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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海南會議(精選3篇)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會議(精選3篇)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會議 篇1

完整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會議(精選3篇)

一、關於民事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

二、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三、關於侵權糾紛案件

四、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五、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

六、關於物權糾紛案件

七、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八、關於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九、關於民事審判程序

20__年4月19日—20日20__年—月—日至—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開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__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和民一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民庭庭長,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參加了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對本次會議作了重要批示,奚曉明副院長和杜萬華專委出席會議並講話。

這是繼四年前杭州會議之後召開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審判工作會議。

這次會議對於去年民事審判工作主動適應形勢新變化,更加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職能,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義。

通過討論,與會同志對今後一段時期如何更好開展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並形成廣泛共識。

現將有關情況紀要如下:

一、關於民事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

會議認為,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定性階段、社會轉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斷加大,步伐不斷加快,各種社會矛盾凸顯。

人民法院面臨的基於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羣眾對公平正

義的呼聲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審判面對的工作任務之重前所未有。

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民事審判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目標,踐行司法為民,加強公正司法,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是:

——切實增強大局觀念,確保民事審判始終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

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職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糾紛,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統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動,以司法建議的方式參與社會管理。

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切實加強公正司法,確保民事審判始終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

適應依法治國方略對什麼審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堅守法治原則不動搖,運用法治理念看待問題,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法治環境。

——切實強化嚴格司法,確保民事審判始終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

在經濟發展新常態形勢下,要積極應對經濟增速放緩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審理在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過程發生的各類民事案件,為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司法服務。

——切實踐行司法為民,確保民事審判始終實踐羣眾路線。

科學把握新形勢下人們羣眾司法需求的多樣性與複雜性,加強訴訟服務性建設,切實解決好羣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以強有力的司法手段維護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切實推進改革創新,確保民事審判始終堅持改革與發展協同並進。

積極推進司法公開,進一步推動民事司法活動陽光化;努力實現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着力拓寬多元化民事爭議解決機制;科學謀劃四級法院職能定位,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監督指導;合理發揮人民陪審員審判、監督、聯絡、宣傳作用;嚴格遵循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逐步完善審判權利運行機制。

——切實重視基礎建設,確保民事審判始終傾注基層、強基固本。

下大力氣抓緊抓好基層法院和人民法院培訓工作,不斷增強基層民事法官業務能力,着力夯實民事審判的根基。

逐步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小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

法庭佈局,加強巡迴審判,方便羣眾訴訟,不斷提高民事司法便民為民利民水平。

——切實提高隊伍素質,確保民事審判始終貫穿職業素養的培育。

高度重視民事審判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堅持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來抓,積極培養造就一大批鄒碧華式的好法官。

採取多種培訓方式,努力提升民事法官庭審駕馭、法律適用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

高度重視民事審判隊伍黨風廉政建設,不斷促進法官清正、隊伍清廉、司法清明。

二、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家事案件對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唱響主旋律,傳遞正能量,促進家風建設,維護和諧、美滿的家庭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要充分注意家事審判的特殊性,積極開展家事審判試點工作;密切配合反家暴立法,及時總結人民法院適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製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經驗,提出立法建議和意見。

(一)關於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1、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確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權歸屬時,應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切斷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

2、要加強對被監護人的保護力度,維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

監護人實施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嚴重侵害或者影響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依法負有贍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贍養、撫養費用。

自監護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引發監護資格被撤銷的事由消失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

(二)關於探望權問題

3、對於離婚後一方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權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加大法律釋明力度,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在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基礎上,探索因人因案而異的探望權行使形式。

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一般應予保護。

(三)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就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所獲得的保險金,因保險標的物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該標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該保險金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論是否以夫妻雙方的名義投保。

5、一方對其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投保,或一方對於其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後獲得的保險金,除夫妻另有規定的外,這種保險的性質不屬於家庭保險。

因該財產的滅失或損壞而獲得的保險金,應當歸屬個人而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仍處於有效保險期內,且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一方應當支付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四)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

7、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8、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三、關於侵權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好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對於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對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要總結和運用以往審理侵權案件所積累下來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探索新形勢下侵權案件的審理規律,繼續發展現行侵權法解釋適用理論和審判思路,更加強調裁判標準和裁判尺度的統一。

當前,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關於侵權法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9、鑑於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只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故侵權行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時,如果沒有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無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

10、要準確理解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在兩個自然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才適用該條關於個人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產生的責任主體認定問題。

對於個人與提供勞務的一方所在單位,其它組織之間簽訂承攬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間提供勞動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不承擔責任,但是接受勞務一方在選任、指示等方面存在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1、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系對人身權、物權保護方法的規定,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權利人請求行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侵權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抗辯。

(二)關於損害賠償的標準問題

12、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

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在城鎮,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三)關於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係問題

13、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14、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勞動者獲得第三人支付的損害賠償後,仍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拒絕支付。

15、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仍有權請求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16、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後非因自身原因未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者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會議 篇2

_           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監事會的議事程序和行為,確保監事會公平、公正、高效運作和有效履行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監事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監 事 會

第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條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至少要有2人以上職工代表監事。

第五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監事有權瞭解公司決策、經營情況;

(二)審查權。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賬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

(三)出席權。有權出席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四)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監事會設主席1名,監事會指定聯繫人1名。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聯繫人由主席提名並經監事會決議通過後產生。

第七條 監事和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公司應為監事與監事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業務活動經費。

第三章 會 議 類 型

第八條 監事會議事方式包括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第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監事會會議。

第十條 當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時,監事會主席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監事會臨時會議:

(一)公司財務違規操作、財務會計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時;

(二)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出現違法、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董事會採取措施但不予採納時;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但實際上拒絕執行時。

監事行使本條賦予的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權利應徵得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一條 前條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者,應簽署一份書面要求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議案。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席指定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未指定人選時,由監事會半數以上監事推舉1名監事擔任會議主持人。

第四章 會 議 議 案

第十三條 公司的監事和其他有關人員需要提交監事會研究、討論、決定的議案,應預先提交監事會聯繫人,由監事會聯繫人彙集分類整理後書面送交監事會主席審閲,並由後主席決定是否列入議程。

對未列入議程的議案,主席應向提案人説明理由。

議案內容要隨會議通知一起送達全體監事和需要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士。

第十四條 監事會議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牴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活動範圍和監事會的職責範圍;

2.議案必須符合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3.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事項;

4.至少應在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送達。

第五章 會 議 規 則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統一方能通過。

監事會決議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六條 當議案與某監事有關聯方關係時,該監事應當迴避且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列席人員只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在其他時間應當迴避。列席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聯繫人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説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存。

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____年。

第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會議監事的姓名;

3.會議議程;

4.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二十條 監事應當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一條 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監事會應當儘快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監事以及餘任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在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情況的同時,可向證券監督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直接報告情況。

第六章 議 事 範 圍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議事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查閲公司財務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審查公司財務活動情況;

2.審查公司經營活動,檢查公司重大投資決策,以及執行股東會決議的情況;

3.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報告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4.檢查公司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會決議的行為;

5.審查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情況、公司收購、購買、兼併、破產的重大事項。

6.檢查公司勞動工資計劃、職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7.討論當公司發生重大問題或者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時是否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8.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向股東大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9.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會 議 通 知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出席會議對象等由主席決定。會議通知經主席簽發後由監事會聯繫人負責通知各有關人員並作好會議準備。

第二十六條 會議通知正常情況下應提前1日送達到全體監事;召開臨時會議時應至少提前X日送達到全體監事,必要時送達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應以書面形式於監事會會議召開X日前通知要求出席會議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及外部審計人員。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事由議題;發出通知日期。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遞交書面説明,並對説明內容進行公告。

第八章 會 議 紀 律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如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並表決。

委託必須以書面方式,委託書上應寫明委託的內容和權限。書面的委託書應在開會前1天送達聯繫人,由聯繫人辦理授權委託登記並在會議開始時向到會人員宣佈。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未委託其監事出席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監事會可提請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更換。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決定在通過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則應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於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與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執行。

_______ 公司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會議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1.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涉及甲方會議中的信息及服務過程中無意聽到的會議信息。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加強保密工作意識。

(2)嚴格遵守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新區會堂及公司保密制度和相關規定,保證保密措施逐一落實。

(3)在會議服務過程中堅決做到不該説的祕密,絕對不説;不該問的祕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祕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祕密,絕對不記錄。

(4)不得擅自擴大參會人員的範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會場。

(5)因工作需要進入會議現場服務的,服務過程中決不偷看文件、資料。

(6)會議結束後,在收拾會場中發現文件、刊物、信件等物品及時與承辦會議相關人員聯繫並歸還,決不私藏。

(7)凡規定屬於保密會議的,會議服務人員不得記錄,不得攜帶錄音機、錄像機、手機等相關工具進入會場。

(8)不得擅自擴大參會人員的範圍。

(9)會議結束後,得到承辦會議相關人員確認無保存價值的文件、刊物,應認真進行銷燬或碎紙處理,決不擅自出售。

(10)因本人工作失職或管理不善,違反承諾發生泄密事件,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3.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不適用於如下信息:_________________非由於乙方的原因已經為公眾所知的;由於乙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獲知的信息;由於法律的適用、法院或其他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至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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