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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鄉村民俗旅遊合同(通用3篇)

黑龍江省鄉村民俗旅遊合同(通用3篇)

黑龍江省鄉村民俗旅遊合同 篇1

旅遊者(甲方)簽章:經營者(乙方)蓋章:

黑龍江省鄉村民俗旅遊合同(通用3篇)

身份證號:資質證書號: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旅遊管理部門投訴電話:

簽約地點: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電話:

合同條款

第一條 [合同組成]

本合同書約定條款、背書合同條款和所附旅遊行程表都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2、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導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第三條 [乙方義務]

1、向旅遊者預告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並作出説明和警示,積極防止危害的發生。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2、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第四條 [甲方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0%;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60%;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乙方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已採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旅遊者(甲方)簽章:經營者(乙方)蓋章:

年月日

黑龍江省鄉村民俗旅遊合同 篇2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上海市旅遊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郵輪產品名稱                   。

團號:                      。

組團方式(二選一)

□自行組團

□委託組團(委託社全稱及經營許可證編號                                  )。

出發日期    ,出發地點            。

郵輪途中停靠港口                 。

岸上游覽地點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郵輪上艙位類型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

郵輪上用餐次數    ,標準           。

岸上景點名稱和遊覽時間              。

岸上往返交通      ,標準          。

岸上游覽交通      ,標準          。

岸上旅遊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     。

岸上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

岸上用餐次數     ,標準           。

岸上地接社名稱                  ,地址                         ,

岸上地接社聯繫人    ,聯繫電話          。

第三條 旅遊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郵輪旅遊意外保險。經乙方推薦,甲方已經閲讀並明確知曉上述保險的保險條款及其保單內容。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郵輪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

保險費人民幣    元/人。

相關投保信息和約定以保單及其保險條款為準。

第四條 旅遊費用及其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遊費用包括:□郵輪船票費(含郵輪上指定的艙位、餐飲、遊覽娛樂項目和設施等);□船上服務費(小費);□港務費;□簽證費;□簽註費;□乙方統一安排岸上游覽景區景點的門票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其他費用                                    。

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   元,大寫        元。

旅遊費用交納期限                 。

旅遊費用交納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郵輪及岸上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乙方未經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

2.甲方應自覺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説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範。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

3.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絡人的聯繫方式等,並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或由非監護人陪同參加旅遊的,須徵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遊者的安全。

4.甲方應當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説明及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自覺參加並完成海上緊急救生演習,對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5.甲方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法律、法規規定及郵輪旅遊產品説明中禁止帶上船的違禁品。甲方應遵守郵輪禁煙規定,除指定的吸煙區域外,其餘場所均禁止吸煙。

6.在郵輪旅遊過程中,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財物。

7.在郵輪上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認真閲讀並按照郵輪方《每日須知》和活動安排,自行選擇郵輪上的用餐、遊覽、娛樂項目等。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選擇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8.甲方參加郵輪旅遊以及岸上游覽必須遵守集合出發和返回郵輪時間,按時到達集合地點。

9.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按本合同第八條、第十一條約定的方式解決,不得損害乙方和其他旅遊者及郵輪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郵輪(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脱團,不得影響港口、碼頭的正常秩序,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0.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證件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遊的,不得擅自分團、脱團。

11.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郵輪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的郵輪船票或憑證、郵輪旅遊產品説明、登船相關文件、已訂購服務清單,應由甲方確認,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3.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甲方,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4.乙方應在出團前,以説明會等形式如實告知郵輪旅遊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説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遊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説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

5.當發生延誤或不能靠港等情況時,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發佈信息,告知具體解決方案。

6.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依法對甲方信息保密。

7.因航空、港務費、燃油價格等費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8.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七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第六條 甲方不適合郵輪旅遊的情形

因郵輪上沒有專科醫師及醫療設施,郵輪離岸後無法及時進行急救和治療,為防止途中發生意外,甲方購買郵輪旅遊產品、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郵輪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郵輪旅遊活動。如隱瞞有關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郵輪旅遊,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一)甲方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雙方約定扣除必要費用的標準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3.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4.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5.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二)甲方因疾病等自身的特殊原因,導致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二選一)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旅遊費用-(   )-(   )-(   )-(   )

□2.雙方未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旅遊費用X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一)或(二)約定標準扣除的必要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在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第八條 責任減免及不可抗力情形的處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旅行社免責

1.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但乙方應協助處理。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積極採取救助措施。

3.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説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因參加非乙方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甲方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因發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可能導致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情況時,按以下約定方式處理。

1.行程前發生的,甲方可以按(1)或(2)選擇(二選一)

□(1)甲方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按以下約定處理:

①在不減少行程自然天數的情況下,啟航延遲、港口停靠時間縮短、返航延遲抵達:船方提供餐食和各項服務,乙方退還旅遊費用總額的   %。

②無法停靠目的地港口:退還該港口的港務費以及未發生的岸上觀光費用。

③行程自然天數減少: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按照減少行程的自然天數所佔計劃行程的百分比退還旅遊費用。

□(2)甲方不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上述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    元退還甲方。

2.行程中發生的,按上述(1)的約定處理。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4.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5.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全額退還已收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的旅遊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旅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變更旅遊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收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

第十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甲方、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旅遊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1)、《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2)。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在旅遊合同結束之日90天內向旅遊質監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黑龍江省鄉村民俗旅遊合同 篇3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委託人名單表》見附件)

甲方代表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委託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託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抵離接送,行李提取和託運,代訂飯店,代租汽車、代訂、代購、代確認交通票據,代辦入境、出境、過境臨時居住和旅遊簽證,代辦國內旅遊委託,提供導遊服務等。

第二條 【委託項目、費用及支付方式】

1、分項預定

(1)代訂機票:

①去程航班:自 ,至 ,經停 ;

乘機時間: ;航空公司: ,航班號: ;

機票價格: 元/張,共 張,合計金額: 元。

②返程航班:自 ,至 ,經停 ;

乘機時間: ;航空公司: ,航班號: ;

機票價格: 元/張,共 張,合計金額: 元。

(2)代訂酒店:

所在地: ,酒店類型: ,等級標準: ,數量: 間;

入住時間: 年 月 日,退房時間: 年 月 日,共 晚;

房費: 元/間,合計金額: 元。

(3)代訂車輛:

車輛租用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時,停止時間 年 月 日 時,車型 ,等級 , 數量: 。

租車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金額: 元。

(4)其他委託項目:

2、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

(1)以上委託項目費用: 元,乙方服務費: 元,

合計收費總額: 元(大寫: )。

(2)以上費用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合同生效;或另行約定:

第三條 【甲乙雙方義務】

1、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確保所提供的證件、資料及聯繫電話真實有效,否則造成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

(2)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支付委託項目費用及服務費;

(3)甲方應當及時受領乙方辦理委託事項的結果;

(4)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約定的服務費用;

(5)甲方應特別注意旅途目的地的法律法規及風俗禁忌,慎重選擇騎馬、攀巖、滑翔、漂流、潛水、游泳、跳傘、熱氣球、蹦極等高風險或帶有危險性的旅遊產品。

2、乙方義務

乙方應親自處理甲方的委託事務;如乙方不能完成委託事務的,甲方 (同意或不同意)委託。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在出發前7日(含7日)內取消機票或者酒店用房的,機票已開出的按機票的實際損失計算,酒店按房價的 %計算損失,租車按車費的 %計算損失,並應按合同總價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或者未經乙方同意,臨時要求改變機票、酒店或租車等委託項目的,費用自理,並不得要求退回已支付委託費用。

(3)乙方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及違約金後,應當在甲方退訂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委託費用。

(4)甲方未按約定的時間提供證件及資料,或者提供的證件及資料不真實,造成乙方無法為甲方提供約定服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5)甲方其他違約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代訂機票、代訂酒店或代訂車輛等單項服務的,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委託費用,並應按合同總價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降低機票倉位、住宿酒店、車輛標準以及委託事項標準的,應當按委託費用總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退還降低標準的差額。

(3)乙方應當在取消受託業務通知到達日起7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委託費用,並按前款(1)、(2)標準支付違約金。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委託服務轉委託的,應向甲方支付委託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5)乙方其他違約責任:

第五條 【合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的,應提前7日(含7日)通知對方。

2、違約方在上述時間內通知對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委託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第六條 【定金條款】

“黃金週”、法定節假日及地方性重大節慶活動等旅遊高峯期間,甲方須支付定金 元作為合同擔保。乙方履行合同後,定金可充抵委託費用。如甲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 【保險購買】

乙方推薦甲方購買旅遊意外險及相關保險,甲方可自行購買或者委託乙方購買。

第八條 【特別説明】

1、代訂機票上所示的時間如與航空公司最終通知搭乘飛機時間不一致的,以航空公司最終通知時間為準。

2、根據行業慣例,酒店的入住時間是當天中午12時整至第二天中午12時整。

3、如委託事項有特別的改簽、轉籤、退票等政策,乙方應提前告知,否則應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免責條款】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事件、政府行為等)不能履行合同的,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解除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2、因飛機、火車、客運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決定委託項目及其服務提供者,乙方可以根據甲方諮詢提供參考性意見。

2、甲方在接受委託項目服務方服務期間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與服務方自行解決,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乙方所在地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需要立即制止、糾正受託旅行社的損害行為的,可向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

2、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以及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補充協議】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未約定的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委託人)代表及所有委託人簽字、乙方簽字蓋章並付清服務費用後方可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委託事務完成時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託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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