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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銀行個人貸款抵押合同(通用3篇)

招商銀行個人貸款抵押合同(通用3篇)

招商銀行個人貸款抵押合同 篇1

為了維護您的利益,在您簽署本合同之前,請仔細閲讀如下注意事項:

招商銀行個人貸款抵押合同(通用3篇)

1、您請認真閲讀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對於不理解的條款,可以向貸款徵詢,貸款人將進行解釋。

您一旦簽訂本合同,即視為您已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2、 您已經確保提交給銀行的有關證件及資料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3、您已經確認自己有權在合同上簽字;

3、 您將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簽訂並依約履行本合同;

4、 請您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需要您填寫的內容;

5、 如果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之處,您可以向當地招商銀行個人貸款經辦部門諮詢。

個人貸款抵押合同

編號:

立約人: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見本合同第十六條。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見本合同第十六條。

為擔保本合同第十七條所指明之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能得到按時足額償還,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

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

現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平等協商,就下列條款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招商銀行個人貸款抵押合同 篇2

招商銀行個人貸款抵押合同

敬請注意

為了維護您的利益,在您簽署本合同之前,請仔細閲讀如下注意事項:

1、您請認真閲讀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對於不理解的條款,可以向貸款徵詢,貸款人將進行解釋。您一旦簽訂本合同,即視為您已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2、 您已經確保提交給銀行的有關證件及資料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3、您已經確認自己有權在合同上簽字;

3、 您將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簽訂並依約履行本合同;

4、 請您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需要您填寫的內容;

5、 如果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之處,您可以向當地招商銀行個人貸款經辦部門諮詢。

個人貸款抵押合同

編號:

立約人: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見本合同第十六條。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見本合同第十六條。

為擔保本合同第十七條所指明之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能得到按時足額償還,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現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平等協商,就下列條款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見本合同第十八條。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合同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

第三條 抵押物和抵押物權屬憑證的保管及責任

一、抵押期間,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託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抵押期間為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全部還清之日止的期間。

二、抵押期間,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 因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設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抵押期間,乙方應將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其它相關證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權屬憑證。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權屬憑證滅失的,甲方應承擔補辦費用。

第四條 抵押物登記

一、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15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相應的政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

二、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無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甲乙雙方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三、乙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配合甲方按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內辦妥相關手續,乙方應對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保險

乙方根據國家規定或貸款人的要求辦理第一受益人為甲方的保險,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貸款金額。保險公司的選擇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將保險單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延長,乙方需辦理延長投保期手續。投保的財產如發生損失,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

如乙方未辦理抵押物投保手續或延長投保期手續,甲方有權代理乙方直接辦理,有關費用仍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權從乙方在甲方處開設的賬户中直接扣劃

或以其他方式追索。

第六條 對抵押期間處分抵押物的限制

一、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交換、贈予、轉移或以任何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在向貸款人提供擬承租人已知曉抵押物已抵押給貸款人、並承諾自行承擔因抵押權實現而提前中止租賃合同的所有損失的書面證明後,借款人(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物,但出租期限不得長於——年,出租期限長於——年的出租,必須徵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租賃所得應存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用於歸還貸款的存款賬户中,作為每月還本付息款項來源的一部分,不得挪做他用。

二、抵押期間,如乙方確需有償轉讓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進行:

1.必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乙方未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乙方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以致不能足額抵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足額抵押財產;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足額價款劃入甲方指定賬户,以用於到期或提前清償借款合同項下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在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足額價款劃入甲方指定賬户以後,甲方可以協助乙方辦理註銷抵押物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得權屬憑證退還乙方。

第七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的有關保險及 費用由乙方承擔。公證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50%。)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未能按時歸還借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延長的期限屆滿後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或違反借款合同,導致出現甲方依法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情況;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後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後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雖接受繼承或遺贈,但拒絕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義務的;

六、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實現的其他事由。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其擅自處分抵押物的行為,並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財產,或依法提前處理抵押物。

招商銀行個人貸款抵押合同 篇3

出質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依據________年____字號____借款合同向________發放的貸款,本金金額為____(幣別)_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元整,貸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 甲方以質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第四條 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質押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_________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______(幣別)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元整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評估、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或可撤銷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條 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物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物的價值減少的,應當: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後,乙方向甲方賠償;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條 非因乙方過錯導致質押物的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讓、兑現、再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物。

第十一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兑現質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二條 甲方以債權、存款單或其他有價證券出質的,其兑現日期先於還款日期的,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處理:

1.到期兑現用於提前清償貸款;

2.轉換為定期儲蓄存單繼續用於質押;

3.用乙方認可的等額債權、存款單調換到期債券、存款單。

第十三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兑現質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物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的違約情形等。

第十五條 甲方因隱瞞質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未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貸款本息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直接用甲方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抵消。

第十六條 乙方依法處分質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條 質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罰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全部償清完畢後止。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違反本合同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或受權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或受權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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