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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輸貨物合同書(通用3篇)

國際運輸貨物合同書(通用3篇)

國際運輸貨物合同書 篇1

甲方:

國際運輸貨物合同書(通用3篇)

聯繫電話:

營業地址:

乙方:

聯繫電話:

營業地址:

甲乙雙方為了加強雙方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代理貨物運輸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指定乙方代理其航空,海運,陸運,快遞等運輸服務和運費到付服務。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

甲方需要國際運輸的貨物,享用乙方的優質運輸服務。

甲方享有獲取貨物的免費跟蹤,查詢,索取簽收記錄的權利。

由於乙方的過失造成甲方貨物丟失,損毀等情況下,甲方在收貨時即時提出異議,有提出索賠的權利。

乙方的權利:

乙方享有依照協議收取運費的權利。

乙方有檢查貨物的合法性及包裝的權利。

若甲方稱量填寫重量有誤,乙方有權更正。

甲方的義務:

在發貨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乙方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或送貨到乙方指定地點。

在約定的時間內備好貨物及資料。包括:妥善做好貨物的內外包裝詳細的貨物託運書並聲明貨物價值以英文正確完整地填妥運單所有非文件類物品,必須以英文填寫好商業發票,裝箱單某些特殊物品,須按中國海關和目的地國海關的要求,備妥必要的清關文件。

按協議及時支付乙方運費。如甲方無能力或拒絕支付運費,由本協議的甲方的負責人承擔所有運費及訴訟費和律師費。本協議甲方負責人為:,如貨值較大我司建議乙方購買保險。

甲方須繳付因清關所造成的倉儲費,商檢費等海關所收費用。

對於確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非乙方原因而延誤貨物運輸,乙方不承擔責任。乙方有義務及時通知甲方貨物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誤的事實,並爭取有效措施努力補救。

二,付款條件:

雙方同意本協議簽署後,運費的結算採取月結方式。乙方每月5號前提供上月對賬單給甲方,甲方在收到帳單後一週內對帳且蓋章確認回傳,並在當月10號前將所有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每日收違約金1%。

如未到結算期但甲方應付乙方運費金額超過人民幣萬元整,小寫:_________則必須馬上結清,甲方在收到帳單後2天內對帳並付款。逾期每日收取違約金1%。

付款必須匯入我司指定的帳號或由我司財務部門出具法人證明的指定人員。

如甲方需乙方提供墊付款服務,甲方應在乙方墊款日七日內將墊付款付到乙方的帳上。

三,價格變動:

乙方有權根據市場行情,按國家法規對運價進行調整,但應在發貨前通知甲方。

四,協議履行: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另一方有權終止代理關係。但對於甲方,不影響運費的正常支付對於乙方,有義務受理貨物查詢跟蹤或索賠,直至貨物簽收或索賠結案。

五,有效期: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自簽字日起一年有效。協議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可以繼續生效。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友好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負責人:負責人:

日期:日期:

國際運輸貨物合同書 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據《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作事項和合作期限:

1、甲方委託乙(丙)方為甲方在北京、湖南、湖北、河南的到達貨物進行分流派送和維護。

2、到達車輛乙(丙)方在卸車清點後必須在配載單上簽名確認並在當天回傳甲方,確認後造成的貨物短少或貨損由乙丙方承擔。

3、乙(丙)方需在分流點按甲方要求製作店面招牌;並提供一台電話,一個專用號碼為甲方服務。

4、合作期限為一年,如下: __年 月 日— __ 年 月 日。

二、具體操作和財務管理

1、到達貨物操作:

(1)甲方將本公司每日貨物運送到乙(丙)方所在場地,由乙(丙)方組織裝卸清點分流工作,貨物在裝卸時禁止野蠻粗暴裝卸、乙(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貨損,照單分發貨物,要以客户物品清單為準。

(2)清點貨物如發生貨損差異時要及時彙報總部並現場拍照回傳,以便查清原因,如不報者,一切責任由乙(丙)方承擔,如有虛報和故意錯報者,即日取消合作資格。

(3)當天到達貨物必須在車輛到達後的工作時效內完成分流派送,每操作一票分流貨物必須知會甲方並以電子版的形式提供簽收。

(4)如有貨物是特定要求送貨的,送貨費用由甲方提供(注:該費用事先由甲方提供送貨費用報價或溝通確認送貨價格,超出定價範圍由乙(丙)方自行承擔)。

2、財務管理:

(1)甲方提供專用銀行賬户,乙(丙)方每日收取的貨款、運費現金超過300元(三佰元以上)必須在當日下午19:00以前存到甲方指定賬户,到帳後甲方對應會計按照到賬金額製作現金台賬併入帳。

(2)每一季度為賬務結算週期,結算周10號丙方來甲方財務對帳,當月15號由乙方持對賬單結算,結算貨款和酬金分配以電匯方式匯給乙方指定銀行賬號(賬號需經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

三、返程貨物分發

乙(丙)方有義務做好返程貨物收發、託運單填寫清晰,貨物目的地標籤粘貼正確,並及時向甲方反饋當日收貨情況,在雙方溝通後採取乙(丙)方送貨或要求甲方提貨的方式返回。

四、甲乙(丙)雙方利潤分配(以下為暫行分配方案),

1、費用計算方式:

利潤分配以附件價格明細為準。

2、貨物運輸途中由天津到北京、湖南、湖北、河南的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3、貨物運輸途中由湖南、湖北、河南、北京到天津的所有費用由乙(丙)方承擔。

3、甲、乙(丙)雙方經營場所的所有費用(房租、水電、税費及工人工資)由甲、乙(丙)方自行承擔。

4、每月15日定為結帳由甲、乙(丙)方向對方提供對賬明細,在乙(丙)方確認後雙方對衝後結算。

五、其他

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甲、乙(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甲、乙(丙)方需遵守所有經雙方簽署確認的文件(包括會議紀要、補充協議、往來信函)即成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2、雙方本着服務一流信譽至上的原則互利發展,擴大生產和經營,從而取得雙贏的效果。此合同有效期為壹年,雙方無意議期滿續簽。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可持一份。雙方簽字之後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國際運輸貨物合同書 篇3

買方:

賣方: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締結,用中、英文字寫成,兩種文體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條款,賣方同意售出買方同意購進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稱及規格

2.生產國別及製造廠商

3.單價(包裝費用包括在內)

4.數量

5.總值

6.包裝(適合海洋運輸)

7.保險(除非另有協議,保險均由買方負責)

8.裝船時間

9.裝運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裝運嘜頭,賣方負責在每件貨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顏料明顯地刷印或標明下述嘜頭,以及目的口岸、件號、毛重和淨重、尺碼和其它買方要求的標記。如系危險及/或有毒貨物,賣方負責保證在每件貨物上明顯地標明貨物的性質説明及習慣上被接受的標記。

12.付款條件:買方於貨物裝船時間前一個月通過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抬頭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在貨物裝船啟運後憑本合同交貨條款第18條款所列單據在開證銀行議付貸款。上述信用證有效期將在裝船後15天截止。

13.其它條件:除非經買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關事項均按第二部分交貨條款之規定辦理,該交貨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條款將自動地優先執行附加條款,如附加條款與本合同條款有牴觸,則以附加條款為準。

第二部分

14./條件

14.1.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裝運艙位由買方或買方的運輸代理人___________租訂。

14.2.在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裝上買方所指定的船隻。

14.3.在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買方所指定船隻的吊杆下。

14.4.貨物裝運日前10-15天,買方應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賣方合同號、船隻預計到港日期、裝運數量及船運代理人的名稱。以便賣方經與該船運代理人聯繫及安排貨物的裝運。賣方應將聯繫結果通過電報或電傳及時報告買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者船隻比預先通知賣方的日期提前或推遲到達裝運港口,買方或其船運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賣方亦應與買方的運輸代理或買方保持密切聯繫。

14.5.如買方所訂船隻到達裝運港後,賣方不能在買方所通知的裝船時間內將貨物裝上船隻或將貨物交到吊杆之下,賣方應負擔買方的一切費用和損失,如空艙費、滯期費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買方的一切損失。

14.6.如船隻撤換或延期或退關等而未及時通知賣方停止交貨,在裝港發生的棧租及保險費損失的計算,應以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如貨物晚於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抵達裝港,應以貨物抵港日期)為準,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十六天起由買方負擔,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除外。上述費用均憑原始單據經買方核實後支付。但賣方仍應在裝載貨船到達裝港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交負擔費用及風險。

15.&條件

15.1.賣方在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時間之內應將貨物裝上由裝運港到中國口岸的直達船。未經買方事先許可,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由懸掛中國港口當局所不能接受的國家旗幟的船裝載。

15.2.賣方所租船隻應適航和適貨。賣方租船時應慎重和認真地選擇承運人及船隻。買方不接受非保賠協會成員的船隻。

15.3.賣方所租載貨船隻應在正常合理時間內駛達目的港。不得無故繞行或遲延。

15.4.賣方所租載貨船隻船齡不得超過20________年。對超過20________年船齡的船隻其超船齡額外保險費應由賣方負擔。買方不接受船齡超過二十年的船隻。

15.5.一次裝運數量超過一千噸的貨載或其它少於一千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賣方應在裝船日前至少10天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船名、船齡、船籍、船隻主要規範、預計裝貨日、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船公司名稱、電傳和電報掛號。

15.6.一次裝運一千噸以上貨載或其它少於一千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其船長應在該船抵達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時分別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預計抵港時間、合同號、商品名稱及數量。

15.7.如果貨物由班輪裝運,載貨船隻必須是______船級社最高船級或船級協會條款規定的相同級別的船級,船隻狀況應保持至提單有效期終了時止,以裝船日為準船齡不得超過20________年。超過20________年船齡的船隻,賣方應負擔超船齡外保險費。買方絕不接受超過20________年船齡的船隻。

15.8.對於散件貨,如果賣方未經買方事前同意而裝入集裝箱,賣方應負責向買方支付賠償金,由雙方在適當時間商定具體金額。

15.9.賣方應和載運貨物的船隻保持密切聯繫,並以最快的手段通知買方船隻在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如因賣方未及時通知買方而造成買方的一切損失賣方應負責賠償。

16.條件

在條件下,除本合同第15條&條件適用之外賣方負責貨物的保險,但不允許有免賠率。

17.裝船通知

貨物裝船完畢後48小時內,賣方應即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所裝重量(毛/淨)或數量、發票價值、船名、裝運口岸、開船日期及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如因賣方未及時用電報或電傳給買方以上述裝船通知而使買方不能及時保險,賣方負責賠償買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害及/或損失。

18.裝船單據

18..賣方憑下列單據向付款銀行議付貨款:

18..1.填寫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運洋輪的清潔提單(如系&/條款則註明“運費已付”,如系/條款則註明“運費待收”)。

18..2.由信用證受益人簽名出具的發票5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商品名稱、詳細規格及裝船嘜頭標記。

18..3.兩份由信用證受益人出具的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每件貨物的毛重和淨重及/或尺碼。

18..4.由製造商及/或裝運口岸的合格、獨立的公證行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及數量或重量證書各兩份,必須註明貨物的全部規格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18..5.本交貨條件第17條規定的裝船通知電報或電傳副本一份。

18..6.證明上述單據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書信一封。

18..7.運貨船隻的國籍已經買主批准的書信一封。

18..8.如系賣方保險需提供投保不少於發票價值110%的一切險和戰爭險的保險單。

18..不接受影印、自動或電腦處理、或複印的任何正本單據,除非這些單據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樣,並經發證單位授權的領導人手簽證明。

18..聯運提單、遲期提單、簡式提單不能接受。

18..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為裝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該第三者提單由裝船者背書轉受益人,再由受贈人背書後方可接受。

18..信用證開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單據不能接受。

18..對於&/貨載,不接受租船提單,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長或大副收據、裝船命令、貨物配載圖及或買方在信用證內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單據副本各一份。

18..賣方須將提單、發票及裝箱單各兩份副本隨船帶交目的口岸的買方收貨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18..載運貨船啟碇後,賣方須立即航空郵寄全套單據副本一份給買方,三份給目的口岸的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分公司。

18..賣方應負責賠償買方因賣方失寄或遲寄上述單據而使買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銀行費用由賣方負擔。

19.合同所訂貨物如用空運,則本合同有關海運的一切條款均按空運條款執行。

20.危險品説明書

凡屬危險品及/或有毒,賣方必須提供其危險或有毒性能、運輸、倉儲和裝卸注意事項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説明書,賣方應將此項説明書各三份隨同其他裝船單據航空郵寄給買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運輸公司。

21.檢驗和索賠

貨物在目的口岸卸畢60天內(如果用集裝箱裝運則在開箱後60天)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複驗,如發現品質、數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與本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或船行負責者外,買方有權憑上述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因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利息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在此情況下,凡貨物適於抽樣及寄送時如賣方要求,買方可將樣品寄交賣方。

22.賠償費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遲或不能交貨者除外,如果賣方不能交貨或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負責向買方賠償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和遭受的損害,包括買價及/或買價的差價、空艙費、滯期費,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買方有權撤銷全部或部分合同,但並不妨礙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23.賠償例外

由於一般公認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貨或延遲交貨,賣方或買方都不負責任。但賣方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用電報或電傳告買方並在事故發生後15天內航空郵寄買方災害發生地點之有關政府機關或商會所出具的證明,證實災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繼續存在60天以上,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雙方同意對一切因執行和解釋本合同條款所發生的爭議,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最多不超過90天,協商不能取得對買賣雙方都滿意的結果時,如買方決定不向他認為合適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則該爭議應提交仲裁。除雙方另有協議,仲裁應在中國北京舉行,並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所制訂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該仲裁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另有決定,由敗訴一方負擔。

買方:

賣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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