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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設立運輸公司合同(通用3篇)

投資設立運輸公司合同(通用3篇)

投資設立運輸公司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設立運輸公司合同(通用3篇)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___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丁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三、其它約定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後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託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註冊事宜;

4.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代表人: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丁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代表人: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設立運輸公司合同 篇2

提單號:

託運人:

收貨人:

通知方:

電報:

電傳:

提單條款(正面)

上列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另有説明者除外)已裝在上列船上並應在上列卸貨港或該船動所能安全到達並保持浮泊的附近地點卸貨。重量、尺碼、標誌、號數、品質、內容和價值是託運人所提供的,承運人在裝船時並未核對。託運人、收貨人和本提單的持有人茲明白表示接受並同意本提單和它背面所載的一切印刷、書寫或打印的規定、免費事項和條件。

請託運人特別注意本提單內與該貨保險效力有關的免責事項和條件。

提單條教(背面)

1.定義

“貨方”包括託運人、受貨人、發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2.管轄權

凡根據本提單或與其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按照中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解決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

3.承運人責任

有關承運人的義務、賠償責任、權利及豁免適用海牙規則,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於統一提單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

4.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應從貨物裝上船舶之時起到卸離船舶之時為止。

承運人對於貨物在裝船之前及卸離船舶之後,發生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5.包裝和標誌

在裝船之前,託運人應對貨物加以妥善包裝、貨物標誌必須正確、清晰,並須以下不小於五釐米長的字體將目的港清晰地標明在貨物的外部,上述標誌須能保持到交貨時仍然清楚易讀。由於包裝和標誌的不足或不適當所產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應由貨方負擔。

6.運費和其它費用

(1)預付運費應在裝船時連同其它費用一併支付。運費和其它費用,如已有約定而未預付,則應由貨方支付,並自通知繳付運費和其它費用之日起按年息5%加付利息。

裝運的貨物如系易腐貨物、低值貨物、活動物、艙面貨、以及貨物的目的港無承運人的代理人時,其運費和所有其它費用必須在裝船時全部付清。

到付運費連同其它費用應在船舶抵達目的港時一併支付。

預付運費和(或)到付運費,無論船舶和貨物或其中之一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壞,都應毫無例外地全部付給承運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減。

(2)一切同貨物有關的捐、税或任何費用應由貨方支付。

7.錯誤申報

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或目的港查對託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提單上所載的重量、尺碼和(或)內容與實際裝船的貨物不符,而所付運費低於如果申報確實本來應付的運費。則承運人有權向貨方收取按實際裝運貨物與錯誤申報貨物運費差額的兩倍作為貨方對承運人的違約賠償金。

貨方應對由於不正確申報貨物的名稱或其數量、重量、尺碼或內容而對船舶和(或)貨物所造成的滅失和損壞負擔賠償責任,而且貨方應償付承運有關衡量貨物的重量、尺碼和核對貨物一切費用。

8.裝貨、卸貨和交貨

無論港口習慣是否與此相反,貨方都應以船舶所能裝卸的速度儘快晝夜(如承運人需要),包括星期日和假日,無間斷地提供和提取貨物。貨方對違反本款規定所引起的開始損失或損壞,包括滯期應負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可以不預先通知就開始卸貨。如受貨人不能及時將貨物迅速從船邊提取或拒絕提貨,或發現無人認領貨物,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卸在岸上或其它適當場所,而由貨方負擔全部風險和費用,承運人應認為已經履行其交付貨物的責任。

無論港口習慣是否與此相反,在船上衡量貨物的重量,需經承運人特殊許可方能進行。滯留費和卸貨的特別費用,應由受貨人或收貨人負擔。

如果在一合理的時候內無人認領貨物或者貨物將變質、腐爛或失去價值,承運人可按其其留置權自行予以變賣、拋棄或處置該貨物而不負擔任何責任,全部風險和費用由貨方承擔。

9.駁船費

在裝貨港或卸貨港內或港外的任何允船費均由貨方負擔。

10.留置權

承運人得因未付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任何其它貨方應付的款額、無論何人應付的共同海損分攤費用以及收回此項費用的開支而對貨物以及任何單證行使留置權,並有權出售或處置貨物。如果出售貨物所得不足抵償應收款額和引起的費用,承運人有權向貨方收回其欠額。

11.滅失或損壞通知、時效

除非在貨物移交給根據運輸合同有權接收貨物的人的保管之前或當時,將滅先或損壞及其一般性質的通知,用書面提交承運人或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否則這種移交應作為承運人已按提單所載明的情況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

如果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通知應於交付貨物的三天內提交。

如果貨物狀況在其收受時已經聯合檢驗或檢查,就無須提交書面通知。

除非從貨物交付之日或應交付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承運人和船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被免除對滅失或損壞所負的一切責任。

遇有任何實際的或預料會發生的滅失或損失時,承運人和受貨人應為檢驗和清點貨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12.賠償金額

當承運人對有關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賠償責任時,該賠償金額應按貨方的淨貨價加運費及已付的保險費計算。

儘管有本提單第三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應限制在每件或每計費單位不超過人民幣700元,但承運人受貨物前託運人以書面申報的貨價高於此限額,而又填入本提單並按規定支付了額外運費者除外。

如果每件或每一計費單位的貨物實際價值超過上述申報價值,則其價值按申報價值、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將不超過申報價值,而且任何部分滅失或損壞均應按申報價值比例計算。

13.轉運、換船、轉口貨物和轉船

如有需要,承運人得任意將貨物交由屬於承運人自己的船艙或屬於他人的船舶,或經鐵路或以其他運輸工具直接或間接地駛往目的港,轉船、駁動、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儲存以及重新裝船起運,以上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則由貨方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僅限於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運輸。

14.危險品、違禁品

(1)在事先未向承運人提出貨物性質的書面通知,並按運輸中可能適用的任何法律或規章的規定,在貨物、集裝箱或其它包裝的外部加以標明之前,貨方保證不交運具有危險性、易燃性、放射性和(或)任何有害性質的貨物。

(2)無論何時發現承運的貨物未能遵照上述(1)款的規定,或發現貨物屬於違禁品,或在運輸中為裝貨港、卸貨港、掛靠港或任何地方、水域的任何法律或規章所禁止,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予以處置使其不能為害,或投棄海中或卸下,或由承運人任意處置而不予賠償、貨方應就任何種類的滅失、損壞或賠償責任,包括運費損失和直接或間接的由該運輸所引起的或造成的任何費用擔負責任並向承運人賠償。

(3)如果遵照上述(1)款的規定承運的任何貨物對船舶或貨物造成危險時,則應同樣予以處置使其不能為害,或投棄海中,卸下或由承運人任意處置而不予賠償,但如有共同海損則不在此限。

15.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

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的接受、裝載、運輸、保管和卸載均由貨方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了負賠償責任。

16.集裝箱貨物

(1)貨物可以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受僱人裝入集裝箱。上述承運人裝載的集裝箱或接受的滿載某裝箱均可裝在艙面或艙內,無須預先通知。雖然有本提單第15條的規定,又儘管貨物裝在艙內,承運人對此種運輸的賠償責任仍應按照本提單的各項條款處理,貨物應承擔共同海損分攤並應獲得其同海損賠償。

(2)如果集裝箱非由承運人裝箱或裝載,則承運人對箱內所載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而貨方應對由下列原因造成承運人的任何人身傷害、滅失、損壞、責任或費用負責賠償。

1)集裝箱的裝箱或裝載方式:或

2)集裝箱內的貨載不適宜集裝箱運輸:或

3)集裝箱不適宜或條件不良,而此種狀況在集裝箱裝箱或裝載之時或之間,貨方只要進行合理檢查本來是明顯的。

如果集裝箱非由承運人裝箱或裝載,而承運人以鉛封完好交付,則此種交付應視為完全和全部履行了承運人的義務,則承運人對集裝箱內所載貨物的任何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在裝箱之前,託運人應檢查集裝箱,而集裝箱既經使用,即是完好和適宜使用的初步證據。

17.冷藏貨

冷藏貨艙在裝貨之前,承運人除必須取得船級證書外,還應取得船舶檢驗機構的驗船師或其他合格人員的證書,表明該冷藏艙位和冷藏機適於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冷藏貨物。

受貨人應在船舶備妥交貨時立即接收冷藏貨物,否則,承運人可以將貨物卸在岸上,其風險和費用均由貨方負責。

18.木材

本提單內關於木材裝船時“外表狀況良好”的任何記載,並不表示承運人承認該木材沒有沾污、裂縫、洞孔或碎塊。承運人對上述木材的沾污、裂縫、洞孔或碎塊不負責任。

19.鐵和銅

貨方應將每件鐵和鋼明顯和持久地以油漆做出標誌,每捆並須捆紮牢固,明顯,持久地以油漆做出標誌並控以金屬標籤,以便能在卸貨港對每件或每捆分辨認明。如果貨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做到,則承運人既對正確交付又對由此發生的費用不負責任。

20.散裝貨、一個以上收貨人的貨物

(1)由於承運人無適當方法核對散裝貨物的重量,提單上所列的重量僅能做為參考,不能構成不利於承運人的證據。

(2)如果散裝貨或無標誌的貨物或標誌相同的貨物的收貨人超過一個人,則收貨人或貨主應共同和單獨承擔將貨物或貨件按比例分成數量所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如有短缺,其短缺量應按承運人,其受僱人或代理人決定的比例向他們分攤。

21.重貨和笨件

每件貨物的重量滿公斤,和任何笨件其長度滿9米時,託運人必須清楚的標明其重量、體積及長度。承運人得自行決定使用港方起重設備或使用其它方法,其風險和費用均由貨方負擔。由於沒有申報重量、體積及長度或者錯誤申報致使船舶、駁船、碼頭、起重機、絞車或不論何物或有關工作人員遭受或引起任何損害、損失或賠償責任,均應由貨方負擔。

22.薰蒸

無論何種原因貨物在船上燻蒸,只要沒有實際證明屬於承運人的疏忽,也不應推定屬於他的疏忽,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和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貨方負擔。

23.選港貨

選港貨的卸貨港必須在船舶到達列名為選港的第一個港口四十八小時之前向船舶代理人宣佈。

如未宣佈,承運人可以選擇在第一個或任何一個選港卸貨,即應認為運輸合同已經履行。任何選港貨必須為本提單項下貨物的總數量。

24.共同海損和新傑遜條款

(1)共同海損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________年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規則進行理算。

(2)如果在航次開始之前或之後,由於無論是疏忽與否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危險、損壞或災難,而根據法令、合同或其他規定,承運人對此類事件或此類事件的後果都不負責。則貨物託運人、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應在共同海損中與承運人一起分擔可能構成或可能發生的具有共同海損性質的犧牲、損失或費用;並應支付關於貨物方面所發生的救助費用和特殊費用。如果救助船舶為承運人所有或由其經營,則其救助費和應猶如該救助船舶係為第三者所有一樣。全額支付。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認為足以支付貨物方面的預計分攤款額及其救助費用和特殊費用的保證金,如有需要,應由貨物、託運人、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有提貨之前付給承運人。

25.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如有船舶由於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受僱人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而與他船碰撞,則本船的貨物所有人應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所受一切損失或所負一切賠償責任,給予本船承運人賠償。但此種賠償應以上述損失或賠償責任所體現的已由或應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給上述貨物所有人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或其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的數額為限,並由他船即非載貨船舶作為其向載貨船舶或承運人提出的索賠的一部分,將其衝抵、補償或收回。如果非屬碰撞船舶或物體的,或在碰撞船舶或物體之外的任何船舶或物體的所有人、經營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觸碰、擱淺或其他事故中犯有過失時,上述規定亦應適用。

26.戰爭、檢疫、冰凍、罷工等

如果發生戰爭、封鎖、海盜、瘟疫、檢疫、冰凍、罷工、港口擁擠以及其他非承運人所能控制的情況,而使船舶及貨物不能安全一參軍目的港及(或)在目的港卸貨,承運人有權在裝貨港或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貨物,運輸合同應認為已經履行。在上述情況下發生的任何特殊費用均應由貨方負擔。

27.地區條款

關於運往美國或從美國運出的貨物,儘管有本提單的任何其它條款,本提單應遵守美國________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規定。承運人或船舶對此種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所負賠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每件或如此種貨物不以包件運送則每一通常計費單位不超過美國合法貨幣500元,但是託運人在此種貨物裝船前已將其性質和價值加以申報並被載入提單者不在此限。

投資設立運輸公司合同 篇3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車輛損失險

第一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捲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衝突或暴亂:

(2) 酒後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後,應當儘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後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於本保險的責任範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後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並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塗改偽造單證或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並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 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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