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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的內容

房產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的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簽訂的,用以明確租賃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房產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的內容

1、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標的,租賃的房屋。在租賃合同中應寫明房屋的地址、門牌號碼、房屋的結構和附屬設施等。

3、房屋的用途。房屋的用途關係到城鎮開發規劃、房屋出租的期限和租金等問題,故房屋租賃合同應予以明確。

4、數量,主要指房屋的間數和麪積。如果是大量房屋的出租,特別是公房的出租,非住宅房的出租,房屋的數量還應包括幢數、樓層數、單元數、套數等,數量的計算單位應用平方米。

5、租賃期限。房屋租賃應當是有期限的,而不應是無期限的,租賃期限包括了租期和房屋交付期限,期限應寫明具體日期。

6、租金標準及支付的時間和方式。住宅用房的租金標準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不僅應寫明具體數額,而且還應註明租金交付的方式,是按月還是按季或按年交付。

7、出租房屋的修繕。合同中應儘可能明確房屋修繕與保養的項目、方式及費用的承擔。合同沒有規定的,應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由出租方負責房屋的維修、保養,但如果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8、轉租的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約定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如合同中沒有相應的規定,將適用法律法規關於轉租的規定。

9、違約責任。

10、爭議的解決辦法

標籤: 租賃 房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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