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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房屋租賃合同大綱

青島市房屋租賃合同大綱

託人甲(出賣人)

青島市房屋租賃合同大綱

委託人乙(買受人)

居 間 人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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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房屋租賃居間合同説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範文本,供當事人約定採用。
二、本合同所説的“居間”是指“媒介居間”,即居間人同時接受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委託,將有關訂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媒介居間人的報酬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的行為。媒介居間人應該是具備經營房地產中介資格的、在我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本合同的委託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出租人委託居間人向自己提供承租人情況的當事人;委託人乙,是指欲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委託居間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租人以及標的情況的當事人。
三、本合同有關房屋租賃的具體條款,應該由委託人甲乙雙方協商後自主填寫,居間人不得干預(可以提供合理化建議);居間人的報酬經與委託人雙方協商確定後,由居間人在合同中填寫。
四、從事居間活動的人員,屬第二條中所指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是依法取得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五、委託人與居間人簽訂合同前,對居間人的登記註冊、經營範圍、中介資質等情況有知情權;居間人對委託人或對委託人之代理人的主體資格、委託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權情況等有充分了解的權利。
六、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七、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八、本合同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該文本的發放由以上兩個機關共同負責,工本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工商(1990)250號”通知執行。本合同文本未經制定單位同意,任何印刷企業不得擅自印刷或改變格式和內容進行印刷。
九、本合同條款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5年5月 日

青島市房屋租賃居間合同


編 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託人甲(出租人):
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委託人乙(承租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居間人: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委託人甲和委託人乙之間就房屋租賃、兩委託人與居間人之間就居間報酬等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
委託人甲的房屋坐落於 市 區 路
號 棟 單元 室,共 套,
其設計結構為
總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權屬為 ,
房產證號 ,房屋落成時間為 年 月,
其他情況 。
委託人乙對上述房屋情況已充分了解,並作了實地勘察。
第二條 委託人甲對居間人的委託事項(與委託書內容相同
見附件1)
1、為委託人甲欲出租的上述房屋尋找承租人,並將該房屋
詳細情況以及委託人甲的要求等報告給承租人。同時,將承租人的情況報告給委託人甲。
2、

3、

第三條 委託人乙對居間人的委託事項(同委託書內容,見
附件2)
1、委託人乙欲在 市 區
地段承租 房屋 套,面積為 平方米。
委託居間人搜尋信息,並及時報告委託人乙,以便促成委託人乙承租房屋的目的。
2、

3、

第四條 居間人完成委託任務的報酬
居間人業已完成本合同項下委託人雙方委託之事項,委託人
雙方自願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1、按合同標的 %的比例支付(具體數額為小寫: 、
大寫: ),其中委託人甲 %(具體數額為:小寫 、大寫 ),委託人乙 %,(具體數額為:小寫 、大寫 )。
交付佣金的具體時間: 。
交付方式: 。
2、委託人雙方一次性支付居間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其中,委託人甲:小寫 、大寫 元,委託人乙:小寫 元、大寫 元。
交付佣金的具體時間 。
交付方式: 。
第五條 居間人沒有完成委託任務的費用收取
居間人沒有完成委託人指示的委託任務的,不得收取報酬,但可以按實際支出收取一定的費用,委託人雙方自願選擇下列
第 種方式向居間人支付費用。
1、一次性向居間人支付人民幣 元,由委託人雙方各自分別承擔50%。
2、根據居間人的實際發生費用(以發票、車票等為證據),由委託人雙方各自承擔50%。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居間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約:
(1)無正當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與他人串通,損害委託人雙方的利益的;
(3)干預委託人租賃房屋的自主意願,代替委託人其中的一方與另一方談判、簽約等,損害了另一方的權益的。
(4)
居間人違約的,應當承擔本合同居間人預期獲得佣金總價
款的 %。居間人因違約行為,給委託人任何一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的,居間人應當就損失的差額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賠償。
2、委託人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約:
(1)無正當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與他人串通,損害 居間人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託書或本合同的委託事項向居間人提供相關房產證件、文件、合同、身份證件等,致使居間人無法完成居間任務、並給經紀人造成實際損失的;
(4)
委託人違約的,在以下款項中選擇:
1、 已經向居間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 按照居間人在本合同中應當獲得的佣金予以賠償;
3、 按照本合同標的物總價款的 %賠償於居間人。
4、 。
第七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另一方催告後,在 天內仍未履行;
5、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三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簽訂補充協議,不能簽訂補充協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各具一份,
備案一份。
委託人甲 委託人乙 居間人簽章
簽章 簽章 經辦人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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