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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市租房合同條例

新版深圳市租房合同條例

房屋租賃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見現象。但出租人和租賃人往往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在訂立合同中更多地關注租金支付等問題,而忽視了出租房屋是否違法等影響合同效力的問題,最終導致諸多糾紛。

新版深圳市租房合同條例

出租方(甲方): 地 址: 《房屋租賃許可證》編號: 委託代理人: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座落於深圳市 區 房屋(總樓層為 層)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共計 平方米。

第二條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為 年 個月,即自 XX年XX 月XX 日至 XX年 XX月XX 日止。

三條 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作: 用途使用。

乙方將出租房屋用於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改變房屋用途的報批手續,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第四條 甲方保證第三條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乙方保證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出租房屋的單位租金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 元(大寫 ),月租金總額人民幣 元(大寫 )。

乙方應於每月 日(每季度第 個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六條 甲方應於月 甲方遲於前款時間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將合同有效期延長,雙方應書面簽字確認。

第七條 租賃期間,甲方負責支付房產税、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費、房屋租賃管理費、 費;乙方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電費、衞生費、房屋(大廈)管理費、 費。

第八條 應當由乙方支付的費用,其使用的第一個月由甲方先行墊支,乙方在使用滿一個月後的十天內交還給甲方。以後的費用應提前預交。預交標準為前一月份已經支付的數額,預交時間為每月 日(每季第 個月 日)前。前次預交款項在下次預交時結算。

甲方給乙方結算費用時,應當出具有關憑證。

乙方不預交費用滿一個月的,甲方有權進行督促。乙方欠款費用滿一個月的,甲方有權停止其有關設施的使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九條 本合同規定允許保證金擔保。甲方支付出租房屋時,可向乙方收取 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即人民幣 元(大寫 )。

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應向乙方開具收據

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甲乙雙方均須自覺履行,如有一方違約,按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甲方應保證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要求。乙方應正常使用並愛護房屋內部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當按時交回房屋,並保證房屋及內部設施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同時結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內部的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有效措施;甲方應接到乙方通知後甲方拒不維修的,乙方可經合同登記機關鑑證後代為維修。

本條維修(包括乙方代為維修)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乙方拒不維修或賠償,可經合同登記機關鑑證後,由甲方代為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確因需要對出租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經乙方同意,並報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甲、乙雙方應就此另行簽訂書而協議。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甲方同意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乙方可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甲、乙雙方應就此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於他人。經甲方同意轉租的,乙方應到房屋租賃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轉租終止期不得遲於原乙方的租賃期限,乙方並保證其受轉租人不將轉租房屋再行轉租。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需轉讓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出租房屋轉讓他人的,甲方應保證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政府決定徵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

第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一)乙方拖欠租金 月以上;

(二)乙方所欠各項費用達 元以上;

(三)未經甲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乙方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四)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乙方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

(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出租房屋轉租人。

甲方依據上述情形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遷離並交回出租房屋,乙方預交款項有結餘的,應當將餘款退還乙方。但甲方可不予退還保證金。

第十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

(一)甲方遲延交付出租房屋壹個月以上;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使乙方無法按其用途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乙方無法繼續租用的;

乙方因上述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及時遷離出租房屋,並有權要求甲方返還保證金以及退還多收的預交款項。

第十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出租房屋的,應於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壹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甲方同意續租,應重新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不同意續租,則本合同到期後自動解除。

第二十條、乙方應於租賃期屆滿之日遷離出租房屋,並將其返還甲方。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出租房屋的,甲方可沒收租賃保證金,並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甲方有權停止為乙方提供配套服務,包括水、電供應等。

第二十一條、乙方擅自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他人的,應向甲方交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轉租房屋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壹佰伍拾元。同時甲方有權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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