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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百和”業務開通協議(通用3篇)

“魔百和”業務開通協議(通用3篇)

“魔百和”業務開通協議 篇1

甲方姓名: 甲方移動電話號碼:

“魔百和”業務開通協議(通用3篇)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

為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就中國移動廣西公司“魔百和”業務開通及終端使用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魔百和”業務通用條款

魔百和是乙方推出並由乙方收費的一項互聯網業務服務。該業務是以寬帶網絡為載體,以視音頻多媒體為形式,以電視機作為顯示終端,為寬帶終端用户提供全方位有償服務的業務。

(一)業務資費

魔百和資費:選擇方案____辦理:

方案1:收視費15元/月,魔百和業務訂購成功當月開始計費,按月收費,合約期2年。

方案2:兩年內魔百和基礎收視費0元/月。

方案3:前____個月魔百和基礎收視費0元/月,後____個月基礎收視費按15元/月收費。

魔百和合約到期處理方式:方案合約期滿後,如任何一方未向對方提出終止或變更魔百和合約要求的,方案合約期滿後魔百和繼續使用,按基礎收視費15元/月收費。

(二)用户停、復、拆機規則

1.甲方辦理“魔百和”業務後,合約期內所捆綁的寬帶賬號、手機賬號不允許銷户、拆機,不得中途撤銷本協議約定辦理的優惠活動,不得提前終止本協議約定辦理的優惠活動。

2.“魔百和”業務與寬帶的使用狀態一致:若手機欠費停機,則寬帶和魔百和業務相應停機,手機繳費開機後,寬帶和魔百和業務於24小時內相應開機。

(三)關於用户端設備(機頂盒)獲得方式及歸屬權的明確:

用户端設備(機頂盒)獲得方式及歸屬權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種方式確定。

1.辦理合約方案使用機頂盒:

終端設備為乙方擁有所有權,則甲方需在辦理業務實繳納設備調測費人民幣___100___元,甲方應在乙方提供的業務和服務期間內合理使用用户端設備,對於擅自改變用户端設備硬件或軟件狀態,造成用户端設備遺失、損壞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如協議解除,乙方有權收回用户端設備,若甲方無法退回該設備的,應按乙方購買該設備時的價格的100%進行賠償。如遇雷雨天氣,甲方應將用户端設備的外線和電源拔掉,以防接入設備損壞,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承擔賠償責任,與乙方無關。

第二條 “魔百和”業務受理條件及終端使用條款

(一)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按時支付相關費用。甲方可自主選擇參加乙方的 “魔百和”營銷活動,並遵守營銷活動規則。

(2)甲方申請寬帶加裝“魔百和”業務,其寬帶須為中國移動寬帶,且與寬帶業務同址、同户名,並同意甲方指定手機號碼代收相關費用。

(3)甲方自備電視機、路由器等終端設備的,其配置、性能應滿足本業務的基本要求。

(4)甲方僅限於在本協議約定適用範圍內使用“魔百和”業務,不得利用本業務從事各類經營性或非法活動。

(5)“魔百和”業務和寬帶業務獲的話費不能同時享受,如甲方辦理寬帶業務時享受了話費優惠,在辦理乙方“魔百和”業務

時不能同時享受“魔百和”業務獲的話費優惠。

(6)終端售後服務條款

1)甲方使用的終端在終端保修期內(安裝之日起12個月),由乙方對甲方主終端設備進行維保(主終端不包含配件);

2)甲方使用的終端在終端保修期外的,需甲方直接到終端廠商售後點進行售後處理。

3)甲方使用的終端配件(機頂盒的遙控器、AV線、高清線等)需甲方直接到終端廠商售後點進行售後處理,乙方不提供配件維保。終端廠商售後點信息可通過乙方獲取。

(7)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按約定使用中國移動通信網絡服務,或者協議有效期內單方面提出解除合約或違約的,甲方須向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及違約金(兩項之和),在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和違約金之後方可終止業務。提前終止後,乙方停止餘下的優惠資源。具體標準如下:

賠償金:

(1)甲方在合約期內提前退訂業務,需一次性賠付魔百和初裝費100元。

(2)甲方退還租用的用户終端設備(光貓/智能網關(價值150元/台)、機頂盒(價值180元/台)),退還的用户終端設備需滿足再次租賃條件(即終端設備完好、能正常使用),若無法退還或不滿足再次租賃條件,甲方應根據租賃用户終端設備價值進行一次性等價賠償。

(3)甲方退還從乙方已獲話費及優惠總額。

例:甲方辦理魔百和合約,合約期24個月,業務功能費15元/月,甲方從乙方已獲話費及優惠10元/月,甲方已履行10個月後,於第11個月違約,需賠付初裝費100元+機頂盒價值180元+已獲話費及優惠110元(11個月*10元/月)=390元。

違約金:

甲方未履行月份數*業務功能費*30%

例:即未履行月份數13個月*業務功能費(15元/月)*30%=58.5元。

甲方共計需向乙方支付金額為:賠償金390元+違約金58.5元=448.5元。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根據網絡情況,在網絡資源具備“魔百和”開通能力的地區提供本業務。如業務開通地(或移機地)不具備網絡資源能力,乙方應儘快告知甲方,自雙方簽訂業務終止協議之日起停止收取甲方相應費用。

(2)為保證服務質量,在不影響甲方的利益情況下,乙方可對“魔百和”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

(3)凡因國家政策變動導致甲方使用服務中斷或終止,乙方應當提前告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導致甲方使用服務中斷,乙方應在事件發生後合理期限內以合理方式告知甲方,並及時予以恢復。

(二)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1.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在結清所有實際使用費用後,可辦理業務註銷(拆機)手續,並退還機頂盒終端,則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甲方如在本協議所規定的合約期屆滿之前辦理銷户手續,原享受過優惠資費的,須按標準資費與優惠資費間差額全額補繳費用後方能辦理。

3.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在通知甲方後,可終止向甲方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本協議解除,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甲方假冒他人名義或採用偽造的證件申請並使用業務的,乙方一經發現,有權立即終止服務。

(2)甲方本人或甲方授權他人利用乙方提供的業務,從事協議或法律所禁止的用途或開展經營活動。

(3)如因國家政策等原因致使乙方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乙方可解除協議。

(三)爭議解決條款

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選擇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按下列第2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

手機號碼:

身份證號碼:

日期: 年 月 日

“魔百和”業務開通協議 篇2

承銷證券,證券公司與發行人必須簽訂協議,協議應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協議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

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表明合同主體的身份,這是任何一個合同須載明的事項,否則無法明確特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這是承銷協議的主體內容,是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具體權利和義務的關鍵部分,缺乏這些基本問題的約定則承銷無效。

3、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經濟活動的一個特點就是流轉性,法律鼓勵適當的快節奏流轉,不保護超過法定時效的民事權利。

約定時效不得超過法定時效,所以約定期限是可少於90日,不可多於90日。

4、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付款方式及日期不同,會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時效、訴訟地點及仲裁事項。

如果沒有載明付款日期,證券公司可於產生糾紛後隨時要求發行人償付;如果沒有載明付款方式與地點,發行人應在證券公司所在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如轉帳)結算。

5、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方式

這是在合同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承銷商的業務收入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沒有此項規定,則會導致合同無效。

6、違約責任

一個完整的協議慶包括違約責任部分。

如果協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並不影響協議的成立,違約責任將按照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各自按法定方式承擔。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此項規定是個口袋條款,即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承銷的實踐經驗總結,要求承銷協議具備相應條款。

此外,由於每次承銷業務都或多或少有其特點,承銷協議還應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其他內容。

“魔百和”業務開通協議 篇3

第一條 為維護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相關各方的權益,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協商、互利的原則,共同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甲方為中國人民銀行,乙方為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各成員行。

第三條 本協議所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以下簡稱債券系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系統(以下簡稱質押業務系統)、成員行、成員行分支機構、備選質押品、質押額度、債券質押率、債券質押最低限額、質押品最短待償期均按照《管理辦法》定義。

第四條 雙方共同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並遵守中央結算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操作規則。

第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乙方可通過質押業務系統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並將該質押額度用作淨借記限額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用於向甲方提供小額支付系統軋差淨額資金清算的擔保。

第六條 雙方依據本協議,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的質押品調增、調減、置換、質押額度分配和收回的記錄作為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證明依據。

第七條 質押業務系統的業務受理時間為中央結算公司運行的債券系統的營業時間。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前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完成處理。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後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次一營業日12:00前完成處理。

第八條 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備選質押品範圍內辦理質押品管理業務。備選質押品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及甲方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第九條 質押額度計算公式為:質押額度=債券價值/100×債券面額×債券質押率。

第十條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備選質押品的種類、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債券質押率。

第十一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質押品調增、調減或置換指令。

第十二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發出質押品調增指令後,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質押,按照債券質押率計算質押額度,並將該額度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增。

未分配質押額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質押額度。

第十三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發出質押品調減指令後,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解押,並相應減少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減。

第十四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發出質押品置換指令後,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大於等於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置換,對換入債券進行質押,對換出債券進行解押,並將換入債券與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之差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小於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置換。

第十五條 乙方應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户日(含)前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

第十六條 質押債券在乙方債券賬户中凍結,在債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動用該質押債券。

第十七條 乙方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後,可對質押額度進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提交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條 中央結算公司在支付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為甲方設置債券系統專用客户端。甲方通過該客户端以磁介質形式導出乙方提交的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後,導入支付系統進行處理。支付系統根據指令信息相應增加或減少相關直接參與者的淨借記限額無誤後,甲方以磁介質方式或人工確認方式將處理結果返回至債券系統。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户端接收處理結果通知。

第二十條 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質押額度內將質押額度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質押額度,分別增加各機構在支付系統的淨借記限額,用於為其小額軋差淨額資金清算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未使用的淨借記限額內收回已分配的質押額度。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乙方所收回的質押額度相應減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淨借記限額。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及中央結算公司應通過權限控制、日誌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保證數據交換的安全、準確、及時和完整。

第二十五條 當甲方的債券系統專用客户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中央結算公司可以根據甲方書面授權,啟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六條 當乙方的債券系統客户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乙方應按照中央結算公司應急處置方案相關要求,啟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七條 在辦理質押額度業務過程中,甲方業務人員以手工錄入方式向債券系統返回額度變更通知時出現錯誤,甲方業務人員應及時書面通知中央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負責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質押額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户日(含)前未主動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以解除債券質押狀態的,在截止過户日以後不得再對該部分超期未解押債券辦理調減或置換業務。

債券兑付日當日,中央結算公司對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債券自動進行兑付,並將兑付資金作提存處理,乙方的質押額度則保持不變並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乙方債券兑付資金被中央結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兑付資金解除提存申請並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甲方審核同意後,通知中央結算公司從乙方的未分配額度中相應扣減超期未解押債券的對應質押額度,並在扣減成功後將已提存的債券兑付資金匯劃給乙方。

第三十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接受乙方申請並核准其成員行資格;

2.對乙方多次或嚴重違反《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的,有權取消其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資格;

3.確定備選質押品種類、債券質押率、質押品最短待償期、債券質押最低限額;

4.當乙方發生信用風險時,甲方有權委託中央結算公司對質押品進行處置以清償小額軋差淨額資金。

(二)甲方義務

1.受理乙方提交的符合相關業務約束條件的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相應調整乙方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在支付系統的淨借記限額,並及時向乙方返回處理結果;

2.每一營業日終了後,核對支付系統和債券系統的質押額度業務數據;

3.在確認乙方未發生信用風險的情況下,根據乙方書面申請,及時通知中央結算公司將已提存的債券兑付資金匯劃給乙方;

4.負責維護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權利

1.按照《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向甲方申請取得成員行資格;自願向甲方申請終止成員行資格;

2.在符合《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有權向甲方質押債券以獲得質押額度;自主分配使用或收回質押額度;

3.在符合《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辦理債券解押或置換業務;

4.查詢本行的質押品和質押額度相關信息。

(二)乙方義務

1.向甲方提供的成員行資格申請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2.辦理質押業務應符合《管理辦法》、本協議約定及中央結算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定;

3.用於辦理質押業務的質押品應符合甲方指定的備選質押品的相關條件;

4.辦理質押業務時必須向甲方提供足額的質押品且質押額度不得超額分配;

5.對已質押債券在截止過户日(含)前應主動進行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未及時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的,應主動向甲方提交説明材料;

6.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按時繳納辦理質押業務的相關費用;

7.乙方自願申請終止成員行資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員行資格的,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限內收回全部質押額度。

第三十二條 雙方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約定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方義務即構成違約。

第三十三條 因任何一方違約,導致質押品調增、調減、置換、質押額度分配及收回等業務無法正常處理,並給守約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約發生後,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以及因電力供應障礙、通訊傳輸障礙等其他不可預見及在合理範圍內無法控制的意外事件,造成系統無法正常運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均應及時排除故障和採取補救措施,並根據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的影響程度承擔相應風險損失。

本協議的不可抗力系指人力無法預見和抵抗的外因,包括地震、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罷工、動亂等政治因素。

第三十六條 雙方在不違反本協議的條件下可簽署補充協議,並作為本協議的附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補充協議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不得與本協議衝突。

第三十七條 乙方自願申請終止成員行資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員行資格時,本協議即終止,但雙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未完成的各項義務。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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