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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賃與承租安全協議(通用3篇)

塔吊租賃與承租安全協議(通用3篇)

塔吊租賃與承租安全協議 篇1

甲方:

塔吊租賃與承租安全協議(通用3篇)

乙方:

為確保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正常順利進行,保證施工現場內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經甲乙雙方協商,特制定本協議,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條款:

一、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條款: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規定及管理辦法,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2、甲乙雙方均有對各自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的義務。

3、甲方的起重信號工必須持有市級頒發的有效證件,乙方配合施工的機械人員也必須同樣持有市級頒發的有效證件。

4、甲乙雙方吊車司機和吊裝信號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中“十不弔”的規定,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5、甲乙雙方一切工作均以安全第一為出發點。當甲乙雙方工作中發生矛盾時,具體問題由雙方共同協調解決,但一切問題的解決均應保證安全生產為前提。

二、 甲乙責任及義務:

1、甲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和附件(2)《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補充標準》中的有關條款。

2、甲方必須根據設備租賃合同中乙方提供的設備規格型號,提供足夠設備安裝的作業場地,並保證運輸道路通暢,以確保設備安裝工作的安全正常進行。

3、甲方應根據乙方提供的設備方案中數據和要求,進行設備基礎施工,設備基礎施工過程中應由乙方監督指導,不得擅自改動乙方提供的設備安裝方案,如必須改動需經雙方協商解決。

4、甲方提供的安裝設備的基礎,必須是滿足乙方設備安裝方案中各項要求的合格基礎,並在驗收中出具各項實測數據和資料。

5、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吊運建築施工材料的吊具、索具必須是滿足使用要求的,規範的。

6、甲方提供的信號指揮人員,掛鈎應是相對固定的,持有效證件的。

7、夜間施工甲方必須保證有良好的現場照明。

8、甲方應滿足乙方一切有利於安全生產的建議和要求。

9、甲方現場施工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指揮、指示吊車司機或信號工違章指揮。

10、由於甲方或乙方安全措施不利,吊具、索具使用配置不當,違章指揮造成人員傷亡的安全事故的,一切由提供方負責。

11、甲方對乙方的設備操作人員因其不遵守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違反崗位責任制及各級安全管理規定有批評權和建議辭退權。

12、甲方對乙方的設備有檢查、監督權,對設備的不合格項目和安全隱患有權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並限期整改。

三、 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提供的吊車必須是天津市建委建檔,有資質、有營業執照、有市建委統一頒發的設備統一編號合格產品。

2、乙方的吊車司機有權拒絕一切違章指揮。

3、乙方的吊車司機在工作中必須服從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遵守施工現場的一切安全管理制度。

4、在施工作業中乙方吊車司機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5、在設備安裝、調試等各項工作完成後,乙方檢查驗收人員必須出具填寫好的驗收資料,交甲方參加檢查驗收人員,以備甲方及時存檔。

6、乙方負責對吊車進行日常的保養、維護工作,確保塔吊安全正常運行。

7、乙方應滿足甲方提出的一切有利於安全生產的建議和要求。

8、由乙方塔吊司機因違章作業引發或造成安全事故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杜絕一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塔吊租賃與承租安全協議 篇2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蘇州鑫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廠房110KV降壓站項目工程的順利進行,保證作業現場內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的利益不受損失,保證機械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蘇州市招標、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經雙方協商,特制定本協議。

一、甲方責任及義務:

1.1甲方對乙方的設備操作人員因其不遵守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違反崗位責任制及各級安全管理規定有批評權和建議辭退權。

1.2甲方對乙方的設備有檢查、監督權,對設備的不合格項和安全隱患有限期整改權。

1.3甲方應滿足和聽從乙方提出的有利安全生產的建議和要求。

1.4甲方應上班前對操作人員進行當班工作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進行交底。

1.5對設備周圍工作環境所有容易發生事故的隱患,甲方必須做好各種有效的防範措施,確保機械設備在安全的環境下正常作業。

1.6甲方負責租賃機械設備日常使用的安全活動安排。

二、乙方責任及義務:

2.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蘇州市和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生產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條例、規定,任何違反條例和規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甲方及發包方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2乙方工人必須持有符合蘇州市行業規定的操作證、如系外來人員還必須持有蘇州市公安局下屬駐地警署辦理的暫住證。凡是因為乙方工人上述證件不齊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刑事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及發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3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

2.4乙方應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一切由於自身措施不力而造成的事故和責任。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1)如果發生事故,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乙方應通知甲方及發包方負責人,報告事故的詳情;若發生死亡或重大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及發包方負責人並上報政府有關部門,同時採取相應的措施。甲方及發包方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發生事故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2)乙方應保證隱患整改率為100%。

3)乙方應保證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機械、安全事故為零。

4)乙方確保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機械安全事故,由其自己承擔,保證甲方及發包方免負該等責任。

2.5乙方必須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級主管單位(法人單位)的委託書分包與自己資質相等的工程。

2.6乙方應熟悉並能自覺遵守、執行蘇州市政府對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規定、辦法、標準、規範、細則、通知、條例等,能自覺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府(含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佈實施的各類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各項規定,能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

2.7乙方必須尊重並服從甲方及發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並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責任。

三、乙方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

3.1乙方必須執行甲方及發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

3.2乙方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班長班前安全講話制度。

3.3乙方必須執行安全教育培訓持證上崗制度。

3.4乙方人員入場必須持有“勞動安全資格上崗證”,如乙方司機或信號指揮人員需要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甲方。

3.5乙方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並持當地政府認可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

3.6乙方必須執行每週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四、乙方必須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4.1乙方必須接受甲方及發包方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各種安全生產檢查。

4.2乙方必須接受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勞動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

4.3乙方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五、乙方必須執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5.1乙方塔吊必須是國家正規廠家產品,且機械性能良好、安全防護裝置靈敏可靠。

5.2乙方的大型設備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須申報甲方及發包方接受專職部門(公司級)的專業驗收。

5.3乙方在甲方對設備進行檢查驗收時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

5.4乙方須執行驗收表和施工變化的接檢驗收制度。

5.5乙方必須執行重要勞動用品認定廠家、認定產品的採購制度。

5.6乙方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5.7乙方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六、乙方必須嚴肅執行員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6.1乙方員工在施工現場於工作時間內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6.2乙方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甲方及發包方報告。並組織全力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出記錄或拍照。

6.3乙方要積極配合甲方及分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的調查和現場勘查,不得提供偽證,不準隱瞞不報。

6.4乙方須承擔因為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種事故的一切責任。

6.5由於機械故障和違章操作發生傷亡事故,乙方需做好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甲方及發包方不直接對傷亡者及其家屬。乙方必須承擔因為乙方事故的善後處理不當,發生影響甲方及發包方工作的事件及給甲方或發包方或其他承包商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七、乙方必須教育並約束員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八、乙方必須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8.1乙方必須採取一切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乙方工作場所安全,不存在防礙工人安全和衞生的危險,並保證設備施工範圍內人員、設施的安全。

8.2乙方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於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8.3乙方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預防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衞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8.4乙方必須滿足甲方及發包方要求撤走的任何被認為是沒有適當遵守政府相關部門及地方當局發佈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再僱傭於現場。

8.5對乙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甲方及發包方安全官員有權停工和強行設置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需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8.6乙方應提供和實施配戴有效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它人身防護設備。

8.7已獲批准的緊急事件處理方案和安全規章制度的副本由乙方編制,報甲方存檔。

8.8甲方及發包方指示或行業要求在設備上懸掛符合安全規定的標語、標牌、警示牌等具體由甲方決定,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

九、消防保衞

9.1乙方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蘇州市政府、蘇州市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並接受甲方的安全檢查,對甲方所簽發 隱患整改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權按規定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

9.2凡由於乙方管理及自身防範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及事故善後處理由乙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可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十、現場及其人員管理

10.1乙方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在設備及設施的投入、現場佈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甲方CI要求,按甲方的規定執行。

10.2乙方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暴亂或妨害治安的行為,保持和平安定並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乙方自己負責。

10.3乙方應自費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全。

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杜絕一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發生。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中,確保工程施工安全順利進行。本協議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日 期:   日 期:

塔吊租賃與承租安全協議 篇3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在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設備租賃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使用單位:

1.4設備概況(見下表)

名稱型號

設備編號

數量

單位

臂長(m)

高度

進出廠費(萬元)

每月租費(萬元)

第二條租賃期限

2.1根據工程情況,租賃期限暫定為: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終止。(注:開始計費時間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完工承租通知拆除之日終止。如若使用時間超出合同規定時間,則以實際發生時間計算,租賃費用及其它合同條款不變。)

第三條設備租賃取費標準

3.1設備進出場費:元。(大寫:)

3.2設備租賃費:元/月。(大寫:)詳見1.4條款。

3.3租賃費中包括以下內容:設備及附屬材料的使用費用:機械設

備維修及保養費用:司機工資以及獎金。

3.4國節假日、停工、停電、停水、塔基整修、大風大雨、非出租方原因造成連續停機7天以內,不減少租費,7天以上按60%收費。冬季停機按收取停機費。

第四條租金的支付

4.1設備進出場費:設備安裝調試合格驗收後,承租方即一次付清。

4.2設備租賃費按每月支付,每月30日前支付,否則出租方有權停機,後果由承租方負責。

4.3工程完工後,機械設各出廠前,承租方要一次性結清剩餘所有租費;如不能結清,出租方有權不拆除設備,其後果由承租方一方承擔,每逾期一天,出租方有權加收的違約金。

4.4結算方式:以支票支付。

第五條出租方的責任

5.1向承租方提供各種手續齊全,且性能良好的設備。

5.2根據現場及地質情況,向承租方提供基礎處理方案及圖紙,並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5.3對設備的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後負責設備的安裝調試並參與聯合驗收。

5.4按照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對機械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機械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5.5配備足夠的有本市操作證的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積極配合施工,保證24小時服務,隨叫隨到,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在設備性能允許的範圍內滿足施工要求,不得故意刁難用户,否則承租方有權進行批評或按職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直致更換工作人員。

5.6設備進場後,根據現場施工情況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吊裝技術交底……

5.7設備若出現故障,應積極進行搶修,凡因故障停機連續超過6小時以上,承租方有權扣除相應的租賃費用。

5.8承擔因操作人員違章操作、機械故障而造成的事故損失。

5.9每月向承租方瞭解設備及操作人員的工作情況,虛心聽取用户意見,滿足用户的合理要求,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最。

第六條承租方責任

6.1按照出租方提出的要求清理現場、道路,準備專用配電箱,負責接通電源。

6.2負責確定基礎的位置、類型及方位,進行基礎勘探,並根據出租方提供的基礎圖紙及安全技術交底,編寫基礎施工方案,負責基礎施工。

6.3負責硅基礎的實驗,並將實驗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租方,以便於基礎的驗收和設備安裝。

6.4負責設備及其附屬材料的安全保衞工作,如果發生丟失承租方負全部責任。

6.5對機械設各工作半徑內且影響其安全工作的,變壓器、高壓線、房屋、人行通道等進行防護。因防護不當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6.6承租方配備足夠的專職指揮人員、信號工、掛鈎人員,且必須持證止崗,配戴明顯標服飾,以便於安全工作。因無證指揮、違章指揮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6.7如若機械設備需要項升、錨固、加固高,承租方應提前五天通知出租方,以便工作安排。錨固前按規定的技術要求搭好腳手架、平台、頂升、錨固時應給出租方工作人員留出足夠的施工時間。

6.8向出租方司機提供食宿條件。

6.9吊鈎以下的吊索、扁擔、灰鬥、磚籠、卡環等,山承租方配備,因吊索具出現問題造成事故,承租方負全部責任。

6.10承租方負責牽頭,組織承租方相關部門、項目有關人員、出租方及安裝單位共同對機械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啟用時承租方項目負責人須向出租方機長出具啟用通知書;報停時出具報停通知書。

6.11為保證機械設備安全正常的運行、提高服務質.承租方每週給24小的機械保養時間,具體保養時間視施工情況而定。

6.12為保證出租方更好的為施工服務,承租方項目負人應積極反饋現場司機的工作情況。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違約責任山違約方負全部責任。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8.1雙方協商解決

8.2協議下成,向當地法院申訴。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末盡事宜,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一式份,出租方執份,承租方執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豐收生效,至合同履行完畢自行失效,

出租單位:承租單位:(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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