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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轉讓協議書(通用3篇)

報價轉讓協議書(通用3篇)

報價轉讓協議書 篇1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簽訂:

報價轉讓協議書(通用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薦主辦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副推薦主辦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一、甲方為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

二、乙方、丙方為已取得從事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甲方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負責推薦甲方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並指導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丙方擔任甲方股份報價轉讓的副推薦主辦券商,當乙方喪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時,由丙方擔任甲方的推薦主辦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託。根據《_____》以及《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暫行)》、《主辦券商推薦中XX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XX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相關規則規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釋義

除另有約定外,本協議中下列詞語僅具有本章所賦予的含義: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XX公司;

(二)報價轉讓業務:證券公司從事推薦非上市公司股份進入代辦系統報價轉讓,代理投資者參與在代辦系統掛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報價轉讓;

(三)主辦券商:取得協會授予的代辦系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四)推薦主辦券商:推薦非上市公司股份進入代辦系統掛牌,並負責指導、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主辦券商;

(五)報價系統: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代辦系統中專門用於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報價和轉讓服務的技術設施;

(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

(七)《試點辦法》:《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暫行)》;

(八)《推薦掛牌規則》:《主辦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規則》;

(九)《信息披露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XX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十)高級管理人員:甲方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

第二章 甲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一條 甲方基本情況

(一)設立時間;

(二)股份發行情況;

(三)股本總額;

(四)股東人數;

(五)股權結構(以圖表形式附後);

(六)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持股明細。

第二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保證遵守《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非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並遵守就股份報價轉讓事項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承諾,乙方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及其他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甲方作出的指導、督促及採取的相關措施,均構成本協議項下對甲方有約束力的合同義務。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報價轉讓協議書 篇2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簽訂: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薦主辦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副推薦主辦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一、甲方為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

二、乙方、丙方為已取得從事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甲方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負責推薦甲方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並指導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丙方擔任甲方股份報價轉讓的副推薦主辦券商,當乙方喪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時,由丙方擔任甲方的推薦主辦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暫行)》、《主辦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相關規則規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釋義

除另有約定外,本協議中下列詞語僅具有本章所賦予的含義: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

(二)報價轉讓業務:證券公司從事推薦非上市公司股份進入代辦系統報價轉讓,代理投資者參與在代辦系統掛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報價轉讓;

(三)主辦券商:取得協會授予的代辦系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四)推薦主辦券商:推薦非上市公司股份進入代辦系統掛牌,並負責指導、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主辦券商;

(五)報價系統:深*證券交易所提供的代辦系統中專門用於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報價和轉讓服務的技術設施;

(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

(七)《試點辦法》:《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暫行)》;

(八)《推薦掛牌規則》:《主辦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規則》;

(九)《信息披露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十)高級管理人員:甲方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

第二章 甲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一條 甲方基本情況

(一)設立時間;

(二)股份發行情況;

(三)股本總額;

(四)股東人數;

(五)股權結構(以圖表形式附後);

(六)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持股明細。

第二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保證遵守《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非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並遵守就股份報價轉讓事項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承諾,乙方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及其他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甲方作出的指導、督促及採取的相關措施,均構成本協議項下對甲方有約束力的合同義務。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

(三)如發行新股(不包括公開發行),優先向公司股東配售。

第三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享有以下權利

(一)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有權就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獲得乙方輔導,並可就相關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向乙方進行諮詢。

(二)甲方有權就公司治理、財務及會計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獲得乙方業務指導。

第四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推薦掛牌備案工作,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備案所需文件,並保證所提交文件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二)甲方應於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出具備案確認函之日起(____________)個報價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並協助股東辦理股份登記、存管;

2.核對並向乙方提交股東持股明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名單及持股數量;

3.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將公司全部股份進行初始登記。

(三)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股東名冊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誤造成股東股權爭議或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甲方初始登記的股份,應全部託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甲方擬披露信息須經由乙方在指定網站進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會全體成員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應經董事長或其授權董事簽字確認;若有虛假陳述,董事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公司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會祕書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祕書的,應指定一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

董事會祕書或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為甲方與乙方之間的聯絡人。

(十一)甲方應將董事會祕書或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的通訊方式(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電子信箱、傳真、通信地址等)和變更情況及時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會祕書被解聘或辭職、指定信息披露負責人員被更換或辭職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應配備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訊工具和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保證計算機可以連接國際互聯網,對外諮詢電話應保持暢通。

(十四)甲方擬披露信息須及時報送乙方,應同時以紙質文檔(包括傳真)和電子文檔形式報送,甲方應保證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內容一致。

(十五)甲方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年度報告。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六)甲方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半年度報告。

(十七)甲方披露季度報告的,季度報告應按照乙方要求編制。

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披露應按《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程序進行。

(十八)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應瞭解並遵守《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及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十九)甲方全體董事、監事應按乙方要求的內容和格式簽署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書。

如董事、監事發生變化,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告知並要求新任董事、監事簽署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書。

(二十)董事長不能正常履行職責超過三個月的,甲方應及時將該事實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間不得賣出;甲方應將新任及離職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名單及其持股數量及時告知乙方,並按有關規定向乙方申請進行或解除其股份轉讓限制。

(二十二)甲方股東掛牌前所持股份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報價轉讓前,甲方應提前三十個報價日向乙方提出申請。

(二十三)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問詢、調查或核查,不得阻撓或人為製造障礙,並按乙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甲方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報價日內告知乙方並披露:

1.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發生或預計發生重大虧損、重大損失;

3.合併、分立、解散及破產;

4.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5.重大資產重組;

6.重大關聯交易;

7.重大或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重大訴訟、重大仲裁、重大擔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長或總經理髮生變動;

10.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11.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正常經營活動受影響;

12.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受到行政處罰;

13.涉及公司增資擴股和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事項;

14.乙方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乙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具備主辦券商業務資格,具有協會頒發的代辦系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證書;

(二)具有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從事報價轉讓業務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三)勤勉盡責地履行推薦主辦券商職責。

第六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享有以下權利

(一)乙方有權依據《試點辦法》的規定,暫停、終止甲方股份的掛牌報價,並報協會備案。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提出的公司股東所持股份進行或解除轉讓限制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報協會備案。

(三)乙方有權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的規定,指導和督促甲方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乙方有權對甲方披露信息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乙方可對甲方擬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提出合理性懷疑,並對相關事項進行專項調查。

(五)甲方未能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以下措施:

1.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

2.暫停解除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股份的限售登記;

3.對甲方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祕書或負責信息披露的其他人員進行公開譴責;

4.向協會報告。

(六)甲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連續三年虧損的,乙方有權對其股份實行特別處理。

第七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乙方應依據《試點辦法》、《推薦掛牌規則》、《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的規定,勤勉盡責地履行推薦主辦券商職責,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依據《推薦掛牌規則》的規定,向協會推薦甲方股份掛牌報價並進行備案。

(三)對甲方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輔導,使其瞭解《試點辦法》及其他報價轉讓業務規則。

(四)代理甲方及時按照《公司法》、《試點辦法》規定辦理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轉讓限制登記及解除轉讓限制登記手續。

(五)乙方及其專職信息披露人員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六)乙方喪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丙方,並將推薦主辦券商業務轉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乙方喪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時,其在本協議中對甲方的權利與義務全部轉移至丙方,由丙方擔任甲方的推薦主辦券商。

第九條 丙方享有在乙方喪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時承接其推薦主辦券商業務的權利,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做好業務轉移的準備工作;

(二)按照協會規定程序承接乙方推薦主辦券商業務;

(三)完成業務轉移後,與甲方協商選擇另一家主辦券商作為甲方的副推薦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並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協會備案。

第五章 費用

第十條 甲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費用

(一)委託備案費(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代收的備案費(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務費(___________)元/年;

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甲方股份終止掛牌報價的,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不予返還。

第六章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二條 丙方喪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甲方、乙方應協商選擇另一家主辦券商,約定其為甲方的副推薦主辦券商,重新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

重新簽訂的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應由甲方和乙方分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本協議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簽訂,如因相關規則進行修訂或頒佈實施新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而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新頒佈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內容相牴觸,本協議與之相牴觸的有關條款自動變更,以修訂或新頒佈後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相關內容為準,其他條款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解除本協議。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協議自動解除

(一)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決定不予備案的;

(二)甲方股份終止報價轉讓的。

第七章 免責條款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一方損失,其他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發生不可抗力時,三方均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 本協議項下產生的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一)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本協議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或存在未盡之事宜,甲、乙、丙三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協會各一份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附件:甲方股本結構表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單位:股

無限售條件的股份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 

高管股份 

個人或基金 

其他法人 

總   股   本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報價轉讓協議書 篇3

出讓方(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轉讓人才住房使用權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標的

1、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為人才住房,不具備上市公開流通、交易、過户等保障性住房條件,該等現狀甲乙雙方均已明確知曉,並予以接受作為本合同訂立之前提、基礎。

2、甲方將位於 街道 路 住宅小區共【 】套住房的房屋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第二條 定價標準

根據 會議紀要( ),該小區住房帶裝修基準價格為每平方米 元,毛坯房基準價格為每平方米 元。各套住房價格依據基準價格及樓層修正、朝向修正確定本套住房價格。具體價格見龍崗區與東昇學校簽訂的合同附件。

第三條 轉讓款

甲方將上述住房使用權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轉讓給乙方,轉讓款核定總價為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元)。

乙方須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到東昇學校財務室一次性繳清轉讓款。

第四條 轉讓使用權期限

甲方轉讓上述住房給乙方的使用權年限為 60 年,即自 20xx 年 5 月 1日起至 2074 年 4 月 30 日止)。

上述住房使用權年限未滿時,如發生拆遷、政策變更等情況而導致本合同終止或本合同項下住房無法延續使用的,由甲方按剩餘使用權年限向乙方補償,補償金額與龍崗區住房保障局向學校補償金額相同。

第五條 使用權限制

1.乙方在按合同約定支付上述住房轉讓款後,取得上述住房的使用權。該住房僅用於居住,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讓、抵押、贈與,以及其他經營等活動。

2.乙方取得上述住房的使用權僅可用於滿足乙方及其直系親屬居住需要。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租賃給除甲方方及其下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才或產業員工以外的第三人。

3.乙方不得擅自改拆或加建室內建築。若因生活居住需要改拆或加建者,須報經甲方同意後,由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房屋室內裝修由乙方按有關規定進行。

4.使用期間,乙方應按住宅區管理的有關規定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服務費用和本體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

5.乙方取得上述房屋的使用權後,應將本人的身份信息、無房證明相關材料並報甲方備案。

6.乙方將房屋租給甲方及其下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才或產業員工使用的價格不得高於同片區人才住房佔用費價格。

第六條 不可抗力

上述住房自甲方向乙方開具交付使用通知書後,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人為因素而毀損的,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七條 回購

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由甲方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回購:

1.乙方離職離開東昇學校;

2.通過弄虛作假、故意隱瞞等行為騙購住房的;

3.利用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4.擅自轉讓、抵押住房的;

5.擅自改建或改變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6.擅自轉租給除乙方及其下屬單位人才及產業員工以外的第三方的;

7.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住房嚴重損毀的;

8.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需要退回的。

第八條 回購價

上述住房使用權若需回購的,按照以下價格進行回購:

住房回購價格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20xx年內(含20xx年)為本協議項下使用權受讓價;超過20xx年的,回購價格=本協議項下使用權受讓價×〔1-1.4%×(購房協議簽訂之日至申請回購之日的年限-20xx年)〕。

第九條 違約責任

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項義務,乙方無故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按本合同約定轉讓總價款的10%作為違約金補償甲方。

第十條 轉讓期限屆滿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自行在10個工作日內騰空該房屋,並通知甲方共同驗房。甲方應在收到預約驗房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共同驗房。甲方經檢查發現住房及設施有損壞或丟失,其維修費用或損害賠償費用由乙方承擔。特殊情況暫時無法退房的,經甲方批准,可給予不超過60日的過渡期,過渡期間乙方應按屆時市場租賃指導價向甲方繳納佔用費。乙方應在驗房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和辦理銷户手續,攜本合同、水電燃氣管理費等結清單、銷户單、退房交驗單等到雙方約定的地點辦理退房手續。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未按約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該批房屋/該房屋的,乙方在此授權甲方有權選擇採用停水、斷電等方式或/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措施以及下述方法之全部或部分收回該房屋,因此而產生的費用及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1.甲方自行開啟門鎖收回該房屋。如該房屋內尚存有乙方物品的,甲方可視情形決定是否同意代為保管。甲方同意代為保管的,乙方可在90日內要求對該等物品取回,該等取回須是一次性的全部取回。自甲方保管日至乙方取回日期間,乙方應依照每日人民幣300元之標準向甲方繳納違約金;乙方未在90日內取回的,甲方有權委託拍賣機構將保管之乙方物品拍賣,並以拍賣所得價款清償乙方應付之違約金。清償後餘額部分,甲方應乙方書面要求予以無息返還;不足清償部分,乙方應繼續承擔給付義務。甲方不同意對乙方物品代為保管的,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可將所涉物品放臵於物業服務單位提供的放臵場所內。乙方應自行取回,並承擔該等物品毀損、滅失的風險。

2.甲方自行開啟門鎖收回該房屋。如此時該房屋裝修形成的添附物仍附着於房屋的,視為乙方的遺棄物,由甲方佔有取得所有權,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同時,甲方有權按政府相關部門發佈的市場指導租金標準計收其逾期不退回房屋期間的佔用費,乙方拒不執行的,甲方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轉讓期內,如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影響本合同執行的,甲乙雙方有權根據政策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

乙方已清楚受讓房屋現狀,除因房屋主體結構出現問題由甲方負責外,其餘問題由乙方自行負責。

轉讓期內甲方若變更法人,甲方不得收回住房並與新的法人簽訂相關協議,保障乙方居住權益不受侵害。若甲方停止辦學,不得收回住房,保障乙方居住權益不受侵害。

轉讓期內甲方被乙方辭退或甲方主動離職、退休,甲方不得收回乙方住房;乙方離開東昇學校後不得將住房轉租別人,否則學校將收回房屋,回收價格=本協議項下使用權受讓價×〔1-1.4%×(購房協議簽訂之日至申請回購之日的年限〕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應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有法律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無法律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深圳市龍崗區東昇學校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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