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代持協議(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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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代持協議 篇1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持股權作為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該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劃轉等處置行為)。
2在委託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
3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並有權基於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託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4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並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委託人選定的新受託人。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作為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7日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2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甲方,並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後3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等同於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3在甲方擬向公司之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代持股份時,乙方必須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第三條委託持股費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託代持股份期間,收取代持報酬元。
第四條委託持股期間
甲方委託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間自本協議生效開始,至乙方根據甲方指示將代持股份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時終止。
第五條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於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公司註冊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其他股東對以上股權代持事宜均已知曉,並無異議。
股東(簽名):
股東股權代持協議 篇2
委託股權代持協議
隱名股東(甲方): 名義股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鑑於甲方擁有棗X公司(以下XX公司)%股份,甲方欲將該股份委託給乙方代為持有。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範圍框架下,雙方就本協議股份代持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股份代持關係的界定
1.1 為明確代持股份的所有權,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確認,代持股份實際由甲方所有,並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因甲方原持有的股份認繳出資期限尚未到期,如後期需要實際繳納出資,應由甲方負擔。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甲方對外持有股份,並依據甲方意願對外行使股東權利,並由甲方實際享受股權收益。
1.3 根據本協議,甲方委託乙方並以乙方名義代位行使的股東權利包括:在股東名冊上具名;按照甲方意願,參與公司股東會並依據甲方意願行使表決權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項下的其它股東權利;代理或代付相關利潤款項、投資款項;對外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關係,可以理解為實際出資人、隱名代理等類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二、 代持股份
2.1代持股份:甲方將其擁有X公司33%的股權,即認繳出資3.3萬元(XX公司註冊資本金為10萬元),通過本協議作為『代持股份』
2.2代持股份將通過工傷變更登記程序,登記至乙方名下,並委託乙方以自己名義對外持有。
2.3乙方作為名義股東,僅為代持目的,在工商變更登記時不再支付相關股權轉讓款。
2.4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委託目的,按照甲方的意願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將其名義下的代持股份進行轉讓、質押以及進行增、減資等處分行為
三、股份收益權利
3.1代持股份項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潤分紅),由甲方實際受益人所有;
3.2乙方按照甲方真實意思或指令,對XX公司的利潤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東名義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3.3XX公司的利潤分紅款將匯入乙方名義股東賬户或由乙方名義股東領取的,乙方在代領包括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後,將立即匯至甲方賬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它股東權利
4.1除上述股權收益的行為外,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當按照甲方意願,履行股東權利;
4.2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按照甲方意願行使公司法規定的桂東各項權利,包括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派遣董事會成員,簽署股東會決議文件、行使股東知情權利、參加股東訴訟等。
五、甲方的聲明與承諾
5.1甲方承諾:將代持股份以工商變更形式過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對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權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質押、擔保等權利瑕疵的情形。
5.2甲方有權以隱名股東名義,直接行使XX公司的股東權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東權利程序。甲方參加XX公司股東會,乙方按照甲方意願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利簽署相關股東會決議。
5.3甲方有權實際享有代持股份項下的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或就該股權收益的具體處置,享有最終的決定權。
5.4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願,超越權限或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包括擅自轉讓、質押、擅自對外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借款、擔保等損害XX公司情形,甲方有權解除對乙方的委託。
六、乙方的聲明與承諾
6.1乙方承諾,代表股權所產生的任何及全部投資收益均由甲方享有和收取,如乙方代為辦理的,應在獲得投資收益後的15日內,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户。
6.2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就行使代持股權對應的表決權時,應提前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表股權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6.3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代表持有的股權及其股東權益轉委託給第三方。
6.4如後期甲方要求乙方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甲方,乙方應無條件予以配合。
七、保密條款
7.1雙方對本協議的內容和履行情況予以保密,任何一方違反保密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相應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
8.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管轄。
九其它事項
9.1本協議原件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東股權代持協議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內容
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自己對*有限公司43%股權(佔股比例43%)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並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第二條 委託權限
(具體行使相關權利時須取得甲方的書面授權委託)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持股份作為*有限公司股東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行使公司法與*有限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出資者,對*有限公司享有股東權益。
2、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乙方承諾其所代為持有的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應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權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若因乙方原因或因任何第三方追究乙方責任(不包括因乙方的名義股東身份應對*有限公司或其股東或其債權人或對公司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等類似主體承擔相關責任而發生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須足額賠償甲方的所有相關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損失、預期利益損失、追討賠償所發生的訴訟費用、保全費、律師費等)。
3、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權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甲方,並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後7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等同於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四倍之違約金。
4、在甲方擬向公司之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代持股權時,乙方必須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5、在乙方代持股權期間,因乙方的名義股東身份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甲方獨立承擔,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給予足額補償。
第四條 委託持股期間
甲方委託乙方代持股權的期間自本協議生效開始,至乙方根據甲方指示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時終止。
第五條 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於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同意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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