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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出口運輸協議書(通用3篇)

國際貨物出口運輸協議書(通用3篇)

國際貨物出口運輸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

國際貨物出口運輸協議書(通用3篇)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為促進運輸及對外進出口貿易的發展,甲,乙雙方就有關海運出口,出口訂艙,報關,運輸,財務等方面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同協議:

一、委託

乙方委託甲方於中國_________地區辦理國際貨物出口運輸服務。

二、責任與範圍

2.1乙方負責提供貨源,並將貨物交予甲方安排出運。

2.2乙方訂艙時,應提供相關出口報關文件,依據不同貿易性質備齊所需之單證包括:合同,商檢證明,核銷文件,許可證,報關單,手冊,發票,裝箱單,出口報關單副本,協議書及國家規定之有關批文等合法,合格文件。

2.3訂艙時,乙方應及時傳真或送交甲方正確之海運託單,託運單應明確標明乙方開發票客户名稱。

託運單內容應註明所託運貨物之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價及特別要求。

如果託運單內容未註明事宜,由此引起後果責任由乙方承擔。

2.4甲方負責承辦乙方所委託之出口包括:出口訂艙,報關,報驗,裝箱,發單及文件交接工作,甲方依乙方要求安排裝期出運,並及時告知乙方中轉港信息及目的港情況。

正常情形下,開航日起30天內甲方得按時將有關文件單證歸還乙方,甲方對已簽收的乙方單證文件負有責任,不得遺失。

另外,甲方有權暫扣乙方單證直至乙方按時結清各項應付費用。

2.5乙方所出運之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禁止出口之物品。

甲方不接受屍體,骨灰和活動物之運輸。

如果乙方違反本規定,將依法承擔由此造成的各項損失。

2.6訂艙內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時,乙方須書面通知甲方,並與甲方操作確認,若貨物已進港或已離港,甲方有權拒絕更改之要求。

2.7船期更改,體積,重量,件數不符,甲方有責任於貨物進港前主動通知乙方,並與乙方書面確認通知,乙方亦得及時與甲方書面確認上述更改內容或要求退關,否則,甲方有權將乙方所委託的貨物正常出運。

2.8如遇貨物體積,重量雙方有爭議之情形,乙方付款暫以甲方倉庫丈量標準付款,待貨物抵達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確認體積,重量為準,採多退少補的方式確定運費。

或者乙方可到甲方倉庫複核,如果甲方錯誤,乙方來回合理車費甲方承擔(限_________元人民幣內),為了減少在甲方倉庫問題上爭議,甲方雙方遵守如下規定:

(1)乙方的貨物根據甲方提供有進倉編號的進倉通知書進甲方倉庫(進倉通知書上乙方有義務填寫相應內容),甲方倉庫有責任根據託運單,進倉通知書核對進倉庫件數,包裝情況,麥頭等,主動出具倉庫收貨回執。

乙方有義務讓相關人員送貨到甲方倉庫,如果乙方送貨是司機,應視司機是全權代表乙方。

如果乙方要求當場丈量尺寸,甲方有義務按乙方要求工作。爭議比較大的情況如布匹,捆紮,草包,和不規則外包裝甲乙雙方應在送貨時及時丈量,雙方就地確認。

(2)乙方送貨如是多筆貨物混在一起送入甲方倉庫,乙方提供進倉通知書,表面實際麥頭資料和件數包裝資料,規格等要求甲方分貨,如果一切分貨資料正確,人為錯誤,後果甲方承擔。

2.9甲方目的港代理,保證合理收費,除正常目的港費用及手續費外不得超收,如有任何超收情形,甲方有責任代乙方索問超收差額。

2.10甲方於每月初將上個月乙方欠費清單傳交乙方。

乙方需於三個工作日予以確認,如有疑義即應向甲方提出書面更改要求,如無疑義最遲應於收到甲方運費清單後的五個工作日之內付清運費。

運價生效日期以開航日期為準。

三、結算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結算費用,並簽發提單。

3.1海洋運費以美元結算。

如以人民幣結算,匯率暫以:1美元=_________人民幣。

3.2凡乙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發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乙方仍負有支付的義務。

3.3乙方對於應付給甲方的費用,應在規定的付款期限內以協議的約定方式支付,不能隨意扣減或拒付。

3.4如遇乙方未按協議規定準時付費,乙方除承擔所欠費用每天萬分之五違約金外,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協議,並有權在海外暫扣貨物及國內暫扣乙方所有單證(包括提單,外匯核銷單,退税報關單等),直至乙方結清費用止。

扣貨,證期間,所造成目的港及裝貨港之額外經濟損失,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費用和法律責任,完全和全部由乙方承擔。

四、協議終止

4.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終止本協議,應提前三十天正式書面並電話確認通知對方財務部,雙方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後本協議才能自動終止。

4.2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仍應承擔原協議內所規定之雙方應履行而尚未執行完畢的義務與責任。

五、協議更改

本協議可經雙方書面確認修改內容,經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後依簽字日期為準立即生效,任何修改補充內容雙方未經簽字確認前仍按原協議內容執行。

六、法律與仲裁

6.1本協議不適用於個人,只使適用於公司。

6.2甲方,乙方協議籤XX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關職位人士簽字為憑。

6.3本協議所有規定事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管轄。

6.4協議雙方執行協議發生爭議時,應先行協商解決,如無效以法定程序照章辦理。

七、協議生效

7.1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生效前,乙方應結清所有甲方簽約前已發生之費用,本協議方可執行。

7.2本協議之有效期自簽訂日期起,以_________年為限,協議期滿之前,甲乙雙方如未接獲對方正式書面通知,本協議則自動延長一年。

7.3本協議一式正本二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留存並遵守執行。

7.4一切附加協議,和本協議同樣有效約束雙方,否則視為違約,並且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八、特別聲明

8.1甲方原則上不接受危險品,半危險品貨物的訂艙,如乙方有危險品或半危險品貨物要委託出運,須提前和事先書面和電話通知甲方。

如若違約,則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及經濟責任。

8.2乙方的參展或緊急貨物要求出運時,應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航期後再行安排訂艙裝運,否則甲方不承擔延誤運輸之責任。

8.3貨物出運後,乙方要求退運,或更改目的港,或中轉港更改運輸方式的,須經雙方書面確認及有關費用,而乙方尚未於上海預結算費用前,甲方有權暫停執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間所產生之額外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8.4乙方目的港收貨人,經甲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後,如逾期未提貨,目的港產生之額外費用由乙方目的港收貨人全部自行承擔。

如若乙方目的港收貨人放棄貨物,則由乙方承擔目的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九、本協議於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於_________簽訂。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貨物出口運輸協議書 篇2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賣買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共同遵守:

乙.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裝運期: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證後____天。

八.裝運口岸和目的地:從____________經____至____________。

九.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付款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須於____年__月__日前將保兑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後____天在________到期。

買方須於簽約後即付定金________%。

十一.裝船標記及交貨條件:貨運標記由賣方指定。

十二.注意:開立信用證時請註明合同編號號碼。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貨物出口運輸協議書 篇3

借款方:

地址: 電話:

代理方:

地址: 電話:

出借行:

地址: 電話:

本借款合同於 年 月 日由借款人 公司(簡稱“借款人”),代理人 銀行(簡稱“代理人”),經理人 銀行和 銀行(簡稱“出借行”),以及貸款人若干銀行與在簽名頁上列明為銀行的金融機構(合稱“各行”,單稱一家為“銀行”)簽署。

鑑於借款人提出從銀行借款,各銀行分別地但不連帶地提出向借款人貸款,總額為 萬美元,當事人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下列術語具有所指明的含義:

(1)“銀行工作日”指 同業銀行市場和各銀行在 進行美元存款交易的營業日。

銀行工作日指 銀行進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3)“美元”或“$”指美國的合法貨幣。

(4)“違約事件”具有第11.1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這種利息期的最後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開始(就首個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個利息期的最後一天開始就任何後續利息期而言,並且在與付款日日數相應之日或其後第六個月最後一天終止的時期。

(7)“貸款分行”,就任何銀行而言,指附錄1中指定的某銀行辦事處或為本合同目的,該銀行在任何時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為其貸款分行和其他辦事處。

(8)“ 銀行同業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決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參考行(或者,如果該參考行不是一家銀行,則由該參考行的附屬銀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後所計算的平均匡算。

在某利息期開始前兩個 銀行工作日上午11時整,各參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 銀行同業市場上的主要銀行提供期限與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數額與該利息期內預付貸借的、進位到 萬美元的完整倍數的貸款數額實際相等(不考慮任何權利或義務的讓與或轉讓)。

但是,如果任何參考行沒有如此通知利率, 銀行同業拆放率必須以其餘參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為基礎,確定 銀行同業拆放率。

(9)“貸款”:就任何時間的任何銀行而言,指該銀行據此進行的貸款,或該銀行據此進行的本金數額尚未歸還的貸款,任何時間的“各貸款”指所有銀行在上述時間貸款的總和。

(10)“貸款承諾”:就任何銀行而言,指確定的數額並在借款合同的簽字頁該銀行名稱旁寫明。

(11)“多數貸款權銀行”:指在支付任何貸款前的任何時間,貸款承諾總額佔全部貸款承諾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後任何時間,擁有該時間內佔貸款本金總和50%以上貸款的各行。

(12)“利差”:為1%.

(13)“票據”:指證明任何銀行貸款的每一張本票,基本上按附錄2的格式。

(14)“參考銀行”:指 銀行、 銀行以及 銀行在 的總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時間的任何實體,該實體50%以上的公開發行的表決權股或其他通常有權選舉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門的股東權益,由借款人一個或更多的實體實際擁有或者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個或更多的實體實際擁有或間接控制。

(16)“終止日”:指 年 月 日。

(17)“全部貸款承諾”指 萬美元。

第二條承諾與付款

2.1貸款承諾:每個銀行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分別地但不連帶地同意,通過其貸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與該銀行的貸款承諾相等的本金數額貸款。

2.2通知與借款承諾: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與全部貸款承諾相等的數額,則應在不遲於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個銀行工作日 時間下午5時,基本上按照附錄3的格式,向代理行發出關於該日(“付款日”)的通知,該日應為終止日之前的一個銀行工作日,並告知其在 的賬户,貸款的收入貸記入該賬户,發送上述通知,構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數額的不可撤銷的承諾。

2.3付款:代理行應立即以電傳或電報向各行通知付款日。

各行應在付款日 時間上午 時,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向代理行提供與該貸款承諾相等的資金金額,其方式或通過 銀行間清算系統結算的資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時決定的,為在 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存入其在 帳號為 - 的賬户,或通知各行已經因此指定的其他賬户,代理行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在付款日將所收資金貸記入借款人根據第2.2條指定的賬户。

第三條還款

3.1還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規定外,借款人分 個半年期償還貸款。

每期的數額相等於貸款的 分之一,但頭 期每期均應進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數,最後一期為全部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餘額所必要的數額,每期貸款應在自第 個付息日開始的連續付息日支付。

3.2自願提前還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 萬美元的完整倍數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

如果不遲於借款人願意提前還款之日前15個銀行工作日 時間下午5時,借款人應向代理行發出有關上述日期和提前還款數額的不可撤銷的通知。

所定數額連同到付息日利息應在該日對各行按對其提前償還數額0.5%支付。

部分提前還款應按在貸款中的比例分攤,並按第3.1條規定的分期,按倒序償還。

提前償還的數額不得根據本合同重新借用。

3.3非法行為: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間確定,任何法律、條款或條約或其中的任何變動,或其解釋或適用的任何變動,使銀行進行貸款或繼續貸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應付數額的行為不合法時,該銀行應將上述決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貸款支付之後發送,則借款人應在緊接着通知日之後的付息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或者,如果該銀行確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償還貸款,則根據該銀行的要求,應連同支付該貸款提前償還之日應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應付給該行的所有其他金額。

第四條利息

4.1基本利率:

(1)除第4.2條或4.3條另有明確規定外,每筆貸款在第一利息期應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內),到該利息期最後一天,(不包括最後一天在內),年利相當於該利息期利差加 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的金額。

(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貸款的應付利息應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應在每次決定 銀行同業拆放率後,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延遲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應付的任何金額到期未付,上述金額在利息期內的利息應在適用的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該日在內)到上述金額支付日(不包括該日在內),年利數額相當於該利息期內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額:(a)代理行在 銀行同業市場上述金額美元存款的當日報價(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內到期日為付息日的 銀行同業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則為該利息日所在利息期內);(c)在該到期日(如果該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開始的利息期的 銀行同業拆放率。

4.3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與各行進行實際可行的協商之後,在任何時候確定(1)不可能確定下一利息期的 銀行同業拆放率,或(2)該利息期內的 銀行同業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內多數貸款權銀行在 銀行同業市場獲得的美元存款的費用,代理行應立即將這一決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貸款之前發出,則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義務應在通知發出之日終止。

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貸款之後發出,則每家銀行應儘快將利率通知借款人,該利率由上述銀行按給該行提供該利息期貸款的有效費用加1%(以年率表示)確定。

銀行貸款利息應在利息期內,以該行的通知所規定的利率計息。

按照該行的請求,借款人應簽署並提交為充分有效地實施本款規定所需的單據,包括但不限於為交換該行持有的票據而應由該行簽署並交付的新票據。

第五條費用

5.1承諾費:借款人每年支付給銀行貸款總額0.5%的承諾費,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在內),到付款日和終止日中較早之日(但不包括該日在內)為止,從其後第3個月的該日起開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與終止日中較早之日。

5.2管理費:借款人應支付給管理行相等於貸款總額1%的管理費,在當日支付。

5.3代理費:借款人應支付給代理行代理費。

(1)在付款日和終止日兩者之中較早之日後的60天內,支付 美元;(2)借款人在提款的週年日應付或應償還的任何金額未償還時,則按提款日一週年支付 美元。

第六條税款

6.1不得抵銷、反索或扣交:根據本合同,借款人所應作出的每次付款或開出的票據,均不得抵銷或反索,並不得扣交由任何地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税務~徵收的任何性質的、目前或將來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規定從上述支付額中扣交税款,則借款人應為銀行或代理行扣交,並按時支付給主管~。

其後付給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筆金額,以保證該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實際所得淨值與對該筆支付沒有扣交税額時的所得相等。

所有上述税款均應由劃款人在支付罰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

但是,如果上述罰金或利息到期應付,借款人應向政府主管~立即支付。

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銀行應支付上述税款、罰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額,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用美元如數補償代理行或銀行。

如果借款人應交任何税款,則應在交税後30天之內,將上述的官方税收收據或證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印花税:借款人應支付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管轄地徵收的註冊税或轉讓税、印花税或類似的税款以及應付的罰金、利息。

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銀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罰金和利息,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如數補償代理行或該行。

第七條付款;計算

7.1款項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應付款項或票據,應在上述應付之日 時間上午11時為止,用美元,用 銀行間清算系統清算的資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時決定的,為在 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支付給代理行在 銀行開立的賬號為第 號的賬户,或代理行向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賬户。

(2)凡根據合同或根據票據寫明到期應付款項,或任何利息的終止日在某規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沒有相應的日期,則應在該月最後一個銀行營業日付款或終止。

7.2計算 根據本合同應付的利息與承諾費,應按1年360日和實際過去的天數計算。

第八條先決條件

8.1付款日前應滿足的條件:各行貸款的義務須根據下列條件而定:即代理行應在不遲於付款日前5個銀行工作日的 時間下午 時收到經簽署的副本以及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銀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註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內容均應為代理行所滿意:

(1)借款人證明書,以及其中所規定的附件,其格式基本按照附錄4的規定格式。

(2)借款人律師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5所規定的格式。

(3)當地法律事務所、代理行和銀行特聘的當地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6規定的格式。

(4)代理行和銀行特聘的 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7規定的格式。

(5) 信件作出的不可撤銷的書面承諾,接受指定作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傳票,基本上按照附錄8規定的格式。

8.2付款時或付款之前應滿足的額外條件:各行貸款的義務應根據下列額外條件而定:

(1)在付款日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於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者由於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

(2)代理行在貸款付款時或付款之前已收到下述文件:(a)證明各該行貸款承諾的 份票據,總額相當於該行貸款總額,而每張票據的金額與貸款的每期償還金額相等,這些票據基本上按照附錄2的格式,並根據第3.1條確定,經正式簽署和交付,而且註明支付日期;(b)一份經簽署的文本和經確認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額外簽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銀行足以得到符合代理行和任何銀行合理要求的這種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內容應為代理行滿意。

第九條聲明與保證

借款人向各行聲明與保證如下:

9.1借款人是根據 地法律正式成立並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從事目前從事的營業,並完成本合同預定的交易。

9.2借款人已經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授權簽署和遞交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並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據項下的義務,完成本合同預定的交易。

9.3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與經過借款人簽署和交付的票據均構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義務,並按各該條款可對借款人執行。

9.4批准貸款或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或強制執行所必需的所有的政府許可和措施,已經取得或得到履行,並仍繼續有效。

9.5沒有發生和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沒有由於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於上述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借款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對所借款項的義務或提供信貸的義務時,沒有違約事件,而且在貸款時亦將不發生上述違約事件。

9.6借款人或作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合同的條款,不需要借款人的債權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債權人同意或批准,也不需要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據的簽署、提交、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履行,及本合同預定的交易的進行。

上述簽署、提交、履行和進行,不會違反對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細則和任何合同文件,以及對借款人或子公司財產適用的判決、命令、法律法規或條例,也不會構成違約行為。

9.7借款人目前沒有尚未結案的或將提起的訴訟、審理程序或索賠要求。

此項訴訟案件或索賠要求,一旦敗訴,可能對借款人以及子的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損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或影響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力。

9.8除第10.6條所指的留置權類型,借款人對其財產擁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權,在其財產上,沒有一切留置權和其他抵押權。

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至少與借款人或所借款項或發放信貸的保證人的所有其他義務處於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 年 月 日及截至該日為止的會計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是完整和準確的,並且為獨立會計師事務所證明的公正地反映了該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綜合財務狀況以及在該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的綜合結果。

9.10借款人和子公司在 年 月 日以來的綜合財務狀況和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沒有重大不利的變化。

9.11無論借款人或是其財產均不得根據主權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轄,在判決前後不受扣押或強制執行的豁免權。

9.12在此之前提交給代理行或任何銀行的有關借款人的與合同有關的所有情況,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準確的。

9.13重複聲明與保證:第九條所規定的每一項聲明與保證,視同在支付貸款之日當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當日所作出聲明與保證一樣。

第十條約定事項

10.1收入的利用:借款人應將貸款的收入用作 .

10.2政府許可:借款人應獲得並充分有效地持有和實施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所有政府許可和向政府部門進行的登記

10.3財務報表:

(1)借款人應在不遲於每一會計年度的每一季度結束後45天內,向代理行提供,並向各行提供一份借款人和子公司每季末的綜合與統一的資產平衡表,該季度收入報表以及財務狀況變化表。

上述報表由其財務負責官員證明為完整、正確、公正及準確地反映借款人和子公司在該季度終止時綜合財務狀況及其在該季度活動的效果。

(2)借款人應在不遲於其會計年度終止後90天給代理行並給各行一份關於借款人與子人公司按照為 地普遍接受並一致使用的、良好會計慣例的原則制訂的綜合與統一的資產平衡表、收入報表和該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變化表,以及由借款人選任,並經代理行接受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的證明書。

該證明書應包括或連同一份説明書,説明在該事務所審查上述財務報表期間,沒有發現可構成違約的事件。

(3)借款人應經常向代理行提供符合代理行或任何銀行合理要求的上述其他報表和資料。

10.4檢查權:借款人應使代理行的代表或任何銀行能夠在任何合理時間審查其財產和記錄。

10.5違約通知:借款人應將每一構成違約的事件,或由於發生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於二者而可能構成的違約事件,以及對其履行本合同或票據義務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留置權和抵押權:如果借款人就其作為借款人的義務,或對所借款項和提供的信貸作為擔保人的義務,在其財產上設有或允許產生任何留置權或其他抵押權,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應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證本合同和票據項下全部應付的金額得到支付;並且在設立任何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時,應作出明文規定,任何銀行對此不負擔任何費用。

但是,本條不適用於:(1)購買時在財產上設立的任何留置權僅僅作為支付財產購買價格的保證;(2)在銀行交易的一般過程中產生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到期的債務;(3)對於庫存設立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到期的債務由出售庫存所得中付還。

10.7保險:借款人應向財務狀況良好和有聲譽的保險人險對其財產投保。

10.8免税通知:如果任何時候由 地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税收~對於合同項下任何支付應予徵收的任何性質的税款可以免徵,則借款人應及時向代理行遞交一份上述免税文件的副本。

第十一條違約事件

11.1違約事件:如果發生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違約事件,或該違約事件正在繼續,代理行以及各行應行使第11.2條規定的補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項下的應付款項;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條中所指的事項),且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後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和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聲明或保證,被證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準確、不完整的、或使人誤解的;

(4)借款人或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貸合同中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將①被解散;②沒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債務;③在破產程序中自願開始破產清理案件,或根據影響債權~利的任何類似法律,尋求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④在破產程序中,對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類訴訟或審理程序,用答覆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⑤在破產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中已經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訴訟,如果該案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時60天內未被駁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駁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任何義務所必需的任何政府許可不再有效和繼續有效;

(7)多數貸款權銀行合理地認為,任何政府~或法院所將採取的任何行動,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狀況產生不利影響,或對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能力有不利影響,如果這項行動在採取以後30天內沒有撤銷或撤銷的決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絕大部分的財產,或不再經營其目前經營的全部或絕大部分的營業。

11.2違約補救:如果發生任何違約事件並且違約事件正在進行,代理行根據多數貸款權銀行要求,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並應通知借款人:①宣佈各行根據本合同應履行的義務終止;②宣佈在終止日之後到期的借款人應付的全部金額立即到期和應付。

11.3抵銷權:如果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金額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權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據抵銷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權,對於任何時間在該行或其任何附屬銀行、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所佔有的借款人任何幣值的資產提起訴訟,以全部償付其應支付給各行的金額,提起訴訟的任何銀行應立即就該行根據本條提起的訴訟通知代理行。

11.4非排他性權利: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是累加的,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方法。

第十二條適用、分配以及支付額分攤

12.1適用及支付額的分配:代理行根據本合同或票據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額,按第14條(而不是按第14.4條)應付的各該金額和按第5條應付的各項費用、到期未付的保險費、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間分配。

12.2支付額的分攤: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得到按照本合同應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額,該行應立即將所得金額付給代理行,代理行應根據第12.2條款分配上述金額視同該款為借款人所付還。

但是,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通知行使抵銷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項下應付金額的全部或分部款項,該行應立即向其他銀行購買這些銀行的貸款參與權,使購買貸款參與權的該行能按比例與其他銀行分攤上述金額。

再者,如果此後從購買銀行得到上述金額的全部或部分,則購買應予以撤銷,而購買價格應按補償程序恢復,但對利息所作的調整應當是公平合理的。

借款人同意,根據本條從另一銀行購買參與權的任何銀行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充分實行其所有有關該參與權的支付權利,該銀行視同借款人上述金額的直接債權人。

上述規定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各該銀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以外的債權所得的金額。

第十三條代理行

13.1代理行

(1)各行授權代理行代表該行實施本合同專門委託給委託行的權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權力。

代理行和各行之間的關係僅為代理人和本人的關係,而決不能將代理行視為任何銀行的信託受託人,或對代理行規定本合同明示條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義務。

(2)無論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職員、僱員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對下列事項承擔任何責任:a.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b.在本合同中所作聲明與保證或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實性;c.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

(3)無論代理行或其董事、職員、僱員或其他代理人對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除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良行為外,不負任何責任。

代理行有權善意信賴經認為是真實的,並由適當的人遞交或簽署的任何文件,信賴由它選擇的任何獨立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並對任何其他當事人由於上述信賴的結果不負責任。

(4)各行已對借款人進行了有關貸款和資信情況的調查和評估,並確定作出這項貸款是適當和謹慎的。

除本合同明確規定以外,代理行沒有責任向任何銀行提供與借款人有關的信用或其他情報,不論這些情報是在撥付貸款之前或之後得到的。

(5)代理行應立即a.向各行傳送其收到借款人給各行或要求各行採取某項行動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b.在收到第7.1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各銀行;c.在收到第7.2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各銀行;d.將收到的各銀行的全部票據轉交該行;e.將根據第6.1條遞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副本轉交各銀行。

代理行應儘快將根據第8.1條和8.2條收到的文件副本轉交各行。

(6)代理行沒有責任詢問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

但是,代理行應立即向各銀行通知收到的有關違約事件的通知,或由於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於兩者而構成違約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代理行沒義務向任何銀行説明由於它或它的附屬機構貸款而收到的金額或其利潤,代理行及其附屬機構得向借款人貸款,接受借款人存款,並與借款人進行各種一般的經營活動。

(8)根據本合同,代理行可將各行任何票據持有人的任何請求、許可或同意視為是決定性的,並對任何後手持有人有拘束力,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轉讓或讓與。

(9)代理行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辭職,以書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數貸款權銀行也可以説明理由或不説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予以撤換。

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種通知時,多數貸款權銀行有權指定一個接替的代理行。

如果在作了上述通知的30天內接替的代理行沒有被指定或沒有接受這種指定,則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

這種指定的代理行其綜合資本和盈餘至少有 萬美元或與其相等的其他外幣,或者是這種銀行的一個附屬機構。

接替的代理行一經接受指定為代理行,應接替並被賦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權利、權力、特權和責任。

卸任代理行應被解除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儘管卸任的代理行辭職或被撤換,本條的各項規定,對在它根據本合同作為代理行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應繼續有效。

13.2償付的約定事項

各行應按其各自決定的份額按比例補償代理行在執行代理職責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如果代理行需要在支付貸款之前支付上述費用,則按該行各自的貸款承若確定;如在此之後,則按其在這個時候保持的貸款金額確定。

13.3代理人未收到的資金

(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代理行已經收到借款人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該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則代理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經支付,並據此推定,代理行可以在該支付日向各行提供與該行推定應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額。

如果借款人事實上並未支付代理行,一經各行要求,應立即償付代理行提供的金額,連同從支付之日起(包括該日在內)到償付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的利息。

由代理行確定的年利率是代理行提供的 同業銀行市場的該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2)代理行在支付之日應有權推定各行(但已經向代理行發出相反通知,代理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該通知的銀行除外)已經按照第2.3條向代理行提供資金,根據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把相當於所有銀行各自貸款承諾總額的資金貸記入借款人。

如果未發出上述通知的任何銀行沒根據第2.5條提供資金,,並且代理行已經將相當於該行貸款承諾的金額貸記入借款人按照第2.2條開立的賬户,代理行應有權根據其選擇,立即向該行或借款人索還上述金額,以及從支付日起(包括支付日在內)到索還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上述金額的利息,代理行確定的年利率為代理行提供的 銀行同業市場的該日美元存存款的隔日利率。

第十四條補償

14.1開辦費:借款人應以美元立即償還代理行代表借款人或經理行談判、準備、簽訂本合同和票據以及有關銀行貸款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

上述費用應包括但不限於:印刷和複製費用,旅行和通訊費用,本合同規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廣告費以及代理行和各行特聘顧問和特聘的 律師的各項費用。

14.2修改和強制執行費用:借款人應即以美元補償代理行和各行由於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變更、談判、準備或履行;任何違約事件,或保持或執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任何權利及與之有關的所有合理費用,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

14.3其他費用:如果借款人在發出第2.2條所指的通知後沒有在規定執行各項條件之時或之前執行第8條規定的各項條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據第2.2條不可撤銷的承諾或到期應付而未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應付金額;或者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貸款的本金,借款人應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利差損失或清償的費用,或使用獲得的存款進行貸放的費用以撥付過期的金額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內撥付該項貸款。

14.4增加的費用:借款人應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銀行支付下述增加的費用:由上述銀行確定因該銀行的貸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和已收或應收金額的減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條例或條約的公佈、變化或解釋,或由於該行遵守任何政府~命令、要求或請求(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發生的全部費用以及已收或應收金額的減少部分。

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產生於(1)任何税款的徵收或變更,(但不是以該銀行或其貸款分行淨所得計算並由該行總行或貸款分行所在地徵收的任何税款,以及第6.1條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徵收或變更)(2)對該行準備金、專門存款的徵税或變更,或對該銀行資產、負債或其帳上存款或貸款的類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費用或減少。

第十五條一般條款

15.1法律的選擇:本合同受 法律的管轄,並據此釋義和解釋。

15.2管轄權:(1)借款人同意凡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都可以在 法院提起並執行;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接受各該法院管轄,不可撤銷地指定

信箱(該信箱在 設有辦事處,位於 街,)作為其收受任何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送達的傳票或其他法律傳喚的代理人。

該信箱應根據本合同將傳票或傳喚按本合同通知規定的地址,用掛號郵件郵寄送達借款人。

(2)借款人並同意,可以在 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財產的任何其他管轄地的法院,提起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及執行,並不可撤銷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轄。

(3)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放棄就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不受在

國 地法院或任何其他國家或管轄地法院的管轄,在判決前後不受扣押及執行的所有豁免權,並同意在有關任何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時不提起或不主張任何豁免權。

(4)借款人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不可撤銷地放棄對現在或以後在 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指定的審判地點提出異議,對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訴訟,不可撤銷地放棄以出庭不便為理由而提出的請求。

15.3貸款貨幣:

(1)根據第14條規定需要償付的費用,如果原來是以美元以外的貨幣支付時,借款人同意應以相當於美元的金額償還,即發生上述費用的人,根據正常的銀行程序,在原費用支出之日以上述其他貨幣購買美元所應支付的金額(在升水和兑換費用之後)。

借款人並同意,根據第4.2條,上述金額應付的利息應根據其金額以美元計算。

(2)根據本合同或票據,借款人對於任何到期金額的義務,儘管以任何其他貨幣支付,應僅以美元計算的金額履行,即在代理行或上述銀行根據正常的銀行手續,於收到上述支付款項之後的銀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貨幣購買的金額(在升水和兑換費用之後)履行。

如果,購買的以美元計的金額不足原來到期日的金額,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為賠償上述不足金額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額。

借款人沒有因這種支付而解除的債務應作為單獨和獨立的債務到期,並在本合同規定解除之前應繼續充分有效。

15.4票據的替換:在票據丟失、被竊或被毀,借款人收到合理的可以滿意的補償或擔保的情況下;或者在票據殘缺不全,票據持有人在向借款人出示該殘損票據時,借款人應自付費用簽署並遞交一份新的票據,註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額以代替丟失、被竊、被毀或殘損票據。

15.5通知: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所有通知應按照本合同,採用電傳、電報或派人送交的書面通知。

用傳真發送或航空郵遞,先付郵資。

上述所有通知應遞送到附錄1指定的收受人的電傳號或 號或地址,或上述收受人通知的其他當事人的號碼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應在收到時有效。

15.6補救和棄權:代理行或任何銀行沒有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應視為放棄或損害上述權利。

單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權利應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進一步行使上述權利或其他權利。

除非以書面形式表示,否則上述權利的放棄應屬無效。

上述任何權利的放棄不能視為本合同任何其他它權利的放棄。

15.7變更:本合同只能由當事人書面簽字文件變更。

15.8轉讓:(1)本合同對借款人、代理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繼承者和受讓人的利益有約束力。

但是,如果代理行以及所有銀行沒有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2)各行得在任何時候讓與或轉讓其在任何票據或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義務。

但是,任何銀行都不得以根據任何管轄地的公司法或票據法需要登記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讓與或轉讓。

借款人應根據任何銀行的請求,簽署並遞交為讓與或轉讓發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該銀行應簽署和遞交的以換取該銀行持有的票據的新票據。

如果任何銀行讓與或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則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言,應指各被轉讓權利和義務的銀行和個人。

15.9代理行或任何銀行的每一決定,在沒有明顯錯誤時,應是最終的,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15.10借款人在第6.1條、6.2條和14條項下的義務,在償還貸款、取消票據及終止銀行和代理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仍然有效。

15.11語言 有關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應為英文,或應附有英文譯本,由必須提交上文件述的當事人確認為完整和準確。

15.12條款的可分割性:本合同中任何管轄區禁止或不能執行的任何條款就該管轄區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執行限度內無效,並不使合同的其他條款無效,或者影響該條款在任何其他管轄區內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15.13副本:本合同可以簽署任何數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本合起來應視為構成同一合同。

15.14術語的統一性:本合同包括關於標的事項的當事人之間的全部合同,並取代所有口頭陳述和以前的書面文件。

雙方於合同開端所述日期在 正式簽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資證明。

借款人:

代表人:

職務:

年 月 日

銀行(代理行):

代表人:

職務:

年 月 日

銀行(管理行):

代表人:

職務:

年 月 日

各行貸款承諾:

銀行 美元

代表人:

職務:

銀行 美元

代表人:

職務:

貸款承諾總額: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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