的2倍賠償。

3、合同到期後,乙方不再從事肉牛養殖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必須自行拆除承包地內個人投資興建的牛舍、飼養員宿舍、配料間、圍牆等相關養殖設施,並恢復耕地原貌。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鎮農經站存一份。

甲 方(簽字蓋章)

乙 方(簽字蓋章) 鎮農經站(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肉牛養殖場場地租賃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內容及時間

1. 合作內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渤海黑牛50頭,雙方合作養殖,通過肉牛出欄銷售和會員領養獲得共同收益。

2. 養殖時間:自甲方將牛運達乙方牧場,並實際進入餵養操作之日起,至兩年後雙方協商確定終止養殖或延續合作。

第二條 合作方式及地點

1. 合作方式:甲方選擇不同體重和育齡的健康渤海黑牛,無償放置到乙方的牧場,由乙方無償提供養殖設施和餵養進行餵養,並作為農莊觀光和會員領養項目。

2.甲方派遣技術人員到農莊指導肉牛養殖,並全權承擔養殖場防疫及安全平穩運行的責任;乙方負責全力支援該合作項目的經營管理,並利用其經濟能力及銷售信息輔助養殖場的發展。

3. 養殖地點:濱城區樑才辦事處東劉村“一綠農莊”。

第三條 收益分配

1.在該協議有效期內,肉牛合作養殖的肉牛出欄完成銷售之後,按以下約定進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銷售利潤總額減去甲方前期投資和乙方餵養投資後(以實際運行過程中甲乙雙方投資具體數目為準。),對肉牛養殖合作淨利潤按照五五分配比例進行分成。

2.如合同終止或不能出欄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並補償乙方當年的餵養成本

3.合同期間如有旅遊觀光和會員領養收入,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 責任約定

1. 肉牛合作養殖場產權、建設使用權在乙方;肉牛的產權歸甲方。

2. 養殖場升級建設或確立商業產權或進行擴容擴大情況下,乙方具備優先權、決策權。

3. 雙方堅持以優勢互補、共享成果、共擔風險的原則進行合作養殖。

4. 如果出現重大疫情,政府對疫區進行封鎖或重大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改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場嚴重萎縮,銷售無法進行,本合同可協商終止,互不追究對方的經濟責任和損失。

第五條 爭議及公證

甲乙雙方本合作協議基於友好協商原則,在見證人監督之下,對所有爭議進行友好協商,協調解決。其他非協商爭議參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仲裁與法律機構進行裁決。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見證方存一份。

甲 方:(簽字蓋章) 乙 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見證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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