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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贈與合同能否撤銷

捐款贈與合同能否撤銷

公益捐贈撤銷條件

捐款贈與合同能否撤銷

20xx年6月,某縣發生七級地震,導致人員傷亡並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四海公司通過媒體聯繫到了該縣政府,表示願意通過縣政府為受災羣眾捐款五百萬。承諾作出後四海公司還在各個媒體上對外宣傳此事,使公司名譽度大大增加。但受災縣政府及民眾遲遲沒有受到該筆捐款。後通過媒體記者聯繫到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法定代表人稱經公司股東會決定,撤銷本次贈與。問,四海公司對災區的贈與可以撤銷嗎?

律師解答

按照上述情況,在四海公司與受災縣政府之間形成了贈與合同關係。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除法定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災區政府有權要求四海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贈與財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我們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程序,故當事人不得任意撤銷。原告要行使撤銷權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現為條件,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贈與人即享有撤銷權。被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符合《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屬於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證贈與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捐款贈與合同不可隨意撤銷

案情回放:

20xx年,某私企老闆張某參加某國小危房改建工程,張某當場承諾捐款10萬元,國小校長代表學校接受了捐贈。張某承諾回去後,就會將捐款匯給學校。但經過數月之後,學校未等到張某的捐款,再打電話時,張某聲稱:“你們就當我是開玩笑吧。”學校遂將張某告上法院。

律師解析: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即受贈人無須支付任何對價。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只有贈與人一方承擔義務。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贈與合同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時生效,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為必要。

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但須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進行。交付後,不能再撤銷。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和受贈人的信賴利益,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允許贈與人撤銷的贈與合同,即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

因此,張某作為贈與人不可任意撤銷贈與,必須按約履行。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在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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