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鄰里間糾紛補償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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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鄰里間糾紛補償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現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過失程度經雙方充分協商後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自願賠償甲方貨物損失費________人民幣。
2、乙方以給甲方運貨的方式抵扣甲方貨物損失費,甲方將扣除每次運輸費用的________%,直至扣完為止;若到五月底還未扣完,乙方將以現金的方式支付剩餘的費用給甲方。
3、乙方履行賠償義務後,甲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4、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5、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且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表示完全滿意。
6、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按手印後生效,雙方代表人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物業鄰里間糾紛補償協議書 篇2
轉租合同中的注意事項:
1、幾個基本概念:
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
2、承租人應當經出租人的同意才能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這裏注意次承租人在租賃時應當瞭解清楚租賃物的基本情況;
3、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次承租人的的轉租期限不得超過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期限。
4、轉租合同注意付款節點和相應的送達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合同編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將甲方從第三人 處(以下簡稱房屋所有人)租賃的房屋轉租給乙方實際使用。雙方就有關事項達成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1、出租房屋位置:
2、出租房屋的建築面積:
3、甲方向乙方轉租該房屋,已徵得該房屋產權人的同意。
第二條 租賃期限
1、出租房屋的租賃期限為 年,自20__年 月 日至20__年 月 日;
2、甲方應保證在該租賃期限內有權轉租,即甲方從房屋所有人處租賃房屋應包含或者大於該期限(甲方提供原租賃合同作為附件1);
3、租賃期滿,若甲方繼續出租,乙方具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租賃的權利,但應提前15日與甲方協商並續簽協議,如雙方未簽訂協議,而繼續使用房屋的,參照本協議執行。
第三條 與租賃有關的費用
1、乙方首個使用年度(12個月)租金為 元/年度(大寫金額: ),從次年開始,租金為 元/年度(大寫金額: ),租賃費按年度繳納;
2、租賃費為固定費用,不受市場行情的影響而變動;
3、甲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交付房屋鑰匙,乙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向甲方支付租金;
4、雙方協商同意給予乙方裝修期 天;自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自裝修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5、乙方可通過任意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應在收到租金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出具收條;
6、甲方房屋內的一切物品(詳見附件2)均移交給乙方使用,使用費已包含在租賃費中;
7、乙方使用該房屋所產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和水電費等由乙方自行承擔,並按時向相關方繳納。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按協議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房屋供乙方使用,甲方應承擔房屋質量及維修的責任;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合法的經營管理活動;
3、甲方同意乙方具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權、裝修權(包括室內和門頭),不得干涉乙方的裝修;
4、甲方同意乙方如利用經營場所外牆、樓頂進行廣告宣傳,但應注意安全;
5、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誠信經營;
6、乙方應按時向甲方繳納房屋租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7、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發生的學生安全事故及與第三方發生的債權債務糾紛等,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甲方轉租房屋,如因甲方未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擅自轉租該房屋,導致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已付的年度租賃費及裝修費用,造成其他損失的,甲方應一併賠償;
2、甲乙雙方在協議簽訂後,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如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對方,除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甲方無故要求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或因房屋所有權人與甲方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無法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已付的年度租賃費及裝修費用,同時甲方應承擔 元的違約責任;(也可按照已付款的20%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其他約定
1、甲方的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 ;
乙方的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 ;
如發生糾紛,雙方約定該地址、聯繫電話為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乙方有變更需在第一時間告知對方,否則因通知不到而造成的損失由變更聯繫方式的一方承擔一切責任;
2、本洗衣未盡事宜或再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甲、乙雙方已充分閲讀、瞭解和認可本協議所以內容,並確認無誤。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物業鄰里間糾紛補償協議書 篇3
原告:某貿易貨棧
被告:某社隊企業辦
某貿易貸棧與某商業站南城司購銷服務處於1981年1981年10月8日簽訂代理購銷合同。貿易貨棧委託對方代購加工木托盤7500個,單價8.9元。雙方同時口頭商定,由貿易貸棧預付週轉金1萬元,合同履行完畢,週轉金返還。
1981年12月,將代理購銷人改為某社隊企業辦,交貨期限變更為1982年12月,原合同的其他內容和口頭約定不變。社隊企業辦於1982年1月5日,收到貿易貨棧所付週轉金1萬元。
在合同履行期間,社隊企業辦曾兩次以木材提價等理由,提出調整原合同規定的木托盤單價。1982年9月5日,在社隊企業辦交付木托盤1697個後,雙方書面協議,將尚未交貨的木托盤單價變更為9.6元。1983年1月15日雙方又書面協議,將尚未交貨的4062個木托盤單價,變更為10.3元。交貨期限變為同年4月。雙方在書面協議中再次明確規定:“甲方向乙方提供週轉金1萬元整,執行合同完畢,週轉金如數返還。”
在該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雙方均承認合同中規定的木托盤單價,系按每個木托盤扣除成本運雜費後,社隊企業辦實得組織加工費5角計算,並未考慮到納税問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社隊企業辦使用貿易貨棧提供的資金,並以貿易的貨棧的名義,從事代購代銷加工活動。此外,貿易貨棧還為社隊企業辦墊付了購買加工木托盤所用元釘。
至1983年4月,社隊企業辦因鐵路運輸原因,未能按期將最後一批木托盤2832個交貨。雙方經協商至同年6月交貨。
1983年5月,某縣税務局認為:本合同是購銷合同,系臨時工作人員王某個人所為,責令王交納已交貨的木托盤所欠工商税2115.78元。臨時税275.9元、手續費税82.04元。並追繳王*人所拖欠的其他税款。王不服,就木托盤納税問題,曾到某地區税務局和國家税務總局申辯。在此期間貿易貨棧兩次出具書面證明,證明本合同系委託代辦關係,關非買賣關係,並致函税務部門表示:如需納税,願承擔木托盤應納的工商税。
1983年6月30日,某縣税務局認定該縣南城司信用社一個暫存款户的存款系王某本人收入,強制扣繳上述木托盤税款及相同數額的罰款計4783.36元:王某個人税款及相同數額的罰款計3449.36元;社隊企業辦認為税務局所扣款項系貿易貨棧提供的週轉金。並通知貿易貨棧出面解決,以保證合同履行。為此,貿易貨棧曾多次派人與某縣税務局交涉,未能解決。貿易貨棧於1984年3月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社隊企業辦返還週轉金和墊付款計11020.17元。
區法院認為:本案合同有效,具有加工訂貨合同的主要特徵。但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系社隊企業辦所屬工作人員中的其他税款問題所致。據此判決社隊企業辦返還週轉金及墊付款。社隊企業辦不服一審判決,以應確認為代購加工合同,並繼續履行為由,上訴到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合同應確認為代購代加工合同。該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有關税務問題,應由税務機關處理。
經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1.本案合同繼續執行。
2.貿易貨棧向社隊企業辦提供銀行擔保後,再支付給社隊企業辦週轉金24965.15元,於接到本調解書之日起二日內電匯。
3.社隊企業辦於1985年6月底以前,將2862個托盤全部交貨,其規格質量和交貨驗收方式等,仍按原合同規定執行。
4.已交貨的4668個木托盤交納的工商税、臨時税和罰款4783.36元,由貿易貨棧承擔。
5.尚未交貨的2832個木托盤如數繳納,工商税仍由貿易貨棧承擔,加工税由社隊企業辦承擔。
6.社隊企業辦交付2832個木托盤後,貿易貨棧應支付給其組織加工費1416元(每個木托盤5角)。社隊企業辦同意用此款抵應退週轉金。
7.經雙方核算,社隊企業辦在合同履行完畢後,還應退還給貿易貨棧週轉金2033.36元,於1986年12月底以前全部還清。
8.有關税務問題,雙方申請税務機關解決。
這是一起合法有效的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糾紛的起因是某縣税務局誤認為是社隊企業辦臨時工作人員王某個人所為的購銷合同,強行扣繳了信用社某一存户的存款。實際上是貿易貨棧向社隊企業辦提供的週轉金,雖經貿易貨棧多次出具證明,並派人到某縣税務局交涉,均未得到解決,影響這一合同的繼續履行。貿易貨棧遂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社隊企業辦返還週轉金及墊款。
經過區人民法院調查認定,這一合同具有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的特徵,認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社隊企業辦所屬工作人員拖欠税款所致,因此判令社隊企業辦返還貿易貨棧的週轉金及墊付款。這一判決無疑會影響社隊企業辦繼續履行加工訂貨合同,掐斷了它的生產門路,因此社隊企業辦不服上訴是理所當然的。
中級法院在二審中,審查了一審判決,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
1.確認這一合同的性質是代購加工訂貨,而不是購銷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
2.貿易貨棧和社隊企業辦在履行這一合同和幾個補充協議中,是認真負責的,沒有違約行為。唯一的缺點是合同中忽略了納税問題,應該批評補交。
3.關於税款問題,應由税務機關處理。
在認定上述原則的基礎上主持調解,雙方處願達成了協議;代購訂貨加工合同繼續履行,週轉金繼續提供,税款及訴訟費雙方合理分配,納税問題雙方申報税務機關,貿易貨棧撤銷了要求社隊企業辦返還週轉金與墊付款的訴訟請求。
代購加工訂貨合同是我國當前經濟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對於加強橫向經濟聯繫,加強城鄉經濟交流,促進工商企業之間、企業與農村生產單位、個體手工業户的加工訂貨生產都有較大好處。法院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扶植他們的代購與生產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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