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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地租賃服務合同

山林地租賃服務合同

山林地租賃服務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公開、誠信、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林地、土地、耕地租賃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依法將位於瀏陽市、淳口鎮、南衝村、花園組指背衝部分土地租賃給乙方。

二、租賃時間:從 ,共計貳拾年。

三、租用土地用途:興辦引線廠

四、租金:

1、山林按每畝元/年

2、土地按每畝元/年

3、耕地按每畝元/年

分6年付清總租金,

五、雙方承諾:

經甲方村民共同商議,考慮引線廠的原材料怕影響水質變化,甲方委派四位代表到生產有6年以上的其他引線廠家附近進行實地調查,甲方代表經調查引線廠對水質沒有影響。為安全起見,乙方需承擔甲方提出的以下要求:

1、乙方承諾:

、投產前取樣張*偉水井和十朝園公井到瀏陽市衞生防疫站進行化驗,該化驗結果為投產前水質標準,其後每二年進行一次水質取樣,如果發現辦廠後的水質不合格,不能作為各項飲用水,且其原因又是引線廠及其原材料所造成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為花園組每户無條件安裝自來水,並每年每户承擔120噸水費,按時價摺合人民幣給甲方。

、甲方要求把租賃範圍內的山水及引線廠工作用水,排到指背塘以外,不經過指背塘,而指背塘的水源採用電排解決,乙方承擔電排電費,並建一小間電排房,以保護電機被盜及便於管理。電機及其他附屬設備由甲方負責,電機安裝及電排管理由甲方負責,如干旱年電排下的水渠無水源供應,由甲方負責解決,乙方無責任解決電排下無水源問題。如果發現甲方灌溉良田或其他用水而導致水源下水渠,而無故浪費水源下水渠,乙方有權拒絕承擔電排一切費用,電費由甲方負責支付。

、乙方的和藥棚必須在與民房安全距離範圍外、乙方聘用工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甲方。

2、甲方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

、甲方租賃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甲方除收取約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乙方收取其他費用。

、乙方在本合同期內享有獨立生產的自主權、經營權和使用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如甲方進行干擾,所造成的一切停工損失、間接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並有權拒絕。

、乙方在合同期內,有權轉讓或出租廠房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使用權,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擾。

3、雙方約定: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如甲方未按法定程序保證乙方的優先租賃權,應當支付違約金。如合同約定租賃期滿後乙方不再續租,應如期滿十日內,向甲方辦理交換接手手續,交接時甲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於乙方的設備騰清,並將租賃範圍內的垃圾雜物清理。甲方負責把租賃村民的田、土、山重新分配到各户,乙方協助分配工作。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政府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各方與政府協商,但甲方必退還未滿合同期的租金。

如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所建廠房及設施拆遷,拆除地面上的建築物的一切權益歸乙方所有。

六、違約責任:上述條款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如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一切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七、未盡事宜雙方再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山林、土地、耕地租賃的具體的面積待丈量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以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為準。

九、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複印件每户一份。

甲方:

社員簽字: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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