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諮詢合同範文錦集(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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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諮詢合同範文錦集 篇1
甲方: 辦公地址: 法人代表: 電話:
乙方: 辦公地址: 法人代表: 電話:
甲乙雙方經協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互利、誠信的基礎上,甲方委託乙方針對甲方擁有的呼和浩特東河地塊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進行整體規劃前期專家諮詢顧問工作,並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性質
甲方同意委託乙方進行該項目的前期規劃專家諮詢顧問工作。
第二條:委託諮詢顧問服務期限
年9月27日至年11月25日
專家組進入服務時間:年10月20日----年11月25日
第三條:工作內容計劃及人員要求
第四條:服務內容及方式
1、專家組組織服務:
⑴乙方針對本次規劃前期專家諮詢顧問工作組織專家組共三人,專家專業方向:市場、城市規劃、城市經濟發展。
⑵乙方一名人員作為專家組成員中市場專業專家併為專家組組長。
⑶乙方負責專家組成員中城市規劃專家、城市經濟專家的聯繫、推薦各一名,乙方所推薦的專家確認合同約定的內容及計劃。 ⑷乙方推薦專家名單提交甲方,經甲方審定通過。
2、參與會議服務:
⑴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會議具體時間後,乙方組織專家組成員準時到達並出席會議確定的地點並在會議進程中討論會議相關內容提出相應觀點。
⑵乙方進行在工作計劃內會議的會議記要並以書面文字形式整理
3、諮詢建議服務:
每次工作計劃內的會議結束後,針對當期會議,乙方負責彙總專家組中各位專家的建議內容,在當期會議結束三天內以書面文字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專家組對當期會議的諮詢顧問建議。
4、聯絡溝通服務:
⑴乙方針對每次工作計劃內的會議,在會議前向專家組成員溝通當期會議的議題內容,並在甲方許可的情況下將與當期會議有關的資料傳遞給三位專家。
⑵每次工作計劃內的當期會議結束後,乙方與專家組成員溝通本次會議的具體建議,確定專家顧問建議內容。
⑶甲方通過乙方向專家組溝通相關工作內容及要求。
第五條:諮詢服務費用
經甲乙雙方協商本合同諮詢服務整體費用為60000元(人民幣大寫:陸萬元整)
第六條:費用的結算及支付
甲方共分為三次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1、付款時間年10月16日,付款金額:20000元(人民幣大寫:貳萬元整)
2、付款時間年11月11日,付款金額:20000元(人民幣大寫:貳萬元整)
3、付款時間年11月19日,付款金額:20000元(人民幣大寫:貳萬元整)
乙方在甲方付款前三天向甲方開劇相應款項的正式發票,甲方準時向乙方進行付款,如甲方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兩天乙方有權停止對甲方的服務。
第七條:雙方責任與義務
1、甲乙雙方在「本項目」合作過程中應精誠合作,以保障工作之順利高效進行。
2、甲方責任:
⑴甲方須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⑵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工作計劃的時間或內容的變更,甲方應提前三天通知乙方,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誤後果由甲方承擔。
⑶甲方對本項目的對外宣傳資料、媒體、會議、各項活動中應明確標註乙方公司名稱。
3、乙方責任:
⑴乙方有責任嚴守乙方在服務期內所涉及甲方相關的商業祕密
⑵經甲方確認專家組人員名單後,乙方保證在本合同服務期內專家組參與人員前後連貫一致。
⑶乙方確保本合同規定的服務時間及服務內容的完成。
第八條:服務團隊
1、專家組成員:三名
組長:一名,張良(市場專家)
組員:二名,城市規劃專家一名;城市經濟專家一名
2、對接人一名
第九條:合同終止事宜
本合同可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1、 若甲方或乙方之公司解散,停止經營,轉讓或因重組或合併以外任何原因而清盤,惟當事方須於事前給予對方書面通知。
2、 若甲方未能按時及全額支付諮詢顧問服務費時,乙方有權利在提出通知7天后,實施終止合同,並保留追索的權利。
第十條:違約責任
1、甲方不能按照約定支付諮詢服務費,超過七天按應付款的5%/天加付給乙方違約金。
2、乙方在甲方沒有任何違約的情況下,終止諮詢顧問工作,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付。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
1、若本合同內有任何條文於任何法律下成為無效、非法或不能執行時,本合同其餘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執行性並不因此而受損。
2、如遇不可抗力或國家對房地產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等因素影響 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甲乙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具體解決辦法,甲乙雙方均不視為違約。
3、本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本合同自簽約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正本共伍頁,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及附件各項條款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另立補充條款。
甲方:乙方:
授權人簽署及公司蓋章:授權人簽署及公司蓋章:
精選諮詢合同範文錦集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障 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具體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其相關規定。
第二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關規定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制定執行基本醫療服務的相應內容及措施,為甲方老人就醫提供便利;
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甲方基本醫療服務工作,併成立協調小組,配備2名以上有臨牀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協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醫療服務、健康檔案及健康追蹤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服務相關的資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相關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有義務向甲方負責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主要政策規定、門診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務收費項目、藥品價格等相關信息
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老人個人信息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就診
第五條老人須持甲方開具的有效證明在乙方就診,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須嚴格入院准入標準,認真核對身份,甲方經核實乙方有收治冒名頂替行為者,將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第六條甲方老人在就診、就醫期間在住院及治療方面應給予適當優惠、優待。
第七條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諉甲方老人前來就診,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殘、致死等後果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乙方應依病開藥,不得開具與患者病情無關的藥品,開具藥品必須符合規定。
第九條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療時,乙方應及時登記,從登記之日起承擔相關的醫療費用,登記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條乙方對住院甲方老人的醫療費用,必須實行一日清單制,並由患者、家屬或護理員每天簽字認可。一日清單作為乙方結算的必備依據,甲方應按規定存檔,無一日清單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不得誘導甲方老人接受基本醫療服務範圍外的服務。如病情確實需要,須徵得甲方相關負責人同意並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乙方要按甲方規定按時、準確交接有關業務數據,保證信息的準確與完整。因乙方未按規定及時有效交接數據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症引起行動不便情況下,乙方有義務派專人出診,對老人的情況進行緊急處理。
第三章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執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單病種限價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超範圍及費用標準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乙方業務範圍內的診療項目,必須向甲方提供其項目清單和物價部門批覆的收費標準。遇有新增價格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時乙方要依據物價部門的批覆文件向甲方提供資料。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十六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寧夏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目錄》,並向甲方提供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乙方要主動控制甲方老人用藥量。
第十九條乙方新生產的醫院製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可參照本協議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乙方為甲方老人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二十一條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甲方據實給予結算。
第二十二條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請結算。乙方應提前15日前將上一次老人就醫統計表及醫療費用憑據(包括必須經患者簽名的費用一日清單)報送甲方審核後,與甲方辦理結算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三條乙方工作人員不得歧視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會承諾的服務和收費標準,甲方老人均應享受。如有違反,甲方可視為不合理費用扣減。
第二十四條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各種費用,乙方必須在醫療收費收據及電腦數據上如實記載,如乙方不據實記載,導致甲乙雙方數據不一致的其差額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後續治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健康檔案
第二十七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各樓園老人名單,乙方根據各項體檢指標項目,認真為每位老人進行檢查,並將各項檢查結果彙總成老人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乙方需及時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員名單將老人健康檔案反饋給甲方,甲方進行存檔。
第二十九條如遇到甲方老人請假、就醫等特殊情況未及時進行體檢的,乙方應對漏檢人員進行體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或省市區有關政策調整的,甲乙雙方應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日期:
精選諮詢合同範文錦集 篇3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就下述項目的管理諮詢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 項目名稱:提供煤炭供應信息服務,並協助甲方與煤炭供應商簽訂煤炭購銷協議(以下簡稱本項目)
2. 諮詢服務內容、形式和要求:
煤炭購銷協議中煤炭的指標必須為:低位發熱量5500千卡/千克,硫≤1%,水分≤16,灰分≤12%,24%揮發分≤38%。
3. 履行期限:從20xx年09月至20xx年12月進行諮詢服務。
4. 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4.1 本項目報酬根據乙方完成的諮詢工作情況結算,即購入價為580元/噸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務費為120元/噸。如果購入價上漲的,則下調相應數額的服務費;乙方的差旅費、食宿費等乙方開展諮詢服務所支出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4.2 支付方式:
4.2.1 在甲方獲得本項目供應商貨權提單之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完成。貨物的數量以貨權提單上的數量為準。
5. 權利與義務
5.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1.1按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5.1.2保證提供的信息和資料真實、有效。
5.2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5.2.1 應於收取服務費的同時向乙方開具相應的諮詢服務費發票。
5.2.2 有權在甲方未按規定支付諮詢費用的前提下中止或暫緩諮詢。
6.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應真誠合作,若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爭議,應採取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均有權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予以解決。
7.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達成書面協議。
8.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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