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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通用3篇)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通用3篇)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篇1

甲方(委託行):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通用3篇)

乙方(代理行):

經甲、乙雙方商定,就合作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業務定義

1.1本協議項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是指,甲方根據客户申請,委託乙方為客户對外開立用於貿易進口的信用證業務,付款到期日,客户委託乙方對外付款。

1.2本協議項下“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限於客户在甲方申請辦理的具有真實進口貿易背景的業務。

1.3 甲方委託乙方開立國際信用證及信用證項下單據處理應遵守國際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則

第二條責任約定

2.1甲方承擔對客户資信、進口付匯資格及交易背景的審查,並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客户及相關業務的資料,甲方保證:

a.客户是合法公司,所申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及其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符合國家及當地外匯管理或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涉及洗錢和恐怖活動資金,當事人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不是聯合國或美國政府所制裁的法人或國家/地區;

b.甲方確認,委託乙方辦理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客户是外匯局公佈的“對外付匯進口名單名錄”中的、且不是“由國家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中的進口企業(否則需提交外匯局簽發的備案表);

c.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d.本協議項下,如由於甲方指示不明確、付款資金未能及時到位等原因導致乙方對外違約,甲方承擔由此給客户及或乙方造成的損失

e.信用證開出後如進出口貿易合同發生與信用證有關的修改,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2.2 本協議項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獨立於甲方與客户之間的進口結算業務,甲方與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經濟或法律糾紛均不影響甲方依據本條應承擔的責任。

2.3乙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對外開立國際信用證對外付款,承擔由於未能依照本協議的規定辦理開證、對外付款而給客户及或甲方造成的損失。

2.4 乙方代理甲方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如甲方繳納保證金存款幣別與信用證規定的結算幣種不一致時,為規避匯率風險,乙方將按適當比例加收部分保證金。

2.5 對於本協議未作約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國際慣例和乙方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幣種、期限

3.1 本協議項下,“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幣種包括美元、歐元、港幣、日元等可自由兑換的外幣。

3.2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項下,甲方可根據客户的實際業務需要,聯繫乙方逐筆確定國際信用證業務期限,但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90天,如甲方確有業務需求,乙方將根據短債指標餘額情況受理業務,並收取一定比例的短債指標占用費。

第四條費用與罰息

4.1乙方“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費率由甲乙雙方逐筆協商,主要費用包括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手續費、承兑費、付款費、電報費、不符點處理費、郵遞費、短債指標占用費(3個月以上信用證)等,其中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手續費、付款費於乙方對外開證或修改信用證、付款後逐筆收取,承兑費、短債指標占用費在業務結清後一次性收取,不足一個月的按月收取。甲方在乙方繳納全額保證金委託代理開證的業務,乙方可免收承兑費,其他費用在產生時即時收取。

4.2 甲方收到乙方出具收費通知書後,應在一個營業日內將應繳納費用存入乙方指定賬户(賬號:)。

4.3 對外幣墊款,從墊款之日起,在乙方規定的當期一年以內(含一年)固定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計收利息,自墊款之日起按月計收復利。

第五條業務基本流程

5.1甲方對申請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客户資信、進口付匯資格及交易背景進行審核。

5.2 對於符合條件的客户和業務,向乙方提交加蓋預留印鑑的委託業務資料:

(1)進口合同

(2)代理協議(如屬代理進口)

(3)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4)購買外匯申請書(如需乙方購匯支付,最遲於付款日前一個營業日提交,樣本見附件一)或現匯付款申請書(如現匯支付,樣本見附件二)

(5)甲方出具的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格式

(6)甲方出具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委託書(樣本見附件三)

5.3 乙方在收到上述傳真資料的兩個營業日內完成資料審核,並確認是否可以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如乙方同意受理業務,甲方應自收到確認之日起兩個營業日內將上述加蓋預留印鑑的全套資料以

快遞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給乙方。如乙方對甲方的業務指示存在疑問,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指示後下一個營業日內向甲方進行查詢和確認,甲方應就乙方的查詢及時予以明確回覆,對於甲方原因而產生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5.4 乙方同意受理業務後,如甲方存入保證金,須與乙方簽署保證金質押協議(樣本見附件四)

5.5 乙方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業務指示後,在資料齊備、辦理保證金入賬手續、符合乙方內部管理要求的情況下,於甲方指示對外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日對外發出電報,並應在下一個營業日內,通過傳真方式向甲方傳遞信用證報文、回執及相關費用明細。

5.6 乙方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後,按照UCP最新版本規則進行獨立審核,並將相關單據及審核結果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

5.7 如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但甲方接受不符點,

a.即期信用證項下,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後兩個營業日內確認付款,並在付款到期日提前一個營業日將相應款項劃轉至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户,以便乙方扣款對外支付;

b.遠期信用證項下,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後兩個營業日內確認承兑及付款到期日,乙方據此對外發送承兑電,並將電報內容傳真通知甲方。甲方要在承兑到期日提前一個營業日將相應款項轉至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户,以便乙方扣款對外支付;

c.如需乙方購匯對外付款的,甲方務必應於付款到期日前一個營業日將備付資金及購買外匯申請書遞交乙方,由乙方代為購匯後對外支付。

5.8如單證不符甲方不接受不符點,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後兩個營業日內提出拒付;如屆時乙方未收到甲方任何指示,乙方有權根據自己的審單結果對外拒付。

5.9 單據到達前,如乙方收到來單行不符點的電報,將及時通知甲方聯繫客户確認是否接受不符點,甲方應儘快通知乙方相應結果,一旦甲方向乙方確認接受不符點,甲方不得變更。

5.10 如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甲方接受不符點,在甲方確認付款

或承兑後,乙方將全套單據以快遞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給甲方;

如單證不符且甲方拒付、相關單據仍由乙方代為保管,乙方發送拒付通知後,如收到來單行退單要求,乙方將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代甲方確認同意退單後,乙方進行退單處理。

5.11甲方應避免要求乙方在其非營業日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如甲方要求的開立/修改信用證或信用證項下付款日洽逢乙方的非營業日,乙方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對外付款。對於由此而可能產生的遲付利息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5.12 甲方負責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的國際收支申報及核銷。

第六條其他約定

6.1甲方須於付款到期日前一個營業日內將備付款項足額存入其在乙方開立的賬户(賬號:),以用於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乙方亦有權主動借記甲方在乙方的外幣或人民幣賬户作為備付款對外付款。如因甲方存入的備付款項不足致使乙方對外墊付應付款項,甲方應清償上述款項。

6.2 本協議項下,乙方作為開證行,如在對審單意見與甲方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甲乙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如在單據最後處理日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以乙方審核結果為準,乙方有權按照自主審單結果對外付款/承兑/拒付。

6.3甲、乙方應向對方提供用於辦理代理開立國內信用證業務的專用印鑑。印鑑式樣如下:

甲方的有效印鑑式樣為:乙方的有效印鑑式樣為: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6.4 甲乙雙方合作開展代理開立國內信用證業務時應通過指定傳真號碼傳遞業務資料,

甲方指定傳真號碼:

乙方指定傳真號碼:

甲乙雙方在此同意傳遞資料內容以傳真件所載內容為準,但有關正本亦應按照本協議相關規定以快遞或其他約定的快捷方式提交。信用證項下業務往來函電、單據在郵遞傳送或其它傳遞過程中發生遺失、延誤、錯漏、毀損等的風險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務產生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7.1 管轄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於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台灣地區法律)。

7.2 爭議解決

在協議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任何爭議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書面通知後30天內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協議的補充和解除

本協議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進行補充、修改、中止或解除。本協議的任何補充或修改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於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若協議到期時仍有未完結業務,本協議條款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直至全部業務結束為止。協議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延期次數不受限制;如有異議,提議方應於到期日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重新協商議定。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年月日簽署。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有權簽字人:有權簽字人:

日期:日期: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專利代理、知識產權業務合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户方的多贏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户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業祕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佈公、坦誠相告並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户關係受到損害。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專利代理、知識產權業務機會並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信息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為每次到賬後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業信譽或客户關係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信息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金額的5%,直至全部支付完該筆金額的全額為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協議到期後,甲方應付未付的信息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八、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篇3

為了進一步規範技術專家隊伍建設與管理,加強公司與技術專家之間的合作,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作協議,共同遵守協議所列條款。

北京   質量認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聘用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作為甲方技術專家。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執行。

一、甲方承諾:

1、根據審核需要邀請技術專家開展審核專業諮詢、專業技術研討、授課等活動,並按公司有關規定發給補助/報酬。

2、向乙方提供或傳達上級部門和甲方有關認證活動的信息

3、甲方邀請乙方參加審核或相關組織活動時,按每個審核日發放10元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辦理保險。

凡在參加甲方的審核時,發生意外傷亡及其他一切事故,按乙方投保的保險條款執行,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若乙方未辦理保險,則一切責任由乙方個人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乙方承諾:

1、遵守甲方相關管理程序的規定。

2、甲方安排審核活動時一般能保證參加,如無特殊情況累計二次不能按任務書執行審核任務,則視為不願意參加甲方審核活動,不再安排審核任務。

3、本人同意在審核中發生意外時,按協議第一項中的第3條執行。

4、甲方的經營、管理及審核信息和客户情況均屬甲方機密,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北京   質量           技術專家(簽字):

認證有限公司(蓋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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