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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標牌製作合同(通用3篇)

標識標牌製作合同(通用3篇)

標識標牌製作合同 篇1

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

標識標牌製作合同(通用3篇)

甲方(加工方): 

乙方(承攬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標識、標牌製作、安裝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識製作概況

1.1 標識製作名稱:        標識標牌設計、製作、安裝標識製作。

1.2 標識製作地點:        。

第二條 標識製作承包範圍

2.1 本標識製作承包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承攬方負責按照加工方確認的設計圖紙製作並安裝標識標牌,具體位置由甲乙方現場確定;

(2)一切為正常完成施工所需的雜項和勞務,無論是否明確列示於合同文件之中。

第三條 合同工期

3.1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加工方書面通知的開工日期為準。

3.2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及經承攬方書面同意的延長期限)。

3.3 合同工期:    個工作日。

第四條 質量標準及材質標準

4.1 按照國家及        市現行的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執行,達到合格等級。

4.2 材質標準:全部材料使用國家標準規範材料。

第五條 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總價款:        元整(小寫:¥    元整)。

備註:本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組成詳見附件一:標識製作量清單。

5.2 付款方式:

(1)驗收完成後    日內,加工方支付合同結算總價款的    %,即¥    元整;

(2)標識製作總價款的    %作為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質保金”),加工方在質保期(本合同規定為    年)滿以後的    日內,向承攬方一次性付清,質保金不計任何利息。如在質保期內存在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或更換的,而承攬方未能及時響應的,直接扣除質保金支付,不足以彌補加工方損失的,由承攬方補足。

5.3 加工方向承攬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第六條 組成合同的文件

6.1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協議書;

(2)標識製作量清單(A4×1P)。

第七條標識製作的實施

7.1 承攬方在標識製作實施過程中不得使用非國家標準的材料、設備或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如有使用,承攬方應按照加工方的要求立即更換,並且發生的材料和設備的費用由加工方在合同總價款中扣除,不予支付,如因此對標識製作實施造成延期或者其他損失的均由承攬方負責。

7.2 承攬方向加工方承諾按照經加工方確認過的設計圖紙進行製作和安裝施工。按照約定日期竣工,並承擔標識製作質量保證責任。且未經加工方同意,承攬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標識製作向任何第三方轉包或者全部分包。在標識製作實施、竣工及修補質量缺陷的過程中,承攬方應當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制度、標準,遵守安全施工的規定;應當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保持現場和標識製作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發生安全事故,並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當所造成事故的責任和費用;設置必要的防護與警示牌,保證鄰近地區人員和財物的安全;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承攬方負責對施工過程中的人員和財物的安全負責,如果在標識製作實施、竣工及修補質量缺陷的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導致的人員損傷、財產損失,由承攬方負責出面解決並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造成標識製作工期延誤的,承攬方並應承擔逾期交付標識製作的違約責任。

7.3 承攬方應嚴格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執行安裝標識製作,隨時接受加工方委派的代表的檢查查驗,為檢查查驗提供便利條件。如果檢查、檢測、檢驗的結果表明,材料、設計或者工藝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加工方有權拒收此材料、設計或工藝,承攬方應當立即修復上述缺陷並保證其符合合同文件的約定。

7.4 承攬方應保證標識製作質量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如實施的標識製作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加工方可隨時要求承攬方返工,承攬方應在加工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並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7.5 承攬方在標識製作實施完畢後,加工方    日內安排與承攬方共同進行標識製作驗收。如驗收不合格的,承攬方應在加工方要求的時限內完成修復工作,並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給加工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承攬方並應賠償。

7.6 承攬方負責實施的標識製作通過加工方的驗收且加工方同意支付費用的,不免除承攬方對於項目標識製作的質量保證責任。承攬方保證交付的標識製作符合標識製作所要求的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如標識製作出現任何質量問題,承攬方應負責修復並承擔全部責任。如因承攬方實施的標識製作質量不合格導致安全事故,對於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攬方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加工方因承攬方實施的不合格的標識製作而遭受任何損失的,承攬方應向加工方進行賠償使加工方免遭損失。

7.7 如承攬方和加工方對實施的標識製作質量有爭議的,雙方共同委託一家質量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果鑑定結論認定承攬方實施的標識製作存在質量問題或者不能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則鑑定費用由承攬方承擔,否則鑑定費用由雙方分擔。

7.8  標識設計元素由加工方提供,如涉及工業產權、知識產權、版權、使用權、肖像權等相關法律問題其責任由加工方承擔,承攬方不當使用的除外。在標識製作安裝完成之後,承攬方應將加工方提供的資料全部返還加工方,不得留存任何形式的複本,承攬方亦不得將加工方提供的資料內容用於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承攬方製作完成的標識,其知識產權以及畫面載體的所有權歸屬於加工方所有。

7.9 承攬方保證其具備完成本合同項下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標識製作、安裝等)的資質和條件。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義:指在本協議簽署後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流行病、罷工,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或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後果:

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並在其後的十五(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4.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承攬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工期完成標識製作實施,每遲延一天,應向加工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千分之  三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15天 的,加工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攬方承擔合同總價   20     %違約責任。

9.2 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逾期未足額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應按逾期金額的 0.05% 向收款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履行付款義務。

逾期超過     30  天的,收款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付款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凡本合同未盡事宜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加工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相牴觸。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第十二條 其他

標識製作報價清單屬商業機密。合同任何一方,如未獲得對方書面認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內容及相關的信息,否則守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共同簽署: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電話:

傳真:

合同執行負責人: 

電話:

開户行:

帳號: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電話:

傳真:

合同執行負責人: 

電話:

開户行:

帳號: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標識標牌製作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乙方承攬:晉寧縣人民醫院標識標牌的製作安裝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標識標牌製作

1、規格、數量:見:標識標牌採購項目談判文件一覽表技術要求。

2、材質與投標時所提供小樣材質相同,若材質不一樣按招標文件規定執行。

3、標識標牌的顏色選擇必須按的要求完成。

二:標識標牌安裝

安裝地點:

三:工程造價及支付方式

1、標識標牌合同總價款:共

2、支付方式:

進場安裝7天后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全部完工後在支付合同總金額的40%驗收合格後再支付合同總金額20%,餘10%為質保金,質保期為一年,質保期滿後七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餘款。

四:工程期限

1、合同工期25天,簽訂合同後第二天開始計算。

2、因甲方反覆提出修改意見導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時完成時,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延期時間。

五、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力、義務:

1、有權對乙方的設計提出建議和修改意見。

2、向乙方提供標識標牌位置並確保此位置無管道線路、可以施工。

3、按本合同規定結算標識標牌的製作、安裝費用。

(2)乙方權力、義務:

1、自甲方通知可以現場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裝地點在規定的時間內製作施工並安裝完畢。

2、嚴格按照甲方確認的施工方案圖紙進行製作、安裝。如現場條件與施工圖紙方案不符,應及時報書面通知甲方,請甲方協商修改確定。

3、在標識標牌安裝期間,乙方要嚴把質量關,保證標識標牌的安裝安全、牢固,不存在安全隱患。

4、安裝標識標牌期間出現的一切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

5、在安裝標識標牌過程中不得損壞主體工程牆面及屋頂,如有損壞乙方負責恢復。

六:關於驗收

1、乙方全部製作安裝完工後3個工作日內,甲方必須組織正式驗收,甲方在完工後3個工作日內不組織驗收,乙方可視同甲方驗收工程質量合格。

七:售後服務

1、樓頂發光字3年內不脱落,不掉漆,LED燈在3年內不能衰弱10%,3年內免費維修和更換,3年以後出現問題只收取成本費用和工時費;

2、標識標牌上的顏色在6年內不褪色、不變形若出現褪色、變形乙方負責免費更換。

八、違約責任: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時間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違約金20__元,工期順延。

2、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條規定時間完工,每逾期一日,支付違約金20__元。

3、乙方應保證工程質量、結構牢固性、抗風力等指標達到國家標準。如未達標乙方應承擔返工及相應損失。

4、如屬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負責。乙方有權就實際施工情況要求甲方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製作費。

九、此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電話:電話:

年月日

標識標牌製作合同 篇3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

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就小區標識標牌製作、安裝事項雙方簽訂本合同,雙方需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小區標識標牌製作、安裝

2、安裝地點:小區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施工

二、承包範圍:

小區標牌標識製作、運輸及安裝。

三、產品、數量、價格(表中未能列盡的,可以另行附表,但須經雙方蓋章確認)

製作項目明細詳見:①附件一:《一期標識標牌款式圖紙》、②

附件二:《一期標識標牌製作報價清單》。

所有材質和價格以報價單為準。

四、價格:

價格以人民幣計算,貨物的價格包含製作、運輸、安裝及發票的費用。

合同

總金額(含製作、含運輸、含税價、含安裝等一切費用):元整(人民幣大寫:元整)。

該承包價不含增補部份。

詳見:附件二:《一期標識標牌製作報價清單》。

五、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服務承諾:

1、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雙方確認圖紙檢驗標準執行。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

甲、乙雙方認可的施工圖紙及行業相關工藝要求標準制作施工。

2、服務承諾: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標識標牌質保期為壹年,一年內出現

非人為和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質保期內如出現退皮、變形、脱落、

等質量問題乙方負責24小時內免費維修(人為或甲方原因造成損壞的不

在保修範圍之內)。

在保修期內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的書面通知後的貳個

工作日(含法定節假日)內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免費維修,否則視為違約。

若乙方拖延,則甲方可另委託他人維修、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保修期滿後維修服務僅收工本費。

六、交貨時間、地點和方式:

1、交貨地點:甲方指定的地點,由甲乙雙方在交貨現場清點貨物,經清點

無誤後乙方按甲方指定位置進行安裝。

2、交貨、安裝時間:乙方應於

並於年月日前合格安裝到位。

3、工程變更注意事項:

①乙方對於標牌製作工程若有變動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②乙方接到通知後沒有及時響應,而造成的工程進度的拖延,應由乙方承擔該損失。

七、驗收標準、方法:

1、驗收標準: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及合同所述和附件並經甲方簽字認可材質、

尺寸、工藝;所有絲印、烤漆色按照甲方提供的色標編號為基準的驗收標準執行。

2、驗收方法:貨到現場後甲方開始驗收,對工藝和材質進行核實,驗收完

成後乙方開始安裝,並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

八、付款方式:

1、工程結算:標識標牌製作以現場實際工程量為準,同時須有甲方簽字確認。

2、付款階段如下:

①合同簽定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0%做為工程預付款即人民幣:

元整(¥元整)。

②乙方將標牌製作完成貨到現場且按甲方要求指定地點安裝完成,經甲方總體驗收合格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65%即人民幣:(¥元整);

③質保金:預留合同總價的5%即人民幣:角整(¥元整)。

做為工程維護質保金,質保期一年後無質量問題甲方在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付清質保金(扣除乙方相關責任款項後支付)。

3、備註:預付款暫按報價總額的30%付款,如後續部分標牌有改動,後續餘

款按實際總額另行核算。

九、甲方責任:

1、負責組織對標牌的驗收,指定安放地點。

2、負責對乙方提供圖紙審核及簽字確認。

3、負責按照合同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十、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材料的採購、供應和保管,保證採購的材料規格、品質達到合

同的要求;

2、乙方按照甲方簽字認可圖紙精心施工,保證質量,按時完工和交付使用;

3、乙方自備施工用的一切工具及設備;

4、乙方要認真組織並按要求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服從甲方現場指揮,維

護現場整潔,及時清運垃圾;

5、乙方確保施工作業紮實、規範、質量過硬。

如因質量原因造成的返工,返

工費由乙方承擔;

6、乙方場安裝標牌標識時,施工中的施工人員自身安全及他人的安全由

乙方負責。

乙方在製作、安裝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安全,如乙方在製作、安裝過程中違反安全要求所發生設備、人身事故,乙方負全責,甲方不負任何直接和間接責任。

施工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業主的財產、物品受損,由乙方負責賠償。

十一、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外,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約

定,否則,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日按合同總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

方,直至費用扣完為止。

3、如乙方未按合同所述中的材質、工藝、尺寸進行製作,甲方有權採取措施,

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4、甲方和乙方應根據協議規格數量清單對貨物進行核對,甲方如果發現商品

的型號、規格、數量和質量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貨物受損、短缺等情況視

為違約,雙方應列出清單,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甲方概不負責。

同時乙方負責於兩天內補足或更換安裝到位。

5、合同生效後,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總價的5%作為

違約金支付給對方。

因擅自解除合同,使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數額賠償。

十二、解決糾紛:

1、雙方如發生爭議,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1、雙方確認的圖紙及合同附件:合同附件均需雙方蓋章認可,附件一:

一期標識標牌款式圖紙(由甲方審核簽字,並作為交貨驗收依據之一)。

應視為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正本具同等到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宜的地方,需雙方協商,可訂立補充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條款、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共4頁,一式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合

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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