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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常年與法律顧問合同(精選3篇)

知識產權常年與法律顧問合同(精選3篇)

知識產權常年與法律顧問合同 篇1

一、項目概況

知識產權常年與法律顧問合同(精選3篇)

甲方目前擁有大量自主知識產權,隨着甲方的發展,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需求日益突出和迫切,現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知識產權體系,以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並進而提升和利用自己的品牌和技術優勢擴大市場份額。為實現上述目標,甲方聘請乙方律師就知識產權方面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二、雙方人員委派及指定

1 乙方委派律師 ________________ 擔任甲方的知識產權常年法律顧問,根據本合同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其他律師及工作人員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專項法律顧問的,應當取得甲方認可。

2.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為專項法律顧問工作的聯繫人,負責傳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通知乙方。

三、乙方顧問工作範圍

1解答甲方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諮詢、依法提出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 協助甲方草擬、制訂、審查因商務活動與第三方簽署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

各類合同、協議書或其他法律文件,包括特許經營合同、知識產權方面許可與轉讓合同等;

3. 參與甲方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較為重大商務活動的談判、磋商,並提供分析論證;

4. 就甲方已經面臨或可能發生的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或問題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5協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戰略體系、公司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

內部關於知識產權方面的規章制度;

6. 應甲方要求,為甲方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培訓,講授知識產權實務知識;

7. 釐清和解決甲方現有的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問題;

8. 協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維權及應急體系,並針對性地提出對侵權方的打擊手段;

9. 代理甲方完成專利申請、商標註冊、版權登記等事項;

10. 代理甲方的知識產權訴訟、仲裁、專利無效、商標無效等事宜。

四、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及時、客觀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文件及背景資料,對於需要甲方另行授權的,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授權委託書;

2.積極配合乙方律師為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並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其他便利;

3. 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合法的要求;

4.甲方應當根據本合同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律師費和工作費用;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損失,非因乙方律師嚴重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五、乙方義務

1.乙方應勤勉、盡責、專業地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盡最大努力依法切實維護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或知悉有關案件及項目情況後,及時完成委託事務,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3.無論何時,乙方對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任何甲方祕密均負有保密義務,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律師在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5.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6.乙方對甲方項目的服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六、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乙方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繫約定。但需要乙方律師京外出差或長期集中時間工作(以超過3 天為標準)、節、假日期間工作的,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

七、律師費及支付方式

1.鑑於此專項法律顧問服務的複雜性、系統性,根據國家律師服務

收費的有關規定,雙方一致協商同意,對於乙方在本協議約定範圍內提供的法律服務乙方應收取的律師費分四部分,具體如下:

(1)乙方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條1—10 款的服務內容,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伍萬元整,甲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2)乙方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條第11 款的法律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伍仟元整,甲方應當在股權轉讓所得匯出境外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3)乙方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條第12 款的法律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貳萬元整,甲方應當在辦理完資本公積金轉註冊資本手續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4)乙方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條第13 款的法律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伍仟元整,甲方應當在辦理完未分配利潤的處理事宜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2. 如甲方、甲方股東或者收購方出於自身原因終止本項目的運作,乙方已經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

八、工作費用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2.非乙方收取的翻譯費、資料費、複印費等辦公費用;

3.北京市外出差而實際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長途通訊費;4.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乙方律師應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九、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服務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嚴重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直接經濟損失的;

3)違反第五條第3-5 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政策或者違反律師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

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三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十、違約責任

1.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2.乙方委派的律師出現下列過錯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損害,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相應損失;

1)將甲方的商業祕密泄露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第三方;

2)將甲方的文件原件遺失;

3)無故終止提供法律服務。

十一、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期限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合同期限根據項目的運作及完

成時間而定,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計算至項目結束時屆滿。在此期間,任何一方無故提出解除本合同,均構成違約,應支付對方根據此合同可以獲得的收益作為賠償。

十三、通知和送達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簽署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任何一方如遇變更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責任。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投郵日視為送達。

十四、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承辦律師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知識產權常年與法律顧問合同 篇2

聘應法律顧問合同

顧字(    )第  號

聘請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郵  編: 

受聘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E-mail: 

郵  編: 

訂立合同日期:    年  月

聘請方與受聘方雙方本着誠意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由聘請方聘請   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簽訂本合同,以昭信守。

一、經聘請、受聘雙方協商一致,受聘方委派 律師擔任聘請方的法律顧問。

二、法律顧問為聘請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1.為聘請方的重大決策、民商事行為、行政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或進行法律論證;

2.協助聘請方建立健全依法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參與聘請方重大決策和其他法律事務的調研、談判活動;

3.草擬、修改、審查聘請方在依法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4.代理聘請方的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5.受聘請方所屬機構的委託,代理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6.指導和協助聘請方及聘請方所屬機構的法規工作,向聘請方工作人員宣傳法制、解答法律諮詢、開展普及法律常識活動,提供法律、法規信息。

法律顧問應確切及審慎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並應確切及審慎履行一切由法律、慣例及傳統使其對聘請方所承擔的義務,而不以上列.為限。

三、服務時間和方式

受聘方委派律師接受聘請方通知隨請隨到。

法律顧問提供服務除本合同的約定外,以知悉聘請方的請求為準,不以時間為限。

法律顧問直接與聘請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員進行工作聯繫。

四、聘請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法律顧問全面履行工作職責,對不稱職的法律顧問,有權要求受聘方更換。

五、聘請方應向法律顧問提供本系統行業、部門和單位制訂的有關法規、政策性文件、資料,可能涉及法律問題的重要會議,應邀請法律顧問列席。

受聘方接受聘請擔任法律顧問後,基於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本合同的約定,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從聘請方獲得的信息或資料,負有職業保密(權利及)義務。未經聘請方書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給第三方或用於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該職業保密(權利及)義務及於法律顧問的助理、僱員或任何在提供職業服務上的協助人。

職業保密義務不受時間限制。

法律顧問應依法律及正當程序,使用其一切經驗、知識及業務上的資源盡力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就聘請方所提出的權利或主張是否可行,向聘請方認真提供意見;對於受託處理的事務應謹慎研究,並熱心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關於受託處理事務的進展情況。

六、聘請方應為法律顧問及其助理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用品,為律師及其助理人員提供食宿等。

七、本合同有效期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八、聘請方每年法律顧問費為     萬元整(¥      ),於合同簽訂生效後三日內支付。貴陽市城區以外的交通費、差旅費、住宿費在徵得聘請方同意後實報實銷。

九、法律顧問受任的聘請方、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重大專項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設立、收購、資產置換、破產,以及訴訟、仲裁,於本合同外另行簽訂專項合同並按不高於80%的比例優惠收費。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聘請、受聘雙方在實施過程中可以補充完善。如果需要變更、終止、延長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按照新簽訂的合同履行。

十一、本合同在聘請、受聘雙方簽訂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應全面認真地履行合同。

十二、本合同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聘請方:                             應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  址:                           地  址: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知識產權常年與法律顧問合同 篇3

聘請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甲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二條:乙方指派鄭德龍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三條:乙方的法律服務範圍:

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個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諮詢;出具法律意見書;出具律師函;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辦理雙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諮詢不限次數;出具法律意見書每年不超過15件;出具律師函每年不超過15件;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每年不超過20件;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按照山東省律師收費標準的70%收取。

第五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諮詢的方式為電話、qq、電子郵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當面諮詢。乙方律師協助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的,應當在乙方律師辦公地進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領取,乙方不負責送達。

第六條: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納法律顧問費3000元。法律顧問費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未支付的,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七條:甲方有權在以個人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及其相關文件中標明山東鑫希望律師事務所鄭德龍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八條:乙方律師受甲方委託,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的鑑定、翻譯、資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甲方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從事與律師職業道德相違背的事項,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顧問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甲方之直系親屬涉及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聘請乙方律師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費標準80%執行。

第十三條: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對於在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甲方相關隱私和祕密絕對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止。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後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山東鑫希望律師所

(蓋章) (蓋章)

年 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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