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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

黑龍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

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是指依據憲法和法律關於農村治理中組織上和行為上的規範,由農民基於其村民的身份選舉產生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制度。下文是黑龍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歡迎閲讀!

黑龍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
黑龍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依法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三至七人單數組成。 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由鄉級人民政府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備案;縣級行政區域內所有村民委員會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市(地)、縣(市、區)、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前,由縣級農業部門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並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生三日前公佈審計結果。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日常工作。(修改)縣級以上農業、財政、公安、監察部門、信訪等有關部門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各負其責,保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依法依規進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自行解決選舉經費,不足部分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財政給予補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村民攤派換屆選舉工作經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加強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統籌指導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級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培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人員;

(四)受理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申訴、檢舉或者控告;

(五)指導、協助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

(六)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七)總結和組織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八)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鄉級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負責印製選票、選民證等。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計五至九人單數組成,可以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無記名投票推選產生,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並在三日內報鄉級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

村民選舉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產生,並完成工作移交時終止。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具體換屆選舉實施方案,提名選舉工作人員,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並公佈名單,報鄉級換屆選舉機構備案;

(二)開展換屆選舉宣傳動員工作,告知村民選舉事項,解答有關選舉的詢問;

(三)公佈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投票方式;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審查、確認選民資格,登記並公佈選民名單;

(六)依法確定候選人名額,主持候選人推選工作,審查候選人資格,公佈候選人名單,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等競選活動;

(七)審查、確認委託,辦理委託投票手續,公佈委託人和受託人名單;

(八)主持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佈選舉結果;

(九)組織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十) 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一) 受理村民有關選舉的檢舉和申訴;

(十二) 總結上報有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三)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經村民或者鄉級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提出免職建議,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其職務終止。

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户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登記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高等院校畢業生、復轉軍人、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離崗或者退休人員等優秀人才,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經本人申請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可以作為本村選民登記,參加選舉。

第十五條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依法確認,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不計入選民基數:

(一)無法行使選舉權利的;

(二)本人書面明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

(三)登記期間,經公告、電話等方式無法與本人取得聯繫的。

第十六條 選民年齡的計算時間以選舉日為準。選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年滿十八週歲尚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户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十七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張榜公佈,選民在發放選票前領取選民證。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佈處理結果。對處理決定不服,應當在三日內向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機構提出書面申訴,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機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八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採取有候選人的選舉方式,也可以採取無候選人的選舉方式。具體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議,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已參加登記的村民或者公民;

(二)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

(三)具有國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組織領導能力、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 採取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的,候選人由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選人不得多於應選人數。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名;村民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名。當提名人選超出應選差額比例時,應當進行預選,確定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出現缺額的,從提名結果中按票數多少依次遞補。

候選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人選。

第二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候選人後,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張榜公佈候選人名單。

候選人的排序按得票數由多至少依次排序,得票數相同的按姓名筆畫排序。

第二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公開向選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候選人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組織下,向村民開展競職承諾、履職承諾、辭職承諾,回答選民的詢問,但其內容應當實事求是,不得脱離本村實際,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攻擊詆譭他人。

承諾書和競職講稿應當在二日前送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備案。

第二十三條 採取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選舉日直接投票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採取一次性投票選舉;也可以採取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後選委員。具體方式,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確定。

分次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副主任的候選人;副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委員的候選人;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的限制。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二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公告選舉時間和投票地點;

(二)組織工作人員進行選舉模擬演練;

(三)核實參選人數;

(四)準備票箱和選票,佈置選舉會場;

(五)辦理投票選舉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等選舉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下,應當採取召開選舉大會的方式投票選舉。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應當設有選票發放處、代寫處、祕密寫票處和投票箱。投票箱應當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個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票人員負責監督。

每村可以設立一至二個流動票箱。流動票箱僅限於行動不便等不能到選舉中心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選民使用,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帶領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派員到選舉大會現場指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到選舉現場維持秩序。

第二十六條 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參加選舉的村民憑選民證或者委託投票證領取選票,選票由選民本人或者被委託人、代寫人獨立填寫。

選民在填寫選票時,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祕密寫票處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選民填寫選票。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選票、拍攝選票或者在選票上做記號。

第二十七條 選民不能填寫選票的,由本人申請,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委託除候選人以外的選民代為填寫選票。代寫選票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每個選民最多隻能代寫三人選票。

外出選民由本人書面形式申請,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委託候選人以外的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每個選民接受委託投票不得超過三人。

第二十八條 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次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投反對票、投棄權票,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名額的有效,多於應選名額的無效;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票中無法辨認和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選票部分無效。

全部無法辨認和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選票為廢票,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每次選舉收回的選票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

第二十九條 選舉採取公開唱票計票的方法。投票結束後,所有票箱應於當日集中,當眾開箱,公開唱票和計票,主持人當場公佈選舉結果,由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記錄簽字。

第三十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登記選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相等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人數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第三十一條 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應當在三十日內舉行。另行選舉時,按未當選人得票的多少順序確定候選人,上述人選中有不符合候選人條件的,可由其他未當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另行選舉以得票多者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參加投票村民的三分之一。

經二次投票選舉,當選人數仍不足應選名額時,當選人數已達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副主任臨時主持工作,直至選出主任為止。當選人數不足三人,無法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就不足的人數另行選舉。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近親屬關係迴避制度。已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係的,保留其中職務最高的一人的職務;職務相同,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職務。

第三十三條 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應當在選舉日正式張榜公佈,並於三日內形成書面的選舉報告,上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選票由鄉級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縣級民政部門會同鄉級人民政府在收到選舉報告的十五日內,應當向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頒發全省統一印製的《當選證書》。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自當選之日起十日內,與上一屆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佈後七日內召開。

第三十四條 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訴,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查核實,並在接到申訴後的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民政福利等下屬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產生下屬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

下屬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總數由村民會議確定,村民代表總數一般不得少於三十五人。

第三十六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在村級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推選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從村民中推選,由三至五人單數組成,其中主任一名,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實行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辦法推選產生,其中應當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小組推薦,徵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意見後,按照比應選人數多一名的差額確定。選舉日五日前,應當將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佈。

實行村民會議選舉的,過半數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户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實行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人員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多於應選人數時,得票多者當選;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六章 罷免、辭職、職務終止與補選

第三十七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鄉級人民政府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要求的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村民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提前十五日公佈罷免投票的時間、地點,並保證外出選民有效地行使罷免權。

第三十八條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並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本村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被罷免通過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自通過之日起,終止職務,十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表決的程序和方法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罷免未能通過的,一年之內針對該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罷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辭職申請的十五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並予以公佈。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在年度民主評議中連續兩次評議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被罷免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缺額和需要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當選人數不足、辭職、被罷免或者其他原因出現缺額時,應當在三個月內,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的程序、方法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村民選舉委員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威脅、欺騙、誹謗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採取暴力,以搶奪票箱、阻攔投票、撕毀選票或者尋釁滋事等手段破壞選舉秩序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或者選票、塗改選票、虛報選舉票數以及其他選舉舞弊行為的;

(四)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賄選行為之一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金錢、有價證券或者實物拉選票的;

(二)賄賂選舉工作人員的;

(三)許諾當選後為投票人謀求不正當利益的;

(四)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的其他賄選行為。

第四十五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誹謗、賄賂、塗改選票、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宣佈其當選無效。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指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修改)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四)未經批准推遲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五)對舉報或者發現的違法行為拒絕或者拖延調查處理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未在規定時間內移交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冊、集體資產、工作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督促移交;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轄區範圍內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由鄉級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村民委員會的作用

在中國民主政治建設和民主化道路的起步選擇定位上,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論。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後難,還是自上而下、先難後易,選擇漸進之路還是一步到位的激進之路,一直多年來一直在探討。

有人認為村不是一級政權,村民自治還是政權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權之內的改革;有的斷言“實質意義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實現的”,另外還有其他很多觀點。但不管怎樣,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為農村政治生活的一次變革,也是農村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

由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結束了村幹部長期以來由上級任命的歷史,把村幹部的選舉任用權交給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體制和生產大隊體制,改變了村幹部只接受來自上面的指令、只對上級負責的狀況,使村幹部有可能傾聽來自農民羣眾的聲音和接受村民的監督。

理論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決定、自主辦理,改變了過去政府包辦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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