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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條款不全,延期完成也要賠償

裝修合同條款不全,延期完成也要賠償

合同中無賠償條款

裝修合同條款不全,延期完成也要賠償

新家裝修從2個月拖到6個月,還超出預算,房主深感到不滿,這損失誰來負責?

據報道,去年5月,李琪找到了一家名為湖南紅太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家裝公司做裝修。並與他們簽訂了“優惠價”10萬元的合同,去年8月初正式進場裝修,但是合同中並未對違約責任、損失賠償等作出約定。

但自簽定之日起,這張合同彷彿是一紙空文。依據雙方合同約定,XX年10月31日為竣工日期。但直到XX年1月31日,李琪家的主體工程才初步完工。李琪原本打算年前搬傢俱,年後入住。但至今,她家仍然有兩三個櫃門沒裝,踢腳線也沒補齊。

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李琪與家裝公司協商,對窗套、門套等項目進行增改。但直至1月份,紅太陽裝飾公司才告訴李琪,這些增改需再支付22083元,超出了原本10萬元的預算。目前經過協商,紅太陽裝飾公司相關負責人已答應減免李琪部分管理費作為補償,並完成李琪家的掃尾修正。

裝修延期要賠償

《民法通則》第1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案例中李琪簽訂的合同有效,但並不嚴謹。不過我國法律有規定,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賠償標準,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造成損失,應該以損失大小來計算並賠償。“像裝修工期拖延,就可按業主的租金損失來計算賠償。

房屋裝修糾紛不斷,在進行房屋裝修交易時,雙方都應該簽訂合同,保證交易雙方的公正、公平。尤其是消費者,一定要注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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