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諮詢合同範文集合(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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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諮詢合同範文集合 篇1
甲方:(委託方)
乙方:青島百特財諮詢有限公司(受託方)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記帳,根據《會計法》和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簽定以下協議:
一、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二、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予以解釋。
三、業務範圍:
1)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要符合《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和税務部門的要求,內容真實、準確。
3)向税務機關提供税務資料。
4)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做好憑證簽收工作,指導甲方妥善保管會計檔案。
4)按有關規定審核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冊,及時編制會計報表。
5)在每月月度結束後15天內,向甲方報告核算結果和會計報表。
6)對委託方有關會計法規和財税政策等問題,提供諮詢意見,並可根據委託方的要求提供財務分析報告。
7)如委託方需要變更工商營業執照的有關內容,並相應變更國税和地税登記內容的,按市場價格的70%收費。
四、代理記帳收費:
經協商,乙方代理記帳收費標準為人民幣每月元,按月支付。
另外,每年一次性收取150元帳簿費。
五、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並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終止:
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甲方:
乙方:青島百特財諮詢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諮詢合同範文集合 篇2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公司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_商務諮詢有限責任公司
為了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互相配合、講求實效、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完成的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書。
一、電子商務策劃(諮詢)項目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二、委託項目進度
策劃工作分為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針對網站用户市場的調查、診斷和策劃,並對整體項目進行初步診斷和定位,雙方溝通達成共識後進入第二階段,本階段完成供雙方溝通用的《__________》的中期彙報演示文本,限期為自合同書生效之日起至個工作日。
2.第二階段:在甲方認可乙方對項目得出的定位主體的前提下,如果客户沒有網站的,我們可以進行網站的開發;有網站的,我們根據最終雙方在認可的基礎上,完成《__________》,並對其網站進行重新改造定位,限期為至個工作日。
上述工作在程序上順延,總體累計時間不超過個工作日。
三、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
1.網站的調查、診斷費用為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1)合同簽訂之日起2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劃費用的50%作為預付款,即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元)。
2)乙方完成項目一整體策劃方案後,通過正式的演示文稿,向甲方當場做出演示講解,甲方認可後2日內,甲方足額支付策劃費餘款人民幣萬元(¥元),乙方方能將《__________》的正式文本交付甲方。
2.乙方交付項目一診斷定位方案後,如果甲方需要乙方進行進一步的實施操作,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操作實施費用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元)
四、甲方責任與權利
1.甲方須指派專人(須書面制定),作為聯絡人,負責與乙方聯絡並協助乙方工作;
2.為乙方工作及時提供所需的背景資料和信息;
3.為乙方各階段成果提出建議性要求,並在審定通過後及時給予書面確認;
4.及時向乙方支付報酬;
5.如果就委託項目內容、期限做出原則性改變的決策,應及時通知乙方,並採取適當措施,便於乙方及時調整工作。
五、乙方責任與權利
1.由擔任專家組總負責人,指派專人擔任專門聯絡人;
2.按進度計劃完成各階段任務,保證質量,及時與甲方溝通;
3.按甲方提出的指導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階段策劃成果;
4.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保密內容。
六、成果歸屬與冠名宣傳
1.成果歸屬甲方所有;
2.乙方在保守甲方項目相關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對成果有冠名宣傳的權利。
七、違約責任
由於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中斷,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當期款項;
八、合同終止
1.本合同履行完畢自動終止;
2.一方違約並承擔責任後自動終止;
3.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要求中止。待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終止協議。
九、合同爭議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並以補充協議形式載明,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僅視為達成策劃意向;自甲方支付第一筆款項xx萬元到達乙方賬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生效。
甲方: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號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商務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深圳市分行營業部
賬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
關於諮詢合同範文集合 篇3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税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説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説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範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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