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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直播帶貨合同(精選3篇)

藝人直播帶貨合同(精選3篇)

藝人直播帶貨合同 篇1

甲 方:

藝人直播帶貨合同(精選3篇)

聯繫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乙 方:

聯繫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鑑於甲方為 產品/ 品牌經營者, 乙方為 藝人全約經紀方, 甲方希 望利用乙方藝人在相應社交平台直播過程中對甲方旗下產品/ 品牌向用户提供信 息推廣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 方經友好協商, 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信息推廣服務事宜,簽訂本合同, 以茲共同 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或文義另作説明,下列詞語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義:

1、信息推廣服務:指通過乙方擁有或合作的社交媒體平台賬户面向用户提供的 信息推廣服務。

2、信息服務費:指因乙方為甲方提供信息推廣服務而產生的,甲方應向乙方支 付的費用。

第二條 服務內容及期限

1、合作內容

1)信息推廣內容:信息推廣內容:“【 】”相關植入直播。甲方提供相關素材。

2)推廣產品:產品名稱【 】。

3)產品銷售形式: 。

2、直播平台: 。

1)發佈形式 / 發佈位置: 。

2)發佈時間: 年 月 日。

3)介紹產品時長:不得低於 分鐘。

3、關於視頻直播物料, 甲方有權自信息推廣內容發佈之日起 30 個自然日內進行 使用,超過上述日期,甲方如仍有需求,甲、乙雙方應另行協商使用時間及費用。

第三條 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1、服務費用(坑位費):雙方確認,本合同項下工作事宜, 含税服務費共計【¥ 】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甲方需在合同簽署後的 日內(最晚不遲於 直播前)向乙方支付此款項,乙方收到款項後應為甲方開具此款項的發票。

2、產品銷售佣金:本合同項下銷售甲方產品所得金額的 % 歸於甲方, % 歸於乙方。

3、乙方收款賬户:

户 名:

開户行:

賬 號:

4、甲方開票信息:

公司名稱:

税號:

開户行:

賬號:

地址:

電話:

第四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保證其提供的信息推廣內容符合下述要求:

1 )不包含中國法律法規認為是反動、誹謗、色情、淫穢或侮蔑等違法內容或 與社會公共道德準則相悖的內容;

2 )不包含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 權、商標權、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的內容;

3 )不得包含侵犯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公眾形象或隱私的內容;

4)符合法律法規、其他相關部門及推廣平台的規定。

2、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地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務費。

3、經乙方要求, 甲方應根據信息推廣發布要求,向乙方提交信息推廣內容真實、有效的資質證明,並對其所提供的全部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負責。

4、甲方保證其推廣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地方及行業標準,且該推廣產品或發 布的推廣內容已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備案文件和證書。

5、因甲方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問題、糾紛、責任與相關賬號、 乙方、乙方藝人、 其他主播無任何關係, 由甲方自行負責, 如因此給乙方和 / 或第三方造成損失 (包 括但不限於經濟損失、聲譽損失)的,甲方應予以公開道歉並賠償相應損失,損 失難以計算的,按乙方藝人年收入的 倍予以賠償。

6、甲方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公眾和 / 或第三方表明乙方藝人為甲方產 品/ 品牌有代言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代言人/ 形象大使),否則,甲方應立即下線 相關物料,並公開道歉,並按乙方藝人年收入的 倍支付違約金。

7、甲方負責推廣產品的發貨、退換貨,應為消費者提供順暢的退換貨通道,因 發貨、退換貨引起的糾紛與乙方無關,如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 甲方還應予以 賠償。

第五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收到信息服務費後有義務依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信息推廣服務,甲 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相應費用的,乙方有權拒絕相應內容上線或已經上線的,有 權隨時終止。2、乙方有權在雙方確定的信息推廣發布日期前至少五個工作日,要求甲方提供信息推廣素材。乙方有權對甲方提供的素材進行審查,若甲方所提供的素材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要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進行糾正。甲方拒不 糾正的,視為甲方違約,應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前述審查僅為形式審查,並不 視為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素材、產品質量承擔任何的連帶責任,甲方應自行承擔 因甲方產品、內容引發的一切糾紛、責任。

3、乙方有權依據推廣平台的實際情況修改或調整甲方提供的素材,並進行加工,

修改、調整。如甲方提供的素材含圖片、文字等內容,甲方保證上述內容使用時 甲方均有合法的使用權及所有權,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因此產 生的糾紛由甲方負責,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需全額賠償。

4、如甲方產品有瑕疵(包括但不限於投訴率超過 20%、質量負面新聞、被相關 機構認定不合格),乙方有權隨時下線和 / 或刪除相關視頻。

第六條 聲明及保證

每一方均不可撤銷地對對方聲明並保證:

1、擁有合法資質從事本合同項下交易,且該交易符合其經營範圍;

2、可全權訂立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3、其授權代表擁有充分授權簽署本合同;

4、推廣效果主要基於推廣內容的質量及用户體驗等因素,故乙方不對推廣效果 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推廣效果亦不作為影響本合同執行及各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因 素或理由。

如任何一方違反在本條項下的聲明和保證, 違約方應就守約方的所有實際損 失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保密責任

未經對方書面許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本合同內容, 以及通過簽訂、 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公司的任何信息。任何一方應法院或其他法 律、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披露信息 (通過口頭提問、 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 傳喚、 調查或其他程序)時,在可能且合法的情況下, 披露方應立即向另一方發出通知, 並做出必要説明。 除上述情況, 任何一方未能保守對方商業祕密的,應當及時採取應盡的措施挽回損失, 並於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 任何一方未能保守對方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本保密義務不隨本合同終止、中止、解除而失效。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甲方於合同所規定的付款期限內未向乙方付款,則按照每遲延一日應向乙 方支付相當於應付款金額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若守約方聲明違約方實質性違反本合同及本合同條款之約定並提出此種違反 的證明,而違約方未能在收到守約方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的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 日內糾正其違約行為, 則守約方可經通知違約方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就 違約予以賠償。

3、如甲方單方終止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費用不予以退還,甲方還應按信息服務 費的 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免責條款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不能控制、不可預見、不可預防、不可避免的事 件,該事件妨礙、 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 該事件 包括但不限於:

1 )政府行為、自然災害、戰爭或任何其他類似事件;

2 )軟件、系統等服務設備維護、檢修等非人為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情況;

3)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線路服務(網絡通訊)中止;

4)服務器或乙方渠道因遇不法攻擊導致服務器臨時性不能正常運行;

5)推廣平台政策變更或推廣平台管制等;

6)發佈賬號被封禁。

2、出現不可抗力事件時,知情方應以書面形式及時(不可抗力事件產生 5個工作日內)、充分地通知對方,並告知該類事件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3、基於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雙方均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十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至原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通知條款

1、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函件,都必須以本條款確認的聯繫方式為準,若 有變更,須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包括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對方。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通知,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的,自電子郵件進入收件方指定之電子郵件系統的時間即視為已送達;以快遞或掛號郵件形式發送的,以對方簽收之日或發出之日起 5日後視為對方收到該通知。

2、甲方地址:

授權代表:

電 話:

電子郵箱:

3、乙方地址 :

授權代表:

電 話:

電子郵箱: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2、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確定,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附件 1:甲方資質文件

附件 2:甲方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日 期: 日 期:

藝人直播帶貨合同 篇2

甲方:

聯繫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乙方:

聯繫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鑑於甲方為產品/品牌經營者,乙方為藝人全約經紀方,甲方希望利用乙方藝人在相應社交平台直播過程中對甲方旗下產品/品牌向用户提供信息推廣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信息推廣服務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定義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或文義另作説明,下列詞語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義:

1、信息推廣服務:指通過乙方擁有或合作的社交媒體平台賬户面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廣服務。

2、信息服務費:指因乙方為甲方提供信息推廣服務而產生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費用。

第二條服務內容及期限

1、合作內容

信息推廣內容:信息推廣內容:相關植入直播。甲方提供相關素材。

2、推廣產品:產品名稱。

3、產品銷售形式:。

4、直播平台:。

5、發佈形式/發佈位置:。

6、發佈時間:年月日。

第三條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1、服務費用(坑位費):雙方確認,本合同項下工作事宜,含税服務費共計【¥】元,大寫人民幣【元整】,甲方需在合同簽署後的日內(最晚不遲於直播前)向乙方支付此款項,乙方收到款項後應為甲方開具此款項的發票。

2、產品銷售佣金:本合同項下銷售甲方產品所得金額的%歸於甲方,%歸於乙方。

3、乙方收款賬户:

户名:

開户行:

賬號:

4、甲方開票信息:

公司名稱:

税號:

開户行:

賬號:

地址:

電話:

第四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保證其提供的信息推廣內容符合下述要求:

2、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地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務費。

3、經乙方要求,甲方應根據信息推廣發布要求,向乙方提交信息推廣內容真實、有效的資質證明,並對其所提供的全部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負責。

4、甲方保證其推廣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地方及行業標準,且該推廣產品或發佈的推廣內容已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備案文件和證書。

5、因甲方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問題、糾紛、責任與相關賬號、乙方、乙方藝人、其他主播無任何關係,由甲方自行負責,如因此給乙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經濟損失、聲譽損失)的,甲方應予以公開道歉並賠償相應損失,損失難以計算的,按乙方藝人年收入的倍予以賠償。

6、甲方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公眾和/或第三方表明乙方藝人為甲方產品/品牌有代言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代言人/形象大使),否則,甲方應立即下線相關物料,並公開道歉,並按乙方藝人年收入的倍支付違約金。

7、甲方負責推廣產品的發貨、退換貨,應為消費者提供順暢的退換貨通道,因發貨、退換貨引起的糾紛與乙方無關,如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予以賠償。

第五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收到信息服務費後有義務依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信息推廣服務,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相應費用的,乙方有權拒絕相應內容上線或已經上線的,有權隨時終止。

2、乙方有權在雙方確定的信息推廣發布日期前至少五個工作日,要求甲方提供信息推廣素材。

乙方有權對甲方提供的素材進行審查,若甲方所提供的素材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要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進行糾正。

3、乙方有權依據推廣平台的實際情況修改或調整甲方提供的素材,並進行加工,

修改、調整。

如甲方提供的素材含圖片、文字等內容,甲方保證上述內容使用時甲方均有合法的使用權及所有權,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因此產生的糾紛由甲方負責,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需全額賠償。

4、如甲方產品有瑕疵(包括但不限於投訴率超過20%、質量負面新聞、被相關機構認定不合格),乙方有權隨時下線和/或刪除相關視頻。

第六條聲明及保證

每一方均不可撤銷地對對方聲明並保證:

1、擁有合法資質從事本合同項下交易,且該交易符合其經營範圍;

2、可全權訂立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3、其授權代表擁有充分授權簽署本合同;

4、推廣效果主要基於推廣內容的質量及用户體驗等因素,故乙方不對推廣效果承擔任何保證責任,推廣效果亦不作為影響本合同執行及各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因素或理由。

如任何一方違反在本條項下的聲明和保證,違約方應就守約方的所有實際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保密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如甲方於合同所規定的付款期限內未向乙方付款,則按照每遲延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應付款金額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若守約方聲明違約方實質性違反本合同及本合同條款之約定並提出此種違反的證明,而違約方未能在收到守約方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的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糾正其違約行為,則守約方可經通知違約方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就違約予以賠償。

3、如甲方單方終止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費用不予以退還,甲方還應按信息服務費的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免責條款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不能控制、不可預見、不可預防、不可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

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2、出現不可抗力事件時,知情方應以書面形式及時(不可抗力事件產生5個工作日內)、充分地通知對方,並告知該類事件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3、基於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雙方均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十條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至原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通知條款

1、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函件,都必須以本條款確認的聯繫方式為準,若有變更,須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包括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對方。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通知,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的,自電子郵件進入收件方指定之電子郵件系統的時間即視為已送達;以快遞或掛號郵件形式發送的,以對方簽收之日或發出之日起5日後視為對方收到該通知。

甲方地址:

授權代表:

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地址:

授權代表:

電話:

電子郵箱:

藝人直播帶貨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護照號碼: (複印件見附件)

住所:

手機:

電子郵箱:

緊急聯繫人姓名:

緊急聯繫人住所:

緊急聯繫人電話:

緊急聯繫人電子郵箱:

鑑於乙方的演藝才能,表演才能和欲求演藝界發展的需要,鑑於甲方的專業、權威經紀資源和對乙方的認可,為了更有效地保證乙方在演藝界的發展,維護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作為乙方全世界娛樂業範圍內的獨家經紀人等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合作內容、範圍及方式:

若甲方為乙方創造的工作機會及各方面相關綜合收入於任一季度達到税前叁萬柒仟伍佰元(¥37500.00)或以上,則乙方需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作範圍及合作內容。如未達到上述金額,則不限定乙方所從事除水上運動及水上娛樂產業之外的工作範圍及方式。

1、乙方委託甲方擔任其全世界範圍內娛樂業的獨家經紀管理人,該經紀管理人具有獨家排他性,即乙方為甲方旗下獨家簽約藝人,甲方全權管理和代理乙方在娛樂業的發展事項。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與任何第三方進行本協議規定範圍內的任何(無論商業或公益類)合作;亦不得委託、聘請任何第三方進行本協議規定範圍內的任何(無論商業或公益類)合作。

2、乙方委託甲方的獨家經紀管理事項範圍為:乙方參與的全世界娛樂業相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演藝活動(以下統稱為“演藝活動”):

1)電影、電視、微電影等任何影視類;

2)演唱、演唱會、音樂會、戲劇、舞台劇、話劇等任何與聲樂影響相關之演藝活動;

3)任何圖文肖像、影像及產品形象;

4)任何類型(包括但不限於電影、電視、任何平面、肖像)的廣告、代言、剪綵及其他商務類活動;

5)任何基於線上線下的娛樂活動、商業演出、網絡劇出演、賽事、業務類;

6)任何真人秀類節目、訪談節目、專欄等;

7)任何線上線下相關體育賽事,表演,訪談等;3、甲方獨家代理和經紀乙方在本協議第一條第2款中所涉及的各項內容的策劃、包裝、培訓、規劃、安排、實施、對外合作、談判簽約、收益的獲得、法律事務代理、行政顧問等業務,以及對屬於乙方的表演權、肖像權、著作權及其相鄰權等派生的各種權益的使用和許可使用進行獨家經紀代理。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務:

3.1 影視表演

3.1.1 代理乙方選擇、安排,並最終決定乙方參與影視節目表演的內容、角色、酬金和其他各項收益;

3.1.2 負責因表演而形成的廣告宣傳的策劃、製作、發行和聯絡;

3.1.3 代理影視表演培訓、影視藝術交流;

3.1.4 電視主持、節目嘉賓、電視節目的製作、發行和宣傳。

3.2 廣告表演和廣告活動

3.2.1 第3.2條所列廣告表演和廣告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1)報紙、期刊雜誌等平面媒體;

2)建築、招牌等户外廣告載體;

3)交通運輸、移動工具等活動載體;

4)互聯網、手機等數字化載體;

5)電影電視廣告;

6)VCD、DVD、CD、CD-ROM、DVD、ROM、VOD;

7)其他新型載體和工具;

8)舞台或表演場地的表演

9)其他與廣告宣傳活動相關的表演和活動;

10)模特專業表演和廣告展示表演;

3.2.2 第3.2.1條所列廣告表演和廣告活動包含甲方所代理乙方演藝項目中推廣宣傳的廣告企劃和推廣實施的表演和活動。

3.2.3 廣告代理包括對媒體、內容的最終決定權。

3.3 聲樂代理

3.3.1甲方代理乙方所有聲樂方面的事務,乙方所有聲樂方面的表演、演出活動須得到甲方認可。

3.3.2乙方授權甲方代理的聲樂表演包括但不限於:

1)所有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表演;

2)所有商業或商業活動的展示,但純粹個人娛樂的活動除外;

3)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訓練不包括在內。

3.3.3 乙方委託甲方代理的聲樂演出包括但不限於:

1)國內外商業演出;

2)國內外非商業演出;

3)甲方公司自己的演出事務和公司關聯個人、團體的非商業性演出;

3.3.4乙方委託甲方代理的聲樂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1) 乙方的公益活動;

2)配合唱片製作發行的宣傳推廣活動;

3)國際交流活動;

4)唱片製作代理

3.3.5甲、乙雙方在本獨家經紀代理協議存續期間內,若甲方為乙方製作個人專輯唱片,乙方必須配合甲方的專輯製作活動,具體制作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唱片製作合同進行約定,因專輯銷售所產生的經紀利益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進行分配。

3.4 乙方形象策劃和宣傳推廣

3.4.1甲方負責乙方所有形象策劃事務,並組織實施。

3.4.2 本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宣傳推廣內容:

1)傳統傳媒宣傳推廣:

a.報紙、期刊、電視台、户外廣告牌等;

、DVD、CD、廣播、其他媒介或其它載體等;

c.印刷品、交通工具設備、建築物等。

2) 新傳媒宣傳推廣:

a.互聯網、手機等通訊設備;

b.其他數字化產品和可能的新型宣傳載體。

c.甲方為乙方的獨家新聞發佈和宣傳推廣代理者,非經甲方許可和確認,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行使本協議中所有約定內容。

3.4.3乙方參與甲方對自己的形象設計和宣傳推廣策劃和實施,確認權在甲方,形象設計和宣傳推廣策劃的實施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乙方須無條件執行甲方方案。

3.4.4乙方對所有媒體宣傳、廣告活動均授權由甲方獨家代理,甲方有權對任何媒體、組織和個人對乙方形象侵權和未經甲方許可的使用行為進行制裁,並代理乙方進行法律訴訟。

3.5 舞蹈表演

3.5.1 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於:專業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務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藝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

3.5.2 下列舞蹈表演不包含在內: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廣宣傳活動的舞蹈表演,非商業性的推介乙方的舞蹈表演,甲方或相關聯機構的非商業性舞蹈表演。

3.6 體育運動類賽事、表演

3.6.1 體育運動類賽事表演包括但不限於:相關體育運動比賽,非商業性表演 ,其他演繹表演中包含但不限於體育運動類相關展示。

3.6法律事務代理

3.6.1甲方代擬、代簽乙方所有演藝合同和與代理相關的合同,對簽訂的合同在甲、乙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甲方最後決定合同的內容;

3.6.2 甲方在代理範圍內依法簽訂的合同,乙方依據本合同必須完全履行。

3.6.3 簽署本合同,表明乙方全權委託甲方作為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甲方作為乙方的法律顧問,全權處理乙方所有法律糾紛,並根據每項法律事務的性質安排法律事務協助。

3.7 行政事務代理

3.7.1行政事務代理是指:

1)乙方演出活動中甲方認為需要處理的乙方的各種行政事務;

2)協調乙方與媒體、公眾和經授權的乙方私人事務;

3)行政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公關、聯絡、後勤、服務等。

3.7.2 其他乙方認為可以委託和甲方認為必須代理的事項,可另簽訂補充合同。

3.7.3 一旦甲、乙雙方行政事務代理關係確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親屬、好友或其他關係人不得干涉甲方對乙方行政事務的管理。

3.8 乙方對上述委託內容的確認和補充

3.8.1乙方同意本協議第一條中所列全部演藝內容委託甲方為獨家全權代理人,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該授權委託不可撤銷。

3.8.2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託授權時,必須與甲方協商,在獲得甲方書面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後,方可取消該部分的授權。

第二條、名稱、肖像和名譽權

1、為了演藝發展需要,甲方會依據乙方發展方向和目標為乙方確定對外的名稱,包括但不限於:

1)藝名或暱稱、宣傳口號或其他稱號、口號等;

2)對自己經紀代理公司的稱呼,根據不同需要,甲方可能會用甲方旗下不同類型的公司作為乙方對外公佈的經紀公司;

3)乙方須按照甲方的統一策劃執行對外名稱和自己的稱呼。

2、乙方的肖像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可對乙方肖像進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為盈利而使用乙方肖像,乙方有權享有相應報酬權(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本協議第四條中收益約定分配)。

1)乙方必須將所有肖像(生活照片、藝術照片、廣告照片、各種媒體形象資料等)在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一個月內陸續交甲方歸檔保管,甲方保證使用乙方肖像的完整性、合法性。

2)本協議存續期間,乙方應對其簽約前及簽約期間的所有乙方和與乙方有關的肖像文字等資料交甲方保存,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自己發表或出版乙方和乙方有關的文字、圖片。乙方形象的攝影、攝像和肖像的使用由甲方統一行使或由甲方認可的單位和個人行使。對乙方的肖像和形象,甲方不得做有損乙方形象和名譽的展示、複製出版、使用,並保護乙方的個人隱私。乙方可因私人目的進行攝影、攝像,但若因乙方私人管理不當而引起乙方肖像泄露,致使被任何第三方濫用,因此引發的一切不利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而甲方為消除此不利影響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若因此導致甲方受到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名譽

3.1本協議存續期間,由甲方全權代理和決定是否將甲乙雙方的關係進行對外宣傳,甲方將依據乙方的實際利益和狀況進行有利於乙方的宣傳。

3.2甲、乙雙方都必須維護和捍衞自己和對方的名譽,不得出現任何有損對方名譽的言語和行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或因故無法實際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損對方名譽的言語和行為。

3.3當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譽受到損害時,甲、乙雙方都同意維護名譽為首要利益願同甘共苦,盡全力互相協助。

3.4乙方承諾不會因任何原因而做出有損害甲方名譽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業活動和甲方及關聯公司僱員的名譽。

3.5甲方承諾不在違背乙方意志的情況下因代理乙方演藝活動的行為而給乙方造成名譽損害,但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認的宣傳或營銷方式不受本條款約束。

第三條 著作權

1、所有因乙方參與創作而取得的著作權,乙方享有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和取得報酬權。甲方從乙方收益中取得相應代理費和酬金,比例詳見本協議第四條。

2、甲方製作和出版的影視作品、唱片、圖書、畫冊,其作品的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就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有關權益比例詳見本協議第四條。

3、乙方表演權的署名權歸乙方所有,甲方擁有乙方表演權的其他權利並代理該權利的行使。

4、乙方因著作權和鄰接權而派生的各種權益的轉讓,由甲方全權代理。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著作權和鄰接權,對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全權代理妥善解決。

第四條 佣金、代理費及税費

詳見合同附件(一):藝人佣金相關協議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乙方授權委託甲方代為處理全世界娛樂業領域中的任何商業機會,甲方代表乙方與其他方洽談的相關合作等,乙方應全心全意貫徹執行上述工作。

甲方作為乙方的獨家經紀公司,為乙方實施經紀業務,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限制甲方簽約其他藝人,為其他藝人提供相同或類似的服務。甲方有權自行將本協議項下的經紀業務部分或整體轉委託給其他第三方運作。

甲方對經其實施經紀業務、安排、運作、同意乙方完成的與乙方有關的平面攝影、立體拍攝,包括但不限於圖片、錄音、錄像等作品,以及甲方根據需要在自己或他人電子網絡為乙方作推廣宣傳所完成的作品,享有版權及這些作品中乙方肖像的永久使用權,甲方有權將該些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在本協議期滿或解除後,甲方為宣傳推廣及其他需要,有權繼續使用乙方的姓名,也有權使用或授權第三方使用在本協議期間製作的包含乙方姓名、肖像的圖片、廣告、音像製品,且無需徵得乙方的許可並不須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甲方有權瞭解與本協議實施有關的乙方心理、生理變化、目前狀況、社會關係等資訊,並提出建議和相關安排。

甲方有權選派和指定專人對乙方進行整體形象策劃設計,對乙方不利於整體發展目標的言語和行為進行糾正和監督;有權安排與演藝活動形象設計相關的各項活動和培訓;

甲方因本協議約定享有的使用乙方的肖像權、著作權等均同時適用於甲方的關聯公司(包括甲方控股及參股的公司)。

當甲方安排與任何第三方衝突時,乙方必須優先且首先服從甲方安排。

在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且有權終止本協議。

合同期滿時,在相同條件下,甲方有與乙方續簽合同的優先權。

(二)甲方遵守以下義務: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後,立即展開乙方的經紀事務,為乙方安排相關培訓、製作推廣資料、宣傳推廣等項目。具體包括但不限於各視頻平台的推廣視頻;出席各類活動;;全方位宣傳推廣,全新形象定位;根據個人優勢策劃推廣計劃;資金投入;商業表演推薦等。

甲方應盡力為乙方發展娛樂事業,以專業和敬業的態度積極促進乙方的事業發展;在為乙方安排活動時儘量尊重乙方的意願;同時甲方應愛護和保護乙方的身體和心理健康,應視乙方的身體狀態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活動。

除雙方確認一致為擴大宣傳效果而使用必要的宣傳手法外,甲方應維護乙方的經濟利益、個人名譽和公眾形象,對其個人隱私進行保密。

甲方保證所安排的各項工作不會出現任何涉及危害國家利益的情形;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參與任何非法活動及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任何刑事法律的活動,對上述活動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甲方對於乙方的一切個人隱私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乙方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佔有、披露、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本協議期滿或解除後兩年內,甲方仍負有上述保密義務。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乙方保證其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與甲方訂立及履行本協議。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實、準確的個人信息及相關資料。

乙方應遵守甲方為其與第三方訂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演藝合同或協議等,服從甲方安排的演藝事業宣傳活動,遵從甲方所提供的專業形象設計建議(包括髮型、服飾、化粧等合理建議),瞭解及遵守甲方簽約藝人應有行為標準,(具體行為準則詳見公司制定的藝人守則)遵照甲方安排參加相關商業表演、拍攝演出、幕後製作或程序、宣傳活動,準時守約抵達甲方指定的工作場所並完成工作。對甲方全權代理乙方對外簽訂的合同,在不損害乙方名譽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乙方必須完全履行,如因乙方不能克服的個人原因可能影響甲方為其安排的活動時,乙方應提前【10】日告知甲方,甲方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缺席或對活動予以調整;所有線下活動將根據乙方的具體時間和個人意願進行安排,如若乙方拒絕此活動,甲方將會安排公司旗下其它藝人執行,乙方不得再次申請此活動機會。

乙方對於自甲方處知悉的與甲方相關的一切信息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人,或佔有、擅自使用或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本協議期滿或解除後兩年內,乙方仍負有上述保密義務。

在本協議期內,乙方不得參與任何非法活動及不得從事任何違反中國的任何法律、法規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乙方按本協議第七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開設、入股或參與到與甲方營業範圍相同或者存在競爭關係的第三方或者工作當中(乙方與不存在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經營、活動不在此限)。

在本協議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媒體以任何方式進行的訪問、調查,不得擅自更改或放棄任何甲方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藝事項及其實施。

在本協議期內,乙方應遵守甲方已提供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做出任何影響甲方及關聯公司聲譽、形象、商譽的行為或言論。

如某項演藝工作於本協議期內簽署,而本協議期滿時又未能完成該工作,乙方應繼續完成該項工作。但如果非因乙方原因導致該工作無法在本協議有效期結束後一年內完成,則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約定。

對於任何形式的業務合作,乙方接到項目後應轉交給甲方與第三方洽談,甲方是乙方全世界娛樂業範圍內就乙方的事業發展擔任乙方的獨家經紀公司。乙方應將任何形式的娛樂業範圍內業務交於甲方代之洽談、管理。非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與國內外任何演藝機構、組織或個人簽訂經紀代理合同或相關類似合同;

乙方應保持甲方為其進行的形象設計,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進行整形手術及其它導致整體及局部形象變化的活動。乙方保證不得私自對外公佈私生活,如有需要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11.乙方承諾:至本協議簽署時,未與任何第三人達成與本協議內容相同或近似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在先協議”,也不存在可能導致本協議不能完全履行或產生其他糾紛之事項。

第七條 關於經紀代理活動的其他約定

1、為便於甲方對乙方廣告策劃宣傳,及時安排各類演藝活動,乙方必須提供如下相關資料:

1)身份證或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2)準確居住地址(省、市、街道、住所門牌號等);

3)通訊、聯絡地址;

4)有關學歷證明或獲獎證明覆印件;

5)主要家庭成員詳細狀況;

6)其他認為必要的資料。

2、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如下情況:

1)社會關係和背景;

2)從藝經歷;

3)演藝潛質和演藝特長;

4)生理、心理和性格特徵、素質;

5)個性特徵、愛好等。

3、乙方可對公司情況和經紀代理人作深入瞭解,若有充足理由,可以向甲方提出更換甲方為其指派的私人助理或經紀人。

4、乙方的聯絡、通訊、居所發生變化,應及時告訴甲方,保證甲方能在二十四小時之內聯繫上乙方。除特殊情況外,甲方應在三天前告知乙方有關演藝活動的安排。

第八條 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應對本協議內容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可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乙方對雙方簽署的法律文件負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本條所稱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

1)甲、乙雙方簽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約定的書面和口頭內容;

2)甲方與第三方簽署的所有與本合同約定經紀代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業活動法律文件;

3)經甲方認可的乙方與第三方簽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3、乙方同意在任何時間、情況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傳媒、廣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關甲、乙雙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的業務活動;

2)形象、廣告策劃創意及其實施方案、市場狀況和收益情況;

3)乙方對本條的承諾也包括甲方非演藝方面的各種商業和非商業業務。

4、甲方有權瞭解乙方個人的所有情況,但必須尊重乙方的個人隱私。在不損害乙方形象和名譽的前提下,甲方可對乙方的個人材料進行包裝、使用,本條所指個人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個人簡歷資料,個人文字和圖畫、照片、劇照、攝像視聽材料;

2)已有的宣傳文字和圖像材料。

3) 除經乙方同意且確認的前提下,甲方不得發佈可能損害乙方形象、名譽及隱私的相關新聞及個人材料。

第九條 協議期限

1、本協議從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 陸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協議期滿,雙方另行協商續約事宜,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續約權。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存在下列行為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嚴重違反或不遵守本協議的約定條款導致本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視為乙方違約,乙方除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外,還應向甲方支付150萬人民幣的違約金。

若乙方觸犯中國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致使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乙方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

乙方未遵守和執行甲方為實施本協議而制定的規定、規劃、安排或者甲方代表乙方對外簽訂的協議的,乙方應按該違約項目的金額承擔賠償責任,除該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違約金外給甲方造成其他直接或間接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獨家排他性,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允許,與第三方進行本協議規定範圍內的任何方面或形式的合作的,乙方因該合作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歸甲方所有,此外乙方除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廍的所有費用外,還應向甲方支付150萬人民幣的違約金,且甲方在收取違約金後有權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本協議;

乙方未向甲方充分披露真實的個人資訊和相關情況,導致甲方認為其已嚴重影響本協議的簽署、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乙方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該甲方造成其他直接或間接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全額賠償;

由於故意及重大過失導致沒有全面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並且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乙方應賠償給甲方造的成全部直接及間接損失;

乙方有意造成身體殘疾或者容貌嚴重毀壞無法恢復,或嚴重違反中國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影響並且破壞了甲方之商譽和社會形象的,乙方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還應向甲方支付200萬人民幣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的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間接損失;

向第三方(即:非甲方或其關聯方僱傭、聘請或有合作關係的相關人員)泄露甲方機密,而乙方泄露之前該信息並未被社會公眾通過其他方式和渠道所知曉,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萬元。

乙方或乙方朋友、家人及相關人士對甲方的演藝活動干擾影響,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及時消除影響;

乙方不得違反甲方指定的相關藝人守則,如乙方違反藝人守則給其自身或甲方聲譽造成影響的,或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還應向甲方支付200萬人民幣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的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間接損失,甲方在收取違約金後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本協議或終止本協議;

乙方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約定或承諾,或乙方未向甲方披露充分且真實的信息,給甲方造成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的,乙方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還應向甲方支付200萬人民幣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的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間接損失,甲方在收取違約金後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本協議或終止本協議;

(二)甲方存在下列行為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甲方註銷、破產、清算,或有其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本協議資格或能力情況的。

甲方被有關政府管理機構吊銷營業執照或其履行本協議必須的其他經營資格的。

未經乙方同意泄露乙方個人隱私及保密信息,且給乙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十一條 管轄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解釋及履行均受中國法律管轄。

2、有關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的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敗訴方應負擔因訴訟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律師費、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

3、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項下的違約金不存在過高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在爭議 解決的過程中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違約金過高的抗辯。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協議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騷亂、海嘯、雷電、政府行為以及其他類似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時起七(7)個工作日內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説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狀況和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十四(14)日內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證明文件。任何一方不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延遲履約承擔責任。但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不能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或者經雙方同意解除本協議之外,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協議雙方並應儘快補救和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

第十三條 非勞動關係聲明

乙方在此確認並同意,乙方僅接受甲方按照本協議提供的經紀服務,乙方不是甲方的僱員,雙方之間不因為本協議的簽訂和執行而形成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乙方承諾自行繳納相關社會保險,乙方不得以甲方未為其繳納相關保險為由要求甲方予以賠償或對本合同的效力提出質疑。

第十四條 免責條款

1、因一方違約或過錯,基於完全個人行為而造成的人身等其他方面的損害或傷害,對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2、在甲方為乙方安排的演藝活動中,甲方盡力確保乙方的安全,若因乙方違規操作或意外或由第三方導致乙方的人身損害,甲方不承擔責任,但甲方應盡一切努力幫助乙方維權及向責任人追償。乙方個人非參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傷亡等其他不可預知問題,由乙方個人承擔,甲方協助乙方依法維護乙方應有權益。

第十五條 協議的修改

1、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書面對本協議的內容進行修改;

2、本協議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約定;

第十六章 術語定義和界定

1、“藝人”指因本合同而從事演唱、表演、舞蹈、創作、體育運動類賽事展示等演藝活動的人員,本合同中主要指簽約的乙方;

2、“演藝活動”指從事表演、演出、演奏、舞蹈、展示等行為的一切藝術的商業和非商業活動,演藝活動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電視、電影、戲劇、廣播、廣告、攝影、出版物、體育運動表演賽事;

3、“產品”,指藝人因演藝活動而形成的一切視聽表現載體和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藝人表演和演出等藉助一定介質或形式如電影、電視廣播節目、演唱會、舞台劇等所體現出的圖書、VCD、DVD、CD、CD-ROM、VOD等其他數字化視聽產品、服務;

4、“肖像權”,包括但不限於因本合同成立而形成的一切與乙方的經紀代理合同約定的表演和非表演的個人形象、圖片、其他所有載體的影像權;

5、“鄰接權”,指因表演而形成的一切唱片、磁帶、電視、廣播等所有權和使用權,鄰接權歸甲方所有,但純粹私人使用不受此限;

6、“商標權和品牌權”,因本合同而形成經紀代理關係產生的商標權、品牌所有權及衍生出來的所有商業權利歸甲方所有,甲方是所有乙方參與的演藝活動、產品、名稱的商標、品牌、標識等的唯一合法擁有者,但乙方享有約定的收益權。

第十七條 協議的提前終止和解除

1、甲、乙雙方同意簽約後第1個月試約期,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參加培訓、測試評估,演藝活動。試約期內雙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

2、如在試約期內雙方解除本合同,雙方均不需像對方支付任何費用。

3、本協議屆滿前,若甲方欲終止協議,應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並將協議期間內乙方應獲得的收益分成支付給乙方。

第十八條 其他

1、本協議中因任何原因導致其中某個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2、本協議及其附件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簽署頁)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日期: 日期: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護照號碼: (複印件見附件)

住所:

手機:

電子郵箱:

緊急聯繫人姓名:

緊急聯繫人住所:

緊急聯繫人電話:

緊急聯繫人電子郵箱:

鑑於乙方的演藝才能,表演才能和欲求演藝界發展的需要,鑑於甲方的專業、權威經紀資源和對乙方的認可,為了更有效地保證乙方在演藝界的發展,維護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作為乙方全世界娛樂業範圍內的獨家經紀人等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合作內容、範圍及方式:

若甲方為乙方創造的工作機會及各方面相關綜合收入於任一季度達到税前叁萬柒仟伍佰元(¥37500.00)或以上,則乙方需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作範圍及合作內容。如未達到上述金額,則不限定乙方所從事除水上運動及水上娛樂產業之外的工作範圍及方式。

1、乙方委託甲方擔任其全世界範圍內娛樂業的獨家經紀管理人,該經紀管理人具有獨家排他性,即乙方為甲方旗下獨家簽約藝人,甲方全權管理和代理乙方在娛樂業的發展事項。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與任何第三方進行本協議規定範圍內的任何(無論商業或公益類)合作;亦不得委託、聘請任何第三方進行本協議規定範圍內的任何(無論商業或公益類)合作。

2、乙方委託甲方的獨家經紀管理事項範圍為:乙方參與的全世界娛樂業相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演藝活動(以下統稱為“演藝活動”):

1)電影、電視、微電影等任何影視類;

2)演唱、演唱會、音樂會、戲劇、舞台劇、話劇等任何與聲樂影響相關之演藝活動;

3)任何圖文肖像、影像及產品形象;

4)任何類型(包括但不限於電影、電視、任何平面、肖像)的廣告、代言、剪綵及其他商務類活動;

5)任何基於線上線下的娛樂活動、商業演出、網絡劇出演、賽事、業務類;

6)任何真人秀類節目、訪談節目、專欄等;

7)任何線上線下相關體育賽事,表演,訪談等;3、甲方獨家代理和經紀乙方在本協議第一條第2款中所涉及的各項內容的策劃、包裝、培訓、規劃、安排、實施、對外合作、談判簽約、收益的獲得、法律事務代理、行政顧問等業務,以及對屬於乙方的表演權、肖像權、著作權及其相鄰權等派生的各種權益的使用和許可使用進行獨家經紀代理。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務:

3.1 影視表演

3.1.1 代理乙方選擇、安排,並最終決定乙方參與影視節目表演的內容、角色、酬金和其他各項收益;

3.1.2 負責因表演而形成的廣告宣傳的策劃、製作、發行和聯絡;

3.1.3 代理影視表演培訓、影視藝術交流;

3.1.4 電視主持、節目嘉賓、電視節目的製作、發行和宣傳。

3.2 廣告表演和廣告活動

3.2.1 第3.2條所列廣告表演和廣告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1)報紙、期刊雜誌等平面媒體;

2)建築、招牌等户外廣告載體;

3)交通運輸、移動工具等活動載體;

4)互聯網、手機等數字化載體;

5)電影電視廣告;

6)VCD、DVD、CD、CD-ROM、DVD、ROM、VOD;

7)其他新型載體和工具;

8)舞台或表演場地的表演

9)其他與廣告宣傳活動相關的表演和活動;

10)模特專業表演和廣告展示表演;

3.2.2 第3.2.1條所列廣告表演和廣告活動包含甲方所代理乙方演藝項目中推廣宣傳的廣告企劃和推廣實施的表演和活動。

3.2.3 廣告代理包括對媒體、內容的最終決定權。

3.3 聲樂代理

3.3.1甲方代理乙方所有聲樂方面的事務,乙方所有聲樂方面的表演、演出活動須得到甲方認可。

3.3.2乙方授權甲方代理的聲樂表演包括但不限於:

1)所有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表演;

2)所有商業或商業活動的展示,但純粹個人娛樂的活動除外;

3)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訓練不包括在內。

3.3.3 乙方委託甲方代理的聲樂演出包括但不限於:

1)國內外商業演出;

2)國內外非商業演出;

3)甲方公司自己的演出事務和公司關聯個人、團體的非商業性演出;

3.3.4乙方委託甲方代理的聲樂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1) 乙方的公益活動;

2)配合唱片製作發行的宣傳推廣活動;

3)國際交流活動;

4)唱片製作代理

3.3.5甲、乙雙方在本獨家經紀代理協議存續期間內,若甲方為乙方製作個人專輯唱片,乙方必須配合甲方的專輯製作活動,具體制作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唱片製作合同進行約定,因專輯銷售所產生的經紀利益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進行分配。

3.4 乙方形象策劃和宣傳推廣

3.4.1甲方負責乙方所有形象策劃事務,並組織實施。

3.4.2 本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宣傳推廣內容:

1)傳統傳媒宣傳推廣:

a.報紙、期刊、電視台、户外廣告牌等;

、DVD、CD、廣播、其他媒介或其它載體等;

c.印刷品、交通工具設備、建築物等。

2) 新傳媒宣傳推廣:

a.互聯網、手機等通訊設備;

b.其他數字化產品和可能的新型宣傳載體。

c.甲方為乙方的獨家新聞發佈和宣傳推廣代理者,非經甲方許可和確認,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行使本協議中所有約定內容。

3.4.3乙方參與甲方對自己的形象設計和宣傳推廣策劃和實施,確認權在甲方,形象設計和宣傳推廣策劃的實施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乙方須無條件執行甲方方案。

3.4.4乙方對所有媒體宣傳、廣告活動均授權由甲方獨家代理,甲方有權對任何媒體、組織和個人對乙方形象侵權和未經甲方許可的使用行為進行制裁,並代理乙方進行法律訴訟。

3.5 舞蹈表演

3.5.1 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於:專業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務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藝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

3.5.2 下列舞蹈表演不包含在內: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廣宣傳活動的舞蹈表演,非商業性的推介乙方的舞蹈表演,甲方或相關聯機構的非商業性舞蹈表演。

3.6 體育運動類賽事、表演

3.6.1 體育運動類賽事表演包括但不限於:相關體育運動比賽,非商業性表演 ,其他演繹表演中包含但不限於體育運動類相關展示。

3.6法律事務代理

3.6.1甲方代擬、代簽乙方所有演藝合同和與代理相關的合同,對簽訂的合同在甲、乙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甲方最後決定合同的內容;

3.6.2 甲方在代理範圍內依法簽訂的合同,乙方依據本合同必須完全履行。

3.6.3 簽署本合同,表明乙方全權委託甲方作為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甲方作為乙方的法律顧問,全權處理乙方所有法律糾紛,並根據每項法律事務的性質安排法律事務協助。

3.7 行政事務代理

3.7.1行政事務代理是指:

1)乙方演出活動中甲方認為需要處理的乙方的各種行政事務;

2)協調乙方與媒體、公眾和經授權的乙方私人事務;

3)行政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公關、聯絡、後勤、服務等。

3.7.2 其他乙方認為可以委託和甲方認為必須代理的事項,可另簽訂補充合同。

3.7.3 一旦甲、乙雙方行政事務代理關係確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親屬、好友或其他關係人不得干涉甲方對乙方行政事務的管理。

3.8 乙方對上述委託內容的確認和補充

3.8.1乙方同意本協議第一條中所列全部演藝內容委託甲方為獨家全權代理人,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該授權委託不可撤銷。

3.8.2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託授權時,必須與甲方協商,在獲得甲方書面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後,方可取消該部分的授權。

第二條、名稱、肖像和名譽權

1、為了演藝發展需要,甲方會依據乙方發展方向和目標為乙方確定對外的名稱,包括但不限於:

1)藝名或暱稱、宣傳口號或其他稱號、口號等;

2)對自己經紀代理公司的稱呼,根據不同需要,甲方可能會用甲方旗下不同類型的公司作為乙方對外公佈的經紀公司;

3)乙方須按照甲方的統一策劃執行對外名稱和自己的稱呼。

2、乙方的肖像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可對乙方肖像進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為盈利而使用乙方肖像,乙方有權享有相應報酬權(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本協議第四條中收益約定分配)。

1)乙方必須將所有肖像(生活照片、藝術照片、廣告照片、各種媒體形象資料等)在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一個月內陸續交甲方歸檔保管,甲方保證使用乙方肖像的完整性、合法性。

2)本協議存續期間,乙方應對其簽約前及簽約期間的所有乙方和與乙方有關的肖像文字等資料交甲方保存,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自己發表或出版乙方和乙方有關的文字、圖片。乙方形象的攝影、攝像和肖像的使用由甲方統一行使或由甲方認可的單位和個人行使。對乙方的肖像和形象,甲方不得做有損乙方形象和名譽的展示、複製出版、使用,並保護乙方的個人隱私。乙方可因私人目的進行攝影、攝像,但若因乙方私人管理不當而引起乙方肖像泄露,致使被任何第三方濫用,因此引發的一切不利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而甲方為消除此不利影響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若因此導致甲方受到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名譽

3.1本協議存續期間,由甲方全權代理和決定是否將甲乙雙方的關係進行對外宣傳,甲方將依據乙方的實際利益和狀況進行有利於乙方的宣傳。

3.2甲、乙雙方都必須維護和捍衞自己和對方的名譽,不得出現任何有損對方名譽的言語和行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或因故無法實際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損對方名譽的言語和行為。

3.3當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譽受到損害時,甲、乙雙方都同意維護名譽為首要利益願同甘共苦,盡全力互相協助。

3.4乙方承諾不會因任何原因而做出有損害甲方名譽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業活動和甲方及關聯公司僱員的名譽。

3.5甲方承諾不在違背乙方意志的情況下因代理乙方演藝活動的行為而給乙方造成名譽損害,但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認的宣傳或營銷方式不受本條款約束。

第三條 著作權

1、所有因乙方參與創作而取得的著作權,乙方享有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和取得報酬權。甲方從乙方收益中取得相應代理費和酬金,比例詳見本協議第四條。

2、甲方製作和出版的影視作品、唱片、圖書、畫冊,其作品的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就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有關權益比例詳見本協議第四條。

3、乙方表演權的署名權歸乙方所有,甲方擁有乙方表演權的其他權利並代理該權利的行使。

4、乙方因著作權和鄰接權而派生的各種權益的轉讓,由甲方全權代理。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著作權和鄰接權,對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全權代理妥善解決。

第四條 佣金、代理費及税費

詳見合同附件(一):藝人佣金相關協議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乙方授權委託甲方代為處理全世界娛樂業領域中的任何商業機會,甲方代表乙方與其他方洽談的相關合作等,乙方應全心全意貫徹執行上述工作。

甲方作為乙方的獨家經紀公司,為乙方實施經紀業務,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均不限制甲方簽約其他藝人,為其他藝人提供相同或類似的服務。甲方有權自行將本協議項下的經紀業務部分或整體轉委託給其他第三方運作。

甲方對經其實施經紀業務、安排、運作、同意乙方完成的與乙方有關的平面攝影、立體拍攝,包括但不限於圖片、錄音、錄像等作品,以及甲方根據需要在自己或他人電子網絡為乙方作推廣宣傳所完成的作品,享有版權及這些作品中乙方肖像的永久使用權,甲方有權將該些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在本協議期滿或解除後,甲方為宣傳推廣及其他需要,有權繼續使用乙方的姓名,也有權使用或授權第三方使用在本協議期間製作的包含乙方姓名、肖像的圖片、廣告、音像製品,且無需徵得乙方的許可並不須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甲方有權瞭解與本協議實施有關的乙方心理、生理變化、目前狀況、社會關係等資訊,並提出建議和相關安排。

甲方有權選派和指定專人對乙方進行整體形象策劃設計,對乙方不利於整體發展目標的言語和行為進行糾正和監督;有權安排與演藝活動形象設計相關的各項活動和培訓;

甲方因本協議約定享有的使用乙方的肖像權、著作權等均同時適用於甲方的關聯公司(包括甲方控股及參股的公司)。

當甲方安排與任何第三方衝突時,乙方必須優先且首先服從甲方安排。

在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且有權終止本協議。

合同期滿時,在相同條件下,甲方有與乙方續簽合同的優先權。

(二)甲方遵守以下義務: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後,立即展開乙方的經紀事務,為乙方安排相關培訓、製作推廣資料、宣傳推廣等項目。具體包括但不限於各視頻平台的推廣視頻;出席各類活動;;全方位宣傳推廣,全新形象定位;根據個人優勢策劃推廣計劃;資金投入;商業表演推薦等。

甲方應盡力為乙方發展娛樂事業,以專業和敬業的態度積極促進乙方的事業發展;在為乙方安排活動時儘量尊重乙方的意願;同時甲方應愛護和保護乙方的身體和心理健康,應視乙方的身體狀態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活動。

除雙方確認一致為擴大宣傳效果而使用必要的宣傳手法外,甲方應維護乙方的經濟利益、個人名譽和公眾形象,對其個人隱私進行保密。

甲方保證所安排的各項工作不會出現任何涉及危害國家利益的情形;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參與任何非法活動及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任何刑事法律的活動,對上述活動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甲方對於乙方的一切個人隱私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乙方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佔有、披露、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本協議期滿或解除後兩年內,甲方仍負有上述保密義務。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乙方保證其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與甲方訂立及履行本協議。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實、準確的個人信息及相關資料。

乙方應遵守甲方為其與第三方訂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演藝合同或協議等,服從甲方安排的演藝事業宣傳活動,遵從甲方所提供的專業形象設計建議(包括髮型、服飾、化粧等合理建議),瞭解及遵守甲方簽約藝人應有行為標準,(具體行為準則詳見公司制定的藝人守則)遵照甲方安排參加相關商業表演、拍攝演出、幕後製作或程序、宣傳活動,準時守約抵達甲方指定的工作場所並完成工作。對甲方全權代理乙方對外簽訂的合同,在不損害乙方名譽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乙方必須完全履行,如因乙方不能克服的個人原因可能影響甲方為其安排的活動時,乙方應提前【10】日告知甲方,甲方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缺席或對活動予以調整;所有線下活動將根據乙方的具體時間和個人意願進行安排,如若乙方拒絕此活動,甲方將會安排公司旗下其它藝人執行,乙方不得再次申請此活動機會。

乙方對於自甲方處知悉的與甲方相關的一切信息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人,或佔有、擅自使用或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本協議期滿或解除後兩年內,乙方仍負有上述保密義務。

在本協議期內,乙方不得參與任何非法活動及不得從事任何違反中國的任何法律、法規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乙方按本協議第七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開設、入股或參與到與甲方營業範圍相同或者存在競爭關係的第三方或者工作當中(乙方與不存在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經營、活動不在此限)。

在本協議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媒體以任何方式進行的訪問、調查,不得擅自更改或放棄任何甲方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藝事項及其實施。

在本協議期內,乙方應遵守甲方已提供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做出任何影響甲方及關聯公司聲譽、形象、商譽的行為或言論。

如某項演藝工作於本協議期內簽署,而本協議期滿時又未能完成該工作,乙方應繼續完成該項工作。但如果非因乙方原因導致該工作無法在本協議有效期結束後一年內完成,則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約定。

對於任何形式的業務合作,乙方接到項目後應轉交給甲方與第三方洽談,甲方是乙方全世界娛樂業範圍內就乙方的事業發展擔任乙方的獨家經紀公司。乙方應將任何形式的娛樂業範圍內業務交於甲方代之洽談、管理。非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與國內外任何演藝機構、組織或個人簽訂經紀代理合同或相關類似合同;

乙方應保持甲方為其進行的形象設計,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進行整形手術及其它導致整體及局部形象變化的活動。乙方保證不得私自對外公佈私生活,如有需要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11.乙方承諾:至本協議簽署時,未與任何第三人達成與本協議內容相同或近似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在先協議”,也不存在可能導致本協議不能完全履行或產生其他糾紛之事項。

第七條 關於經紀代理活動的其他約定

1、為便於甲方對乙方廣告策劃宣傳,及時安排各類演藝活動,乙方必須提供如下相關資料:

1)身份證或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2)準確居住地址(省、市、街道、住所門牌號等);

3)通訊、聯絡地址;

4)有關學歷證明或獲獎證明覆印件;

5)主要家庭成員詳細狀況;

6)其他認為必要的資料。

2、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如下情況:

1)社會關係和背景;

2)從藝經歷;

3)演藝潛質和演藝特長;

4)生理、心理和性格特徵、素質;

5)個性特徵、愛好等。

3、乙方可對公司情況和經紀代理人作深入瞭解,若有充足理由,可以向甲方提出更換甲方為其指派的私人助理或經紀人。

4、乙方的聯絡、通訊、居所發生變化,應及時告訴甲方,保證甲方能在二十四小時之內聯繫上乙方。除特殊情況外,甲方應在三天前告知乙方有關演藝活動的安排。

第八條 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應對本協議內容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可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乙方對雙方簽署的法律文件負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本條所稱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

1)甲、乙雙方簽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約定的書面和口頭內容;

2)甲方與第三方簽署的所有與本合同約定經紀代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業活動法律文件;

3)經甲方認可的乙方與第三方簽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3、乙方同意在任何時間、情況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傳媒、廣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關甲、乙雙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的業務活動;

2)形象、廣告策劃創意及其實施方案、市場狀況和收益情況;

3)乙方對本條的承諾也包括甲方非演藝方面的各種商業和非商業業務。

4、甲方有權瞭解乙方個人的所有情況,但必須尊重乙方的個人隱私。在不損害乙方形象和名譽的前提下,甲方可對乙方的個人材料進行包裝、使用,本條所指個人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個人簡歷資料,個人文字和圖畫、照片、劇照、攝像視聽材料;

2)已有的宣傳文字和圖像材料。

3) 除經乙方同意且確認的前提下,甲方不得發佈可能損害乙方形象、名譽及隱私的相關新聞及個人材料。

第九條 協議期限

1、本協議從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 陸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協議期滿,雙方另行協商續約事宜,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續約權。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存在下列行為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嚴重違反或不遵守本協議的約定條款導致本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視為乙方違約,乙方除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外,還應向甲方支付150萬人民幣的違約金。

若乙方觸犯中國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致使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乙方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

乙方未遵守和執行甲方為實施本協議而制定的規定、規劃、安排或者甲方代表乙方對外簽訂的協議的,乙方應按該違約項目的金額承擔賠償責任,除該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違約金外給甲方造成其他直接或間接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獨家排他性,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允許,與第三方進行本協議規定範圍內的任何方面或形式的合作的,乙方因該合作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歸甲方所有,此外乙方除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廍的所有費用外,還應向甲方支付150萬人民幣的違約金,且甲方在收取違約金後有權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本協議;

乙方未向甲方充分披露真實的個人資訊和相關情況,導致甲方認為其已嚴重影響本協議的簽署、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乙方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該甲方造成其他直接或間接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全額賠償;

由於故意及重大過失導致沒有全面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並且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乙方應賠償給甲方造的成全部直接及間接損失;

乙方有意造成身體殘疾或者容貌嚴重毀壞無法恢復,或嚴重違反中國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影響並且破壞了甲方之商譽和社會形象的,乙方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還應向甲方支付200萬人民幣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的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間接損失;

向第三方(即:非甲方或其關聯方僱傭、聘請或有合作關係的相關人員)泄露甲方機密,而乙方泄露之前該信息並未被社會公眾通過其他方式和渠道所知曉,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萬元。

乙方或乙方朋友、家人及相關人士對甲方的演藝活動干擾影響,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及時消除影響;

乙方不得違反甲方指定的相關藝人守則,如乙方違反藝人守則給其自身或甲方聲譽造成影響的,或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還應向甲方支付200萬人民幣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的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間接損失,甲方在收取違約金後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本協議或終止本協議;

乙方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約定或承諾,或乙方未向甲方披露充分且真實的信息,給甲方造成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的,乙方應退還甲方為乙方投入的培訓、宣傳、包裝、推廣的所有費用,還應向甲方支付200萬人民幣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的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間接損失,甲方在收取違約金後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本協議或終止本協議;

(二)甲方存在下列行為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甲方註銷、破產、清算,或有其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本協議資格或能力情況的。

甲方被有關政府管理機構吊銷營業執照或其履行本協議必須的其他經營資格的。

未經乙方同意泄露乙方個人隱私及保密信息,且給乙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十一條 管轄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解釋及履行均受中國法律管轄。

2、有關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的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敗訴方應負擔因訴訟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律師費、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

3、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項下的違約金不存在過高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在爭議 解決的過程中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違約金過高的抗辯。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協議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騷亂、海嘯、雷電、政府行為以及其他類似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時起七(7)個工作日內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説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狀況和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十四(14)日內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證明文件。任何一方不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延遲履約承擔責任。但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不能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或者經雙方同意解除本協議之外,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協議雙方並應儘快補救和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

第十三條 非勞動關係聲明

乙方在此確認並同意,乙方僅接受甲方按照本協議提供的經紀服務,乙方不是甲方的僱員,雙方之間不因為本協議的簽訂和執行而形成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乙方承諾自行繳納相關社會保險,乙方不得以甲方未為其繳納相關保險為由要求甲方予以賠償或對本合同的效力提出質疑。

第十四條 免責條款

1、因一方違約或過錯,基於完全個人行為而造成的人身等其他方面的損害或傷害,對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2、在甲方為乙方安排的演藝活動中,甲方盡力確保乙方的安全,若因乙方違規操作或意外或由第三方導致乙方的人身損害,甲方不承擔責任,但甲方應盡一切努力幫助乙方維權及向責任人追償。乙方個人非參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傷亡等其他不可預知問題,由乙方個人承擔,甲方協助乙方依法維護乙方應有權益。

第十五條 協議的修改

1、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書面對本協議的內容進行修改;

2、本協議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約定;

第十六章 術語定義和界定

1、“藝人”指因本合同而從事演唱、表演、舞蹈、創作、體育運動類賽事展示等演藝活動的人員,本合同中主要指簽約的乙方;

2、“演藝活動”指從事表演、演出、演奏、舞蹈、展示等行為的一切藝術的商業和非商業活動,演藝活動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電視、電影、戲劇、廣播、廣告、攝影、出版物、體育運動表演賽事;

3、“產品”,指藝人因演藝活動而形成的一切視聽表現載體和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藝人表演和演出等藉助一定介質或形式如電影、電視廣播節目、演唱會、舞台劇等所體現出的圖書、VCD、DVD、CD、CD-ROM、VOD等其他數字化視聽產品、服務;

4、“肖像權”,包括但不限於因本合同成立而形成的一切與乙方的經紀代理合同約定的表演和非表演的個人形象、圖片、其他所有載體的影像權;

5、“鄰接權”,指因表演而形成的一切唱片、磁帶、電視、廣播等所有權和使用權,鄰接權歸甲方所有,但純粹私人使用不受此限;

6、“商標權和品牌權”,因本合同而形成經紀代理關係產生的商標權、品牌所有權及衍生出來的所有商業權利歸甲方所有,甲方是所有乙方參與的演藝活動、產品、名稱的商標、品牌、標識等的唯一合法擁有者,但乙方享有約定的收益權。

第十七條 協議的提前終止和解除

1、甲、乙雙方同意簽約後第1個月試約期,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參加培訓、測試評估,演藝活動。試約期內雙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

2、如在試約期內雙方解除本合同,雙方均不需像對方支付任何費用。

3、本協議屆滿前,若甲方欲終止協議,應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並將協議期間內乙方應獲得的收益分成支付給乙方。

第十八條 其他

1、本協議中因任何原因導致其中某個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2、本協議及其附件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簽署頁)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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