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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抵押合同(精選5篇)

規範抵押合同(精選5篇)

規範抵押合同 篇1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範抵押合同(精選5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債權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住所:

電話:傳真: 郵編: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益人)簽定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主合同),約定由質權人為其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的保證擔保。為了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出質人願意向債權人提供質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押人陳述與保證

1.1出質人是本合同項下出質股份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完全瞭解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質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本合同項下股份依法可以設定質押,設立本合同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條 質押擔保範圍

2.1出質人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質權的費用。

2.2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質權人對《委託保證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質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各出質人在其擔保範圍內對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 質押股份

3.1本合同項下用於質押的股份詳見《股份質押清單》。

3.2本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對出質權利約定的價值,不作為質權人處分該權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第四條 質押股份的記載

4.1出質人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將本合同的股份出質事項記載於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持股人)的股東名冊。

第五條 股份質押的股東會決議

5.1出質人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就本合同的股份出質事項作出被持股人的股東會決議。

第六條 質權的實現

6.1質權人代被保證人代償債務後,質權人有權與出質人協商,將出質股份折價由質權人所有以抵償主合同借款人所欠債務,也有權對出質股份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處分,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2質權人依6.1條處分出質股份時,各出質人應予配合,併到有關部門辦理出質股份的過户登記手續。

第七條 轉讓禁止

7.1在被保證人償還主合同及《委託保證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各出質人不得饋贈、轉讓、質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

第八條 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8.1承擔本合同項下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全部費用。

8.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各出質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

8.3在出質股份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各出質人有義務

通知並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

8.4當被持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各出質人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質權人:

8.4.1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8.4.2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

8.4.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8.4.4出質股份發生權屬爭議;

8.4.5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8.4.6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

8.5被保證人償清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 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9.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處分出質股份,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9.1.1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而發生質權人代償或造成質權人經濟損失。

9.1.2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貸款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9.2有權要求各出質人協助,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出質人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0.2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他方造成的損失;

10.3如因出質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該出質人應在質押擔保範圍內賠償質權人的全部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出質人簽字生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11.3《保證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全部出質人仍應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11.4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2.1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13.1出質人承諾妥善經營管理被持股人的一切業務;

13.2出質人承諾在被保證人償清《委託保證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被持股人不得進行股利或紅利的分派;不得將其股份出售、轉移、質押,也不得與第三方從事任何對被持股人的營運或財務狀況有損害的行為。

13.3質押期間質押股份發生權屬爭議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3.4質押期間質押股份滅失或被有關機關宣告為無效的,出質人須另行向質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第十四條 附件

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股份質押清單》

第十五條 附則

15.1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不含正文,僅限蓋章使用

出質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出質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質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股份質押清單

規範抵押合同 篇2

甲方(抵押權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住址: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住址: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_____元,評估值為_________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_______元。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税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後。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_____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保險項目如下:

a、機動車輛損失險;b、機動車輛強制險;c機動車輛座位險;d、第三者責任險;e、盜搶險;f、自燃險。

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後,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於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並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並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後的____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郵編:_____傳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規範抵押合同 篇3

質押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出 質 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債務人全面履行其與甲方於【 】年【 】月【 】日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合同》(下稱主合同),保障甲方在主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乙方以其合法擁有的股權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署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質押股權

1.乙方以其所持有的公司(下稱標的公司)的【 】元出資額(注:若標的公司為股份公司,此處應改為:【 】股的股份)(持股比例為%)向甲方提供股權質押擔保。

2.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及於質押股權的孳息、從權利以及代位物,包括但不限於保險賠償金、損害賠償金、質押股權變賣之價款。

第二條 質押股權價值

1.甲乙雙方確認上述質押股權在【 】年【 】月【 】日的價值為【 】。

2.質押股權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甲方依本合同對質押股權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甲方行使質押權的任何限制。質押物的最終價值以質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質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三條 擔保範圍

1.乙方質押擔保範圍為甲方依據主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債權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和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分質押股權所產生的評估、拍賣等費用及訴訟費、財產保全費、過户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

2.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 質押事項

1.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日內,乙方就質押事宜徵得標的公司股東(大)會同意,並將股權憑證(或出資證明)及作了質押記錄的股東名冊交一份給甲方存檔。甲方未取得本條所約定股東(大)會同意文件及股東名冊的,不影響本合同效力及質押權的成立與效力。

2.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到股權質押登記機關辦理完畢股權質押登記手續。質押登記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或債務人承擔。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雙方或由乙方授權甲方在登記事項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質押期間自完成股權質押登記之日起至被擔保債務被不可撤銷地完全清償時止。

4.甲方給予債務人的任何寬限或甲方與債務人對主合同的任何條款的修改或變更等情形,若未加重乙方責任的,或雖加重但未實際履行的,無需經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權益將不受該等變更的影響,乙方的擔保責任不因此減免。

第五條 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1.乙方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乙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4.乙方對質押股權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質押股權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除本合同外,乙方沒有訂立任何協議,以出售、贈與、轉讓或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質押股權及其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5.質押股權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監管,不存在爭議、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乙方擁有質押股權的合法的、唯一的及無爭議的所有權及處分權,不受任何除本合同以外的擔保權益的制約和影響。

6.質押股權價值減少的,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提供新的等值擔保。乙方不提供擔保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質押權。提前行使質押權後仍有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因質押股權價值減少獲得賠償,乙方應當在所獲賠償範圍內向甲方提供擔保。質押股權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主合同項下債權的擔保。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

1.質押股權有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2.債務人和乙方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質押股權的評估、登記、公證等費用。

3.質押物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乙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採取有關措施。

4.乙方在股權出質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贈與、出質、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質押股權。

5.乙方不得通過各種途徑變相處置標的公司資產。

6.甲方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乙方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7.有下列情形時,乙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同時,按甲方要求提供擔保:

(1)質押股權的價值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包括但不限於標的公司為第三方提供擔保,並因此而對其財產狀況產生了重大不利影響、標的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而改變其經營範圍或主營業務、乙方持股比例被稀釋等;

(2)質押股權權屬發生爭議;

(3)質押股權在質押期間被採取查封、凍結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4)質押股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8.在債務人向甲方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乙方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9.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受債務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質押、保證等其他形式擔保的,甲方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立即履行擔保責任,而無需先行行使其他擔保物權或要求債務人和其他保證人先行清償;在甲方放棄其他擔保物權或其權利順位或變更其他擔保物權或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他保證人清償的權利時,乙方仍同意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10.乙方應積極行使其在標的公司的股東權利以維持標的公司的股權價值,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放棄其股東權利和標的公司章程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11.甲方依本合同處分出質權利時,乙方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1.債務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時,甲乙雙方依據當時標的公司的資產狀況將質押股權作價,甲方可以依據該股權作價折抵債權,成為標的公司股東。

2.甲方也可依法變賣股權優先受償。

3.股權作價或變賣清償甲方債權後尚有餘額的,餘額部分歸乙方所有,如股權作價或變賣後仍不足以清償甲方債權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繼續向債務人追償。

4.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尚未到期,甲方仍有權提前實現質權:

(1)債務人未按約履行債務、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涉及重大訴訟、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或發生其他嚴重影響其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債務人實施出租、出售、轉移、轉讓其資產而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的;

(3)在擔保期內,乙方發生合併、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併、股份制改造、清算或實行承包、租賃等情形,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的;

(4)出現本合同約定需另行提供擔保情形時,乙方未按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5)乙方有致使質押股權價值減少或其他嚴重影響甲方實現質權的情形;

(6)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關證明和文件或其所做出的任何聲明、保證和承諾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7)乙方隱瞞真實的重要情況,不配合甲方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8)乙方違反本合同項下約定義務;

(9)嚴重影響甲方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若乙方違反本合同項下約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元/次,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損失的,乙方還應繼續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2.因乙方原因,如乙方未能提供股權質押登記機關所要求的質押登記材料或不予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等,導致股權質押登記在本合同約定期限內無法辦理完畢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支付違約金元,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配合直至股權質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甲方亦有權直接解除本合同,乙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元。

第九條 保證條款

股權質押不成立或未生效或雖生效但未能執行的,乙方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相對方,徵得相對方同意後簽訂書面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造成相對方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單方解除本合同。

(3)一方未及時、全面、正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經書面催告後【 】日內仍不糾正或未能整改到位的,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其他因素導致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的。

(5)乙方在合同簽訂、履行期間有欺詐等行為的。

(6)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3.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發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並不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其他合同義務。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清理和保密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保密

1.本合同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談、締約以及履行過程中而獲得或知悉的相對方任何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信息(包括商業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均視為保密內容,信息接收方應當承擔保密義務。信息接收方未經信息披露方書面同意,不可將保密內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給第三方或用於本合同以外其他事項,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除外。保密期限為本合同履行完畢後的三年之內。

2.本條款不因合同的未生效、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合同的終止或者部分終止而無效。

第十二條 通知和送達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往來文件等,均可採用直接送達、特快專遞郵寄、傳真、信函等書面方式發出。如果是信函,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在信函投遞後第三日視為通知已到達相對方;如果是特快專遞郵寄、傳真等方式送達,則發送成功時視為通知已到達相對方;如果是直接送達,則在相對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收之日視為通知已到達相對方;如果同時使用幾種通知方式的,則以其中較快到達接收方者為準。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雙方送達地址以本合同簽章頁載明為準。送達地址的適用範圍包括雙方發生糾紛進入訴訟、仲裁程序時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的送達。一方變更送達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相對方,在另一方收到有關變更通知之前,根據變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送達應視為有效,由此所造成的責任與損失均由變更方承擔。

3.因一方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後未依據程序及時告知相對方、被送達方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通知、文書等無法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以送達人當場在送達文件上記明情況之日為送達之日;傳真方式送達的以傳真發出之日作為送達之日。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簽署本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導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時履行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自然災害、火災、爆炸、颱風、洪水、地震、海嘯或戰爭等。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相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不可抗力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任何信用、資本或資金短缺不應視為本合同項下的不可抗力事件範圍。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1.因本合同的簽訂、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質押權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守約方因處理爭議而產生的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等全部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附則

1.本合同附件《質押物清單》《廉政協議》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規範抵押合同 篇4

甲方:__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 董事長

住所:中國山東省青島市太平角六路12號

乙方: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 董事長

住所:中國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鎮穆家莊村南

第二條 質押之股權

1、本協議所稱質押之股權是指乙方合法持有的港陸焦化75%的股權。

2、乙方保證對其持有的上述港陸焦化75%的股權享有完整的所有權與處置權。

第三條 關於股權質押

1、乙方承諾,乙方將其合法持有的港陸焦化75%的股權全部質押予甲方,以為甲乙雙方於20__年11月23日簽署之《股權轉讓協議書》(以下稱"主合同")條款約定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提供股權質押擔保。

2、乙方承諾,乙方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合法持有的港陸焦化75%的股權質押予甲方,且辦理完畢相關的登記備案手續。

3、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質押)處置其所持有的港陸焦化75%的股權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港陸焦化召開任何董事會,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相關的董事會決議,必須於會後及時提交甲方。

5、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基於其股東權利的行使,保證港陸焦化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6、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甲方隨時有權要求乙方,基於乙方股東權利的行使,獲得港陸焦化的章程、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公司文件。

第四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1、質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之乙方屆時應當履行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

2、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港陸鋼鐵因違反主合同約定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及因上述義務履行而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五條 質押權實現

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

1、若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約定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則甲方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處置本協議項下質押股權。

2、處理質押股權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甲方有權另行追索。

第六條 質押權終止

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滿足如下條件之一,則本協議項下質押權終止:

1、若乙方業已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上述主合同約定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則本協議項下質押權終止,甲方應偕同乙方到相關機關辦理質押撤銷登記。

2、若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了等值的、經甲方書面認可的抵押物、質押物,並辦理完畢相關登記備案手續,則本協議項下質押權終止,甲方應偕同乙方到相關機關辦理質押撤銷登記。

3、若主合同約定之主合同生效條款業已全部滿足,則本協議項下質押權終止,甲方應在辦理主合同約定之港陸焦化75%的股權過户手續之前1個工作日,偕同乙方到相關機關辦理質押撤銷登記。

第七條 保證與承諾

1、甲乙雙方各自向對方保證,本協議簽字人均已獲得必要的全部授權,並且本協議簽字時已經獲得己方必要的全部的批准或者授權(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批文、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批准或授權)。本協議簽字蓋章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本協議未獲得批准或者授權而主張本協議無效。

2、甲乙雙方各自向對方保證,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不違反其作為當事人的其他合同、協議和法律文本;

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協議的簽署未獲得必要的權力和違反其作為當事人的其他合同、協議和法律文本為由,而主張本協議無效或對抗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生效後,各方應積極履行有關義務,任何違反本協議約定及保證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之造成的損失,並向守約方支付上述本協議之交易標的額之10%的違約金;損失的賠償及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違約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繼續履行本協議。

2、儘管本協議將於本協議約定之生效日期生效,但本協議雙方確認和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如果由於任何一方毀約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生效前應當履行的任何義務,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則該方應賠償其他守約方因本協議無法履行所產生的全部損失。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之爭議的解決,均受中國(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台灣)法律的管轄。

2、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簽約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中國上海市之人民法院管轄。

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本協議中不涉及訴訟內容的條款繼續有效,簽約各方必須繼

續履行。

第十條 協議的變更及解除

1、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經簽約各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2、本協議的變更與解除,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之規定及本協議另有約

定外,必須由簽約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書面協議,並經簽約各方履行必要的簽字蓋章程

序。

第十一條 簽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的生效,亦為本協議項下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

2、本協議已有規定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作規定的,依據甲乙雙方簽署的其他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協議、承諾、傳真等)執行。本協議各方在簽署本協議後另行簽署有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協議、承諾、傳真等)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簽約各方協商解決,如經協商達成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項下"之日"包含行為日當日,本協議項下約定期間應自行為日當日開始計算。

5、本協議各方於本協議首頁端首及末頁末端所書地點、日期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6、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後生效,正本一式八份。

__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_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協議書》

簽字頁:

甲方(蓋章):__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

乙方(蓋章):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

規範抵押合同 篇5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年 月 日乙方與甲方即借款人陸堯芳(下稱“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幣) 元。為保障乙方向甲方發放的全部借款債權的實現,甲方自願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共同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範圍為乙方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計收的複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條 甲方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押,該房產即常熟市明日星城什錦園21幢301室,該房產產權人為甲方。

第三條 甲方承諾:

(一)保證對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財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如需對抵押財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三)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事宜並承擔全部費用;

(四)依法向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四條 抵押期間,由於甲方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抵押物價值減少情況發生後30天內向乙方增補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財產抵押或有效擔保。

第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 ):

(1)存入乙方指定賬户,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2)甲方同意提前歸還借款。

第六條 在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 ):

(1)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2)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七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一)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二)抵押的權利發生爭議;

(三)住所、電話發生變更。

第八條 甲方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如發生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足額清償,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與乙方協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甲方有義務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延長抵押期間。

第十一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甲方未清償債務,乙方有權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以抵押物折價實現抵押權。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交登記部門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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