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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計合同

規劃設計合同

委託方委託設計方承擔_規劃設計,工程地點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規劃設計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遼寧省城市規劃設計行業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劃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規劃項目批准文件

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 委託方給設計方的委託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説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 合同書

3.2 中標函(文件)

3.3 委託方要求及委託書

3.4 投標書

第四條 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

第五條 委託方向設計方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地形圖紙(比例尺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設計方向委託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藍圖__________________套□彩圖__________________套□説明書或文本__________________套□時間、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費用

7.1 根據本合同第1.1條款的相應規定,經雙方商定,本合同的設計費為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7.2 如果上述費用為估算設計費,則雙方在規劃設計審查後,按批准的規劃設計規模核算設計費。規劃設計間如遇規模或內容調整,則設計也應做相應調整。

第八條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後三天內,委託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計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作為定金及啟動資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8.2 設計方提交__________________設計文件後三天內,委託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40%,計_________萬元;之後,委託方應按設計方所完成的規劃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設計方支付總設計費的30%,計_________萬元,設計成果完成後,委託方結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8.3 雙方可委託銀行代付代收有關費用。

第九條 雙方責任

9.1 委託方責任

9.1.1 委託方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方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效性負責。委託方不得要求設計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9.1.2 委託方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方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委託方應按設計方所耗工作量向設計方支付工費。

9.1.3 在合同履行期間,委託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方未開始設計工作的,委託方應根據設計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1.4 委託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為設計方設計開工的標誌。未收到定金,設計方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9.1.5 委託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方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方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委託方。委託方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委託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9.2 設計方責任

9.2.1 設計方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委託方交付設計文件。

9.2.2 設計合同有效年限為_________年,超期後如仍須執行時,合同雙方進行延期確認。

9.2.3 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目的設計聯絡工作。

9.2.4 設計方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方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委託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_________%.

9.2.5 由於設計方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後,設計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方應雙倍返還委託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十條 保密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仲裁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發生爭議,委託方與設計方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規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當事人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委託方要求設計方派專人長期駐項目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12.2 設計方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規劃材料上報為止。

12.3 委託方委託設計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並支付費用。

12.4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5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_________份,委託方_________份,設計方_________份。

12.6 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應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2.7 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託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

設計方名稱:____________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

項目經理:(簽字)__________

項目經理:(簽字)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______

鑑證意見:______________

(蓋章)

 

 (蓋章)

鑑證日期:___年__月___日

標籤: 規劃設計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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