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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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 篇1
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
甲方(加工方):
乙方(承攬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標識、標牌製作、安裝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識製作概況
1.1 標識製作名稱: 標識標牌設計、製作、安裝標識製作。
1.2 標識製作地點: 。
第二條 標識製作承包範圍
2.1 本標識製作承包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承攬方負責按照加工方確認的設計圖紙製作並安裝標識標牌,具體位置由甲乙方現場確定;
(2)一切為正常完成施工所需的雜項和勞務,無論是否明確列示於合同文件之中。
第三條 合同工期
3.1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加工方書面通知的開工日期為準。
3.2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及經承攬方書面同意的延長期限)。
3.3 合同工期: 個工作日。
第四條 質量標準及材質標準
4.1 按照國家及 市現行的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執行,達到合格等級。
4.2 材質標準:全部材料使用國家標準規範材料。
第五條 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總價款: 元整(小寫:¥ 元整)。
備註:本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組成詳見附件一:標識製作量清單。
5.2 付款方式:
(1)驗收完成後 日內,加工方支付合同結算總價款的 %,即¥ 元整;
(2)標識製作總價款的 %作為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質保金”),加工方在質保期(本合同規定為 年)滿以後的 日內,向承攬方一次性付清,質保金不計任何利息。如在質保期內存在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或更換的,而承攬方未能及時響應的,直接扣除質保金支付,不足以彌補加工方損失的,由承攬方補足。
5.3 加工方向承攬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第六條 組成合同的文件
6.1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協議書;
(2)標識製作量清單(A4×1P)。
第七條 標識製作的實施
7.1 承攬方在標識製作實施過程中不得使用非國家標準的材料、設備或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如有使用,承攬方應按照加工方的要求立即更換,並且發生的材料和設備的費用由加工方在合同總價款中扣除,不予支付,如因此對標識製作實施造成延期或者其他損失的均由承攬方負責。
7.2 承攬方向加工方承諾按照經加工方確認過的設計圖紙進行製作和安裝施工。按照約定日期竣工,並承擔標識製作質量保證責任。且未經加工方同意,承攬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標識製作向任何第三方轉包或者全部分包。在標識製作實施、竣工及修補質量缺陷的過程中,承攬方應當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制度、標準,遵守安全施工的規定;應當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保持現場和標識製作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發生安全事故,並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當所造成事故的責任和費用;設置必要的防護與警示牌,保證鄰近地區人員和財物的安全;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承攬方負責對施工過程中的人員和財物的安全負責,如果在標識製作實施、竣工及修補質量缺陷的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導致的人員損傷、財產損失,由承攬方負責出面解決並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造成標識製作工期延誤的,承攬方並應承擔逾期交付標識製作的違約責任。
7.3 承攬方應嚴格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執行安裝標識製作,隨時接受加工方委派的代表的檢查查驗,為檢查查驗提供便利條件。如果檢查、檢測、檢驗的結果表明,材料、設計或者工藝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加工方有權拒收此材料、設計或工藝,承攬方應當立即修復上述缺陷並保證其符合合同文件的約定。
7.4 承攬方應保證標識製作質量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如實施的標識製作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加工方可隨時要求承攬方返工,承攬方應在加工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並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7.5 承攬方在標識製作實施完畢後,加工方 日內安排與承攬方共同進行標識製作驗收。如驗收不合格的,承攬方應在加工方要求的時限內完成修復工作,並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給加工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承攬方並應賠償。
7.6 承攬方負責實施的標識製作通過加工方的驗收且加工方同意支付費用的,不免除承攬方對於項目標識製作的質量保證責任。承攬方保證交付的標識製作符合標識製作所要求的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如標識製作出現任何質量問題,承攬方應負責修復並承擔全部責任。如因承攬方實施的標識製作質量不合格導致安全事故,對於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攬方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加工方因承攬方實施的不合格的標識製作而遭受任何損失的,承攬方應向加工方進行賠償使加工方免遭損失。
7.7 如承攬方和加工方對實施的標識製作質量有爭議的,雙方共同委託一家質量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果鑑定結論認定承攬方實施的標識製作存在質量問題或者不能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則鑑定費用由承攬方承擔,否則鑑定費用由雙方分擔。
7.8 標識設計元素由加工方提供,如涉及工業產權、知識產權、版權、使用權、肖像權等相關法律問題其責任由加工方承擔,承攬方不當使用的除外。在標識製作安裝完成之後,承攬方應將加工方提供的資料全部返還加工方,不得留存任何形式的複本,承攬方亦不得將加工方提供的資料內容用於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承攬方製作完成的標識,其知識產權以及畫面載體的所有權歸屬於加工方所有。
7.9 承攬方保證其具備完成本合同項下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標識製作、安裝等)的資質和條件。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義:指在本協議簽署後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流行病、罷工,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或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後果:
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並在其後的十五(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4.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承攬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工期完成標識製作實施,每遲延一天,應向加工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千分之 三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15天 的,加工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攬方承擔合同總價 20 %違約責任。
9.2 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逾期未足額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應按逾期金額的 0.05% 向收款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履行付款義務。
逾期超過 30 天的,收款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付款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凡本合同未盡事宜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加工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相牴觸。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第十二條 其他
標識製作報價清單屬商業機密。合同任何一方,如未獲得對方書面認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內容及相關的信息,否則守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共同簽署:
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此合同。
1.甲方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質量證書、牆體廣告樣稿。
2.甲方必須承認每條廣告位置的不確定性(大體區域確定),並且有被別人破壞的可能,驗收以後乙方不負責保護。
3.乙方按照甲方的樣稿製作牆體廣告,在製作過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照片和方位記錄,可供甲方驗收,如有發現字樣和質量問題,應及時提出,儘快糾正。
4.廣告完工後,甲方必須在_________日內驗收完畢,若不按時驗收則視為驗收。
5.廣告的規格:單條為(_________米×_________米=_________平方米),總條數為_________條,總數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總計金額為_________元。
6.本合同簽定當日甲方付給乙方總金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工程完成________%時甲方付給乙方總金額的______%,即_________元;全部完工後甲方付給乙方全部金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
7.廣告製作工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如遇自然災害、惡劣天氣,工期可推延。
8.合同簽訂當日起有效,如有一方違約可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 篇3
發包方(甲方):地址:承包方(乙方):地址:風險提示:發包人的相對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發包人應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准或備案,包括但不限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佔用土地等許可和批准。且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若發包人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准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乙方自願承包甲方_________________項目的大橋欄杆製作安裝工程。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特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範圍:
4、承包方式:
5、合同總價:
二、施工質量和驗收要求
1、嚴格按施工圖紙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施工,達到國家大橋欄杆製作安裝及驗收標準要求,以有關質量驗收標準和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驗收。
2、焊接牢固,焊縫藝術、美觀,達到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3、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相關材料出廠合格證和質檢報告等質保資料。
三、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預付款________元;乙方施工完畢,經甲方工程部綜合驗收合格後______天內付______%的工程款。剩下的______%作為質保金暫留甲方(不計利息),保修期為________年,保修期滿後不出現任何質量問題,甲方負責一次性付清剩下的工程款。
四、成品保護乙方施工完畢,交甲方工程部綜合驗收合格後,由甲方負責看管。未經驗收合格期間所發生的成品損壞或被盜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經驗收合格交甲方看管後所發生的成品損壞或被盜等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五、安全條款
1、乙方應保證安全、文明施工,不得酒後施工。
2、施工過程中的一切安全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第三方安全事故,甲方應協助乙方向第三人追責。
六、施工工期風險提示:關於實際竣工日期的規定
當因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發生糾紛時,可以以相關規定參照具體情形: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日曆天。乙方必須保證在合同工期內保質保量完成施工任務,不得拖延工期。風險提示:工程質量未符合標準的歸責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七、質量標準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接受建設單位、監理、質檢部門及甲方的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存在質量問題,必須無條件返工,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必須照價賠償。風險提示:保修責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佔有之日起算。
八、保修在保修期內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後24小時之內必須到場維修。若乙方不及時到場維修,甲方有權另外請人維修,其維修費用從乙方的質保金中扣除。
九、違約責任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給對方造成損失,責任方均應向守約方承擔損失,並支付合同價款________%的違約金。
十、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3、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負責人:聯繫方式:合同履行地: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負責人:聯繫方式:合同履行地: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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