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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耕地租賃合同(精選3篇)

山林土地耕地租賃合同(精選3篇)

山林土地耕地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

山林土地耕地租賃合同(精選3篇)

承租方: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公開、誠信、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林地、土地、耕地租賃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依法將位於瀏陽市、淳口鎮、南衝村、花園組指背衝部分土地租賃給乙方。

二、租賃時間:從公元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止,共計貳拾年。

三、租用土地用途:興辦引線廠

四、租金:

1、山林按每畝元/年

2、土地按每畝元/年

3、耕地按每畝元/年

分6年付清總租金,即20__年月付20__年月日-----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月付20__年------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月日付20__年月日------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付20__年月日------2030年月日租金。

五、雙方承諾:

經甲方村民共同商議,考慮引線廠的原材料怕影響水質變化,甲方委派四位代表到生產有6年以上的其他引線廠家附近進行實地調查,甲方代表經調查引線廠對水質沒有影響。為安全起見,乙方需承擔甲方提出的以下要求:

1、乙方承諾:

投產前取樣張明偉水井和十朝園公井到瀏陽市衞生防疫站進行化驗,該化驗結果為投產前水質標準,其後每二年進行一次水質取樣,如果發現辦廠後的水質不合格,不能作為各項飲用水,且其原因又是引線廠及其原材料所造成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為花園組每户無條件安裝自來水,並每年每户承擔120噸水費,按時價摺合人民幣給甲方。

甲方要求把租賃範圍內的山水及引線廠工作用水,排到指背塘以外,不經過指背塘,而指背塘的水源採用電排解決,乙方承擔電排電費,並建一小間電排房,以保護電機被盜及便於管理。電機及其他附屬設備由甲方負責,電機安裝及電排管理由甲方負責,如干旱年電排下的水渠無水源供應,由甲方負責解決,乙方無責任解決電排下無水源問題。如果發現甲方灌溉良田或其他用水而導致水源下水渠,而無故浪費水源下水渠,乙方有權拒絕承擔電排一切費用,電費由甲方負責支付。

乙方的和藥棚必須在與民房安全距離範圍外、乙方聘用工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甲方。

2、甲方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

甲方租賃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甲方除收取約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乙方收取其他費用。

乙方在本合同期內享有獨立生產的自主權、經營權和使用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如甲方進行干擾,所造成的一切停工損失、間接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並有權拒絕。

乙方在合同期內,有權轉讓或出租廠房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使用權,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擾。

3、雙方約定: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如甲方未按法定程序保證乙方的優先租賃權,應當支付違約金。如合同約定租賃期滿後乙方不再續租,應如期滿十日內,向甲方辦理交換接手手續,交接時甲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於乙方的設備騰清,並將租賃範圍內的垃圾雜物清理。甲方負責把租賃村民的田、土、山重新分配到各户,乙方協助分配工作。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政府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各方與政府協商,但甲方必退還未滿合同期的租金。

如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所建廠房及設施拆遷,拆除地面上的建築物的一切權益歸乙方所有。

六、違約責任:上述條款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如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一切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七、未盡事宜雙方再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山林、土地、耕地租賃的具體的面積待丈量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以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為準。

九、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複印件每户一份。

甲方:

社員簽字:

乙方

年月日

山林土地耕地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公開、誠信、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林地、土地、耕地租賃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依法將位於瀏陽市、淳口鎮、南衝村、花園組指背衝部分土地(山林、土地、耕地)租賃給乙方。

二、租賃時間:從公元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止,共計貳拾年。

三、租用土地用途:興辦引線廠

四、租金:

1、山林按每畝元/年

2、土地按每畝元/年

3、耕地按每畝元/年

分6年付清總租金,即20__年月付20__年月日-----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月付20__年------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月日付20__年月日------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付20__年月日------2030年月日租金。

五、雙方承諾:

經甲方村民共同商議,考慮引線廠的原材料怕影響水質變化,甲方委派四位代表到生產有6年以上的其他引線廠家附近進行實地調查,甲方代表經調查引線廠對水質沒有影響。為安全起見,乙方需承擔甲方提出的以下要求:

1、乙方承諾:

(1)、投產前取樣張明偉水井和十朝園公井到瀏陽市衞生防疫站進行化驗,該化驗結果為投產前水質標準,其後每二年進行一次水質取樣,如果發現辦廠後的水質不合格,不能作為各項飲用水,且其原因又是引線廠及其原材料所造成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為花園組每户無條件安裝自來水,並每年每户承擔120噸水費,按時價摺合人民幣給甲方。

(2)、甲方要求把租賃範圍內的山水及引線廠工作用水,排到指背塘以外,不經過指背塘,而指背塘的水源採用電排解決,乙方承擔電排電費,並建一小間電排房,以保護電機被盜及便於管理。電機及其他附屬設備(電纜、配件等)由甲方負責,電機安裝及電排管理由甲方負責,如干旱年電排下的水渠無水源供應,由甲方負責解決,乙方無責任解決電排下無水源問題。如果發現甲方灌溉良田或其他用水而導致水源下水渠,而無故浪費水源下水渠,乙方有權拒絕承擔電排一切費用,電費由甲方負責支付。

(3)、乙方的和藥棚必須在與民房安全距離範圍外(安全距離以安監局設計圖紙為準,如有安全事故發生而影響民房建築結構,其費用及賠償概由乙方承擔,賠償的費用經雙方協商或協商不成,以有關部門鑑定的價格為準。

(4)、乙方聘用工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甲方。

2、甲方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

(1)、甲方租賃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2)、甲方除收取約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乙方收取其他費用。

(3)、乙方在本合同期內享有獨立生產的自主權、經營權和使用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如甲方進行干擾,所造成的一切停工損失、間接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並有權拒絕。

(4)、乙方在合同期內,有權轉讓或出租廠房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使用權,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擾。

3、雙方約定:

(1)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如甲方未按法定程序保證乙方的優先租賃權,應當支付違約金(甲方與第三方租賃的租金總額)。(2)如合同約定租賃期滿後乙方不再續租,應如期滿十日內,向甲方辦理交換接手手續,交接時甲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於乙方的設備騰清,並將租賃範圍內的垃圾雜物清理。甲方負責把租賃村民的田、土、山重新分配到各户,乙方協助分配工作。(3)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政府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各方與政府協商,但甲方必退還未滿合同期的租金。

(4)如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所建廠房及設施拆遷,拆除地面上的建築物的一切權益歸乙方所有。

六、違約責任:上述條款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如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一切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七、未盡事宜雙方再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山林、土地、耕地租賃的具體的面積待丈量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以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為準。

九、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複印件每户一份。

甲方(蓋章):

社員簽字:

乙方(蓋章)

年月日

山林土地耕地租賃合同 篇3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甲方:(租賃)

乙方:(承租)

為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範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種植經營行為,按照生態優先、優化種植結構,發展避災高產、優質高效、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的現代生態農業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耕地的使用管理

為對耕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耕地屬於成都市龍泉驛區規劃確定並納入國家的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和耕種方式,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充分提高耕地產出效益,鼓勵以水為中心的基本農田改造,提高耕地單產效益。

第二條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耕地位於成都市區,總面積約 畝,四至界限分別為(以實際標註為準)。

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後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議價的方式繳納租賃費,租賃費頭兩年每年 元畝,於每年 月 日前將下一年租賃費以現金方式全部結清, 年至 年租賃費為 元年、畝。

三年重新議價時,不涉及經營權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全部投入建設大棚温室種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賃費,如國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設的按實際情況適當增收租賃費,具體費用增收事宜由補充合同約定。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有權收回合同約定經營的耕地。

3、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耕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4、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在租賃期終止後,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甲方作為受益主體,但龍泉驛區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7、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耕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耕地進行了基本農田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後享有處置權。

2、乙方對耕地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租賃期內不得對耕地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後,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5、執行龍泉驛區耕地管理政策,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資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經營,濫墾草原。

6、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規範的企業法人執照及相關手續。

經營時要按照區示範農場標準進行建設。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後,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耕地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有違反國家、自治區及管理區耕地管理政策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交由農業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乙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7日內)不能辦理相關的企業規範註冊手續,在取消租賃資格的同時,按所繳納保證金的10%收取違約手續費。

6、乙方如果在二年內不能達到區現行生態農業示範標準的,年租賃費按正常標準上浮30%收取。

第七條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耕地租賃示意圖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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